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債回購的風險分析
(一)在銀行間市場,投資者賬戶都是一級託管,債券直接託管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雖然銀行間市場中的丙類戶要通過甲類戶代理結算,但是任何投資者的結算賬戶都是自己申報的銀行賬戶,由融券方直接將資金打入融資方的銀行結算帳戶,甲類戶僅代理丙類戶做債券的交割。
而在交易所市場中,客戶債券託管實行的是券商主席位下的二級託管;1994年,為了活躍當時交投清淡的國債市場,交易所進一步創立了國債回購標准化的「套做」與「放大」業務,並提供寬松的「席位聯合制」監管。
按照1998年6月14日上海交易所發布的有關通知,交易所成員在清算時,都是以券商為單位實行清算,即一家會員不論在交易所有多少個席位(每個席位都有一個子賬戶),在清算時,這些賬戶都將歸入統一的法人賬號(主賬戶)進行清算;只要主賬戶不存在欠庫行為,一般不會追究子賬戶是否欠庫。
這一規定使得券商在交易過程中可以任意調用下屬營業部的資金和債券進行統一交易,以此獲得規模效益和資源的使用效率。可以說,託管、結算制度的差異給交易所國債回購風險埋下了伏筆,而標准券確定方式成為了引爆風險的導火索。
(二)進一步分析,風險首先來自託管制度漏洞導致的券商對國債的挪用。根據交易所規則,融資方只能拿自己的國債做回購,用於回購的國債現券也必須託管在證券公司的席位上。
正是這種主席位下的二級託管方式,為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進行回購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能。一些大的證券公司往往託管了幾十億元甚至更多的國債,如果守不住職業道德底線,其利用制度缺陷挪用客戶國債的行為就難以避免。
挪用客戶國債的風險之所以在很長一段時間表現得並不明顯,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證券公司不會將所託管的國債全部挪用,由於交易所是按照標准券的形式凍結被抵押的國債,因此不會影響少數客戶在此期間的國債賣出交易。二是在1996年至2001年期間,我國新股主要採取保證金申購的形式發行,資金周轉很快,但實際使用效率(也就是申購成功率)並不高,因此形成了一種短期的大額資金需求,國債回購恰好能夠滿足這種需求。
由於「新股不敗」神話長期存在,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回購融資申購新股,在利率及資金安全方面的風險很低,使得國債回購本身的風險被掩蓋了。
(三)隨著市場的發展,特別是新股實行市值配售以後,一些融資方利用國債資源通過回購融入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股票炒作,於是國債回購的風險因融資使用方面的問題而加大了。
當股票出現流動性風險,或跌價使股票炒作者的自有資金完全虧損的時候,風險就可能成為現實。在現實中,一些證券公司從避免問題惡化、掩蓋自身違規的目的出發,盡可能將資金使用方面的風險掩蓋下來,並通過引入新的國債投資者、擴大國債託管數量以加大挪用額度等方式在自身體系內予以消化。
事實上,這種做法雖然暫時阻止了風險的爆發,但並沒有消除或減小風險,反而使風險象雪球一樣越滾越大。2003年8月,由於央行上調存款准備金率收緊銀根,加上市場進入升息周期的普遍預期,使持續多年的國債牛市行情嘎然而止,在交易所上市的各個國債現券普遍開始下跌,並相續出現跌破發行價的現象,國債回購風險開始暴露。這是因為,回購比例的調整,使同樣的融資額卻要挪用更多的國債,於是國債託管數量即告緊張。
問題還不僅於此。由於人們對市場升息的預期,國債現券持續下跌,交易所被迫一次又一次地下調折算比例,一些證券公司可挪用的託管國債逐漸減少,最終融資額超過了凍結的標准券,證券公司出現欠庫;而登記清算公司在要求證券公司補足欠庫之前,必須先向融券方支付到期的拆借資金本息,以至整個清算危機四伏。
2004年4月,中央登記清算公司發出文件,要求各證券公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國債回購,不得欠庫並且限期歸還挪用的客戶國債,其背景就是當時國債現券價格的下跌和回購折算比例的調整暴露了回購中的國債抵押風險,使得登記清算公司的資金面全面抽緊,正常業務受到極大威脅。
2004年國債回購風險的嚴重性在於,由此衍生的資金風險不可避免地席捲了整個市場———證券公司為解決欠庫問題,不得不壓縮融資額度、拋出股票,引起股票下跌,導致融資方所擁有的股票市值減少,進一步導致回購到期無法歸還資金,帶來了資金使用風險的再度爆發;而在這一過程中,託管方挪用客戶國債的行為也就再也無法掩蓋,挪用風險不可避免地爆發出來。這些風險的不斷疊加、循環、放大,使整個市場遭受重創。
B. 國債回購怎麼理解通俗點
類似於古時的當鋪典當,或者現在的貸款抵押。
比如你有幾手(股)國債券,因為暫時缺錢想融資但又不想賣掉(因為你覺得可能過段時間賣掉會更高價),你就可以把它抵押給借錢給你的機構或者個人,等你有錢了再把你的國債券贖回來。
國債回購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交易所掛牌國債作為抵押,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
具體是指交易所掛牌的國債現貨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為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的利息。
C. 債券回購問題
你不要把回購看成債券交易,應該看成是一種貸款就好理解了
D. 證券回購市場的中國狀況
證券回購這種形式的融資活動在我國的歷史並不長,其迅速發展更是最近幾年的事件。
1988年,我國開辦了國債回購業務。1991年上半年,STAQ系統制定了證券代保管制度,7月宣布試行回購業務。9月14日,在STAQ和上交所兩家系統成員之間完成了第一筆回購交易。隨後,武漢、天津證券交易中心也相繼開展了國債回購業務。1993年下半年,上交所開設國債回購品種,回購市場規模也開始急劇膨脹。1994年,全國國債回購交易量達3000億元;1995年,全國場內交易總量估計在2000億元以上。
我國證券回購的交易主體主要有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以及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回購交易品種主要是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回購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回購交易採用兩種交易方式,即場內交易在證券交易中心和交易所內會員單位之間進行的交易和場外交易(櫃台交易)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在有形市場之外進行的交易,業務很不規范,監管難度大。從回購資金的基本流向上看,是從銀行系統和證券公司流入非銀行金融機構。
