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經濟法名詞解釋
1.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4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5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6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⑵ 經濟法名詞解釋或問答題
1.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指經營者為了競爭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行為。
2.企業的開辦指企業設立人為取得企業生產經營資格,依法定程序所實施的行為。
3.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 提供最新通過審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備人民法院核實該企業的法人地位是否存在,檢查證實其代理許可權(公民個人應出具其有效的個人身份證件);
二、 提供債權人詳細的名稱、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三、 債權申請權申報書,要寫清申報的債權的具體內容、性質、項目、要求、有無擔保;
四、 債權成立的相關證據、時間,是否超過規定的時效;
五、 宣告債務人破產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的人民法院制發的民事裁定書、通知書;
六、 債權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 債權人委託代理人簽發的委託書(在債權人不能親自前來的情況下);
八、 民事裁定書、通知書送達回證。主要用於法院確認送達的具體時間,查證債權人是否在規定的期間履行了申報債權的法律行為,確定逾期申報的法律責任。該回證應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時由人民法院提供給債權人。
4.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正當競爭是經營者採用正常的、積極的手段求得發展,是依法競爭。不平等競爭是經營者的外部條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平等競爭一般不是違法行為,
5.(一)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准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
照通常標准履行。
(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
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三)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
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 價格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
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准履行。
6.法本質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是事物的內在聯系。
⑶ 經濟法學中的名詞解釋
三、名詞解釋
1、中國經濟法P11
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的經濟法律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調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
2、經濟關系P7
是指在一定的生產方式的基礎上所產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各種關系的總稱。
3、經濟法律關系P25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參加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調活動中發生的,由經濟法、法規所確認和調整的,並且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存在和運行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相互統一的關系。
4、經濟職權P32
也稱經濟權力,也就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它們的領導人員、法定代表人等在組織管理經濟活動中所依法享有的與本身職務相連的一種特殊的經濟權利。
5、工業企業法P47
有關確立工業企業的法律地位,以及調整由工業企業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企業變更P49
企業組織結構上的調整(改組)和其他登記事項的變動。
7、集體所有制企業P74
是指生產資料為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商品經濟組織。
8、鄉鎮企業P83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
9、私營企業法P96
確認私營企業的法律地位,調整國家機關對私營企業的宏觀調控關系以及私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0、合夥企業P104
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個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11、個人獨資企業P113-114
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受到法律保護,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12、外商投資企業法P124
是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P126
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且按照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以及虧損的企業。
1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P127
是指調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P140
是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合作企業法,用書面合同規定權利和義務,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經濟組織。
16、外資企業P145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17、股份有限公司P157
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8、有限責任公司P157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9、國有獨資公司P169-170等
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並且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0、上市公司P175
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公司債券P177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2、可轉換債券P179
是上市公司發行的,可依照一定的條件轉換為股票的債券。
23、債權人會議P195
債權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而組成的一個行使債權、破產參與權和決議權的機構。
24、和解P196
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25、計劃法P206
計劃法是關於規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計劃管理體系中的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計劃編制、審批、執行、檢查和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計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6、指令性指標P208
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或者項目中需要由國家調撥、分配的部分和關繫到經濟全局的重大經濟活動,以法律形式下達的,必須執行的計劃指標。
27、指導性指標P208
國家為了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活動能夠,對除指令性指標以外的其他重要產品,項目和經濟活動所下達的,主要靠經濟手段保證其實施的計劃指標。
28、固定資產投資法P209
確認和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之間在實施固定資產投資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
29、固定資產投資關系P209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30、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撥款P212
建設項目的資金由財政部門以預算支出的方式撥付給建設單位無償使用。
31、財政P218
