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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債建設工程監理

發布時間: 2021-05-30 11:59:43

Ⅰ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誰出具的,應該怎麼寫

竣工驗收報告是指工程項目竣工之後,經過相關部門成立的專門驗收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質量評估驗收以後形成的書面報告。

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一、 工程完成情況:

***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經省、市主管部門批准立項,核定總投資1006萬元,其中:國債資金投資700萬元,地方配套資金306萬元。該水庫除險加固的主要內容為:

①、大壩前壩坡1563高程以上改為漿砌塊石,加固上游壩坡,在大壩左壩肩心牆與溢洪道右側牆接觸面的齒牆後增設一道砼防滲牆;

②、加固溢洪道及下遊河道治理;

③、更換弧形工作門及平板檢修門,更換弧門啟閉機;

④、加固改造上壩及進庫公路;

⑤、增設大壩觀測設施與自動化控制系統。

工程於2001年5月31日開工建設,2002年6月底全面竣工,歷時13個月,除險加固工程按照設計批準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完成了大壩前壩坡加固工程;溢洪道加固及下遊河道治理工程;完成上壩公路加固工程,包括1.27公里的公路護坡及3.2公里的瀝青路面鋪設,以及公路橋1座,過洪涵洞6座。

完成輸水泄洪洞事故門、工作門、啟閉設備制安工程;完成大壩自動化監測設備的安裝及其它工程等,由於受地方配套資金影響大壩砼防滲牆工程未能完成和壩體滲流水位測量儀未安裝,其餘主體工程均已按設計要求完成。

該工程共完成投資額915.24萬元(不包括待驗費20萬元),完成主要工程量為:土石方開挖8.39萬m3,土石方回填2.02萬m3,漿砌石1.16萬m3,砼0.15萬m3,耗用水泥1782T,鋼筋(鋼材)40.54T,木材11.26 m3,瀝青93.70 m3,勞動工日5.69個工日。

二、驗收條件檢查結果:

依據水利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的有關規定,該工程按設計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務,雖然受地方配套資金影響使個別尾工未能完工,但不影響工程正常安全運用。工程投資使用合理,竣工決算已經完成並通過了竣工審計。

竣工資料已准備齊全,工程施工質量已通過了**市水利基本建設質監站的質量檢驗,並出具了《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報告》,工程質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試運行中,工程能正常運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已具備正式驗收條件。

三、驗收組織准備情況:

***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法人已編制完成了《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草稿),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管理等單位均已編制完成了相應的「工作報告」。

依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的有關規定,項目法人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四、建議驗收時間、地點和參加單位:

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和省、市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建議擬定於**年**月**日進行,驗收地點在***,參加單位有省水利廳、**市水電局、財政局、計劃局、**河流域水資源管理局及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質量監督、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

綜上所述,***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懇請上級主管部門安排正式驗收。

(1)國債建設工程監理擴展閱讀

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內容:

1、建設依據

簡要說明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計劃任務書和核准單位及批准文號,批準的建設投資和工程概算(包括修正概算),規定的建設規模及生產能力,建設項目的包干協議主要內容。

2、工程概況

(1)工程前期工作及實施情況;

(2)設計、施工、總承包、建設監理、設備供應商、質量監督機構等單位;

(3)各單項工程的開工及完工日期;

(4)完成工作量及形成的生產能力(詳細說明工期提前或延遲原因和生產能力與原計劃有出入的原因,竣工驗收報告以及建設中為保證原計劃實施所採取的對策)。

3、初驗與試運行情況

初驗時間與初驗的主要結論以及試運行情況(應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初驗報告及試運轉主要測試指標,試運轉時間一般為3—6個月)。

4、工程技術檔案的整理情況

工程施工中竣工驗收報告的大事記載,各單項工程竣工資料、隱蔽工程隨工驗收資料、設計文件和圖紙、監理文件、主要器材技術資料以及工程建設中的來往文件等整理歸檔的情況。

5、竣工決算概況

概算(修正概算)、預算執行情況與初步決算情況,並進行通信建設項目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投資分析。

6、經濟技術分析

(1)主要技術指標測試值及結論;

(2)工程質量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分析,對施工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處理後的情況說明;

(3)建設成本分析和主要經濟指標,以及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所獲得的投資效益;

(4)投資效益的竣工驗收報告分析,形成固定資產占投資的比例,企業直接收益,投資回報年限的分析,盈虧平衡的分析。

7、投產准備工作情況

運行管理部門的組織機構,生產人員配備情況。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培訓情況及建立的運行規章制度的情況。

