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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中國債法總論體系

發布時間: 2021-05-26 23:43:38

⑴ 民法學包括總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婚姻家庭,人身權,侵權責任法構成。各個法律之間的關系是什麼呢

有不少學生問我,學習民法學到底需要什麼樣的知識結構?這個問題,聽起來簡單,但卻並不好回答。因為它所涉及到的問題,往小的方面說,涉及到民法學在私法領域的一般法性質;而往大的方面談,則涉及到民法學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甚至是關繫到市民社會的孕育、成長與構成。前者涉及民法學的內部關系,後者涉及民法學的外部關系。而事實上,除此之外,它還涉及到民法思維及其研究方法問題――當然,這個問題可就更加寬泛和宏大了,這里我們先放在一邊。

先讓我們從民法學內部知識體系談起。

民法(Bürgerliches Recht,Civil Law)是調整私人之間一般社會生活的法律,是私法的一般法。"民法規定的主要內容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然人與法人)、財產關系(以所有權、契約及各種交易為中心)、身份關系(以婚姻、家庭制度為中心),以及權利義務的變動。"[1] 因此,傳統民法學的研習主要集中在民法總則、物權法、債的關系法(以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為主)、親屬法和繼承法。過去,研習民法學專業的必修課一般要求有三門,即民法總則、物權法和債法,就是建立在這種基本看法之上的。但我認為,由於民事責任和法律關系理論在現代社會的發展,侵權行為法也應該作為一門單獨的必修課予以重視和研習。同時,隨著近年來人格權的擴張,人格權法也逐漸成為一門單獨的學科。聯繫到我們自己的實際生活,從規范內容上看,這些也的確應該成為私法領域中最重要的"普通法"。一個有趣的現象就是,國家教育部門最近將民法學學科名稱定名為"民商法學";法院系統也將過去所謂的"經濟審判庭"統統改為"民事審判庭",其實這是對過去盛行的"經濟法"觀念的一種"矯枉過正"。國家教育部門將民法稱為民商法,是意在強調有關商事法的內容並不當然地是"關涉經濟的",也並不當然地就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是要將商事法的內容明確地納入民法學的研究之中。[2] 自然,民法學與民商法學兩說,也並無二端。

德國法學大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年)說過,"商法是基於個人主義的私法本質,為那些精於識別自己的利益並且毫無顧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極端自私和聰明的人而設計的。"因此,"至少在個人主義的法律時代,商法總在不斷扮演一般私法的開拓者和急先鋒的角色。"[3] 更有甚者,自從1894年德國學者李查(Jakob Riesser,1853-1932年)撰文《德國民法草案關於商法的理念及其影響》提出"民法的商化" [4](Komuerzialiscerung des buger luheu Rechts)之後,在日本學者的倡導之下,民法與商法相互浸潤、交融,甚至在商業社會中大有"本末倒置"之虞。但潛心於具體制度的研習者們卻認為,商事法兼有公法的性質:"在商事法中,已有甚多公法的規定,例如公司法上之登記程序及各項罰則、保險法中有關保險業的罰則等,已形成商法公法化。"[5] 這種看似矛盾的現象其實是一致的:極大的自由導致極度的不安,要求用明確的形式抽象於實質之外,以便利於社會經濟和貿易交往;而經濟交往的便捷又對交易安全、秩序穩定和公共利益形成一定的威脅。商法就是在個人與社會兩極中發展和變化著的。實際上,在洛克、休謨等啟蒙思想家開創的自由主義或個人主義理論中,在大的社會背景下,私權從來就沒有"絕對"過,只不過在討論問題的出發點或"本位"的時候,我們將之定位為"權利",稱之為個人主義或自由主義。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可以理解拉德布魯赫的這一論斷:"商法與勞動法構成現代私法兩個對立的極點,即個人主義和社會的極點"[6] 。當然,在瑞士民法典出台以後,經過對民商合一問題的長時間、反復地討論,商法作為私法一般法的情形並未出現,而民法淪為私法的"特別法"的危險也已經基本上消除了。但這種現象卻提示了我們,即使是在研習傳統民法學的時候,對商事法學的學習和關注確實是不可缺少的。

經濟法(Recht der wirtschaft,Economic Law)概念為德國學者倡導提出。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高度集中,出現了大量的"卡特爾"(cartel)、"托拉斯"(trust)、"康采恩"(Konzern)等獨占或聯營的經濟形式,這種情況不僅損害了其他的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且對於民主與自由的經濟競爭秩序也構成了威脅。於是,各國紛紛出台對經濟實行積極干預和統制政策,從而出現了一些經濟規制方面的立法。另外也有人認為,這種規模龐大的經濟組織的日益壯大,也最終會影響到了平民政治的社會基礎。這就是提出經濟法概念的社會背景。不過,由於這種國家干預經濟的思想與資本主義自由精神是不相容的,因此雖然它在戰時經濟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經濟法的明確概念和地位一直處於某種未定狀態。拉德布魯赫教授說,"經濟法究竟是一個新的法律領域,或者不過是一種法律思想方法在各個領域的適用,尚可爭辯。"[7] 但是,在經濟轉軌時期的社會主義國家中,這種國家規制經濟的思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促使經濟法學在這些國家獲得了較大的發展。值得欣慰的是,由於經濟法之"獨立性"在於"促進經濟發展中關於企業及其經濟行為的特別法"[8] ,這與民事主體制度、商法中企業組織及活動(特別是公司法)發生交叉現象,影響到商事法律體系的周延性,而且因為它在本質上不能與商事法進行區別,因而經濟法大有"回歸"民商法的趨勢。

另外,大多數學者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確立了經濟法的核心內容――即反壟斷法與限制競爭法的法律地位。但在我看來,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利用了公權力對民事主體及其市場行為進行了干預,但其價值目標依然是為了追求其他民事主體的自由而真實的意思表示,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個人主義競爭秩序。商務部最近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23稿)第1條說明了"反壟斷"的目的,即"為制止壟斷,維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草擬稿第3條具體列舉的禁止壟斷情形為,"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權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一)經營者之間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調一致的行為;(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三)企業過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可見,在反壟斷法(即與競爭秩序相關的經濟法)的價值追求中,同樣體現著市民法所蘊含的"私法精神"。說明這些,不是為了跟經濟法學去"搶地盤",相反,是意在說明經濟法學的研究與民法學關系緊密,甚至是密不可分,也是我們不得不研習的內容;同時,它還是我們對經濟和社會問題進行觀察和理解的新的視角。

有一種觀點認為,在公法與私法之間,還存在"社會法"(Sozialrecht,Social Law),例如上面提到的經濟法,以及工會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障法等。這種法律觀點認為,公法關注的是國家,私法關注個人,而社會法則關注社會本身。由此產生的相關法域研究也可以稱之為"社會法學"。梅迪庫斯教授認為,私法和公法之間存在的實體性質的差異在於:在私法中,占據主導地位的通常是那些自由的、不需要說明理由的決定;而在公法中,占據主導地位的則是那些受約束的決定。並且,只有在權利被濫用的情況下,才會出現例外的規定。而換一個角度說就是,將私法中受到約束的那一部分分離出來,單獨稱之為"社會法"是沒有必要的,其後果就是,"大概就難以確定私法中是否存在一些可資明確界定的部分了。因為在私法中,也到處存在著對權利濫用行為的監督審查。"[9] 這種社會法學的提法,不同於我們經常談到的法學流派意義上的"法社會學"(法律社會學)或"社會法學"(社會法律學)(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社會法的產生是國家在社會化加劇以後推行社會政策(Social Policy)的結果。這里,以社會保險為例,來說明這種社會法產生的情況。1845年普魯士工業法設立勞工強制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險立法的開端。1883年,鐵血宰相俾斯麥(Karl Otto Eard Leopold Von Bismarck,1815-1898年)在德國推行《疾病保險法》(Krankenversicherungsgesetz),次年頒布了《勞工傷害保險法》(Unfallvericherungsgesetz)。1988年又頒布新法,對公務人員、軍人的災害加以扶助。至1889年另行頒布《殘疾老年保險法》(Invalidit?ts und Altersvessecherungsgestz),德國社會保險法的基礎奠定。在西方諸國之中,德國向來以保守、注重國家和社會利益為其傳統,因此這種社會保險政策在19世紀末就基本上確立了。相較而言,其他西方國家,大多數是在20世紀上半葉才陸續推行的。法國的社會保險,肇始於1930年舉辦的綜合性社會保險,如疾病給付、生育給付、殘廢給付、年老給付、死亡給付等,但最初並不包括失業和勞動傷害保險。不過,其後又逐漸增進,凡65歲以上退職及勞動傷害的補償,均列入社會保險之列。英國在1912年實施國民健康保險(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及失業保險(unemployment insurance),在1925年又實施國民共醵年金(contributory pensions)。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便將這些保險統合為"國民保險"(National Insurance),並於1946年8月制定《國民保險法》。美國在1935年才有《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聯邦政府除了資助各州進行失業保險以外,同時進行全國性的老年、遺囑及殘廢保險(old-age survivors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ASDI)。日本1927年1月1日施行《健康保險法》;其後,船員保險(1939年)、勞動者年金保險(1942年,現改為"厚生年金"),也相繼實施。[10]

