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按人集資合法么
如果是國家銀行部門進行合法集資活動還是可以考慮的,如果是村裡按人集資,甚至是欺騙性或強制性的集資,是不合法的。
『貳』 招標沒有錢找村民集資入股違法嗎
農村分配的土地是屬於承包的,農民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日期:2002-08-29 發布單位: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五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應當補發證書。
第六十三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
第六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
『叄』 村裡修路,叫村民集資每人200,合理合法嗎
村道並不存在國家撥款。
集資屬於自願,要經過一事一議程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
http://www.gov.cn/zwgk/2007-01/26/content_5099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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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稅費改革後,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已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而是通過開展「一事一議」的辦法籌資籌勞解決。
但是在一些地方,農村「一事一議」還存在不少問題。
個別村幹部獨斷專行,不按議事規則辦事,只由少數人甚至個人說了算,隨意收取和支付費用。有的村幹部由於在群眾中威信不高,導致村內的「一事一議」形成「事難議、議難決、決難行」的現象。此外,還有一些鄉鎮給村裡下任務,按「一事一議」最高標准每人平均15元落實到每個農戶,由鄉鎮統一收取、開支,嚴重違反了農村稅費改革政策,使村級議事程序流於形式。
開展「一事一議」,必須遵循「量力而行、群眾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在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時,應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農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半數通過才能有效。為了防止「有事不議,無事亂議」等現象的發生,各級稅改辦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把政策關,加強對農村「一事一議」的監督和指導,並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規范議事程序,真正體現大家事,大家議,大家定。
一、「一事一議」議事會進入議事程序的前提條件
1.有發起人
「一事一議」議事會的發起人即議事會的組織者,召開議事會必須有一名或多名發起人。如宜都市聶家河鎮柑子園村第二組24戶村民舉行的一次「一事一議」議事會,會議的發起人是一名村民。在他的倡導下,兩個小時議定了本組自來水工程建設的投工、投資、責任人等7件事,參會村民根據會議形成的決議,各戶均等投資、投工,鋪設管道1200m,建成了自己的供水工程,82名群眾吃上了自來水。
議事會發起者的人數和身份在各地情況各異,有的議事會的發起人只有一個,有的是一人倡議,數人支持。發起人中有基層幹部,也有群眾。但無論發起人多少或身份如何,有一個以上的發起人是「一事一議」議事會進入議事程序的必備條件。
2.群眾對所議事項要求強烈
群眾有要求是「一事一議」議事會啟動的動因。成功的議事會之所以群眾參會踴躍,意見統一快,是因為群眾對議題有強烈的要求。如前例中的村民多年受無水吃的困擾,對解決飲水困難非常關心,所以群眾對這樣的議事會積極響應,所有接到通知的農戶都按時參加了會議。
3.議事會范圍內群眾直接受益
「一事一議」議事會的范圍無論是大於或者小於行政區,只要屬於受益范圍,這個范圍內的群眾很容易形成共識。這是議事會成功的重要條件。
二、「一事一議」議事會的原則
1.群眾自願
召開「一事一議」議事會,一般是發起人在發出通知時就向各農戶說明:願意參與的就到會,不願參與的不強求,不加任何強制觀點。群眾知道不參加會議就不會受益,會仔細考慮發起人通知的內容,自己決定取捨。這種會議雖然屬自願參加,但大多數議事會召開時,被通知的對象會全部參加。