8、收尾工程的處理意見。

9、對工程投產的初步意見。

10、工程建設的經驗、教訓及對今後工作的建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竣工驗收報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Ⅱ 勘察設計咨詢類生產項目考核實施細則是什麼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決策,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推進我省城市化進程,改善投資環境,規范全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包括縣級以上城市的城市供水、供熱、供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道路、橋梁等市政公用設施項目。
第三條 各地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要符合國家和省上的中長期發展計劃和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要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程序完備,機制創新。
第二章 項目的審批
第四條 各地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編制當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並按輕重緩急,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各地擬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必須經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完成,並達到國家和省上規定的深度要求。在項目的前期工作階段,設計單位要充分依靠科技進步,因地制宜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城市總體規劃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科學測算市場容量,在項目的廠址、工藝技術選定等方面進行深入和全面的多方案比選;根據2001年國家計委9號令的要求,在項目可研報告中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並在可研報告中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地方配套資金的承諾文件,銀行出具的貸款協議,項目法人的確立文件,地方出台的收費政策及土地徵用、供水、供電相關協議等必要的附件。
第七條 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要依據批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工程設計和編制投資概算。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出現方案變更或概算總投資超過批復的可研報告總投資10%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須重新報批。
第八條 各地凡需要申請國家投資或省上投資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計劃部門審批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除重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外,其餘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地、州、市計劃部門審批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報省計委備案;各地政府和企業全部以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由當地政府或企業自行負責審批;利用國外政府貸款,貸款額500萬美元以上的城建項目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貸款額5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計劃部門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
第九條 省、地計劃部門將依照審批許可權,對各地上報的可研報告或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初審後,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邀請專家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或審查,並根據咨詢單位出具的咨詢審查報告進行批復。 第三章 項目的計劃安排
第十條 申請列入年度國家或省上投資計劃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各級計劃部門要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申報。申報的項目,必須是已批復初步設計,征地和三通一平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開工條件或已開工建設的項目。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的投資政策,凡申請國家補助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近期要以地州市所在地和設市城市的污水、垃圾處理、集中供熱等環保設施項目為重點。
第十二條 縣城供水項目以自籌和銀行貸款為主,省上根據情況只對前期工作完備,已開工建設,大部分投資已完成的項目予以適當補助。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各地要切實加強城建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國家和省上安排的補助資金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到資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國家安排的國債資金不得抵還項目建設中的逾期、即期銀行貸款。
第十四條 各項目所在地政府要積極籌措建設資金,加大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對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等專項資金要實行「收支兩條線」,確保有限資金集中使用,重點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各地州市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上安排的投資計劃,不得自行調整。地方政府、銀行和企業承諾的配套資金,必須確保按年度投資計劃及時、足額到位。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十六條 全省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必須實行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以及項目建成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設中要及時制定和完善工程質量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標管理和責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強化內部責任約束機制,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監理必須按《招標投標法》和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並在國家和省上規定的媒體發布招標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建設項目招標人進行自行招標的須按《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2000年國家計委第5號令)執行。
第十八條 各地州市和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精神,切實加強工程質量的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機制,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
第十九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甘肅省工程建設監理規定》(1999年省政府第6號令)的有關要求實行工程監理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監理等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一條 各地州市有關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審批的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組織施工,嚴禁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擴大(縮小)建設規模和提高(降低)建設標准。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所在地政府計劃、財政、建設、審計和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對項目的實施發揮有序的監督作用,重點要加強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的監督,對違反規定和存在的問題要限期改正;同時要及時、有效地協調和解決好影響工程建設的外部環境。

Ⅲ 國債資金林如何驗收

第一條 為加強國債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指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項目是指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國債資金和地方國債轉貸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國債項目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各級政府對國債項目實行統一領導,成立國債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並建立國債項目管理協調會議制度,根據國債項目資金使用、工程質量、項目進展等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各級計劃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項目審批許可權,對基本建設項目履行審批和申報職能,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初步設計審批、投資計劃下達和計劃執行情況監管。以及重大項目的中後期評價。

各級財政部門對國債資金實行「三專一封閉」管理,按照計劃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負責國債資金撥付與監督,並指導財政財務管理。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隸屬關系,根據國債項目管理工作有關規定,按照計劃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實施方案組織初步設計,負責項目實施及本行業國債項目管理與監督。

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工程質量、生產經營、債務償還、資產保值增值等全過程負總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債項目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方面進行嚴格管理,並定期向同級計劃、財政、審計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四條 國債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實際、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不得簡化項目建設程序。