當此之時,我國正處在戰亂頻仍之際,政府無力推行這些社會福利政策。而新中國成立之後,計劃體制之下,一切仰賴單位和政府,也無需什麼社會保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目標的確立,包括社會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亟待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其實,除去行業管理以外,這些社會政策,從法律關繫上多涉及僱傭合同、保險合同和損害賠償等問題,是屬於民法學的基本內容,只不過其中有一些特殊的條款或規定而已。[11] 正是因為這種原因,國家教育部門將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也明確地放在了民商法學研究之中。我記得1999年我在北京大學碩士畢業的時候,我的畢業證書上就已經很復雜地進行了這種注釋:"民商法學專業(含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方向)"。而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很多高校和研究機構中,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從另外一種角度看,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事實上也不過是一種經濟政策,也應該是作為社會法的一種。當然,理順這些關系,還需要一段時間,但也只是一個時間問題了。――即使現在仍然有些模糊、不清晰的地方,研究其中的內容卻是民法學不可忽視的部分。

環境法學和科技法學是較為獨特的兩個學科。從自然資源所有和利用、環境侵權與救濟的角度來說,作為民法學的一個分支,是完全沒有什麼問題的。為了保持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公共利益,像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12] 第3章對建設單位附加一些社會義務,也並非有礙私法本身的性質。最近,我們提出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法》的建議,認為氣候資源也是一種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13] 但是,在這些相關規范中,不少是行政性規范。而且,有大量的訴訟(特別是集團訴訟)問題,雜揉其間。這是我們在理解環境法學的時候需要有清醒認識的。同時,國家教育部門對這個學科的正式定名為"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法"(?),其目的是出於對日益惡化的自然資源、生態系統和環境的保護政策。

在科技與法律問題的討論中,各國政府都以科研自由和促進本國科學技術的發展為宗旨。我國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也是意在推行科技發展的促進政策。在最近參加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的法制建設研究中,我建議考慮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基本法》。不過,無論這個建議是否被採納,一種將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發展納入國家科技發展和國家安全框架的新的發展觀,將日漸滲透到我們社會生活之中,而且會見之於不久的將來。例如,我認為,即使在與國家安全相關的問題中,我們也要樹立一種大的科技安全觀和發展觀。比如對於國家信息安全問題,要像2000年《俄羅斯聯邦信息安全構想》[14] 一樣,突破了傳統消極信息安全觀的狹隘內涵,著眼於各種利益――即個人、社會、國家的利益之間的平衡,建立了積極信息安全觀和信息安全保障的理念。從宏觀上,將公民權利、信息產業、政務公開和信息系統等與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相關的內容整合起來,不僅符合信息社會發展的特徵,也反映一個走向權利時代的新的價值取向。這種變化體現在國家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制定的指導思想上,即由過去的"管理法"向管理、指導、服務相結合的法律保障體系轉變。其實,科技發展中也同樣存在技術犯罪,但由於其間沒有多少特殊的法律上(――多為技術方面)的問題,而國家頒行中小型企業技術促進法、國立科學研究組織法、風險投資基金法、科技創新條例等,以及網路侵權、電子合同和基因隱私等問題,實則是屬於民商事制度的延展。作為一種國家促進科技進步的社會政策,也可以納入"社會法"的譜系。但令人遺憾的是,國家教育部門將這一學科納入了行政法學的范圍,另外一些關於技術證據的問題納入了訴訟法學。這種考慮,大約也是因為早期科技法學的教學與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些行政性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但近年來的科技法學研究正在逐漸改變這種現象。

知識產權法學是近年來興起的一門新型學科。現在,人們已經不再為知識產權是否具有"國家授予性"和行政法特徵進行爭論,基本上確立了其權利性質為私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但是,其中所涉及到的行政審查(特別是一些實質性審查)和程序性規范,確實是令研習民法學的人感到一些不適應或難以理解的現象。最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截然相反的方向:一是強調知識產權與傳統財產權的統合,試圖建立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新的財產權權利體系;一是強調知識產權法的獨特性,試圖在權利客體、內容、方法和價值取向方面尋找知識產權法的獨立品格。另外還有一個引起政府和企業高度關注的問題,就是國家或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這個問題更多地涉及國家促進科技與產業發展的政策,應該是科技法學(或社會法學)研究的問題。一位政府官員的話,能夠形象地說明兩者的關系。科學技術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兩位官員在一起聊天,科技部的仁兄說,"如果我國科技創新不夠、產業技術發展乏力、專利申請少,國務院就要打我們的板子;如果我們知識產權法制不健全、專利申請審查有問題,那麼國務院就要打你們的板子了。"這話雖然不一定十分符合法治原則,但大致意思也即如此。

盡管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推動下(特別是由於TRIPS的影響),知識產權法在財產和貿易領域的研究獲得了巨大的發展,但知識產權所具有的身份性質,不應該成為學者們越來越忽視的問題。而且由於知識產權在財產法和身份法兩個方面的特點,比較契合傳統民法學的分類和研究方法,知識產權法學一直是作為民商法學專業下的一個研究方向。誠然,最近知識產權法學者們(特別是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的一些學者)提出要將知識產權法學作為法學下面的一個二級學科獨立於民商法學之外(最近在上海召開的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研究會還向全國發出了一個倡議和呼籲),甚至是上海市提出"知識產權興市"戰略、並試圖將知識產權作為與法學一級學科並列的一個學科,但是,這種學科本位主義和國家或地方發展戰略不會影響到民法學作為一個知識體系的內容和構成。

民事交往中的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往往稱為"國際私法"問題。其中,其基礎性規范為沖突法規范。在時下制定中國民法典的討論中,也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較多的討論。晚近國際私法的集中化的發展趨勢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保留國際私法作為民法典的一部分設專篇專章的立法形式;另一種是制定專門性的國際私法法典,即法典化。韓德培先生建議不納入民法典而單獨進行"法典化",並主持了起草了"國際私法示範法",六易其稿,凡5章166條:總則;管轄權;法律適用;司法協助;附則。[15] 國際上採取這種模式的,典型的有瑞士、羅馬尼亞、義大利、列之敦士登和突尼西亞等。但我國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審議的民法草案並沒有採納這種建議,這也是許多國家採取的一種立法模式。誠然,立法與學科研究是有區別的。這種討論,也不影響民法學必須對此予以研究。就我個人來看,"從具體內容上看,國際私法不外乎包括法律適用、管轄權和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三大部分,這些都是民事法律適用的基本規范。也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早先的國際私法方面的立法大都是散見在《民法典》或單行的民事法與商事法之中。即使是今天國際私法領域出現了集中化的發展趨勢,而其中之一的立法形式仍然是在《民法典》中設專篇專章規范,如加拿大魁北克省國民議會1991年12月18日通過的新的《民法典》第十卷、美國路易斯安那州1992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篇等。"[16]

大家聽了我的這些觀點以後,可能會覺得其中有一點、甚至是含有不少"學科沙文主義"的味道。其實我只是想說明,在民法學學科內部的知識體系中,需要研習的內容非常寬泛。而且,事實上我還只是從一個橫斷面說明了民法學的知識結構問題,如果我們從縱向來看,它還包括我們習慣於將它們看成是歷史學范疇的法律史問題(特別是羅馬法)。關於私法史,既是民法學知識體系的一部分,又是一種方法論的學問。就我個人的觀點,僅從橫斷面或平面的角度來看,民法學的內部知識結構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當然,必須特別指出的是,這種劃分,並不表明民法學內部就存在這樣一個涇渭分明的知識體系,它們之間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彼此交叉或游離於這一框架之外的現象。這種劃分的目的,是為了突出從民法學的角度出發,釐清相關學科關注的方向和視角,並為民法知識的梳理提供一個可以參照、甚至是可以進行批判的坐標。如此而已!