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參與部分社會產品的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分配關系。
32、財政法P218
調整財政分配和財政管理活動中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3、財政管理體制P220
劃分中央同地方各級政權之間以及國家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財政管理職權、財政收支范圍等內容的法律制度。
34、預算P221
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的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各部門、各單位一定期間的財政或者財務收支計劃。
35、預算管理職權P222
確定和支配國家預算的權利以及對於國家預算的編制、審查、批准、執行、調整、監督權利的總稱。
36、國債法P229
國家在借款和發行、使用、兌付、流通政府債券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7、財政轉移支付法P231
調整在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8、政府采購P237
政府為了維持政府正常運轉所需物品的采買與購置。
39、政府采購當事人P239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任何參與政府采購的人,它除了采購方和供應商之外,還包括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
40、國有資產P244
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資產以及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以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41、資產評估法P246
確定資產評估的組織管理、機構、人員、范圍、程序、方法以及調整資產評估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系統。
42、產權交易P250
交易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通過購買、出售、兼並、拍賣等方式,將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企業產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43、稅收徵收管理P290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依法納稅和進行稅務監督管理的總稱。
44、稅收P259
是以實現國家職能為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和特定行為所實施的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國家徵收行為,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45、法定增值額P263
是指一國政府根據各自的國情,政策的需要,就其增值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增值額。
46、出口退(免)稅制度P269
貨物報關出口銷售後,將其國內所繳納的稅收退還給貨物出口企業或者對出口企業給予免稅的一種制度。
47、中國金融法P307
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生活中因為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8、商業銀行P314
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49、中間業務P317
商業銀行不需要運用自有資金,只代替客戶承辦交付、收取和其他委託事項而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50、銀行業監督管理P320
也就是銀行業監管,是指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經營以及其他活動所進行的監督管理。
51、債券P330
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52、股票交易P331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准上市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動。
53、債券交易P332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公司所發行的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動。
54、內幕交易P334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活動。
55、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行為P335
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且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的行為。
56、價格法P347
與價格制定、運行和調控、監督檢查有關的各種關系。
57、政府指導價P350
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制定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58、價格體系P348
價格的種類和各種價格形式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總稱。
59、會計關系P360
國家在管理會計過程中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60、會計監督P366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會計手續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一種監督。
61、審計P370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政府及其各個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依照審計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全面審查,並將審計結果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62、審計關系P370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對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對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其他國家資產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63、自然資源法P381
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保護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4、土地所有權P383
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65、土地使用權P383
土地使用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對佔有的土地進行合理利用的權利。
66、森林法P387
調整人們在森林的管理、養護、營造、合理利用和林業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7、草原法P391
調整人們在草原資源的管理、保護、建設和合理開發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8、環境保護法P409
規定和調整人們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以及有關確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
69、「三同時」制度P411
它要求一切建設項目的防止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70、對外貿易P422
一國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等主體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貨物、技術和服務交換的一種經濟活動。
71、對外貿易法P424
調整對外貿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對外貿易管理關系和對外貿易合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2、對外貿易法律關系主體P427
依法參加對外貿易管理和合作活動,享有對外貿易權利,承擔對外貿易義務的當事人。
73、對外貿易經營者P429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74、對外貿易調查P435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有關事項予以查證的過程。
75、競爭法P449
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中調整市場競爭關系和市場競爭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
⑷ 經濟法主體的名詞解釋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⑸ 國際經濟法名詞解釋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涵義