西部開發優惠政策有特殊規定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項目,從其規定。

第五條 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的招標方案。招標方案應當對以擬招標范圍(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以及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作出說明;經營性項目還須落實項目資本金,並就資本金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資本金認繳進度等內容)作出說明,並附出資方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還須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證明資料。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內容,達到規定工作深度,並對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分析和論證。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經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咨詢機構評估論證的項目,不得審批。各級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依據法律法規設定許可權,對項目建設單位擬訂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意見。

第七條 項目一經批准,必須嚴格按照批復內容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拖延建設工期和超概算,確需變更的,須經審批單位核准。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活動中改變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范圍、方式、組織形式等,事先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八條 除軍事工程等特殊情況外,均應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和各類合同簽定工作。其中,項目法人具備招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不具備招標能力的,須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項目法人的具體招標投標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九條 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 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 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一)、(二)、(三)款標准,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特殊情況,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重點項目且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進行邀請招標,但邀請招標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組織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監理,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規范合同。合同應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必須足額配置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應按照規定作業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發揮監理工作對工程投資、進度和質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條 負責項目工程質量的地區行政領導、行業主管部門領導、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按照各自職責對經手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建成並經試運營後,應按照批准設計文件和其它有關資料,由建設項目法人及時編制竣工決算,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各級財政部門應強化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批復,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竣工決算未經審計部門審計,不得作為竣工驗收和移交依據。初步驗收合格的,由自治區計劃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所有建設項目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從項目籌劃到竣工驗收各環節的項目檔案。項目檔案中主要包括立項過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紙、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與項目有關的報批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及監理日誌。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債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制度,認真落實國債專項資金「三專一封閉」制度,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國債專項資金用戶」,單獨建帳,單獨核算。撥款和收款過程中,應分清資金來源、款項性質,作到專人、專戶、專帳、封閉運行,確保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規定,設立專門、規范的基本建設財務項目,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批准建設內容使用資金。

第十七條 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實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檢查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集中檢查。經常性檢查有各盟市、自治區有關部門結合業務工作自行安排。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設制度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資金撥付、配套資金落實、工程質量、建設進度、財務管理等方面內容。

第十八條 各級計劃、財政、審計、檢察以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建設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責令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復查;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計劃部門停止下達投資計劃,財政部停止撥付建設資金,直至停止項目建設;資金已撥付完畢的項目或項目已建成的,計劃部門可相應扣減項目所在地區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直至停止其它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 建立國債資金項目進展情況月報制度,每月10日前將國債項目資金到位及完成情況、工程進度、存在問題等逐級報自治區計劃部門。自治區直屬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匯總後報自治區計劃部門;盟市、旗縣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所屬地區計劃部門,逐級匯總後報自治區計劃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違反本辦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違紀問題,通報批評,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望採納

Ⅳ 如何加強國債資金管理

國債資金不同於自有資金,它來之不易,且用起來應該更嚴格、更「摳門」引才對。因此,我國對國債資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個規定,從國務院到財政部、審計署,再到省市財政部門,三令五申,嚴格限制國債資金使用方向,嚴格使用紀律,嚴格監管措施。如今的國債資金管理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只要管理好國債資金就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建設。

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

Ⅳ 預付款,工程預付款比例合同法有沒有明確規定

《合同法》中無約定,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有相應規定: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5)國債建設工程監理擴展閱讀:

案例:惠州市規定工程預付款比例不超過15%

日前,惠州市財政局印發並開始實施《關於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其中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管理、資金預算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在工程價款的支付比例上,其中明確,工程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15%,搶險、救災等特急工程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30%。

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該辦法,意在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

據介紹,所謂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是指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政府貸(借)款、國債、地方債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照國家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或政府采購,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及咨詢服務等。

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財務核算集中監管,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同時,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中標單位依照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保證金或保函期限按建設工期確定,如提交的為履約保證金,由建設單位開設保證金銀行專戶,期滿後退還。

針對工程價款及各項待攤費用支付比例,《辦法》也有明確規定。例如,工程預付款,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15%,如遇特急工程(搶險、救災等)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30%。而針對合同價款內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不超過8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結算完成審核前,支付比例不超過90%。

同時,工程勘察、設計費的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2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過90%,餘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工程監理費用的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2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支付比例不超過8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比例不超過95%,餘款在質保期滿後支付。

此外,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審核完成後,工程價款支付比例不超過95%,餘款為質量保證金,保質期滿後支付。