一、 傳統民法學

(一) 民法總論

(二) 人格權法

(三) 親屬法

(四) 繼承法

(五) 物權法

(六) 債的關系法總則

(七) 合同法

(八) 侵權行為法

(九)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二、 商事法學

(一) 商法總論

(二) 公司法

(三) 票據法

(四) 保險法

(五) 金融法

(六) 證券

(七) 海商法

三、 知識產權法學

(一) 知識產權法總論

(二) 專利法

(三) 著作權法

(四) 商標法

四、 經濟法學

(一) 經濟法學基礎理論

(二) 反壟斷法

(三) 反不正當競爭法

五、 社會法學

(一) 社會法學基礎理論

(二) 勞動法

(三) 社會保障法

(四) 環境法學

(五) 科技法學

(2003年11月12日初稿於武漢;同年12月28日修改、定稿於北京)

作者簡介:易繼明,男,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私法》編輯部主編。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1] 施啟揚:《民法總則》,台北:三民書局2001年6月增訂10版,第1頁。

[2] 我國台灣學者對我們過去的學科劃分和研究內容,幾乎形成了一種普遍看法:"商事法系指一切有關商業事務的法律。由於商業事務涵蓋於各類型企業的經濟生活之內,故有以經濟法替代傳統上商事法的名稱者,舉凡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等,統稱為經濟法,如中國大陸是。"參見劉渝生:《商事法》,台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再修訂初版,第1頁。

[3] 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北京: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72-73頁。

[4] Der. Enfluss. Haudelsrechtlicher Ideen, auf den, Entwurf, eines burger-lichen Gesetzbuchs fur das. Deutsche Reich, 1894.

[5] 劉興善:《商事法》,台北:神州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3月初版,第3-4頁。

[6] 〔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北京: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76頁。

[7] 〔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北京: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80頁。

[8] Kaskel, Gegenstand und Systematisher Anfbau des Wirtschaftser echts als Rechtsdisziplirs und Lehefach. JW. 1926. S. 11. ff, insbes S.12.

[9] 參加〔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7-11頁。

[10] 參見何孝元(主編):《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六冊•法律學》,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99年6月初版,第172頁。

[11] 例如,拉德布魯赫教授認為,勞動法以民法的思想取向為前提條件。但是,民法單單規定了具體的締約人和具體的勞動契約,對企業的聯合一致也毫無所知;勞動法不同於抽象的民法,它把人具體化為企業主、工人、雇員,不僅有個人,還有工會和企業,不只有自由訂立的契約,還有構成所謂自由契約背景的重大經濟上的權力斗爭。因此,"勞動法的特徵恰恰在此:更接近生活真實。"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北京: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80-81頁。

[12] 2002年10月28日9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同日,第77號主席令頒布。

[13] 這是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戰略研究中科技發展法制和政策研究專題組"未來20年我國科技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課題研究(本人主持)的子課題研究報告成果。專題組組長為羅玉中教授;子課題報告人為國家氣象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志強高級工程師。

[14] 該《框架》於2000年6月23日由俄羅斯聯邦安全會議通過,2000年9月9日俄羅斯總統普京批准發布。該《構想》分為4部分共11章,是一個綱領性文件(或稱"概念性的文件")。《框架》雖然是基於發展本國信息產業和避免對國外計算機、電信技術裝備以及軟體的依賴,但實際也是在信息領域實現俄憲法中關於公民私生活、個人機密和書信秘密不得侵犯等規定。在西方國家的信息安全領域,一般也要將保障公民個人權利(如隱私權、言論自由等)與政府政策的信息安全、信息系統的安全,以及保障信息基礎設施、信息技術和信息產業的發展聯系起來。例如關於個人數據保護的立法,從1970年年代就以歐美為中心展開了討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美國1995年10月發布《個人隱私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它就比較全面地闡發了利用市場機制保護個人隱私的新思路。

[15] 參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16] 易繼明:《將私法作為一個整體的學問》,載易繼明(主編):《私法》第1輯第2卷/總第2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28-29頁。
易繼明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教授

⑵ 中國民法體系是怎樣的

我國在50年代、60年代70年代和2002年分別進行過民法典制定的嘗試,前三次由於我國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因此擱淺,在2002年啟動的民法典第四次編撰工作,採用了分編分章逐步制定的方法,我國目前的民法主幹法律包括(按照民法體系劃分):
1、民法總則編:
《民法通則》(1986)及後來的實施意見
2、物權編
《物權法》(2007)《擔保法》(1995)
3、債權編
《合同法》(1999)及合同法解釋1、2
4、知識產權編
《著作權法》(1991)《商標法》(1993修正)《專利法》(2008年修訂)
5、家庭關系編
《繼承法》(1985)《婚姻法》(2001修訂)《收養法》(1998修訂)
6、侵權責任編
《侵權責任法》(2010年實施)
7、人格權編
《人格權法》目前只有草案稿,待成熟後將提請審議 8、涉外民事關系編

⑶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債權法這部法律嗎

沒有。按照我國立法趨勢也不會頒布。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民法總則》,將來有關民法的分則內容都會被統一編纂到民法典中。

⑷ 民法總論的民法總論(王全弟)