2.權利、義務一致
成功的「一事一議」議事會,參會村民都遵循「誰受益、誰負擔」的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這個原則有兩層含義:一方面,想受益就必須投工投資;另一方面,誰不投工、不投資,就不能受益。正是「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把意見一致的農戶凝聚在一起,把持有不同意見的農戶排開在外,這是意見很容易統一的重要原因。這個原則也並非使那些當初不同意參會的農戶永遠不能受益,只要他們同意繳納議事會確定的投工投資份額,仍然可以加入到受益體中。
3.公平負擔
在義務分攤方面,農戶投入一般實行「按受益戶均等」或「按受益人均等」分攤。有些地方因條件特殊,議事會上也作出一些有針對性的特殊條款。 三、「一事一議」的基本特徵
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採用「一事一議」形式後,不僅議事會在召開的形式上與過去行政決定分配義務工的方式有區別,所議事項的內容也有自身的特點。
1.「一事一議」與行政決定在形式上的區別
(1)體現群眾意見程度不同
「一事一議」是群眾自願做什麼就做什麼;而行政決定是以村、組等組織機構的意見為主。雖然村、組也代表著群眾的意見,但「一事一議」的代表性表現得更直接。
(2)形成決議的方式不同
「一事一議」形成決議須在參加議事的全體受益群眾中通過,而行政決定是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多數群眾中通過或在群眾代表中通過即可。
(3)組織者不同
「一事一議」會議有基層幹部組織的,也有普通群眾發起的;而行政決定只能由行政組織作出。
2.「一事一議」議定事項的特點
(1)用工採用貨幣決算
「一事一議」中出現的「貨幣決算」與過去農村攤派義務工中出現的「以資代勞」在形式上雖然相似,都用貨幣表示人工的價值量,但它們在體現農民的意志方面有本質區別。
(2)小規模格局
「小規模」是指受益范圍在村以內的小型建設項目。「一事一議」要遵循群眾自願原則,以群眾直接受益為前提,如果規模太大,群眾受益不均衡或受益不直接的程度也大,就難以形成統一意見。從調查情況看,成功的議事會討論的議題多數是村以下的小型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小規模仍是其基本格局。
(3)工程權屬共有
「一事一議」議事會對他們所建工程的權屬一般都用這樣的表述:建成的工程歸投資的農戶所有,各戶份額均等。這一表述表明:這種財產屬於共有財產。但村民對這種財產行使所有權的方式與村民對公共財產行使所有權的方式有三點不同。第一,所有權人有特定的對象,而一般公共財產的所有者沒有特定對象,只要村民戶口屬於這個行政區,哪怕是新搬遷來的農戶,都可以享受所有者的權利。第二,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份額可以轉讓。如農戶搬遷時,可以將自己份額有償轉讓他人。第三,具有排他性,即未投資的農戶不能享受權利。但這種財產有一點與公共財產相似,即所佔份額不能退出,因為使用中的財產不能分割。
(4)議定事項只具有一定約束性
一事一議」議定的事項也具有一定的約束性。但這種約束性不同於行政決定的約束性,它是在群眾自願的基礎上產生的,主要靠受益群眾互相信任、互相監督和限制受益來實現,不帶懲罰性。而行政決定由於形成的機制不同,一般須採用行政、經濟等一系列手段來維持正常實施,有些還帶有一定的懲罰性。
(5)議事內容廣泛
「一事一議」議定的事項不只是投工問題,它所涉及的事項包括建設項目的各個方面。成功的「一事一議」議事會所討論的內容通常包括投工、投資、佔地、原材料、工程負責人人選和建設管理等。但這種廣泛性與行政決定的廣泛性不同,它只限於基本建設項目所涉及的事項。而行政決定包括許可權范圍內所有的政治、經濟與社會事務。
四、「一事一議」議事會的程序
「一事一議」議事會通常要經過如下程序。
①發起人從群眾的意見中梳理出群眾要求最強烈、范圍最廣、投資投工額度與當地村民承受能力相適應的議題。
②發起人到有一定影響力的村民中徵求意見,聽取這些說囊餳
『肆』 農村私人集資合法嗎
不合法、不論是城市或者農村民間集資都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的
『伍』 農村集資修路怎樣才算是合法的
鄉村道路沒有國家資助。籌資是自願的,需要經過一事一議的程序。「一事一議」議事會的原則 :
1.群眾自願。召開「一事一議」會議通常意味著當發起者發出通知時,他或她會向農民解釋:那些願意參加的人會來參加會議,那些不願意參加的人不會被迫這樣做,也不會有強制性的觀點。群眾知道如果他們不參加會議,他們就不會受益。他們將仔細考慮發起人通知的內容,並自行決定。盡管這種會議是自願的,但當大多數會議召開時,所有被通知的人都會出席。