一、狹義說: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
國際經濟法只是調整國家政府相互之間、國際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傳統的國際公法,主要用於調整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
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政治關系。國際經濟法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是適用於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持此類觀點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國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澤良雄以及法國的卡羅等人。
二、廣義說: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它是調整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交往的法律規范。調整的對象,不僅限於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它的內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國際公法單一門類或單一學科的局限,而擴及於或涉及到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以及各國的民商法、經濟法等。
⑹ 經濟法體系的名詞解釋
涉及經濟法體系的名詞很多,所以推薦以下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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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大學經濟法 名詞解釋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
⑻ 經濟法作業
一、單項選擇題
BDCDCBADBD
二多選三、名詞解釋
1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2.外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3.稅收抵免:稅收抵免是指答應納稅人從某種合乎獎勵規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以減輕其稅負。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企業來自國內外的所得一律匯總征稅,但答應抵扣該居民企業在國外已納的稅額,以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4限制數目的壟斷協議:限制數目的協議,是指由參與企業通過控制或限制相關市場上產銷的供給量,進而限制價格的協議。主要包括:限制產量協議;限制銷售量協議。
5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視治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廣義的產品質量法包括所有調整產品質量及產品責任關系的法律、法規。
四、簡答題
1.簡述國債的形式特徵
答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它是一種財政收人形式。國債作為國家取得財政收進的一種形式,與其他財政收進形式相比,有其明顯的形式特徵。
(1)自願性。所謂自願性,是指國債的發行或認購建立在認購者自願承購的基礎上。認購者買與不買,或購買多少,完全由認購者視其個人或單位情況自主決定。這一形式特徵使國債與其他財政收進形式明顯區別開來。
(2)有償性。所謂有償性,是指通過發行國債籌集的財政資金,政府必須作為債務而定期償還。除此之外,還要按事先規定的條件向認購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利息。
(3)靈活性。所謂靈活性,是指國債發行與否以及發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據財政資金的餘缺狀況靈活加以確定,而非通過法律形式預先規定。
2簡述《再生能源法》的適用范圍
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分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五、論述題
試述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與區別。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從廣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以競爭行為或者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同屬於競爭法范疇,二者有相似之處,在推動和保護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為補充。
首先,一個國家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其條件條件是這個國家的經濟生活中存在著自由競爭,假如沒有自由競爭,經營者就不存在自由訂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會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打破壟斷和引進競爭是國家頒布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條件,可以說,反壟斷法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壟斷法的實施也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合和補充。假如一個國家只是反壟斷,而不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企業就可能會濫用它們的自由競爭權利,隨意侵犯其他企業的正當權益,或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對限制競爭和反對不正當競爭是同等重要的任務,市場經濟既然會同時出現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會成為一對雙胞胎,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都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僅互為條件,很多情況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本錢的價格銷售商品。"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反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公道的條件。"這些行為之所以被視為不正當競爭,是由於它們具有不公道性,即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來說顯得不公平,另一方面,這些行為假如真正達到損害市場競爭的程度,行為人一般都佔有市場支配地位,這些行為從而也可被視為限制競爭的行為或者壟斷行為,受反壟斷法的制約。我國台灣1999年修訂後的《公平交易法》第18條(轉售價格協議)和第19條(拒盡交易行為和歧視行為)也是出於這樣的考慮,即這些行為在該法中固然被視為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但它們同時也應被視為壟斷行為。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主要區別
從各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反壟斷立法規制的行為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反壟斷法主要禁止壟斷行為,有的國家也稱之為限制競爭行為,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1、從性質上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私法范疇,主要維護貿易倫理道德和保護經營者的正當權益,而反壟斷法屬於公法范疇⑤,主要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的機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執法屬於微觀領域,限於經營者或消費者,而反壟斷立法與執法則具有宏觀特點和政策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反對企業以假冒、虛假廣告、竊取貿易秘密等不正當手段掠奪他人的競爭上風,其條件條件是市場上有競爭,其目的是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保護正當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這個法律可以簡稱為公平競爭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競爭。而反壟斷法則是通過反壟斷和反對限制競爭,使市場保持一種競爭的態勢,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保證消費者有選擇商品的權利。反壟斷法追求的是自由競爭,這個法律從而也可以簡稱為自由競爭法,其目的是保障企業在市場上自由參與競爭的權利,進步經濟效率,擴大社會福利。另外,反壟斷法是規范整個市場的競爭,涉及的題目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動和保護競爭方面所起的作用遠遠大於反不正當競爭法。
