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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證券投資者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5-28 09:00:28

A.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27號
現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B. 什麼是《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經2016年5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6年第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在《<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起草說明》中對本辦法起草的背景、定位及實用范圍進行了說明。

一、起草背景:

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規范、落實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是落實「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要求,加強資本市場法制建設、強化投資者保護的重要舉措。一是有利於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二是符合加強創新監管和守住風險底線的要求。三是適應我國投資者特徵強化投資者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通過督促落實適當性制度可以把監管要求和壓力有效傳導到一線經營機構,督促其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銷售或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增強投資者保護主動性,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適用范圍: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的業務服務的,適用《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43 條,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義務,全面從嚴規范相關行為。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五是強化了監管自律職責與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C.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運作管理

基金的監督管理及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運用基金資產,並接受證監會等相關部委的監督。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D. 證券投資者類別

投資類別是投資者對看準收益或收益看好的項目進行投資的可選范圍,也常被投資者稱為「可選做項目」。

投資類別

一、基金管理運作:受託經營和管理海內外投資基金(證券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
二、資產管理:受託對目標企業的資產或資金進行保值、增值和變現的管理和策劃
三、資源投資:對高科技產業進行風險投資,對公路建設的收費權、名勝風景的開發權、礦場資源的開采權、城市供氣網的建設權、公益事業的募資權以及對特殊人才進行包裝、培養等各種資源進行投資。
四、企業管理和企業顧問:企業診斷、撰寫商業計劃書、企業顧問以及企業培訓。
五、投資銀行業務:包括企業資產重組、產業重組,企業改制並購,企業境內外上市包裝策劃以及產權交易等
六、投資顧問:證券期貨外匯投資,中國企業境外項目投資顧問,國際市場資本在中國的項目投資顧問,個人投資理財顧問,移民以及勞務輸出投資顧問。

E.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涉及以下哪些方面

你好,適當性新規於今年7月1日實施,《辦法》一共43條,以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責任為主線,以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科學分類,把「了解投資者」、「了解產品」、「投資者與產品匹配」、「風險揭示」等作為基本的經營原則,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規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義務,全面從嚴規范相關行為;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根據指引,投資者按風險承受能力被分為五類: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積極型和激進型,產品也按風險分為五類:低風險、中低風險、中風險、中高風險和高風險。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監管層此舉意在規范機構業務發展,有助於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和券商風險的控制。

F.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是什麼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於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G. 證券投資組合管理的證券投資組合管理的基本步驟

建立並管理一個「證券組合」,首先必須確定組合應達到的目標。證券組合的目標,不僅是構建和調整證券資產組合的依據,同時也是考核組合管理業績好壞的基準。總體上而言,證券組合的目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收益目標,包括保證本金的安全,獲得一定比例的資本回報以及實現一定速度的資本增長等;二是風險控制目標,包括對資產流動性的要求以及最大損失范圍的確定等。
確定證券資產組合目標,必須因人因時因地而宜。因人而宜,是指必須綜合考慮投資者的各種制約條件和偏好;因時制宜,主要應考慮兩個方面:一是市場發展的階段,二是各個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因地制宜,主要應考慮所在地區的證券交易費用、政府對證券組合管理的政策規范以及稅收政策等。 這是實施證券組合管理的核心步驟,直接決定組合效益和風險的高低。證券組合的構建過程一般包括如下環節:
1)界定證券組合的范圍。大多數投資者的證券組合主要是債券、股票。但是,近年來,國際上投資組合已出現綜合化和國際化的趨勢。
2)分析判斷各個證券和資產的類型的預期回報率及風險。在分析比較各證券及資產投資收益和風險的基礎上,選擇何種證券進行組合則要與投資者的目標相適應。
3)確定各種證券資產在證券資產組合中的權重。這是構建證券組合的關鍵性步驟。 這是證券組合管理的最後一環。證券組合資產業績評價是對整個證券資產組合收益與風險的評價。評價的對象是證券組合整體,而不是組合中的某個或某幾個證券資產;評價的內容不僅包括收益的高低,還包括風險的大小。
上述四個階段是相互聯系的,在時間上相互銜接,前一階段為下一個階段的工作創造條件,後一個階段則是上一個階段的繼續。從長期看,證券組合的四個階段又是循環往復的,一個時期證券組合的績效評估反過來又是確定新的時期證券組合目標的依據。

H. 證券方面的一些問題,關於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法》在總結實踐經驗和充分借鑒國際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和強化了各類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要求經營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時,須遵循一系列適當性行為准則並制定適當性管理的內部制度和程序,將「賣者有責」(充分揭示風險)作為「買者自負、風險自擔」的前提,突出對違規機構或個人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這是對現有投資者保護制度的重大改進。同時,《法》的制度設計又保持了一定的靈活度,沒有堵死經營機構的創新空間,對行業創新權利給予了足夠的尊重。總之,《法》的出台意義重大,必將對中國資本市場產生長遠而深刻的影響

I.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

第十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第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轉讓基金份額應當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確認、登記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額持有人轉讓其所持份額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受讓人為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且持有人人數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一)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四)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並管理的投資產品視為合格投資者。
第十三條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十五條 投資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收入或者資產情況的證明文件,並應當如實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

J. 開立證券賬戶時,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有什麼區別

1、個人投資者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即為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發展初期主要的市場參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相對於機構投資者而言。個人投資者(無論資金的多少)都可以稱為散戶。
在選擇個人投資者時,主承銷商應當優先考慮具備較強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其投資資金規模與新股申購業務的特性相適應、且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系並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戶。

2、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范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