「一事一議」是組織農民投資建設農村小型公益事業的重要形式。同時,這種形式對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和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具有重要意義。
『陸』 農村集資買地的問題
曾經做過集資建房,是個很復雜的事。
1、手續。一個項目想辦齊手續,沒幾十個章是不行的,要跑通這些關系的花費也是不小的。所以非專業的房地產公司去做才合算。
2、意願。集資的人對房屋的需求是不一致的,比如位置、房形、樓層、入住時間等等,很難統一。在管理上存在很多潛在問題和風險。
3、規模與風險。現在的地價很高,沒有足夠的人(錢)是拿不了地的,而人多了就存在上面所說的管理問題。即使拿了地,後面還有建房的各種問題,風險還是很大的。
綜合來說,除非有專業的人(人脈和業務熟悉程度都很重要),集資做房地產是基本是空想,可以看看全國基本沒有成功的案例。
建議:可以考慮採用類似「團購」的方式去和房地產公司談合作,不僅可以在價格上有優惠,而且在貸款等方面均有可談空間。
最後祝你們買到滿意的房子。
『柒』 農村村民集資開生鮮超市投資前景怎麼樣
農村村民集資開生鮮超市,投資前景還是不錯的,是個有發展前途的項目。
『捌』 哪些集資屬於農村非法集資
首先,修建公路時為大家謀福的一件好事,我覺得,如果通過村委會、村民大會一致通過,那就不違反法律,集資後,還應建立監管制度、資金使用公示等,如果是村幹部強制集資,那就是違法
『玖』 政府對農村集資是什麼想法
河南浩宸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在西平縣共招聘了40多名業務員,他們從全縣4000多戶農民手中攬走資金近2億元。錢交到公司開具「收款證明」的卻是這些業務員。從公司拿不回錢的他們,頓時背上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巨債。
近年全國各地上十億、甚至上百億的非法集資大案屢有發生,也許河南西平縣發生的這起涉案2億元非法集資案,社會各界已司空見慣。但是,筆者認為不能因為其涉案金額小、涉及民眾范圍較窄而對其帶來社會危害就熟視無睹。其實,這起非法集資案全部發生在農村,參與者和受害者全是農民,且都是中老年農民,一些七八十歲缺乏生活來源的老年人也參與其中,資金打了水漂,生活變得沒有著落,更會造成老無所養結局,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
從這起非法集資案全過程看,河南浩宸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利用了農民金融風險意識脆弱「現狀」,聘請當地有名望的、年齡稍大的農民為公司在農村進行非法集資,這表明隨著城市居民投資渠道增加和金融風險防範意識增強,一些公司打著合法旗號向農村進攻,試圖開辟農村包圍城市的非法集資新根據地,這或許成為未來非法集資新動向、新趨勢。這些農民業務員被請到公司參觀,被公司表面虛假繁榮的辦公場所、給予的豐厚業務提成以及有風險准備金存款憑證、承擔風險合同等所迷惑,讓農民業務員深信不疑,心甘情願充當其非法集資的擁躉,並成為非法集資順利推進的中堅力量。
對於非法集資向農村滲透,如若各級政府和社會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的話,全國還有更多農村地區會成為非法集資重災區。因此,各級政府應積極作為,採取「亡羊補牢」措施,防止農村地區新非法集資案涌現。要以西平縣非法集資案作為反面典型教材,加大對農民金融知識灌輸,將非法集資形式、特點及其社會危害向農民進行全方向講解,改變農村地區農民金融風險意識脆弱、渙散現狀,切實提高農民金融風險防範意識,增強抵禦非法集資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誘惑的能力,避免上當受騙悲劇重演。此外,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如銀行監管部門、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從源頭上消除一些公司利用合法證照或模凌兩可的經營范圍作為非法集資的幌子,明確非金融類企業經營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並建立立體社會監管平台,聘請各階層人員擔當農村社會非法金融活動的監督人,充分發動農村社會監督力量,鏟除農村地區非法集資生存土壤。同時,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各類投資擔保公司經營活動實施適時檢查,了解其經營活動現狀尤其是資金來源和使用動向,防止其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使農村地區農民徹底免遭非法集資荼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