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創業嗎
為了響應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精神,激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激情活力創造力,促進人才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的政策和制度環境,國家放開了政策,現在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和企業進行合作,也可進行自主創業辦企業了。
主要的形式分為三種:
是直接由事業單位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去掛職或者是參與項目活動,這期間可以就一些技術項目等進行權益分配,同時還可繼續參與原單位的職級晉升、崗位培訓、考核、項目申報等,合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原單位還會有競聘的傾斜。
是兼職工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的企業進行兼職,簽訂合同明確權益分配,公職人員這么光明正大的開辟第二副業,之前真是聞所未聞,當然了,前提是你要做好本職工作喲。
離崗創新創業,創業期間社保等人事關系依然保留在原單位,退休工傷等等保障依然享有,同時,還可執行原單位的職級晉升、培訓考核等工作,創業期間業績突出的還會受到表彰,免除你的後顧之憂。
三種形式任何一種期間,如果你想解除與原單位聘用合同的,都可以解除。創業期間遇到困難的單位也會提供幫助,人性化的政府,為我們操碎了心,這樣的單位,你不想來嗎? 當前山東部分地市已經報名結束,但是還有很多地市比如濰坊、棗庄、日照等招錄工作還沒開始,我們還有機會加入到這個人性化的部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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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形式有什麼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務資產和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分以下幾種: 按投資權益屬性分債權性投資(如債券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如股票投資等); 按投資期限分短期投資(一年以內)和長期投資(一年以上); 按出資形式分貨幣資金出資、實物資產出資和無形資產出資。
⑶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怎麼處理
1、首先,判斷所在的事業單位是否屬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屬於,按照公務員法要求不得經商,如果不屬於,進入第二步;
2、是否是黨員?並且在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以上職位? 如果都是,不得經商;如果有一項不是,進入第三步。
3、核查所在單位對員工經商有無內部限制規定。有,辭職or放棄經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理論上是不可以的,不過只要沒人舉報,也不會有人去查你,大不了你說是家人經營的就是了,你懂的。不可以。 掛別人的名字可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在編和非在編兩種,在編的人員不能經商,否則會受到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通過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考核合格進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均屬於國家在編的公職人員。根據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經商。
⑷ 公務員私自在外投資是否合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紀律第三十一條: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之第十三款: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所以公務員私自在外投資是不合法的。
可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第七章紀律第三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和第三十三條(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給與相應的處分。
⑸ 在職教師可以在外開店做生意嗎
在職在編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不允許從事第二職業,如果做開店生意,店面營業執照和法人只能以家屬的名義申請,教師業余時間可以幫忙打理下,但也不能佔用工作時間,更不能因生意影響甚至耽誤正常教學。
⑹ 國企在職員工可以在別的企業投資做股東嗎
國企在職員工可以在別的企業投資做股東。只要不是公務員就可以。
股東在公司的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股東作為投資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推動經濟的發展效果。促進資金的橫向融通和經濟的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6)在編在外投資擴展閱讀:
股東有以下幾類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
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⑺ 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可以開辦企業或對外投資嗎
是否可以開公司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於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
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北京市的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使只是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或者在其單位投資或者出資的企業中兼職,也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取酬方面的其他具體問題,可以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⑻ 我老公是鄉鎮公務員,我是在編教師,投資入股行嗎違法嗎
公務員不得參股和兼職,這是新規定,雖然鄉鎮公務員基本沒有尋租的可能性,但是目前形勢下還是盡量規避吧。教師沒有限制這種限制,如果確保資金安全,可以你的身份入股。
⑼ 警察在任職期間還能在另外投資算是違法嗎
投資是自由的,只要投資的錢,來源合法,投資的生意正當,他就是合法的!中國沒有法律規定公務員不能做生意!
⑽ 在編教師 國家公職人員 可以在外面開公司么法人即為自己本人,自己經營管理公司。
在編教師和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外開公司。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10)在編在外投資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