Ⅵ 陝西省國債資金管理辦法

國債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決策,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債項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資環境,規范全區國債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項目,是指國家為了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拉動經濟增長,改善貧困地區的投資環境而用國債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債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為項目建設的第一責任人,為項目建設創造條件,落實配套資金,營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第五條 建立國債項目管理協調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調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可根據情況不定期舉行。
第六條 地、縣發展計劃部門為國債項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相關業務部門,做好國債資金計劃和建設的管理工作,對國債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實行動態管理,履行指導、協調、監督及咨詢服務職能。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為了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地區每年從財政預算內撥付一定數額經費用於項目前期工作,該項經費的使用由地區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提出意見,提交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會議討論,經領導小組組長審簽後,由地區財政集中支付。
第八條國債項目的申報、審批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許可權,一般需經過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論證、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審查審批三個階段。對於小型項目可按規定相應簡化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批階段。
第九條地、縣發展計劃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履行項目審查、審批手續,凡沒有審查、審批的項目,不得列入國債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條建設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後,地、縣發展計劃部門要及時將投資計劃下達到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和規模及時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地、縣發展計劃部門要加強對國債項目的管理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各縣發展計劃部門必須在每月3日前向上級計劃部門上報本縣上月國債項目進展和資金到位情況。
第十二條各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項目管理,隨時檢查項目建設情況,每月向縣發展計劃部門、統計部門報送建設進度和投資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後,建設單位要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第十四條具備開工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工程合同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工程質量以及項目建成後管理的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設中要及時制定和完善工程質量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標管理和責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強化內部責任約束機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六條 國債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監理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相關規定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進行自行招標的要按《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2000年國家計委第5號令)執行。地、縣發展計劃部門對國債項目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縣各有關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第279號令),切實加強工程質量的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機制,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八條 國債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實行工程監理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監理等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嚴禁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國債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制度。地區財政和已建立會計核算中心的縣都必須在會計核算中心設立國債資金專戶,實行國債資金集中支付、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會計核算中心的縣,在國庫或財政部門設立國債資金專戶,項目建設單位也要設立國債資金專戶。財政國債專戶要按項目建設進度及時、足額向項目建設單位撥付建設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條 加強和完善國債資金的監管,建立國債資金財務專管員制度。每個國債項目都要確定財務專管員,財務專管員由財政、發展計劃及項目主管部門的相關人員擔任。具體負責對項目單位日常財務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項目單位申請資金撥付時,先由財務專管員審核簽字,再由發展計劃部門、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報財政國債專戶撥付。財政部門要逐一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管理、帳務處理、款項的支付使用等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各級審計部門對國債項目的各個環節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部門也要經常介入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強化對國債資金項目概、預、決算的審核管理。國債資金項目計劃下達後一個月內,項目單位應申請財政部門對項目的概、預算進行審核,審核確認後的概預算做為項目工程招投標及資金結算的依據。項目完工後一個月內,項目單位申請財政、審計部門對竣工決算進行審核、審計,審定確認的竣工決算作為竣工驗收、資產移交和工程款最終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國債項目配套資金的管理。屬地縣財政配套的資金,先撥入國債資金專戶,統一撥付。屬於項目單位自籌配套的,項目單位要按工程進度、按比例落實到位,轉入國債項目專戶統一撥付。屬於群眾投工投勞配套的,要確定詳細的考核定額、計量標准,健全考核記錄體系,並定期匯總反映到項目執行情況中去。
第二十四條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發展計劃部門、主管部門在考察論證、上報有地、縣配套資金的國債項目時,先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以便統籌安排配套資金預算。財政部門分解劃轉國債資金預算指標,必須以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為依據。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按照批準的設計或實施方案的內容全部建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投入使用,盡快發揮投資效益。
第二十六條 國債項目的驗收由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分級組織驗收。申請驗收的項目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的審批文件;
(二)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三)工程決算報告;
(四)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五)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六)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七)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
(八)工程竣工審計意見書;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產權登記移交手續,接管單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成運行後,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對項目的實際投資效果進行後評價。重視項目後期的管理,確保國家投資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九條 要建立健全項目檔案,項目竣工驗收後,從項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驗收的各個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按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並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備案。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條建立責任書考核制度。對建設項目從計劃執行、建設程序、資金到位、工程質量、統計工作等各方面進行綜合考評,簽訂責任書,進行獎懲。
第三十一條對項目建設工作組織領導得力,配套資金落實,按期完成計劃,國債資金及時到位,工程建設質量好,按時報送各項報表的縣,在安排下年度投資建設計劃時,予以傾斜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暫停國債項目的申報。
(一)揮霍、浪費、截留、擠占、挪用國債資金的;
(二)配套資金嚴重不落實的;
(三)無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建設項目的;
(四)擅自調整建設計劃或變更項目設計的;
(五)不能及時報送各類工作報表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行署發展計劃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