作者:王全弟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頁數:480
ISBN:7309041615 出版日期:2004年08月
定價:¥22.00 書名:民法總論
圖書編號:1016596
出版社:社科文獻出版社
定價:36.0
ISBN:780190344
作者:孫憲忠
出版日期:2004-11-01
版次:1
開本:16開 人研究范圍涉及到民商法方法論、總論、物權和債權等方面,但是重點在於民法總論、物權法、不動產法等領域。本人的學術思想基本上形成體系,在我國民商法學領域具有較大的影響。主要學術思想及重大觀點有:
1、在民商法方法論方面,提出「拋棄批判、立足建設」的觀點,認為應從過去的對民商法學的現有國內外科研成果的否定性思維模式中解脫出來,不要總想著批判他人,而應該認真地從建設我國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生活需要的法律體系的角度構造自己的民商法。現行法學包括了過多的「以階級劃線」批判他人的內容,而對我們自己建設所需要的東西卻不甚了了。立足建設,需要吸收傳統民商法包括西方的和我國自己歷史上的符合法理的制度,也需要按照國情和時代進行積極的創造。
2、最早提出所有制的法律實現方式問題,提出對公有制的所有權形態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重新進行改造。本人認為,作為經濟基礎的公有制與作為上層建築的民法財產權利制度並不一致,他們之間有一個決定和被實現的關系。所有制並不能照相式地反映為民法上的所有權制度。公有制並不一定要反映為國家所有權,國家掌握股權、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也是公有制的反映形式。本人比較早地探討了世界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基本含義以及該體制下民法、商法的基本作用及其相互關系;最早探討了財團法人的財產權利的獨特性,並提出按照財團法人所有權形式規范我國法人財產權利的見解。
3、在民法學總論方面,對法律行為制度進行了獨到的研究。本人比較早地將德國民法中的法律行為制度介紹到國內,並深刻地研究了法律行為制度的源流及其本質,指出法律行為制度中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構成的基本差異;尤其是本人對物權行為理論的確切含義進行的正本清源性質的研究,糾正了理論界原有的錯誤認識,扭轉了這一理論在我國民法學界長期遭到否定的局面,使其在我國大陸法學界基本上已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重新復活。由於該理論對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安全提供了切實的法理基礎,所以,這一理論在我國大陸的復活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作出了貢獻。本人在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些已經被立法和司法解釋接受,而且本人的學術主張獲得了國外以及我國台灣地區法學界的承認。
4、在民法物權研究領域,提出了系統的立法觀念和體系。在物權法總則方面,本人通過對當代世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不動產法的基本原理和具體制度和中國實踐情況的研究,建構了中國物權法基本體系、法理、物權類型及相關制度,創建性地指出物權法具有靜態動態支配關系調整、物權變動調整、第三人保護這三個基本范疇。本人認為:物權法應具有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絕對原則、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特定原則和物權抽象原則,物權法兼有靜態和動態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和交易安全的功能;當物權變動時,應當區分作為原因的債法行為和作為結果的物權行為的要件、時間及其效力,物權變動應依其自身要件產生相應的效力。其中,尤為重要的是,本人提出的應以物權行為理論作為我國物權法的基本理論構成、物權行為制度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於客觀公正地保護第三人,指出應建立與此相適應的完善的登記制度的諸多見解,已為我國物權司法所採納,並且成為我國物權法學者建議稿的理論基礎。
本人最早將世界上公認最發達的德國民法物權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其基本制度引進國內,對我國物權法立法提供了系統的參考資料。在物權法分則部分,本人早在90年代初首次在我國從民法物權法角度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進行系統研究,多項成果被後來的立法採納。此外,本人根據物權法的法理對物權法具體制度的建設提出了系統的設想。比如,本人提出,物權法對「國有所有權」制度應采中央地方分級所有理論、集體土地使用權制度應采法人理論重新建構、並且對財團法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建築物所有權等制度建設提出了自己的設想。這些理論,對拓展了物權法研究領域及研究思路,實事求是地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物權法體系作出了努力,得到了學術界的普遍認同。
5、在不動產法研究方面,提出的多項成果為學術界承認,並且被立法採納。比如,本人根據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系統地研究了不動產登記問題,指出不動產登記具有物權公示效力、物權變動的根據效力、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善意保護效力和警示效力;在這一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上的「五個統一原則」,即統一登記法律依據、統一登記機關、統一登記效力、統一登記程序、統一權屬證書的理論。該理論已經成為我國物權法立法、土地立法和不動產登記法立法的指導思想。 緒論為什麼要學習民法
一民法是一部什麼法
二為什麼要寫這本書?兼談怎樣學習民法
(一)觀念更新
(二)法律規則與技術
(三)理論與實踐
(四)獨立思考
第一章民法的理念
第一節民法的意義
一民法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分類
二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我國法學界的通說
(二)市場經濟國家立法對於民法地位的認識
復習題
案例分析l
(一)工商局參與聯營開發房地產案l
(二)省委大院土地招商開發案
(三)手機雙向收費問題
(四)中國「足協」歸什麼法管
第二節民法簡史
一羅馬法、「三R運動」、啟蒙運動和民法典的
編纂熱潮
二拉丁法系、法國民法典
三德意志法系、德國民法典
四近現代民法的三大原則
(一)私權神聖原則(以及所有權的社會義務原則)
(二)意思自治原則(從形式正義到實質正義)
(三)自己責任原則(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五我國近現代以來民法的發展簡況
六前蘇聯法學對我國民法發展的主要消極影響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中國憲法司法第一案
閱讀書目
第二章民法的結構、淵源、原則以及適用
第一節民法的基本結構
一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民法結構
(一)英美法系的民法結構
(二)大陸法系民法體系
二中國民法典的結構分析
(一)傳統中國民法的結構
(二)中國即將制定的民法典結構分析
復習題
學術爭鳴
第二節民法的淵源及原則
一民法的淵源
(一)《民法通則》
(二)民事單行法
(三)民事法規
(四)司法解釋
(五)習慣
(六)判例
(七)法理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含義及其功能
(二)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復習題l
案例分析
(一)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
(二)以公序良俗為由強拆私房案
(三)公公與兒媳結婚案
第三節民法的效力與適用
一民法的效力
(一)規范效力的含義
(二)民法的時間效力
(三)民法的空間效力
(四)民法的對人效力
二民法的適用
(一)民法作為裁判規范的適用:一般規則
(二)民法適用的一般規則
(三)民法適用與民法解釋
復習題
案例分析
《毛主席去安源》所有權歸屬案
第四節民法總則的一般知識
一民法總則的地位和作用
(一)概念以及意義
(二)民法總則的起源以及發展
二民法總則的主要內容與邏輯結構
(一)主要內容
(二)民法總則的邏輯結構
復習題
問題與思考
(一)方法問題:如何「找法」
(二)中國民法典之爭
閱讀書目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權利體系
第一節民事法律關系的意義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界定
(一)從盧梭的「枷鎖」談起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界定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意義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立法及理論價值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司法指導意義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征稅「侵權」案
(二)順義生豬場運輸豬死亡案
(三)民事法律關系復雜的果園承包案
第二節民事權利的體系
一導言
二民事權利的本質
三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財產權和非財產權
(二)對人權與對世權
(三)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四為權利而斗爭:現代公民與法律的關系
(一)耶林的演講
(二)捍衛權利與公民和法律的關系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交通局懸賞舉報違章司機案
(二)丹寧勛爵判決的電纜案
第三節民事權利的變動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與民事權利的變動
二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和喪失
(一)民事權利的發生或取得
(二)民事權利的變更
(三)民事權利的喪失
三民事權利變動之原因:法律事實
(一)法學中的「構成」理論與法律事實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類型
復習題
案例分析
錯綜復雜的鍾青買電腦案
第四節民事權利的保護和行使
一民事權利的保護
(一)公力救濟
(二)私力救濟
二民事權利的行使
(一)民事權利行使的行使方法
(二)民事權利的行使人及行使能力
(三)民事權利行使的法律約束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科爾伯格「道德困境」
(二)北大學生穿越施工工地被「罰款」案
(三)胡漢三吃飯不給錢案
問題與思考
閱讀書目
第四章民事主體
第一節民事主體的確定
一確定民事主體的標准
二民事權利能力
(一)民事權利能力的界定
(二)民事權利能力制度的適用原則
(三)民事權利能力與「客觀的權利」
三民事行為能力
(一)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
(二)民事行為能力的要素
復習題
案例分析
美國的孩子M案
第二節自然人(一)
一「自然人」的法律語義
(一)自然人與公民
(二)生物學意義上的人與倫理意義上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出生與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斷標准
(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
(五)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制度
(六)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從事的法律行為
三自然人的監護制度
(一)監護的意義
(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三)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四)監護人的職責
(五)擔任監護人的爭議及監護人的變更
(六)監護的終止
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一)民法中的擬制
(二)宣告失蹤
(三)宣告死亡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未成年人徐文穎繪畫得獎案
(二)農民楊封打工失蹤案
第三節自然人(二)
一自然人的人格權與民法模式
(一)自然人人格權的界定
(二)人格權與民法模式
二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
(一)一般人格權的界定
(二)一般人格權的內容
(三)一般人格權的功能及其與憲法的關系
三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
(一)序言
(二)生命健康權
(三)姓名權
(四)肖像權
(五)名譽權
(六)隱私權
(七)自由
四自然人的住所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侵害悼念母親的權利案
(二)裝修者在他人婚房自殺案
(三)《馬橋詞典》案
第四節法人(一)l
一法人:擬制與現實
(一)法人的形成及其性質
(二)法人制度的功能
(三)法人的有限責任
二法人的基本類型
(一)理論分類
(二)中國民法的分類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序言
(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民事責任能力
四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成立與設立
(二)法人的成立條件
(三)法人設立的原則
(四)法人組織的判斷
五法人的住所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王明和李達投資案
(二)凋謝的玫瑰花案件
第五節法人(二)
一法人的機關
(一)法人機關設立的必要性
(二)法人機關的構成
(三)法人機關的典型:公司的治理結構
二法人的變更與消滅
(一)法人的變更
(二)法人的消滅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原因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類型及其構成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律效力
四無權利能力社團
(一)無權利能力社團的界定
(二)無權利能力社團的法律適用
復習題
案例分析
實達公司與四合公司債務承擔案
問題與思考
閱讀書目l
第五章物
第一節什麼是民法上的物
一物的基本含義
二物的范圍限定
(一)私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
(二)無體物
(三)物的被控制性
(四)人體
(五)物的流通能力
三物的整體與部分
(一)必要組成部分
(二)臨時性組成部分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醫生移植死者器官案
(二)月球土地以及太空空間出賣合同案
(三)政府出租漁港
(四)汽車出賣保留輪胎和閱讀燈案
第二節物的分類
一動產與不動產
(一)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分意義
(二)不動產
(三)動產
二主物與從物
(一)概念
(二)從物的認定
(三)處理原則
三原物與孳息
(一)概念及意義
(二)孳息的歸屬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填埋砂石歸屬爭議案
(二)賣自行車保留車鎖案
第三節財產、企業、動物
一財產和物的區分
二企業作為財產權利客體
三動物
(一)動物是不是物
(二)對動物的民法保護
復習題
案例分析l
(一)企業轉讓後原企業名稱使用權爭議案
(二)「非典」防治與果子狸滅殺案
問題與思考
閱讀書目
第六章法律行為
第一節法律行為與私法自治
一法律行為的用語及其形成
(一)法律行為的用語
(二)「法律行為」術語的出現
(三)《民法通則》中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判斷
(一)法律行為的特徵
(二)法律行為的判斷標准
三法律行為與私法自治
(一)法律行為與國家配置資源
(二)法律行為與私法自治
復習題l
案例分析
叔叔為獎勵贈與侄兒案
第二節法律行為的類型
一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
二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為
三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四諾成性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法律行為
五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六負擔法律行為和處分法律行為
復習題
案例分析
法律行為的個數
第三節法律行為的核心——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用語及其形成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一)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三)特殊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四意思表示的解釋
(一)意思表示何以要解釋
(二)意思表示的解釋方法
(三)意思表示解釋中的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希臘兩難推理訴訟的解釋
(二)羅馬法學家留下的疑難案件
(三)毛澤東誕辰名貴手錶案件
第四節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條件
(二)法律行為的特殊成立要件
二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l
三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四法律行為效力的限制——附條件和附期限的
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中學生欺詐成年入案
(二)哪些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
(三)舅舅附條件贈與反悔案
第五節瑕疵意思表示
一瑕疵意思表示的界定
二意思表示不真實
(一)真意保留
(二)虛偽表示
(三)隱藏行為
(四)戲謔意思表示
(五)錯誤
三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詐
(二)脅迫
(三)乘人之危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價目表列印錯誤案
(二)贈與還是買賣
第六節瑕疵法律行為的效力
一瑕疵法律行為的三種法律效力
二法律行為無效l
(一)無效法律行為的類型
(二)無效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
(三)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
三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一)可撤銷法律行為的類型
(二)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效力
四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
(一)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類型
(二)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老煙民買假煙案
(二)配眼鏡受傷案
問題與思考
閱讀書目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代理概論
一代理的基本意義
(一)什麼是代理
(二)代理的屬性
(三)代理在民法中的位置
二代理的構成要件
(一)有效的代理行為
(二)公開的代理關系
(三)正當的代理權
三代理的法律後果
四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一)代理與委託
(二)代理與行紀
(三)代理與居問
(四)代理與代表
(五)代理與傳達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妹妹與姐姐的戀人申請結婚登記案
(二)弟弟代替哥哥申請婚姻登記案
第二節代理權
一代理權的取得
(一)如何取得代理權
(二)意定代理權的取得
二代理權的行使
(一)代理權行使的規則
(二)代理權的濫用
三代理權的消滅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張無忌代理岳不群出賣房屋案
(二)父親代理兒子接受贈與並出售房屋案
(三)李鬼購買假酒案
第三節代理的分類
一委託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二積極代理與消極代理
三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四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
五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六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
七主代理與復代理
復習題
案例分析
水晶項鏈案
第四節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的基本意義
二狹義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三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
(二)被代理人與無代理權人的法律關系
(三)無代理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韋小寶賣畫案
(二)周伯通辦好事案
第五節表見代理
一表見代理的基本意義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
復習題
案例分析
身份證遺失案
問題與思考
閱讀書目
第八章時間
第一節期日與期間
一民法中的時間
二期日
三期間
(一)期問的基本意義
(二)除斥期間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房產商交付房屋案
(二)無名被迫賣劍案
第二節時效
一時效的基本意義
二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意義
(二)訴訟時效的客體
(三)訴訟時效的分類
(四)訴訟時效的計算
(五)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六)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
(七)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復習題
案例分析
(一)董北佔有崔華房屋案
(二)河馬咬死女生案
問題與思考
閱讀書目
復習題解答提示
術語索引
主要參考文獻

