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參加國泰君安國債期貨的模擬比賽,請問國債期貨的保證金比例是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為您做了如下詳細解答:
中金所發布的《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及相關規則將將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保證金標准由徵求意稿中的2%、3%、4%調整為2%、3%、5%,即交割月前一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結算起,交易保證金標准由2%提高至3%;交割月前一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結算起,交易保證金標准由3%提高至5%。提高國債期貨臨近交割時的保證金水平,降低交割月合約持倉量,保障國債期貨的安全平穩運行。
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 薛經理(員工工號0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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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通過光大銀行可以購買哪類國債
國債種類:
光大銀行
銷售的國債為
儲蓄國債
,分為
憑證式國債
和儲蓄國債(
電子式
)兩種。
國債購買起點:金額為100元,以100元的整數倍遞增。
年齡限制
:購買光大銀行憑證式或
電子式國債
均沒有年齡限制。
『叄』 國債期貨的判斷題,求答案!
TFTTFFTTFTFTTFFTTTFFTTFFFF 正確率90%以上是沒問題的。我也參加這個比賽
『肆』 為什麼手機銀行能買理財產品,而不能買電子式國債
電子式國債,是國家定期發行的,不是一直可以買的,因為額度較少,是要提前到銀行櫃面或理財經理處進行預約,而且預約後還是要去櫃面辦理購買手續,不能在手機銀行上進行操作,但是在手機銀行有上的我的資產中顯示你的電子式國債有多少,因為電子式國債也是你的資產。
『伍』 對於房子股票與基金國債與現金而言,在剛剛參加工作前十年工作十到二十年和五十歲之後應如何配置
要回答您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先了解:房子、股票、基金、國債、現金,這5個投資品的特點。
房子:初始投資金額大,具有保值增值的特點。另外,由於國內的文化及政策因素影響,如果資金允許的話,優先買房子。
股票:投資風險高,對應的收益也很可觀,不過股市裡面有一條鐵律「一賺二平七虧損」,因此操作股票不能心急,首先要做的是不斷學習投資理財知識,提升自身的認知水平。
基金:相對而言,風險比股票小。通俗的理解就是:請專業的人幫忙打理自己的資金。因此,買基金很重要的一點是選對基金經理。
國債:收益基本上是固定的,比銀行的收益稍微高一點點。
現金:這個基本上是留一小部分保證生活就行,考慮到通貨膨脹,錢放在手裡不投資的話,貶值速度很快。
因此,總體的資產配置原則是:適度配置高風險資產,博取高收益;做好防守,抵禦通貨膨脹;留少部分現金,日常開支。
圖片來自網路
剛剛參加工作前十年,正處於事業奮斗期,更多的時間精力應該放在事業上,此時如果有部分資金,建議:房子+基金+少量股票;如果資金不足以買房,建議:基金+少量股票。
十年到二十年,此時事業已經比較穩定了,資金較為充裕,建議:房子+基金+股票。
五十歲以後,此時正常的應該已經買房了,生活比較穩定,此時投資偏保守,為養老做好儲備,建議:基金+國債+少量股票。
『陸』 法律知識競賽主持詞
一、青少年犯罪呈現出的特點
1、瘋狂性。
2、突發性。
3、連續性。
4、組織結構的團伙性和犯罪結合的偶合性。
5、犯罪故意的突發性且犯罪手段的殘忍性。
6、犯罪動機的單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誕性
7、犯罪心理的報復性和犯罪心態的逆反性。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促進了社會的全面進步。同時見利忘義、唯利是圖、坑蒙拐騙、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貪污受賄等一些社會不良現象時有發生,對社會風氣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一些青少年經受不住各種物質享樂的誘惑,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義氣用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在文化市場上,圖書報刊、音像製品、文化娛樂等中充斥著大量的有損人民群眾健康的內容,對社會文化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視法律方面的學習。因而,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榮辱、善惡觀念,分不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三、目前普法教育的誤區
1、法制教育走形式占據上風。
2、忽視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傳授。
1.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6歲,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時許,夥同夏某、陳某、黃某等人經過事先預謀,由陳某攜帶一把西瓜刀,四人竄至廈門湖裡某處的路面,尋找作案目標,准備實施搶劫時,被治安巡邏隊發現,而被抓獲。
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認為劉某夥同他預謀搶劫,並准備了作案工具,著手尋找作案目標,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具體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22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預備),考慮其作案時屬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對其以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捕決定,並聯合相關單位及劉某家屬對劉某實施幫教。
2.犯罪嫌疑人楊某(男,17歲,福建省平和縣人),其在2005年3月,在湖裡馬壠某網吧上網時發現該網吧伺服器的漏洞,並多次利用該網吧伺服器漏洞,修改網吧電腦網路伺服器系統中上網卡帳戶數據,為其同學徐某、陳某、韋某等人在該網吧增加上網帳號上的金額數據,以達到不向該網吧繳費而上網的目的,其至被該網吧發現時先後共盜用網吧上網費計人民幣4373.6元。
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認為楊某盜用他人上網費用,數額已達到較大起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但由於考慮楊某作案時屬未成年人,且其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決定對其作出不捕決定,並聯合相關單位及楊某家屬對楊某實施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