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監理的責任是什麼
其實就是一句話:四控制(投資、質量、安全、進度),兩管理(合同、信息),一協調(參建各方關系協調)。
㈡ 國家規定工程監理的職責是什麼
自從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以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已成為項目監理機構的核心和支柱。工程質量的優劣,監理成效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水平。在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對外是代表監理單位,對內則是監理機構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由此可見,在項目監理機構中,總監理工程師扮演著承上啟下、統攬全局的重要角色。《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就更加明確了總監理工程師的地位和責任。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全面履行監理合同,其主要任務包括投資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即「三控制、二管理、一協調」。總監理工程師怎樣才能較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這就要求總監理工程師不僅要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水平,還要具有較高的組織協調能力,應該是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總監理工程師應具備一下幾個方面的基本素質。
一、 總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
由於總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建設中的特殊地位,同時擁有一定的權利,必然成為建設、施工、監理三方的中心人物,所以,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廉潔自律,恪守職業道德,在執業過程中不能損害工程建設任何一方的利益,客觀公正地處理事情,以理服人,這樣才能真正贏得各方的信任,以利於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總監理工程師還應該有親和力,嚴己寬人 ,善於調動全體監理人員的工作熱情。
二、總監理工程師的協調能力
在建設工程監理中,要保證項目的參與各方圍繞建設工程開展工作,使項目目標順利實現,
組織協調工作最為重要,也最為困難。總監理工程師在處理問題時,既要充分堅持原則,又要充分體現出解決問題方式的靈活性,採用多種多樣的方式方法,堅持多溝通、多協商,與不同層次的人交換意見達成共識。總監理工程師應做好的協調工作有:一是對內協調,總監理工程師應做好項目監理機構個專業人員分工,處理好各種矛盾,充分調動監理人員的積極性;二是對外協調,主要是協調工程項目建設中各方的關系,這些關系主要包括與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政府各級職能部門的關系。
三、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能力
總監理工程師應有一定的領導能力。作為總監理工程師,要博學多識、通情達理、有合作精神,能正確處理好人際關系;要善於應變、善於預測、處事果斷,能對事實進行決策;要尊賢愛才、寬容大度,善於組織,充分發揮每個人的才能;要勇於負責,敢於創新,敢於承擔風險。
項目監理機構由若干個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總監理工程師要能夠知人善任,妥善安排每個人員的工作,有效地調動全體監理人員的工作熱情,使項目監理機構在工程建設中起到紐帶作用。總監理工程師通過主持工地例會,協調工程建設中的質量、進度、造價及施工安全等方面的問題,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合作關系。
四、總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素質
監理工作是為業主提供監理技術服務的,既有技術、又有管理的一項綜合性的技術工作,是一項「高智能」的工作,作為這項工作的「領導」,總監理工程師不僅要具備專業技術知識,還必須具備一定的經營知識、管理知識、造價知識和法律知識等。只有具備了廣泛的知識結構,才能具有較強的決策能力、組織能力、指揮能力和應變能力。因此,總監理工程師要不斷地掌握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的基本知識,不斷地充實、完善自我。
總監理工程師不僅要有扎實的理論基礎知識,而且還要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實踐經驗來源於實踐鍛煉。在實踐工作中,如果不善於自我總結和提高,也很難取得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只有具備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總監理工程師,才能帶領監理機構的全體成員,共同去順利完成監理任務。
五、總監理工程師的身體素質
監理工作的地點是施工實施現場,一般情況下條件簡陋,比較艱苦,較多的工作施工狀況是無晝夜之分的,既有地下作業又有高空作業,既有在烈日下施工又有在寒風中施工,因此,只有具備了健康的身體、充沛的精力、旺盛的意志,才能擔此重任。
綜上所述,要想成為一名高素質、高水平的總監理工程師,就必須不斷地學習、實踐、總結和提高,才能適應新時期的監理事業發展的要求。
㈢ 投資項目工程中監理的工作職責
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道,信息管道,各單位工作協調。
㈣ 監理公司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工程監理公司第一個職責是在計劃管理方面,具體內容是:
1、審批施工單位在開工之前提交的總施工進度計劃、現金流動計劃和總說明以及在施工階段提交的各種詳細計劃和變更計劃;
2、審批施工單位根據總施工進度計劃編制的年度計劃;
3、在施工過程中檢查和監督計劃的實施。當工程未能按計劃進行時,可以要求施工單位調整或修改計劃,並通知施工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以使實際施工進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4、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進度情況。當施工進度可能導致合同工期嚴重延誤時,有責任提出終止執行施工合同的詳細報告,供建設單位採取措施或做出決定。
工程監理公司第二個職責是在質量控制方面,具體內容是:
1、向施工單位書面提供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等資料,進行現場交驗並驗收施工放樣;
2、在開工前和施工過程中,檢查用於工程的材料、設備,對於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權拒絕使用;
3、簽發各項工程的開工通知書,必要時通知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整個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4、對施工單位的檢驗測試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有權利用施工單位或自備的測試設備,對工程質量進行檢驗,採取數字控制;
5、按施工程序跟班檢查,對每道工序、每個部位進行質量檢查和現場監督,對質量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簽認;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返工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以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
6、檢查施工方法,審查試驗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藝,批准特殊技術處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藝;