⑸ 請根據所學的民法學原理,試述履行合同必須遵循的原則。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約定的義務,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對各類合同履行普遍適用的准則,是各類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兩點:
一是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應當受合同的約束,全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是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參與市場經濟活動。
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⑹ 梁慧星《民法總論》第四版書評。

為權利而斗爭《民法總論》書評
「為權利而斗爭」,這已在法學界耳熟能詳的六字真言,源自於120多年前德國偉大的民法學家耶林同名著述《為權利而斗爭》。「法的目標是和平,而實現和平的手段是斗爭」,「法不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義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權利的天平,另一隻手握有為主張權利而准備的寶劍。無天平的寶劍是赤裸裸的暴力,無寶劍的天平則意味著法的軟弱可欺。」[1]耶林如是說。然而耶林似乎已經遙遠,我們僅僅嗅到的是那種詩歌式的論述,斗爭式的激情,自信的國民感情。但梁先生卻是親近的,梁先生的《民法總論》中處處都體現著作為一名學者的使命——「為權利而斗爭」。自己真正理解「為權利而斗爭」的精髓是在三讀梁慧星先生《民法總論》之後的,確切說,我已記不清咀嚼《民法總論》多少遍了,但卻可以肯定的是每每讀過此著,思想上依然可以時時翻新,而這些翻新與提升大致分為三個階段,於是成為了「三讀」。眾所周知的王國維在論治學之道時談到的著名三個境界,竊以為,研讀梁先生的書亦不外如此:一讀,「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自己拿著三百多業的小薄冊子,避開喧囂的人群,獨處一室,著實品嘗一番,於是走進了民法的殿堂;二讀,「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突然發現,文縐的語言,細致的情感,已經超越了知識和教材的約定,便不得釋手、帶著激動的心情反復研讀了;三讀,「眾里尋他千網路,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不知不覺,帶著問題讀了學多民法著述,重新翻閱梁先生的《民法總論》,讀到的卻是作為一個學者孜孜不倦的、為中國民法而斗爭的決心和氣魄。
一 、佈道者說:什麼是民法、什麼是權利
九州之民法進程,緩慢而艱難,經數次編纂,觀目前,漸成體系。然仍需進一步完善,應采民商合一,權利本位,繁榮市民生活。[2]梁先生在這本著述里猶如一名佈道者,告訴人們民法雖然是個舶來品,就連它的名稱也取自東瀛[3],但是關於市民生活的法是世界各國都規定,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不論是近代民法還是現代民法,只要存在市民生活,存在理性的人就應該存在民法。梁先生沒有直接告訴人們民法是什麼,沒有像其他教科書似的注釋法條的規定說,「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他先給人們勾勒出一幅美麗的圖畫,告訴人們這幅圖畫的由來,這幅圖畫的布景,這幅圖畫採用的手法,用的材料,所體現的意義,帶領人們去欣賞她,使人們在不知不覺地陶醉中領略了民法的要義。就是這樣,絲毫沒有強權的灌輸,沒有權威的厲色,使讀者們更多的是法學的愛好者們儼然是漫步在民法花園之中,循著民法的語源、外延、民法的發展、構造、編纂、法源的足跡追溯,來到一棟奇妙樓閣面前,帶著好奇心想進去。於是,梁先生如武林高手稍加論理似的點撥,民法的本質赫然在讀者的面前。
首先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按照黑格爾所說的市民,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經濟人」,「因此,把它所說的市民社會理解為經濟人社會,亦無不可」,(頁31)馬克思所謂的市民社會與政治社會相對應,「社會中每一個獨立的人也就擔當著雙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會的成員,也政治國家的成員。在市民社會中,人作為私人進行活動。」(頁32)然後民法又是私法。這是相對於公法的劃分,「易於確定法律關系性質,應適用何種法律規定,應採用何種救濟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應由何種性質的法院或審判庭受審,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在廣告法中,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雖然沒違反廣告審查的義務和核實義務,對消費者的損失依然承擔責任,除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但絕對不能以沒違反廣告法上的義務為抗辯事由,因為違反廣告法的義務應承擔公法上的責任,不能用公法上責任的承擔代替私法上責任的承擔。而非「打了不罰,罰了不打」,怎能不使讀者們聯想到我國目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這是一個多大的歪曲和疏漏呀。書中強調,要提倡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經濟生活領域,由當事人自己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則上國家不直接干預,只在當事人間發生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國家才出面進行『第二次性的干預』,亦即由司法機關以仲裁者身份對當事人間的糾紛作出裁判。」(頁36)最後,書中指出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民法為實體法。於是乎,人們可以真切的體會到民法這一奇妙樓閣的韻味。尋求民法發展的歷史,梁先生自然而然的道出我們現在民法應堅持以權利為本位,輔之以社會本位。
在梁先生的這本著述里,權利是貫穿始終的線索。不論是民法的構造,還是民法的本質;不論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不論是權利的客體——物,還是權利的變動——行為等等,都與權利休戚相關。那麼,權利是什麼?梁先生作出了正面的回答,「所謂權利,指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也。」(頁76)進而用比較的方法解構權利的本質,從切實的眼光透視給我們權利必須結合「法律之力」才能保護「特定的利益」,絕非引用自然法上的權利抑或應然上的權利。解構的目的是進行組合,於是闡釋了民法中權利最重要的兩大權利,「物權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權利。其中『支配其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即所謂的特定利益,而『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即法律上之力。再如,債權為請求特定認為特定行為之權利。其中『特定人為特定行為』,即特定利益,而『請求』及法律上之力。各種權利,莫不如此。」(頁78)財產法就是從這兩大權利演繹開來,形成了物權法體系和債權法體系,他們與親屬繼承法一起構成了民法的體系。可以說,權利是民法的精髓,尤其是在現代社會,在市場經濟建設的今天,要堅持「以權利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的立法思想」。(頁46)在著述中,梁先生闡釋了民法的基本理念與基本原則,認為民法應倡導私法自治,強調當事人平等,在市場經濟中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則,允許當事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決定締結合同關系,為自己設定權利或對他人承擔義務,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然決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倡導民事生活的誠實信用,醇化社會道德、經濟道德,禁止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從而達到個人、社會、國家協調的發展。(頁46-53)游刃在這奇妙的花園中,使我們忘卻了民法、權利教科書式的概念,但卻把民法的精神、權利的精神銘記在心,園子中的芬芳、樓閣的美麗已經不可磨滅的印在每個讀者的腦海中。這時,又有誰會去不適時宜的宣揚民法、權利教科書似的概念,它們在你的心中,在每個讀過這本著作的人們的心中就足夠了。
