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下列哪些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不需要審查監管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不需要審查監管的是:可能影響不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的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
(1)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事項中的網路安全:
當今社會,隨著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智能製造等新興領域技術的創新與發展,互聯網逐漸成為人類社會的基礎設施,隨之而來的網路信息安全問題也日益凸顯。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作為國家的重要資產,對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公眾健康和安全至關重要,我國《網路安全法》中也明確規定要對其實行重點保護。
參與網路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嚴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審查工作中獲悉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貳』 哪些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不需要審查監管
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六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並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2)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叄』 什麼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
《國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第4節專門對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作出了規定:一是第59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二是第60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並監督執行;三是第61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肆』 《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指的是什麼
《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指的是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
『伍』 求我國外資並購中關於安全審查的案例
壟斷法草案二審稿相關規定明確,對外資並購我國內企業,除應進行反壟斷審查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審查的具體內容由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等作出具體規定。這是我國法律中首次明確規定對外資並購進行國家安全審查,雖然僅有原則性規定,但為今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該項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反壟斷法草案今年還將安排三審,條件成熟後爭取年內通過。可見如果順利,反壟斷法很有可能年內出台,屆時關於外資並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立法工作將進一步展開。
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漸行漸近
從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我國不斷擴大引資規模,各地都積極引進外資,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盲目鼓勵引資。近年來,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並購份額日益擴大。能源生產、機械製造、食品消費品生產、商業、金融服務業領域成為外資並購的重要領域。外資並購中的國家安全問題逐漸引起了重視。2006年以來一些重大的外資並購事件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凱雷收購徐工,可以說該事件進行的過程也是我國對外資並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不斷建設與完善的過程。
2006年2月23日出台的《國務院關於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大型重點骨幹裝備製造企業控股權向外資轉讓時應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表明了國家管理層對於外資並購重點行業的骨幹企業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的底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和外匯管理局等6部委頒布了新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該規定中國家經濟安全的概念顯得格外突出,為外資並購我國境內企業劃定了一條「安全底線」。第十二條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
2006年11月出台的《利用外資「十一五」規劃》對外資並購給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加強對外資並購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行業重點企業的審查和監管,確保對關系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戰略行業、重點企業的控制力和發展主導權。」,並提出要加快出台反壟斷法,加大反壟斷工作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進一步細化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敏感性行業的政策,完善外資產業的准入制度。
另外,2004年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正在新一輪修訂中,2007年版目錄即將出台。可以預期,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制定必然會考慮外資並購中的國家安全問題,甚至不排除明確列出禁止或限制外資並購的重點產業。
以上一系列政策法規中關於國家安全審查的規定表明我國引進外資進入了理性階段,對於外資並購的審查將進一步嚴格,國家安全成為審查外資並購的重要考慮因素。反壟斷法草案二審稿的規定從法律的高度確定了國家安全是外資並購審查不可缺少的部分。
現有制度尚缺乏可操作性
從以上的相關政策法規來看,都只明確了應當對外資並購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利用外資「十一五」規劃》和《國務院關於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作為國家的外資規劃和行業發展文件,對於國家安全的審查都只有指導性和方向性的意見而沒有具體內容。反壟斷法草案中關於國家安全的規定是法律層次中的原則性規定,只是明確了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並購,應當進行審查。但由誰審查,如何審查都沒有規定。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政府及時亮明了對外資並購的審查權,但是對哪些行業是重點行業,哪些行業或企業的並購會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對此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而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仍然沒有出台,也無從明確哪些產業應當重點實行國家安全審查。這些都需要相關的法規規章來進一步明確。
因此,我國目前的外資並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仍然沒有建立健全,現有的政策法規中的相關規定都缺乏可操作性,僅僅是明確了方向,而具體由什麼部門負責實施國家安全審查,審查標準的確定等問題需要從立法層面進一步完善。
『陸』 美國外資並購國家安全審查的主要機構是誰
是兩地證監會。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6)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擴展閱讀:
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柒』 什麼是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
《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指的是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
根據《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根據《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7)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的機制:
1、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2、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並監督執行;
3、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捌』 下列哪項涉及及國家安全的事項不需要審查監管
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不需要審查監管,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五十九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8)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六十條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並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