7、審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驗收申請報告,向建設單位轉報並提交相關報告;參加建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主持的交、竣工驗收工作。
工程監理公司第三個職責是工程監理在計量與支付方面,具體內容是:
1、按施工合同的規定,現場計量核實合同工程量清單所規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數量和價值;
2、按合同規定和建設單位授權,審查、簽發期中支付證書及合同終止後任何款項的支付證書。對不符合技術規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項目和施工活動,有權暫拒支付,直至上述項目和活動達到要求;
3、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規定,對合同執行期間,由於國家或省頒布的法律、法令、法規等致使工程費用發生的價格漲落,而引起的工程費用的變化,工程監理在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後,經計算合理確定新的合同價格或調整幅度予以支付。
第四個職責是工程監理在合同管理方面,具體內容是:
1、主持開工前的第一次工地會議和施工階段的常規工地會議,並簽發會議紀要;有權參加施工單位為實施合同組織的有關會議;
2、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有權按合同文件規定的變更范圍,確定變更工程的單價和價格,並下達變更令。對施工合同中規定的較大變更,由監理審查後報建設單位核批;
3、對施工單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長或費用索賠,有責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況,並根據合同條款審定延長的工期或索賠的款額,經建設單位批准後發出通知;
4、認真審查施工單位任何分包人的資格和分包工程的類型、數量,提出建議報建設單位核准;
5、監督施工單位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構成、數量與合同所列名單是否相符;
6、對施工單位進場的主要機械設備的數量、規格、性能按合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由於機械設備的原因影響工程的工期、質量的,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更換或停止支付費用;
7、督促建設單位及時妥善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事項和法定承諾。
㈤ 監理單位有哪些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投資監理責任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的工作性質的特點:
1.服務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務的承包,而是服務,工程監理機構將盡一切努力進行項目的目標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證項目的目標一定實現,它也不可能承擔由於不是它的緣故而導致項目目標的失控。
2.科學性,工程監理機構擁有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監理工程師,它將應用所掌握的工程監理科學的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3.獨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組織上和經濟上不能依附於監理工作的對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設備的供貨商等),否則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義務。
4.公平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當業主方和承包商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時,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准繩,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公平性。
㈥ 監理責任究竟怎樣界定
簡介:監理責任的界定是實踐中很難把握的問題。處理不好常會走向兩種極端,要麼什麼責任都往監理身上推,要麼監理什麼責任都不承擔。客觀地評價,前一種現象目前似乎更為普遍。這其實對監理並不公平,也不利於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由此,業內常常發生這樣的疑問—— 我國推行建設監理制以來,在很多情況下,加大了監理的責任,這一方面反映了社會對監理的期待和希望,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對監理責任的一種模糊認識。筆者認為,一味地擴大監理責任,是不科學的,也是不公正的。那麼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的責任構成究竟是怎麼樣的呢?關鍵字:監理責任 界定 監理歸責的基本原則是法定 《建築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監理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有四個方面:一是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二是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行為;三是監理人員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行為;四是與施工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而從事該項工程監理的行為。這四種行為無疑是監理單位以及監理人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當然,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責任。 監理責任的一般形式是過錯 我們說監理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故意和過失。從法律上講,故意或過失都構成過錯。故意行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或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放縱或追求行為結果的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而過失行為則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故意行為的直接原因比較單一,一般是為了追求非法利益。而過失行為的情況則比較復雜,既有可能是監理單位以及監理人員不執行監理規范的行為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監理人員自身業務素質低下造成的。還可能有其他因素,如費用因素、業主因素等。 之所以說監理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是因為對監理不易實行無過錯責任追究。因為監理不僅在權力上是來自業主的授權,而且監理的費用也來自於業主,因此監理的權力實際上是十分有限的。在多數情況下監理往往受制於業主,如果遇到不開明的業主,這種權力往往處於架空狀態,所以說,監理責任的承擔應當與其權力相一致,即應當符合權責一致的原則。 監理責任的實質是補充責任 把監理責任作為一種補充責任,是相對於施工責任而言的。因為除了在設計極不合理、地勘資料嚴重失實的情況之外,施工責任始終是主要責任,這是「誰施工誰負責」原則的具體體現。在任何情況下,因為施工原因而導致的質量事故,施工單位都是難辭其咎的,應當負主要責任,而其他責任因素則只能是一種補充責任。