1. 在財務審計中,什麼是非關聯方,什麼是關聯方
要了解財務審計里所說的關聯方,先弄清楚什麼是關聯關系。在財務審計里,關聯關系是指與鑒證客戶存在社會親密關系或其他密切聯系。
一般而言,之所以要區別關聯方和非關聯方,是為了審計的獨立性原則。
可能損害獨立性的關聯關系主要包括:
1.與鑒證小組成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在客戶組織內部擔任能對鑒證業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職位。(比如,你是注會,任職會計師事務所,你要去審計的單位里,總經理是你老公。這就會對鑒證業務產生影響,怕鑒證結果不公允)
2.客戶中能對鑒證業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董事、經理等曾是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
3.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或簽字注冊會計師與鑒證客戶長期交往;
4.曾接受鑒證客戶或其董事、經理、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能夠對鑒證業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員工的貴重禮品或超出社會禮儀的款待等。
以上提到的人,就是關聯方了。我學審計的時候是這樣的理解的。不知能不能幫到你。
2. 在做審計底稿中"關聯方和非關聯方"的區別是什麼
關聯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在合並報表中可能存在抵消或者披露,因此,審計人員要獲取公司關聯方的相關資料作為審計證據。
非關聯方:屬於關聯方對立面的就是沒有一定的控制權,對另一方沒有重大影響聯系的一方。
關聯方的主要形式:
1.母子公司之間、同一母公司下的各個子公司之間;
2.不存在投資關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關系的企業之間;
3.合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其關聯方關系形式主要有:
(1)企業與其主要投資者個人之間的關系。關聯方
(2)企業與其關鍵管理人員的關系。
(3)企業與其主要投資者個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
(4)企業與其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
6.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其主要形式有:
(1)企業與受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系。
(2)企業與受該企業關鍵管理人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系。
(3)企業與受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系。
(4)企業與受該企業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系。
3. 企業向投資方或者關聯企業之間借款 有哪些限制
:關聯企業融資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變化。
1 .為限制資本弱化,舊稅法規定外資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內資企業則是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 新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4. 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應何時確認
根據116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這是針對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收入確認時點的一般規定。但是,關聯企業之間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可能由於具有關聯關系而不及時辦理或不辦理股權登記手續,以延遲確認或長期不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實際上延長了遞延納稅期限,造成對此項政策的濫用。為防止此種情況發生,公告要求關聯企業之間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自投資協議生效後最長12個月內應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如果投資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仍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則於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需要注意如下幾點:
一、33號公告第二條是一個反避稅規定
因為,在實踐中,關聯企業之間基於關聯關系(特別是100%控股關系時),往往簽署了投資協議之後,實際移交了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及時辦理或不辦理股權登記手續,這就導致116號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無法成就,從而達到延遲確認或者長期不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目的。我覺得這是針對實踐案例作出的調整,對116號文是一個有益的補充,盡管筆者認為該條規定尚存爭議。
二、33號公告第二條的不足之處
總結來看,33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尚存在如下幾點適用爭議:
(一)12個月如何界定?
33號公告規定「投資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此處的12個月如何界定呢?33號公告並未明確,可能在實踐中會引發爭議。因為,如何界定可能會有兩種理解:
一是,以投資協議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計算一個完整的年度時間。譬如,投資協議生效日為2014年5月5日,則12個月期間為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止;
二是,以投資協議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計算12個月。譬如,上例中,12個月期間為2014年5月(算1個月)開始的連續12個月,截止時間是2015年4月30日。
大家可以看到這兩個計算方法上的細微差異。當然,關於起算時點還可能以投資協議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以次日起算。
(二)33號公告未考慮不存在投資協議的情形
實踐中,企業以非貨幣財產投資並不是任何情形下都存在投資協議的,投資協議一般在多股東情形下在股東之間就投資事宜作出約定時適用。但在一人公司的情形下,一般就是一人股東作出股東決定即可,不存在簽署投資協議的問題,這在關聯企業之間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更為常見。
譬如,A公司100%控股B公司,現在A公司計劃以一些土地、房屋以及機器設備增資B公司,則A公司作出股東決定(假定為2014年6月30日)即可,但B公司一直未辦理其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按照33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此時「於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就成為了「空中樓閣」,無法適用。因此,33號公告應當修訂為「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議生效之日或者股東決議(決定)增資之日起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於投資協議生效之日或者股東決議(決定)增資之日,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為宜。