然而佈道者並沒就此嘎然而止,或循序善誘或醍醐灌頂。我們初拿這本書都會有天生的愛好,區區的三百二十頁,只要花些許時間就能走過一遍。這未嘗不是佈道者的良苦用心,他不希望用資料的堆砌來換得別人送來的博學多識,更希望的是每個人都能體會、理解、最後產生動力去自我更新。因此這本著述成為了經典,經典是因為字字珠璣。這是毫不誇張的,梁先生每拋出一種觀點或一段說理都背後都蘊含著大量的理論支持。比如在談到誠實信用時先生著有《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4]一文,在談到近現代民法時先生有《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二十世紀民法回顧》[5]一文,在談到物、物權行為及區分原則、取得實效時先生有《制定中國物權法的若干問題》[6]和《物權法的立法思考》[7]兩文,同時還有合著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8],在談到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及所採用的體系時有《當前關於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9]、《制定民法典的設想》[10]等文。在本著最後一章談到民法的解釋時已著有《民法解釋學》[11]。同時梁先生不遺餘力的擔任《民商法論叢》的主編,《法學研究》雜志主編,潛心著述了《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12]、《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一二卷[13]、《中國物權法研究(上、下)》[14](合著)。而這些學術活動及論著使得梁先生的這本《民法總論》得以提升和概括,每一句話與都是經過充分的學術論證和討論的結果,每一部分都考慮到當代最先進的民法學成果。就像宋玉在《登徒子好色賦》中描述東家之子的相貌時說的,「增之一分則太長,減之一分則太短」,梁先生此著篇章恰當好處,文字經典,不可不謂「一字千金」。
佈道繼續著。梁先生在此著中專設一節談民法學及其學習方法[15],這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對於初學者來說,猶如大海里的燈塔,指引航行的方向。這便是著者與讀者最為貼近的交流,這便是佈道者與受道者深情的對話。梁先生把民法學的內容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學者對民法規則(民法立法、習慣、判例)進行整理並依一定的邏輯順序所構成的體系。」學習這部分「我們可以了解什麼是民法,民法的性質、人物、作用,特別是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體系」,第二部分是,「關於解釋適用民法的方法和規則的理論,叫做方法論」,「無論是從是民法教學和理論研究的學者,或者是從民法裁判和訴訟實務的法官、律師,其民法素養和民法實務能力的高低,載具有了比較扎實的民法知識基礎上,關鍵就看他(她)是否熟練掌握了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規則和理論,亦即看他(她)是否掌握了現代民法方法論」,第三部分是,「學者運用民法方法針對假設的或者實有的案例,所提出的具體解釋意見」。這三部分分別被稱作法源論、方法論、解釋論。在梁先生受讀者以「魚」時,又授給讀者以「漁」,已經超越了佈道。他提倡交替採用 「從抽象到具體、從一般到特殊的學習方法」和「從具體到抽象、從特殊到一般的學習方法」,「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結構和整個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體系,須采第一種學習方法,精讀一、二中較好的法學教材或者體系書。在此基礎上再採用第二種方法,閱讀一些民法實例演習著作」,「然後再讀一些具有較高學術水準的專題研究著作和專題研究論文」,「並且,在具有比較扎實的民法知識的基礎上,應閱讀民法方法論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論文」。這已經超脫了教材和論述,我們讀到的是作為中國民法大家對後來者的諄諄教導,甚至他在你的耳邊告訴你,在學習時要注意「循序漸進」、「學而時習之」。我們更讀到的是作為學者的那種使命感,要讓讀者真正領會它的精神,真正在讀書,用心良苦。
這一讀,如春暖花開,又如醍醐灌頂。摩西帶著它的子民穿越了神的恩典,把追來的敵兵留在合攏的滔滔海水之中,走出了埃及。民法是什麼?權利是什麼?這無須去解釋了。讀者眼前是無窮的希望,他們已經走出了對民法無知的沙漠。
二、善待理性、自由和權利
中國的民法體系與德國式的體系有著不可割捨的淵源。從清末以來中國公布的民法典均為德國式的,或由於學習日本,而日本又仿效德國,或由於新中國成立後學習蘇聯,而蘇聯又參照德國法典。在德國,他們崇尚結構主義、理性主義,相信通過嚴密的邏輯推導便會得出正確的東西。然而理性並不是絕對的、完全可信的,人類社會的很多事情並不能夠用理性說得清。民法最極端的形式是它假設了兩個前提:它假設每一個人都是合理的利己主義者,既合理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它假設每一個人都是理性的利己主義者,即每個人對個人的利益進行最佳的判斷。然而這也導致了一些正確觀點的忽視,比如馬克思•韋伯認為的市場社會中的合同自由已經造成生活中的強制性程式化的增加,在不可避免的完全冷酷的形式中,必須融入到市場斗爭的純經濟「規律」之中;凱爾森認為的,「保持這種觀念是正確的,即法律主體作為主觀權利的載體而存在,換言之,主觀權利應為私人所有權,其系客觀的即實證的、經由人類創造並可變更的權利,此中存在應是一個先驗范疇、應是一項制度,在該項制度中,法律制度的內容具有不可逾越的框架」。[16]誠如現代民法要求的修正那樣,完全的依賴人類理性塑造成的民法已經不能滿足現代經濟、社會生活的要求。抽象出來的人格讓位於具體的人格,「其典型的例子,是在勞動法上形成了勞動者的具體人格,由僱傭契約的主體成為服從團體法理的勞動法的主體」、「為了阻止大企業壟斷的弊害,經濟法和反壟斷法,成為著眼於企業的規模、業種的獨立的法域。此外,在消費者保護法及環境保護法上,消費者和公害的受害者,成為獨特的法人格類型。」因此,似乎應當善待理性。不要賦予「理性」太大的使命,使得「理性」不堪重負。
論著中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可以說明梁先生是要求人們善待理性的,那就是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無因行為與有因行為的闡述。物權行為一直被德國的民法學界稱之為一個創舉,這是純粹理論抽象的產物,它可以很好的對應債權法和物權法的劃分,對法律行為的概念進行了很大的支撐。並且把意思表示分析得淋漓盡致,用公示代替表示行為,這完全是嚴密邏輯的推導。然而梁先生並沒有完全繼受這種理性,提出了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區分的原則,對「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一體把握,將處分行為納入債權合同,將物權變動作為債權合同直接發生的效力。」(頁183)我們姑且不問物權行為這一目前討論十分熱烈且又不能定論的理論能否寫進我們的民法典,我們也姑且不論物權行為到底能給我們的經濟生活帶來什麼,單是從善待理性的角度出發,物權行為在中國是否有適用的餘地、是否符合中國人民的法感情、是否有替代的原則加以彌補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缺失。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也是這本專著提出的問題。不可置否,梁先生雖然不承認物權行為應採納與國家立法之中,但是他沒有放棄私法自治的理念,「在私法自治范圍內,法律對於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即以其意思爾夫與法律效果;以其表示而賦予拘束力;以其意思表示之內容,遂成為規律當事人行為之規范。」(頁176) 這給物權行為成立創造了空間,並沒有完全的否認它,僅僅是拋磚引玉,更多的是留給讀者廣闊的空間去加以思考,留給後來人去填補。
這本著作里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例子可以說明這一點,就是用專節來講法律行為的解釋。「法律行為的解釋亦即意思表示的解釋,即對於意思表示內容含義所作解釋」,(頁211)然而「人們傾向於話語制度觀點。依據此種觀點:話語處在宗教的、政治的、經濟的、法學的基礎在登記的關系之中。根據話語理論,不受控制的交互行為作為一種機會,其保障的是那些在合同談判中甚至在法庭上亦可展開的內容。」[17]有時候語言決定了行為的後果,很多時候不是個人的理性就能夠達到這樣的效果或者說一個人的理性想要達到的結果卻因為語言的歪曲、對方的誤解、傳輸的失誤而大相徑庭。比如,一個北方人在福建買地瓜(在北方一般指紅薯),然而福建人卻給了他一個馬鈴薯(因為馬鈴薯在福建許多地方稱作地瓜),顯然這是雙方當事人理性不能夠達到結果,因為向各地方的語言存在很大的差異,進而導致這樣的結果;再如,傳說三國的諸葛亮為了祭瀘水的鬼神,又不想勞民傷財,於是創造了滿頭(即用麵包住肉餡做成頭的形狀)祭奠,最後平息了瀘水洶濤。但是,按照很多北方的語言文化,饅頭是指那種實心的沒有餡的麵食,然而至今那方很多城市仍沿用諸葛氏的那個定義,結果避免不了誤解。此著繼續闡述,「解釋法律行為之目的,在探求當事人於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意。惟需注意,此所謂當事人之真意,非指當事人內心之效果意思,而是指表示上的意思表示。……在解釋方法上一方面規定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另一方面又規定不可拘泥於所使用之詞句。」(頁211)這是很有必要的,很多情況下由於語言的問題使得理性受到限制,而法律確切說是人們對理性認知決不能達到絕對真實的境界,於是就要設定義中規則,這就是對人們理性所謂的法律行為進行一定的解釋,最終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效果。