因此,即使是監理的過失沒有發現質量問題,而造成質量事故,監理所承擔的責任也只是一種補充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另外,國家對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的規定遠小於施工單位,甲乙丙***監理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分別為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與施工企業相比,相差甚大。在我國,注冊資本是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大小的一個重要體現,正是因為監理責任是一種補充責任,所以國家對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的規定才遠小於施工企業。還有,從利潤總額來分析,正常情況下,施工企業的利潤總額要遠大於監理企業。我們以一個1000萬元的工程為例,在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以前,施工企業的法定最低利潤為3%,而監理費的收費比例為2%。兩者的差距可見一斑。現代社會講究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如果一個權利相對較小的主體承擔了相對較大的責任,那麼這一原則就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再有,從《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有關賠償責任的條款中也規定了,監理的賠償限額為監理費除除去稅金等。 監理責任的主要約束力是監督 筆者認為,監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微觀的監督活動。監理的責任主要是在監督過程中發現了顯在或潛在的問題沒有;如果發現了,那是否向有關單位提出了沒有。這兩個內容是監理履行監督職責的最基本要求,也是監理承擔責任的底線。如果連這兩條也沒有做到的話,那麼監理就應當承擔監理責任。反之,監理就沒有責任。 當然,解決所發現的每一個問題是監理人員所應當追求的目標,這是體現監理質量水平的一個重要方面,但這與我們所討論的主題不是一回事。我們這里所討論的是監理責任的追究和承擔問題,發現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說明監理的水平不高、協調能力不強,但不應當把有關單位不聽從監理所提出的意見而產生的不利後果由監理來承擔。
㈦ 監理的責任都有哪些啊
工程監理責任的界定是長久以來困擾監理行業的突出問題,尤其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事故時,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常常處於一種茫然無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動狀態,用聽天由命來比喻其此時的處境再恰當不過。本文試圖通過工程監理責任邊界的研究,以明確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事故責任。 一、工程監理責任范圍 工程監理責任的范圍主要應涵蓋兩個方面:其一必須是涉及工程本身,現場管理有別於工程管理,前者為承包商責任范圍,後者為監理責任區間,凡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若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是沒有依據的。比如臨時建築、臨時用電、搭設腳手架、各種建築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運行等,因並不構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發生責任事故,也不應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其二,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其權力、責任和義務是受業主委託而派生的,任何監理企業不可能超出業主委託職責之外而產生新的權力和義務。所以,監理企業不僅要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而且還必須對因工程質量事故引發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內的其他事故承擔責任。 二、工程監理責任依據 監理企業責任依據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該法明確規定了監理企業對工程實行投資、工期和質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上述兩條規定了工程監理的基本依據和揭示了「約定大於法」的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項目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該法規定了工程強制監理招標的范圍。與該法配套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該條明確規定了合理低價中標。《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規定不僅明確了監理企業應當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也規定了監理企業應當對工程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其次,監理責任的來源主要應通過監理委託合同來體現,目前可以參考的有《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因為業主的所有責任均有可能委託監理企業履行。我們認為監理企業應認真研究和分析現行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涉及監理責任的相關規定,在委託監理合同盡量補充可能涉及監理責任方面的內容並予以明確約定,監理企業應依據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監理委託合同將是監理企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以及界定監理事故責任的最基本的依據。 三、工程監理責任認定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依據與建設單位簽定的委託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由於工程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不作為、失職或者瀆職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不作為行為 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委託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的義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監理人員在現場發現施工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不予制止、不責令立即整改的; 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未發布暫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監理企業未審查施工企業安全措施並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障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違反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不作為行為。 (二)失職或者瀆職行為: 1.監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發布錯誤指令; 2.將不合格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4.對應檢查的項目未檢查,或者對應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未實行旁站監理的; 5.轉讓監理業務的,造成質量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 6.違反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失職或者瀆職行為。 因缺乏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據,一些監理責任的界定十分困難,因此建立工程監理責任事故鑒定委員會是非常必要的,但其組織形式、運作方式、管理體制及與現行法律制度的銜接還有街進一步深入研究。