(三)33號公告遵從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是否完成標准為宜
實踐中,關聯企業之間因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而簽署了投資協議,但被投資企業一直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但也未繳付出資(或者說也未移交資產)時,以投資協議生效之日來決定收入的實現並不合理,因為整個投資交易並未交割完成,並未發生真實的投資行為,不能簡單地推定以投資協議生效之日來界定收入實現。內在的稅法邏輯在於:
1.首先,遵從被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外觀登記主義原則」。即,如果被投資人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則視為投資交易完成,收入實現;
2.其次,如果被投資人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則應當以投資人是否繳付出資為准來判斷投資交易是否達成,而不是投資協議生效之日達成。因為,投資協議生效之日擬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可能還在投資人手中控制,並未真實獲得股權對價,被投資企業也並未接受非貨幣性資產並使用獲益,不應視為實現收入;
3.最後,如果增資協議或公司章程修訂案規定,投資人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繳付期限很長(譬如,在被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完成之日起2年內繳付),如果被投資企業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而此時非貨幣性資產也未繳付,應視為投資行為並未完成,不應簡單地以投資協議生效之日視為收入實現。
5. 企業整體轉讓給非關聯企業(股東全部變更),應付職工薪酬如何評估
企業改制時的評估
企業在進行公司制改建時需進行資產評估,以確定企業的凈資產,為改制提供價值參考。目前在以改制為評估目的的評估中,根據財政部2005年1月26日財政部財企[2005]12號《關於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的規定進行評估:
(一)企業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
改建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工資余額中,屬於應發未發職工的工資部分,應予清償;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願的條件下,依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後,可轉為個人投資。屬於實施「工效掛鉤」等辦法提取數大於應發數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部分,應當轉增資本公積金,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轉為個人投資。
改建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應當轉增資本公積金,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轉為個人投資。因醫療費超支產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彌補。
(二)預提企業內退人員生活費及社會保險費
改建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冊職工實行內部退養的,所需內退人員生活費及社會保險費等,下,改建企業內退人員實行統一管理的,經批准可以從改建企業國有凈資產中預提所需的內退人員生活費及社會保險費等,並實行專戶管理。預提數額以改建企業可支付的國有凈資產為限.不足部分作為管理費用,由內退人員的統一管理單位據實承擔。
根據以上規定,在評估時,對應付工資,除確實屬於應發未發職工的工資部分可以保留以外.其他的應付工資、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均應評估為零,轉增資本公積金。在評估方法和評估說明中應說明根據財政部2005年1月26日財政部財企[2005]12號《關於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的規定對應付職工薪酬進行評估。
但在具體的評估工作中。有相當多的資產評估機構未按此規定進行評估,有的全部保留賬面價值,有的全部評估為零,也有部分評估人員根本不知道相關規定,造成評估工作中無法可依,國有企業的應付職工工資、福利費、教育經費余額一般較大。由於對該部分負債的評估方法不恰當。結果不合理,對企業凈資產的影響較大,往往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評估機構也會承擔相當大的責任。
6. 公司直接投資成立的有控制權的非全資子公司,合並報表時按同一控制還是非同一控制
只要公司能對投資企業能實施控制,公司就要合並財務報表。上述案例中公司是直接投資的被投資企業,所以按成本法計量
7. 非關聯交易是什麼意思
非關聯交易是指母公司向非關聯公司出售資產,獲取現金回報,並退出相關行業領域的經營。
以往,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利潤操縱最慣用的方式,雖然此類交易本質上是上市公司利益最終向大股東轉移,但在上市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時,為保住殼資源,大股東往往通過不合理價格的關聯交易向上市公司「喂水注鹽」,粉飾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欺騙投資者。為遏制此類關聯交易泛濫,財政部於去年年底執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把關聯交易收益確認為資本公積,由此,一些上市公司紛紛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有的將交易時機選擇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因為此時他們還不是關聯方,可以名正言順地避開對於關聯交易監管;有的在交易前出讓關聯企業股份或終止受讓相關股份,從而在名義上解除關聯關系,相應交易不再屬於關聯交易;有的採用體外循環法,通過多重參股合資公司間接控制上市公司,使兩者關系非關聯化……這樣關聯交易隱藏起來,不僅逃過監管部門的監管,而且使上市公司財務報表面貌大為改觀,實現紙上富貴,從而投資者的潛在風險加大。
雖然關聯交易被改頭換面,但最終不會以關聯交易的不公允實質在上市公司會計報表中體現出來,關聯交易是通過低買高賣虛增主營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和通過資產置換、股份轉讓等手段提高投資收益,因此,投資者可以查看主營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應收賬款、投資收益等賬戶是否有異常變動,注冊會計師是否在審計報告說明及對此交易進行特別說明,交易定價和支付方式是否合乎常規,由此找出不公允的關聯交易,並剔除它的影響,以確定會計報表的可信賴程度。
參考鏈接:非關聯交易_網路
http://ke..com/view/4447794.htm
8. 企業之間形成投資關聯的關系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
主要形式有: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二)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 (三)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四)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
(五)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9.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和非關聯方企業合並有什麼異同呢
企業股權投資合並與合並會計報表是兩個概念。
是否是同一控制下主要與長期投資入賬價值有關系,與合並報表時合並抵消分錄關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