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200000元 的借貸關系
借:銀行存款200000
貸:實收資本200000
Ⅱ 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應屬於企業的資產( )
正確的。
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或固定資產等資產
貸;股本或實收資本。
Ⅲ 判斷題: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應屬於企業的資產
這句話是對的。
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通常指公司的注冊資本,即由章程所確定的、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又稱股本。
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屬於公司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屬於企業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按其構成,分為投入資本、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三類。
會計等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說明了資產裡麵包括了所有者權益,包括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所以說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屬於企業的資產是對的。
(3)投資者的資本金擴展閱讀:
所有者權益在我國企業會計中,分為投入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和留存收益。
資本金在不同類型的企業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在股份公司稱為股本,除股份公司之外的一般企業稱為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是出資人在注冊范圍內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額,出資人按其擁有的資本金份額,行使對企業重大政策的表決權,分享企業的經營利潤,分擔企業的經營虧損。
投入資本的核算應當設置"實收資本"賬戶,賬戶貸方登記實際收到的各出資人支付的出資額和由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增的資本額;借方登記減少的資本額;
帳戶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實際擁有的資本額。除獨資企業以外,投資人一般不是單一的,"實收資本"賬戶應按投資人名稱設立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Ⅳ 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是資產還是所有者權益
新的會計准則在2014年7月出了,在未出之前,我的立場是確認為權益,然後回購或者再注入的時候,站在這個視同對投資成本的調整,根據投資比例不同沖減相應投資成本,實務中也多以這個為例子。另外有一種意見,是認為應該將對賭協議分為兩個合同,一個是關於權益投資的主合同,一個是購買看跌期權的合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看做嵌入衍生工具,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後一種意見的難處就是,對賭協議通常針對非上市公司或者准備上市公司,活躍市場並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很難計量,這很有可能不符合」以公允價值計量且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進行計量,另外要確認為金融負債,還有法律上的難處,稍後一起講。
但是在新准則出來之後,我認為確實很應該按照金融負債,而不是權益來定義對賭協議所涉及的確認、計量以及補償上的後續確認,即首先就不應該確認為權益工具,對賭協議觸發之後,確認為利息成本,原因就是根據新准則(22號),權益工具的確認要在金融負債之後,而不是兩個按照不同性質同時確認。所以你要看該協議首先是否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這個順序是和確認優先股是否為權益工具還是負債工具是一樣的。
這兩條就是按照企業准則解釋第1號第4條,企業將發行的金融工具確認為權益性工具,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二)該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如為非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只能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工具。
簡單來講,就是我確認權益工具的條件就是,我以後沒有無條件支付的義務,或者就算支付,支付的金額是事先就確定的固定金額,對賭無論後來支付資金還是股權補償,都已經不符合以上要求了,所以在初始確認的時候,應確認為金融負債。後續的利益補償,就當做是利息。
但這個純會計的說法問題在於和現行法規不合,根據「對賭協議」投資會計處理探討這個鏈接所說明的,股東的投資都是走完了所有股權投資的法律程序的,又不是金融衍生工具,是明明白白合同擺在那裡,會計不確認為權益,即與法律相悖。這實在是難題。希望有同行能分享下這個時候應該是遵循會計准則要求還是遵循相關法律形式要件。
Ⅳ 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一定否不需要償還並可長期使用,這句話對嗎
是錯的
正常來說,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是不允許
抽逃
的,所以也就不需要償還並可以長期使用
但特殊情況下,比如企業
減資
、解散等的時候需要償還
Ⅵ 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是否屬於企業的資產
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屬於企業的資產,同時也是企業的所有者權益
Ⅶ 收到投資者投入資本金。會引起資產之間彼此增減嗎
投資者投入資本金,資產項目-銀行存款增加,同時所有者權益項目-實收資本增加。
列出會計分錄就可以看清楚了: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X投資者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Ⅷ 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是指< )。
B
答案解析: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屬於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