㈧ 投資控制中監理應負哪些責任制度
1、了解投資控制的工作流程;2、熟悉資金使用計劃的編制;3、熟悉投資控制措施(組織、經濟、技術、合同)4、掌握工程計量程序、依據及方法;5、掌握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等。
㈨ 工程監理人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不外乎以下三類: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涉及監理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這些法律、規章都對監理的違約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分析監理行為的過錯可能有哪些?為這些過錯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作為非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監理單位不為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和承建單位的任何違約承擔任何責任。
1)「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但監理單位並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的合同目標承擔任何實施義務。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投資實施責任應該體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和《合同法》之中。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的主體,即發包人和承包人,沒有第三方監理人。
很明顯,《合同法》中規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關系,確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設實施責任的全部關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條明確規定了承包人對合同工期的責任和對工程質量的全部終身責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條則明確了發包人對工期、費用的分擔責任,但沒有任何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分擔責任。
概括地講,「建設工程合同」明確了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全部和終身的責任,劃分出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期和費用責任的分擔辦法,也就是明確了合同主體雙方(而不是三方)對「建設工程合同」三大目標(質量、工期、投資)的實現責任。這是第一點要說明的。
那麼,是不是說監理就一點責任也不負了呢!不是的。監理對三大目標不負直接實施責任,但不等於監理不負其它責任,監理對三大目標的實施究竟負什麼責任呢?
2)監理單位(監理人)只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三大目標的實施承擔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在目前應該說承擔部分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
監理人對工程三大目標應負的責任,應體現在發包人和監理人簽訂的《監理合同》中。正如大家所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中發包人與監理人的關系屬於「委託合同」關系。那麼,委託合同又是什麼呢?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開宗明義,「委託合同是委託和受託人約定,由受委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那麼發包人委託給監理人關於「工程建設合同」中的「事務」又能是什麼呢?其一,不可能是「建設工程合同」中規定的應該由合同主體之一的承包人應該承擔的「事務」。簡單地講,就是監督、檢查和驗收。因此,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監理人不是合同責任的獨立一方;就實施而言,監理行為僅僅是發包人行使其合同權力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而現階段在監理委託合同中,委託人往往都保留了對「監督、檢查和驗收」的最後行使權。因此,監理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擔的也僅僅是「監督、檢查和驗收」義務的一部分。
那麼,哪些方面能夠體現出監理人作為「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的身份和地位呢?「監理的建築市場主體」的身份和地位,並不是體現在「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中,而是體現在「委託合同」的主體之中,體現在「公正、獨立、知主、的社會性行為原則中。
綜上所述:因為監理人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因此監理人就不存在因為承包人的違約而對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問題,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標准條件等27條約定,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引起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在FIDIC合同條件中,這樣的闡述多處出現
。這些都強調了監理人在」工程建設合同」中的特殊地 位和法律關系。
2、監理人需要對自己的違約而對委託承擔責任。
作為委託合同的主體,監理單位必須對其在委託合同履行中的違約承擔民事責任。
1)監理單位受委託從事的主要工作內容。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九條明確,「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具體的工作要求主要通過《監理合同》來體現。
2)監理單位的違約沒有給委託單位造成損失時,可以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監理單位在《委託監理合同》責任期內的合同義務,無論如何細分和描述,都可以歸結為《合同法》中闡述的監督、檢查、驗收加上咨詢服務。在履約過程中,就工程的質量方面,凡是對承包人的工作該檢查的沒有檢查、該核驗的沒有核驗、該該通知的沒有通知、該不同意的批准了、該返工的驗收了,這些不論是否造成不良後果,就是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就是失職;就工程的進度方面,如果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要求來組織項目的實施,以至於有可能影響合同工期目標的實現,而監理單位對此又沒有提出預控意見,那麼,不論是否良後果,監理單位就是沒有發揮作用,就是失職;如果業主按合同規定應該提供的條件沒有提供好,有可能影響工期而導致業主承擔違約責任,這時監理單位也沒有提出預控意見,那麼,不論是否造成不良後果,監理也就失去了服務的作用,也就是失職。
