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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債利息收屬於營業外

發布時間: 2021-06-03 10:00:27

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其他業務收入嗎

您好,會計學堂林老師為您解答
對於一般工商企業來說,購買國債屬於「長期債權投資-債卷投資」,所以利息收入屬於「投資收益」,既不是主營業務收入,也不是營業外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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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國債利息計入哪個科目投資收益還是營業外收入

收入國債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國債利息收入

㈢ 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入什麼科目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國債利息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實際收到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等
貸:應收利息
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
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免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㈣ 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計入哪個賬戶

利息收入不是沖減「財務費用」嗎?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

㈤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什麼科目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國債利息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實際收到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等
貸:應收利息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根據《財 政部 國 家稅 務總 局關 於地 方政 府債 券利 息免 征所 得稅 問題的通知》財稅(20 13)5 號文 件規 定: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持有的各種企業債券利息收入不免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債券利息收入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二級市場上轉讓國債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業代銷國債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均不屬於國債利息收入,均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㈥ 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是營業外收入嗎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企業的做法是記入「投資收益」。】

由於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因此企業對購買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會計上應計入投資收益並構成利潤總額,但計稅時應調整。

企業對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年終所得稅匯算時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㈦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營業利潤嗎

由於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因此企業對購買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會計上應計入投資收益並構成利潤總額,但計稅時應調整。

㈧ 營業利潤包括國債利息嗎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營業利潤。
國債利息收入屬於投資收益。
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新企業會計准則-30號財務報表列報中已對營業利潤進行了調整,將投資收益調入營業利潤,同時取消了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的提法,補貼收入被並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利潤加經營業外收支調整即得到利潤總額。

㈨ 企業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國債利息收入屬於什麼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營業利潤,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一)國債利息收入的定義: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對於企業經營國債的所得,即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債的所得而言,前者免稅,後者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國債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
1.購買國債時:
借:長期債權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銀行存款
2.收到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三)國債利息收入的稅法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納稅人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㈩ 國債利息收入是主營業務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還是其他業務收入

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會計分錄為:

一、購買時

借:長期債權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銀行存款

二、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三、收回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債權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

對於一般工商企業來說,購買國債屬於「長期債權投資-債卷投資」,所以利息收入屬於「投資收益」,既不是主營業務收入,也不是營業外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

拓展資料

國債利息收入的相關規定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並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於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