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債到期,支付人已去世,身份證已注銷,他的妻兒憑什麼手續支付
通過繼承證明書進行支付。按照相關規定,國債購買人死亡後,繼承人要支取國債,必須向銀行出具自己享有繼承權的有效證明。
繼承證明書必須通過公證處辦理,如果幾名合法繼承人對逝者的存款分割沒有爭議或者只有一名繼承人,則繼承人持逝者的存單、身份證明、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到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明書。憑這樣的繼承證明書,才可到銀行辦理逝者的存款支取或過戶手續。
2. 如何繼承死者的銀行存款
帶著老人的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到銀行查詢,但繼承需要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後,到 銀行辦理提款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公證程序規則》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3. 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債務怎麼處理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4. 人死亡後的存款如何繼承
人死亡後的存款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那哪些是合法繼承人?這就需要分情況來看。
立有遺囑的情況
在去進行父母的遺產公正過戶時,遇到了麻煩;相關部門告訴他,因為他的父母還有兄弟姐妹,也是屬於合法繼承人,需要將他父母的兄弟姐妹以及子女都帶到公證現場,他們放棄相關繼承權才能給小張辦理房產過戶公正。
可是小張的七大姑八大姨遍布全國各地還有定居海外的,都有一定份額的繼承權,如果他們不到現場公正,就沒法給小張辦理公證繼承,這下小張可犯了難。
所以說,法定繼承人如果要繼承財產,一定要及時進行財產公正和繼承,要不然遺產也不一定是你所有了。
還有一類情況是既沒有遺囑,也沒有法定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的遺產,遺產歸國家。所有者生前是集體所有製成員的,其遺產歸死者生前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如果死者生前既沒有立遺囑,也沒有法定繼承人,工作單位也非集體所有制組織,存款人去世後銀行存款無人知曉,銀行並知道存款人是否還在世,在這筆存款存入一定期限後,銀行會將這些存款轉入銀行休眠賬戶,超過5年未發生動賬的銀行賬戶,賬戶資金會被銀行計入應付賬款,作為表外賬目計入銀行應付賬款。這些錢會一直在銀行中存著,直至哪天銀行破產清算再做處理,死者其他財產會被劃歸國有。
綜上所述
人死之後,銀行存款首先歸遺囑法定繼承人所有;
沒有遺囑繼承人的歸第一順位繼承人所有;
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歸第二順位繼承人所有;
沒有遺囑和法定繼承人,存款會一直存在銀行中,最終有可能會劃歸國有。
5. 如果欠錢人死亡,還能發生,債券債務人關系嗎
規定債務人死亡,死者配偶需要承擔死者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債務清償責任,還規定死者繼承人在繼承完畢死者遺產之後,需要承擔遺產價值之內債務的清償責任。
所以,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的配偶,和死者繼承人主張債權。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 人已經去世怎麼提取憑證式國債
均需相關人員到銀行所在地的公證處憑遺囑或法定程序辦理財產繼承公證書,銀行憑此受理。國家採取不印刷實物券,而用填制國庫券收款憑證的方式發行的國債。它是以國債收款憑單的形式來作為債權證明,不可上市流通轉讓,從購買之日起計息。
在持有期內,持券人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握取現金,可以到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除償還本金外,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算,經辦機構按兌付本金的2‰收取手續費。
(6)繼承人如何繼承死者的國債擴展閱讀
紙質憑證式國債通過各銀行儲蓄網點和郵政儲蓄櫃檯面向社會發行,主要面向老百姓,從投資者購買之日起開始計息,可以記名、掛失,雖然不能上市流通,但總體而言不失為一種既安全、又靈活、收益適中的投資方式。
是集國債和儲蓄的優點為一體的投資品種,是以儲蓄為目的的個人投資者理想的投資方式。憑證式國債自 1994年開始發行以來,至今已歷時十多年,對籌集財政資金、促進經濟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投資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已成這我國國債發行的主要品種之一。
7. 繼承人對死者財產的繼承是否包括債權
被繼承人的債權也屬於其合法財產,應當作為遺產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8. 如何繼承死者的銀行存款以及財產繼承的法律特徵
導讀: 本文為您提供銀行存款如何繼承以及財產繼承的法律特徵,熟知此類法律知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如今有個問題在我們的生活中日漸突出,那就是房產繼承的問題:宅基地和房產可以繼承嗎?在繼承中需要注意一些什麼?下面我們來解釋一下。 如何辦理存款繼承 儲蓄已經成為公民個人理財最常見的方式,而因存款人死亡而發生的存款繼承業務經常發生。因此,辦理存款繼承手續就成了一些人的棘手問題。那麼如何正確辦理存款繼承手續呢?根據銀行規定,不管是存款繼承人過戶存款還是支取存款,都應按照如下幾點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應向銀行營業網點所在地的公證處或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並憑此證明書到銀行辦理存款過戶或支取手續。若存款的繼承權有爭執的,合法繼承人則應持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去銀行辦理存款過戶或支取手續。 二、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沒有向銀行營業網點所在地的公證處或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而直接去銀行辦理支取或轉存存款的,銀行將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銀行對事後發生的存款繼承爭執與糾紛不負責任。 三、在國外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在國內銀行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的,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存款銀行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明書,銀行憑繼承證明書辦理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四、繼承人在國外的,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館、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據以辦理存款繼承手續。 五、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原存款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的,其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原存款人是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的,其存款可轉歸集體所有。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均不計算利息。 財產繼承作為繼承權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部分,具有以下五個法律特徵: 一、財產繼承從該財產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時起發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時間均不發生財產繼承問題。財產所有人宣告失蹤也不發生繼承問題,失蹤不同於死亡,它只發生財產的代管問題。 二、死亡人留有屬於死亡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死亡,沒有留下屬於死亡個人的合法財產,不發生繼承問題。此文檔已經幫助7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