但是,上述所述的監理單位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失職和違約,其實施責任都是在承包方和發包方,對於監理而言只是沒有發揮作用。沒發揮作用最多等於沒有參加。所以按照「監理單位不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的發包人、承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的論點,監理人的失職與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自然也構不成委託人的損失。那麼,委託人委託監理的意義又在哪呢?項目法人委託監理,與其說是發包人處於對其投資的社會效益的責任感,不如說是處於其投資的自身效益的利益感。委託人委託監理的意義,首先是為了保護發包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才是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利益。當然,監理參與不僅要維護發包人的利益,而且還要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中,社會公認的弱者(是指在工程專業方面)是發包人,而不是承包人;對發包人利益的潛在侵害者是承包人,也不是監理人。監理人的失職行為可能誘發潛在侵害者成為事實侵害者,但決不存在著因果必然。侵害者應該對其侵害行為全部負責;監理作用的本質就是預防。
對於這樣的違約,如果委託合同有約定時,監理單位應該根據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3)監理單位的違約給委託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
監理單位應該對因其過錯而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里包含三個要素,其一,監理單位存在過錯;其二,委託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其三,監理單位的過錯與委託單位的經濟損失存在著因果關系。
監理單位的過錯能夠導致委託單位經濟損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監理單位超越委託許可權,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導致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由此引起發包人(委託人)違約而造成經濟損失;②監理單位超越委託許可權,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導致工期延誤、費用增加,由此引起發包人(委託人)的違約而造成經濟損失;③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檢查、驗收超過了合同規定的時限,影響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而引起發包人(委託人)的違約造成經濟損失;④監理人對承包人提出的進度款支付申請、合同外簽證、合同價格調整等要求定奪不準、審查不嚴,直接造成發包人(委託)的損失。這時,監理單位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制訂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標准條件二十六條約定,監理單位對委託人的「累計賠償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的總額(除出稅金)」。
二、行政責任
執行建設監理制是國家實行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監理單位作為企業法人,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其行為不僅受委託合同的約束,一旦違約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時還直接受到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約束,一旦違法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行政規章也都有類似的行政處罰規定。
從以上可以看出,監理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行為是故意的,如果沒有故意就不會受到行政處罰;在客觀方面,必須有「與建設單位或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轉讓監理業務」的行為,但不是必須導致後果。
三、刑事責任
1、法律規定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企業串通,弄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並處罰金。這就是所謂的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罪」。
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16號文規定「因參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除追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領導責任」。
2、監理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監理單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首先,在主觀方面,監理單位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並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而是過失,也就是說,監理單位在主觀上並不希望產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監理單位指令施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或「與建設單位或建築單位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故意,即使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也不構成本罪。其次,在客觀方面,監理單位必須實施了指令施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或「與建設單位或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並且產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後果。如果沒有後果,即使故意實施了這些行為也不構成本罪。
由此可見,有些人認為「工程監理單位嚴重不負責任,對建築工程質量不認真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不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出糾正意見」從而導致工程的重大安全事故,就是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見《刑法新罪名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12月出版)的觀點顯然不對。我們認為,只有當監理單位故意串通或指令施工單位(或設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施工(設計)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才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建設監理的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類。監理單位要為其在監理委託合同中的違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違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嚴重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和監理責任人員,要承擔刑罰的後果。
希望對你有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