於是應該按照這樣的方法來善待人們的理性,解釋法律行為。首先需要文義解釋,即通過對法律行為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含義的解釋,以探求法律行為所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然後是整體解釋,指對合同各個條款作相互解釋,以確定各個條款在整個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確意思。還不行的話,目的解釋就浮出了水面,如果法律行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個條款可能作兩種解釋時,應採取最適合於法律行為目的的解釋。還有習慣解釋,即法律行為如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有疑義時,應參照當事人的習慣解釋;公平解釋,以法律行為所使用文字詞句,有兩種不同的含義時,若是無償法律行為,應按對債務人義務較輕的含義解釋,反之若是有償法律行為,則應按對雙方均較公平的含義解釋。如是格式條款應按對決定條款一方不利的含義解釋;誠信解釋,解釋法律行為時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頁212-216)按照這樣的方法進行了下去,也許或者是一定沒有窮盡絕對的真意,無法完全依靠理性,那麼,法律只能做到這些了,法學要求我們做到這些就足夠了。從另一個角度說,我們承認不可絕對探知法律行為的真意,但是我們卻可以用科學的方法或者法學認可的方法(如上面法律行為解釋的方法)來最大限度的達到或者達到法律認可、當事人心服口服的程度,這完全是對理性的善待,這決不同於空喊尊重理性卻不去探知它。
我們經常在生活中把自由和權利「混為一談」,就是在法學中的自由和權利兩個概念也往往交織在一起,「可以把權利理解為自由,即法律允許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護的自由,每一個真正的權利就是一種自由;包括權利主體的意志自由和行動自由,主體在行使權利是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體做或不做一定行為不受他人的強使。」[18]德國羅馬法學者溫特夏德認為,權利的本質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即權利為個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動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圍。可以看出,即使在法學專家看來,這種權利和自由都是分不開的。根據哈耶克的觀點,自由是「價值」上的東西。[19]而權利從某種意義上是現實的被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利益,這種利益具有自由的屬性。
我們從梁先生這本專著中可以見微知著地看出,真正理解民法是需要樹立善待自由與善待權利的理念。首先,現代民法的發展出現了合同自由的限制和所有權絕對的限制。自由競爭,為近代社會之活力源泉,但也帶來社會的許多弊害。所謂「私法的公法化」,即為了防止和糾正這些弊害而對交易進行公法的規制,造成了契約制度衰退的印象。而對土地所有權的公法規制,即對某些生活物資的統制,使所有權具有社會性。即所謂所有權附有義務。禁止權利濫用的法理之發達,也突顯出所有權的社會性。(頁5)而在闡釋合同自由原則是立於平等原則之後的第二個原則,可謂平等是民法中的最高原則,而合同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自由,並非不受限制的自由,不允許濫用合同自由以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頁50)善待自由和權利要求每個人決不能放縱自由和權利的行使,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因而這三個原則成為了民法中具有裁判性的原則,這類原則不僅表明了憲法的態度,如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同時,它還告訴人們自由和權利是有一定限度的而非恣意妄為的。沒有絕對的權利和自由,只有遵守這些原則的自由和權利才是真正的自由和權利,才是民法得以倡導和維護的自由和權利,否則必會得到放縱的代價(自己責任、過錯責任就從此來)。同時這種善待的自由和權利將成為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當時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作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故設公序良俗原則,以彌補禁止性規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則,性質上為授權型規定。目的在於,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法院可直接依據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頁229)而誠實信用具有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義務的功能,同時還具有「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的功能;解釋和補充法律的功能」。如果適用誠信原則,與適用判例,得出相反的結論,則應適用誠信原則,而不適用判例。此種情形,應依法定程序變更原有的判例。(頁293-295)權力禁止濫用原則具有這樣的功能:第一,作為侵權行為的判斷基準,第二,使民事權力的范圍明確化,第三,據以縮小民事權利的范圍,第四,強制調停權利人與他人的利益沖突。權利濫用之效果,以承認權利存在而否認其行使為原則,而以權利喪失為例外。[20]
在此著中,有一個例子可以形象地說明,要善待自由和權利,否則將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權利,將受到民法否定性的評價。在介紹目前炙手可熱的名譽權時,論著提到創作自由與名譽侵害的問題,認為「作家的創作自由和人民的人格權均受法律保護。法律也不僅指作家以社會生活中的真人真事作為創作素材,甚至不禁止所謂紀實小說,但法律要求作家在將這些真人真事寫入小說時,應盡合理的主意義務以盡可能地避免給所涉及的人的名譽、隱私等人格權益造成損害。……保護人民的人格權不受損害,不僅是作者在行使創作自由時應負的義務,也是出版社在行使出版自由時應負的義務,」否則,承擔侵權的責任。[21]「我以這樣的角度討論和主張言論自由,並非完全免除了言論者的責任;相反,這種分析恰恰提出了文學藝術、新聞報道以及其他有權有勢的知識界和職業界人士(包括本文作者)在行使言論自由權時更應當注意職業的道德自律。……他們必須理解到,社會之所以將初始權利配置給了他們,並不是由於他們個人有什麼天然的優越,而是社會為了避免一種更大的傷害;他們應珍惜這種自由和理解自身的責任,應當格外注重職業道德和道德自律,這並不是要限制他們的權利,而恰恰是為了更好地行使這種自由權。」[22]
這一讀,為讀者懵懂的眼睛照亮了畫面的色彩。開始了摩拳擦掌,躍躍欲試,煥發出無窮的興趣,才發現原來看到的條條框框的概念以及自認為公理性的東西都應該加以懷疑,我們應該重新審視理性,善待自由和權利,退一步真的是豁然開朗、海闊天空。
三、為權利而斗爭便是為法律而斗爭(代結語)
我國古代著名的理學家張載曾說過:「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這句話一直被人們廣為引用的並經常作為知識分子的座右銘,喊出了知識分子的豪情壯語,體現了「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精神。德國的大哲學家費希特還在耶拿大學對學者的使命做了專門演講,並著有曠世之名著《論學者的使命》,他提出,「就學者的使命來說,學者就是人類的教師」,學者「應當成為他的時代道德最好的人,他應當代表他的時代可能達到的道德發展的最高水平」。梁先生就是這樣要求自己的,他堅信「為權利而斗爭就是為法律而斗爭」,在論著中他借用了耶林這一「名言」並論述了如何為權利而斗爭,借他人之語來抒發自我的感情。「無論是個人的權利,民族的權利,或一切權利,無論是私法,公法或國際法,都需要用斗爭去抵抗對權力的侵害,都需要用斗爭去使紙上的法變成獲的法、具有生命的法。」(頁89)張載似乎柔和一些,作為末儒僅僅是一種內心獨白。而費希特似乎更直白一些,「學者影響著社會,而社會是基於自由概念的。社會及其每個成員都是自由的。學者只能用道德手段影響社會。學者不會受到誘惑,用強制手段,用體力去迫使人們接受他的信念……社會的每一個體都應當根據自由選擇,根據他認為最充足的信念去行動。他在自己的每一個行動中都應當把自己當作目標,也應當被社會的每個成員當作這樣的目標。誰受到欺騙,誰就是被當作單純的手段。」 [23]梁先生卻選擇了「斗爭」,他以這樣的方式進行著學者的使命,他告訴人們「為權利而斗爭,這是權力這對自己的義務……權利主張,是人的精神的存在條件!不敢於主張權利,等於自貶其人格!權利的完全放棄,等於精神的自殺!」「為權利而斗爭,也是權利者對社會的義務。……他已不再是為一己之利而斗爭,而是為法律的實現而斗爭!為法律的生命而斗爭!為國家的法律秩序而斗爭!」梁先生語重心長有道出「目前中國正處在立法高峰時期,在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規的同時,充分重視人民發感情與法意思的培育,充分重視法律的實現問題,無疑具有格外重大的意義!切切不可以紙上的法律之完善為追求目標!」(頁89-90)
這個不知道是第幾版的

