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詢問1:技術入股,股份比例是否應該隨後續出資方繼續投資而被稀釋;
你合作的初衷是什麼?是希望用他的技術迅速盈利?還是說他的技術具有不可替代性,希望大家一起合作將這個事業做大?
不管是何種目的,在合作初始作為出資方肯定是會考慮一個回款周期的問題的,既是多久我能收回成本。在提問中,沒有提過你們所處的行業,各自所佔的分成比例,以及每年利潤的分配方式,是賺多少分多少?還是每年會留一定比例的利潤用於企業發展?所以,我只能以一個大概的情況來做分析,希望對提問者能有所幫助。
一,在合作初始,出資方需明確談到回款問題,那麼在技術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利潤分配以回收成本為主,技術方在初期需犧牲部分利潤分配;
二,如果成本回收不在合作初期洽談范圍的話,那麼出資方就需綜合分析自己的股份比例,行業的盈利狀況以及技術方的重要性了,出資方經過分析後,覺得可行性大的話才會決定合作,不然合作會自然破滅。
其實,提問者所說的情況在技術和資本的合作中是很常見的,一般情況下技術方都會和出資方談優先讓出資方收回投資成本,這個常見與傳統行業里。當然,做長線的風險投資除外,時間越長資方的利益會越大,同時風險也會越大,這個在互聯網行業里是相當常見的方式。
具體哪種操作方式最適合,那還是要看提問者所處的具體狀況了。。。
⑵ 我們是五個股東公司,各佔20%,我已投資200萬,目前還要繼續投資,但我現在不想再投如何改股
這個你可以和他們先商量好,都同意的話,200萬/總投入的資金,這樣就是你的占股了
⑶ 開公司,投資占股份和合夥人占股份有什麼區別嗎
你的技術和後期管理,可以以技術的形式入股,他借錢給你20w
讓你占據百分之20的股份,是不合理的,他只是用錢賺錢,你用技術和管理賺錢,權重和重要性不比錢的作用差
,所以直接就要百分之30的股份是正常的,而不是您出技術和管理,還再出資
他假如堅持按照你上述說的玩,就不需要和他玩了,他太聰明了,你占不到什麼好處的!雖然說後續運作是你一個人處理,但是還是要處處受制於人,就沒有必要了!
⑷ 長期股權投資包括對子公司的投資,持股比例要佔50%以上,那可不可以正好等於50%,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謝
可以,沒有明文規定。
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子公司。通常,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上的表決權資本,或雖然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50%或以下的表決權資本,但具有實質控制權時,也說明投資企業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實質控制權,可以通過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況判定: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投資企業有權控制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這種情況是指雖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或以下表決權資本,但根據章程、協議等有權任免董事會的董事,以達到實質上控制的目的。
(4)公司後續投資占股擴展閱讀:
1、重大影響
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聯營企業。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2、無控制
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下的表決權資本,同時不存在其他實施重大影響的途徑。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或以上的表決權資本,但實質上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
⑸ 請問我的公司擴大經營,投資方佔百分之六十股份,我繼續任法人代表,這樣的問題怎麼處理
我感覺你應該至少佔全部股份的51%,不然感覺以後會被動的,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減少的投資來削弱投資方的股份,有人願意出資,當然是美事,不過也要謹慎對待,長遠考慮…
⑹ 朋友要入股我的公司佔40%股,我佔60%,請問如何計算他需要出資多少
這個得看你公司的價值了,畢竟公司大小不同,如果是小公司,比如才差不多價值10萬,那他入股佔百分之四十的話,那就需要出資4萬
⑺ 公司投資十五萬,後期有人入股五萬占股百分之十盈虧怎麼算
根據公司法,股東盈虧分紅不是按投入的資金多少來分,而是按股份的百分比來分。所以後期入股的人期末也只能按10%分紅。
⑻ 共同投資佔了股份的,但是後續沒有繼續投資了,這個以前投的錢能拿回來嗎
具體看投資協議
⑼ 現在有家新公司A,讓我占股10%.投資350萬.我是用我自己公司B入股好還是個人入股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投資身份選擇范疇。
1、同樣的問題,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選擇,不同的看法。因為每個人關注的方向、因素不同。
2、投資一家境內有限公司,投資主體是選擇自然人個人、還是選擇自然人擁有的有限公司??這個需要甄別來看:
(1)如果自然人擁有的有限公司屬於自然人一人或者是近親屬、利害關系人、利益相關人員,一般來說,還是應當選擇公司;
(2)如果自然人擁有的公司屬於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那就沒有什麼可選擇的了,只能選擇個人作為投資主體。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