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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分立投資交稅

發布時間: 2021-05-25 07:24:52

❶ 個人投資公司項目,分配利潤時怎麼交稅

自然人股東取得利潤分配按「股息、紅利、利息」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

❷ 長期股權投資分的利潤要交稅嗎

需要繳稅,股權投資是一種利潤較高的投資手段,因此很多人和企業都比較喜歡通過長期股權投資的 方式獲取利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股權投資的時候是需要繳納一定得稅金的,這是國家明確規定的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只有在特殊的條件下才可以減少繳納。
一、長期股權投資交稅方式
個人股權轉讓納稅是現在市場經濟中常見的經濟行為,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納稅往往成為很多股東關心的問題,因為很多股權涉及的金額往往比較大,交易設計不好,會多繳納很多稅。股權屬於財產權一種,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股權轉讓應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稅率是20%。
根據國稅函【2007】第2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股權轉讓的所得額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對於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後,根據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債務後,再對每個股東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東承擔的債務不包括應付未付股東的利潤(下同)。
對於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後,根據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
個人股權轉讓

納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數額,其計算公式為:
股權轉讓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
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稅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長期股權投資免稅政策
長期股權投資怎麼交稅的問題通過上述的講解想必大家都已經知道了。由於國家的有關規定,只有較少一部分的股權轉讓情形可以是使用免稅政策,因此大部分的長期股權投資都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是個人所得稅以及印花稅的。在必須交稅的情況下我們應該選擇盡快的繳納相關的稅款,以免需要繳納滯納金。

❸ 企業分立後怎麼繳稅

一、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企業分立不屬於該征稅范圍,其實質是被分立企業股東將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轉移至另一家企業,有別於被分立企業將該公司資產(存貨、固定資產)轉讓給另一家企業的應征增值稅行為,因此,企業分立不應徵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另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二、 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企業分立不屬於該征稅范圍,其實質是被分立企業股東將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轉移至另一家企業,有別於被分立企業將該公司資產(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物)轉讓給另一家企業的應征營業稅行為,因此,企業分立不應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6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三、 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分立活動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性性稅務處理
1、企業分立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例如,某企業A准備分立為A和B,也就是存續分立方式(不滿足特殊稅務處理條件分立),此時,稅務處理如下:
A企業分立出去的資產比如土地、固定資產、存貨、投資等,均需要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B企業取得這些資產計稅基礎也按公允價值確認;
A企業的股東取得B企業的股權或其他非股權支付額,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再投資處理(實際上,在我國企業分回利潤可以免稅);
A和B企業的虧損不得互相結轉彌補。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分立,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應按照財稅60號文件規定進行清算。被分立企業在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一)企業分立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三)企業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分立,分立企業涉及享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就企業整體(即全部生產經營所得)享受的稅收優惠過渡政策尚未期滿的,僅就存續企業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按照財稅59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執行;注銷的被分立企業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不再由存續企業承繼;分立而新設的企業不得再承繼或重新享受上述優惠。分立各方企業按照《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和稅收優惠過渡政策中就企業有關生產經營項目的所得享受的稅收優惠承繼問題,按照《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執行。
2、企業分立的特性性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09)59號的規定,如果分立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則可以使用特殊稅務處理:(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企業分立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分立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3)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分立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4)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特殊稅務處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發生分立,應准備以下資料:
(一)當事方企業分立的總體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應包括企業分立的商業目的;
(二)企業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被分立企業的凈資產、各單項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等相關資料;
(四)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分立後企業各股東取得股權支付比例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五)工商部門認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業股東股權比例證明材料;分立後,分立和被分立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業分立業務賬務處理復印件;

❹ 新舊所得稅法關於股權投資與合並分立的稅務處理

三、售後回購的會計與稅法差異

售後回購,是指企業在銷售資產的同時又以合同的形式約定日後按一定價格重新購回該資產。

會計對於售後回購的通常處理為: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不應確認收入,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通知》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售後回購業務從本質上看是一項融資業務,且在形式上的銷售發生後,一般仍然保留對資產的控制權與管理權,因而不符合銷售確認的條件,在會計核算中不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購房回租」等經營活動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144號)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採用「購房回租」等形式,進行促銷經營活動(即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將商品房賣給購房者;同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在一定時期後,又將該商品房購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購房者均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即原來的稅收征管規定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都視同銷售,對雙方均予以徵收營業稅或增值稅,並不承認售後回購的融資行為,何況企業在銷售時還需要按照規定開具發票並收取價款,本身已構成計稅收入的實現。

在有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通知》採用了會計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但是這樣是否還應當遵循《增值稅暫行條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以及在「以票管稅」的情況下,企業按規定開具發票是否仍然可以不確認收入實際執行中肯定還有爭論,還需要與稅務機關具體溝通。

盡管如此,《通知》的發布也為眾多陷於資金緊張的企業帶來利好消息,利息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售後回購不失為一種好的融資方式。

四、提供勞務的營業收入確認

《通知》明確,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與營業稅的規定不盡相同,例如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劃分幾種具體情況:一是實行合同完成後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二是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三是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四是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在實踐中,開具發票結算價款繳納營業稅不一定就是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確認時間,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時間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也不一定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往往都是「以票定稅」、「以票管稅」將實際的稅收政策給簡單化了。

四、「買一贈一」銷售收入確認

❺ 投資類公司如何繳稅

投資公司一般經營范圍包括投資咨詢、信貸服務,屬於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或者代理業)的范疇,不屬於金融保險業,業務相對比較固定,主要稅種為營業稅,按稅務核定的辦法繳納。
1、主稅:按收入交5%的營業稅
2、附加稅費
1)、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的7%(縣鎮為5%、鄉為1%)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1%繳納;
3、按分配的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4、按利潤的25%繳納企業所得稅。
5、另外,還有房產稅(原值7折的1.2%)、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有車交車船稅等。
具體可以找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員結合一下。

❻ 公司分立要交稅嗎母公司向子公司轉移資產要交稅嗎

呂飛稅務律師回答:稅務籌劃好,股權設計好,不用交很多稅(增值稅與所得稅),否則稅很重。公司可能負擔不起。
理由:
1、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4、呂飛稅務律師提醒: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如果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那麼對不起,視同銷售,走公允價值,增值稅,所得稅,都來了,企業表示很受傷。哭死了。

❼ 房地產公司把其中一個項目分立子公司財務稅務怎麼處理

按你所說不像是設立子公司的程序,因為凡是實收資本都是要驗資的,你們好像沒有。其次,子公司不一定要有實收資本,沒有資本同樣可以設立,你說的「注冊資本是該項目」可能有誤。第三,我的感覺,你們可能是成立的項目部,如果是則是企業內部的事,只是內部核算要求分開,與對外業務沒有關系,對外業務還是以公司名義,對外也沒有兩張報表,當然如果是跨地區經營在操作上是有點區別的。因而,在財務與稅務上都是以原來的公司操作一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