2、從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種"營業警察法",旨在凈化競爭秩序,主要涉及市場競爭結構以及競爭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壟斷法則基於有效競爭的理論,力求產業組織的優化和市場結構的公道化,以進步市場效率,保證經濟資源的最佳配置、產品的最低價格和最佳質量、促進產業的最大進步。
正是出於不同的理念,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關注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爭行為,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關注的則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因此,一個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行為,例如競爭者之間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由於這個行為沒有損害任何競爭者的利益,從而不會違反不正當競爭法。另一方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這些行為由於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不會減少市場上競爭者的數目,反壟斷法也不會把它們視為是違法行為。
3、從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反對經營者出於競爭的目的,違反市場交易中老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貿易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掠奪他人競爭上風的行為。因此,它首先保護的是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
反壟斷法則是從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出發,目的是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以便使交易對手和消費者在市場上有選擇商品的權利。根據反壟斷法的理論,只有當市場上出現了壟斷或者壟斷趨勢的時候,政府方可干預市場,干預的目的是降低市場集中度,調整市場結構。因此,概括地說,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進步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4、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⑥及其權利義務內容上看。凡是參加市場競爭的經營者,無論經濟實力強弱,市場份額多少都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它們之間形成的競爭關系都是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關系。而反壟斷法所調整的則往往是經濟實力強、市場份額大的經營者和以它們為中心,憑借其占據市場支配地位或交易上風地位與弱小經營者之間形成的不同等主體間的競爭關系。從某種程度當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多地替名牌企業、大企業著想,而反壟斷法則體現著對中小企業的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主體有依法從事正當競爭、抵制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和不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而反壟斷法律關系主體有依法自由參與競爭並抗拒壟斷的權利和不從事壟斷行為的義務。
5、從二者調整角度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都是保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法律,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來保障和促進公平。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規范形形色色的不正當競爭進手,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有失誠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危害,並締造自由、公正的競爭秩序,體現的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對市場進行微觀調控。而反壟斷法則是從規范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出發,通過對壟斷和限制競爭的行為和狀態進行規制,防止出現少數經營者控制和操縱市場,限制競爭,從而維護經濟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競爭秩序,體現的是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也就是說,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著眼於對競爭秩序的保護,而反壟斷法則體現著對企業自由和市場競爭的雙重保護。
6、從行為方式及其救濟和制裁上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形式多種多樣,常表現為一種侵權行為。壟斷則主要是企業(廠商)以獨占、寡佔⑦及聯合行為等控制市場,排斥或限制競爭,各種形式的壟斷協議或壟斷組織(托拉斯、卡特爾、辛迪加、康采恩⑧等)是設置市場壁壘⑨,阻礙他人進進市場的通常表現形式,常表現為一種合同行為。
反壟斷法自其誕生之初就誇大國家或行政機關的主動干預,而無論大陸法國家還是英美法國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採取私法救濟,國家對其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相對於壟斷行為來說,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過私人訴訟來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後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過行政程序來制止壟斷行為,甚至用刑罰來懲罰嚴重壟斷行為。
7、從法理的正義性及其具體規定的變化看,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的違法性是永恆的,在人類法律哲學和道德規范中永遠也不會有正名的侯。而壟斷等一些限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由於國家產業政策上的變化,會導致反壟斷法律制度也相對多變,需要經常修正,而且這樣的修正並非只增不改,經常會改變原本違法的一些行為的性質。
一、課堂討論(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組建一個有限責任性質的服裝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方擔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由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服裝公司成立後經營有方,效益顯著,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增資擴股,而乙方由於自身原因決定將其股份轉讓給C公司。
試分析:
1、試簡要回答我國《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法律規定。
2、服裝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麼?
3、《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如何規定的?乙方轉讓股份時應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
考核知識點:我國《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法律規定及股東轉讓股份的相關規定。
常見錯誤:法律規定不能靈活運用
提示答案:
提示答案: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因股東只有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應設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3-13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該案例中,服裝公司未設立股東會,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其不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因股東只有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的例外情況。
該案例中,服裝公司未設立董事會,由甲方擔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該案例中,服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但是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本案例中,服裝公司成立後經營有方,效益顯著,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增資擴股,而乙方由於自身原因決定將其股份轉讓給C公司,乙方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意見。
這樣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