⑺ 中國民法體系是怎樣的

民法包含哪些法律_ : 《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還有相關司法解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也可是歸屬於國際私法,但是也屬於民法部門 不清楚,可追問,望採納...

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這句話對嗎?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物權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國民商法部門中起中樞作用.這_ : 您好,這句說是不完全正確的,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是正確的,民事法律是包括民事基本法以及一般民事法律,基本法是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訂的法律,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_ :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 拓展資料:一、民法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

民法包括哪些?_ : 一、法學理論上的體系(一)小民法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親屬(婚姻、繼承).(二)大民法小民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如果算上商法部分,還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二、立法體系總則:民法通則物權:物權法債權:合同法、侵權責任法親屬:婚姻法、繼承法知產: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其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海商法、擔保法,等等.

【萬民法出現在那個國家?什麼時期?都包括哪些法律?】 : 萬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繼公民法之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羅馬司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和異邦人之間以及異邦人和異邦人之...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 1、民法,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收養法、繼承法等.2、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等.

民法系統包括哪些法律?_ : 我國常見的法律分類主要是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訴訟法.只要排除刑事法(涉及定罪量刑的法律)、行政法(俗話民告官的法律)、訴訟法(告訴您打官司應該怎麼做、按照什麼程序進行的法律)之外的,基本上都可以歸類為民事法.經濟法、商法都是從民法分出來的,也屬於民法的范疇.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 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范疇.但對於我國經歷1978年改革開放發展起來的「經濟法」,歷來有爭議,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目前全國人大的主流意見是屬於「經濟法」,但按照德國、法國、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它們也屬於大民法的范疇.

民法包括哪些法_ : 主要有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婚姻法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釋

我國的民法包括哪些法律,商法包括哪些法律,經濟法包括哪些法律?_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等.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等.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經濟法主要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證券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規、環保法等.

⑻ 如何構建我國的民法體系

構建我國的民法體系,需要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認清民法典制定的目標。

民事立法的混亂會導致民事司法實踐的標准不統一,使民法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消弭立法上的混亂,填補立法空白。這正是民法典的優越性所在。當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統一的立法體系。

在接下來的立法工作中,我國民法的體系化要圍繞民法典制定而進行。制定民法典應適合我國國情、體現時代要求,更好地促進我國的民事立法以及民事司法的完善,保障與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二、加強民法理念研究。

民法的體系化是對民法典的體系、編纂技術、所採用的指導思想、法律原則甚至法律適用的總結。民法典不能涵蓋所有的民事生活,而不斷發展的民事法律關系也需要不斷進行規范調整。

因此,民法典的制定不單純是為立法而立法,而是為了調整民事生活。為了使民法更好地體系化,制定出合乎需要的民法典,應加強對民法典編章結構、立法技術、法律概念以及司法技術等方面的研究。

三、正確區分法典編纂與法典匯編的關系。

制定民法典,有匯編式與編纂式兩種法典方案。就我國而言,編纂式法典具有一些匯編式法典不具備的優點。編纂式法典具有緊密的體系,能夠克服體系的漏洞,有利於制度之間的協調,更能彰顯民法典的形式理性,體現民法典的價值。

而法典編纂存在的缺陷,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案來彌補。當前比較可行的方式是,在我國《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制定之後,應緊接著進行人格權法以及債法總則的制定。在此基礎上,對這些法律進行全面體系化,從而編纂出我們時代的民法典。

(8)中國債法總論體系擴展閱讀:

探究民法的體系化,根本目的在於形成一個法典化的完備體系,從而在該體系的支撐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邏輯性與系統性的民法典。我國民法的體系化,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及實施具有重大意義。

民法體系化是制定民法典的內在要求。民法典就是以體系性以及由之決定的邏輯性為重要特徵的,體系是民法典的生命。民法的體系化可以將涉及民眾生活的私法關系在既定原則的指導下進行通盤規劃,從而確立起民法典的支柱與骨架,發揮其預先規劃、提綱挈領的作用。

民法體系化是制定民法典的保障。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確立民法體系,有助於消除現行民事法律法規中的沖突,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有機的整體,從而實現我國民事法律的統一,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規范體系。

民法體系化有助於民法規范的遵守與適用。民法的體系化,就是將市民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規則抽象出來,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從而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適用民法提供便利。體系化有助於通過保證民事法律規范的穩定性,最終實現社會生活關系的穩定和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可預期性。

⑼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⑽ 如何構建我國的民法體系(請簡短回答要點)

構建民法體系的方法:

1、第一,增強民法學研究的本土性。

民法雖然具有相當的普適性特徵,但其本質上仍根植於不同國家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文化傳統。因此,民法學研究不可避免的具有相當強的本土性,這尤其表現於民事主體、物權、人格權、婚姻和繼承等制度。由此,民法學內容和體系的構建也一定要從本國的國情和實際需要出發,立足於中國的現實,著眼於解決實際需要。

2、第二,提升民商法學研究的國際性。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們的民商法學研究必須具有國際視野。一方面,我們要廣泛借鑒國際上兩大法系的先進經驗,服務於中國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我們要有廣闊的視野,開放的胸襟,不能成為「井底之蛙」,我們要從國際視野的角度來把握民商法學的發展趨勢。此外,我們還應當加強與國外民法學者的對話和合作,未來中國民商法學應走向世界,在國際舞台上爭奪話語權,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為世界范圍內民商法學的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

3、 第三,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樣性。

過去我們的研究方法比較偏重於法律本身的解釋,過多依賴邏輯解釋方法,導致在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方面存在某些缺陷。發現問題是解決問題的前提,唯有發現真實存在的問題,才能發展出真正有用的學問。為此,我們應當提倡在未來的民商法學研究中加強實證研究,廣泛的運用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例如鼓勵多開展實地調查,抽樣分析等,致力於把握法律在社會現實中的實際運行狀況和社會效果,發現從「紙上的法」向「行動中的法」轉化的規律,揭示各種利益沖突和糾紛的解決機制及社會正義的實現途徑。

此外,我們應當注重民商法學與其他法學學科以及法學以外的其他的人文社科之間的有效溝通和交流,避免形成「隔行如隔山」的學科封閉和知識割裂。法學學科的發展還必須加強法學內部各學科的知識融合,加強法學學科與其他學科的知識融合,唯有如此,法學才能形成知識有機關聯的學科體系,才能真正融入整個社會科學知識系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