我國的證券回購市場是伴隨著國債市場的擴大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而急劇膨脹起來的,市場監管工作沒有能夠及時跟上。1995年三部委「8·8通知」 下發以前,有關部門並沒有對證券回購業務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各交易場所對交易活動的操作規范也不統一,有的甚至與金融、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相抵觸。
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對證券回購市場的管理規定主要集中在《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4〕37號文)、《關於1995年國庫券發行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銀發〔1995〕83號文)和《關於堅決制止國庫券賣空行為的通知》(財政部〔94〕財國債字第20號文)三個文件裡面。這些規定包括證券回購的期限、利率以及回購方應有真實的足額的有價證券等。但對證券回購參與者的資格審查等問題並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回購業務不規范的問題一直存在。
監管不力是證券回購市場1993年以後由活而亂的外部原因。買空賣空現象十分普遍,回購交易一改本來意義上的融資功能,成為變相拆借資金、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逃避規模控制的手段。為了解決上述問題,1995年8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出《關於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即「8·8通知」),強調回購方必須由100%的屬於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方可開展回購業務,文到之日前所有證券回購中的違規行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糾正。通知下發後,當交易群體中一方無足額證券抵押又無錢可還時,由於債務規模巨大,就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原來「資金鏈」的動態平衡被打破,形成僵化的債務網。事實正是如此,8月以後,證券回購中的逾期債務日益擴大。一些機構面臨支付困難。
10月27日,三部委聯合發出《關於認真清償證券回購到期債務的通知》,重申8月8日以後開展的回購業務必須執行100%實物券託管的規定,同時規定,對8月8日以前簽訂的、10月31日之前不能補足實券的回購協議,允許雙方按原定回購協議的期限到期清償債務;證券機構把回購資金轉借給企業,用於正常流動資金需要和中、低檔住宅開發的,借款企業可按規定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拖欠。為落實通知精神,督促清償工作,三部委成立了證券回購市場債務清償督查工作組,於11月15日分赴京、鄂、粵、瓊、遼等地督查各交易中心和金融機構壓縮拖欠,清償債務。
E. 國債回購利率的市場影響
按照一般定義,債券回購交易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由債券的「賣方」向「買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一個比較容易理解的方式就是將債券回購交易視為日常生活中的「債券質押貸款」,即將債券抵押給資金貸出方,獲得資金,最後歸還資金本息以贖回債券。從交易發起人的角度出發,凡是抵押出債券,借入資金的交易就稱為進行債券正回購交易;凡是主動借出資金,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就稱為進行逆回購交易。顯然作為回購交易當事人的正、逆回購方是相互對應的,有進行主動交易的正回購方就一定有接受該交易的逆回購方。由此,我們可以簡單地說:正回購方就是抵押出債券,取得資金的融入方;而逆回購方就是接受債券質押,借出資金的融出方。
事實上,從回購交易的起源看,回購交易一開始就與中央銀行操作密切相關。1918年美聯儲為推進銀行承兌匯票的發展而創設了回購交易,只不過當時以銀行承兌匯票而不是以債券作為質押物而已。因而由央行作為正回購方主動發起的債券回購交易就是我們所說的央行進行正回購操作。由央行作為逆回購方主動發起的債券回購交易即為央行進行逆回購操作。按照國際慣例,央行通常在市場成員中選取一些資金實力雄厚、信譽良好、交易活躍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或信託公司,即公開市場的一級交易商來作為對手方,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正、逆回購交易。一般而言,央行為使其正回購操作成功,在進行數量招標時,其給出的回購利率往往會略高於市場回購利率,這樣就比較容易達成交易,起到順利回收資金的目的。而央行進行逆回購交易時,其給出的回購利率常常會低於市場回購利率。
F. 我國國債市場的發展歷程
利用國債進行投資是政府有計劃的配置閑置資源,是在內需不足和出口乏力的宏觀經濟形勢下支持國家保持較高水平的投資,籌集建設資金,擴大建設規模,並使經濟結構的調整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條件;國債發行是政府彌補財政赤字、調整結構、調節貨幣流通、影響外匯收支、促進供求平衡的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國債提供的信用工具,在啟動投資的同時,提供了公開市場操作業務理想的工具,進一步推動了證券與金融市場的改革,國債所發揮的作用對宏觀經濟的全面平衡和穩定發展有著不可低估的意義。
1981年1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財政部開始發行國債。經過25年的發展,我國的國債市場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表現在以下方面:
1. 發行規模迅速增大
這些年來,我國國債的發行規模快速增加。如下圖。
2. 發行種類較多
我國國債的發行種類包括憑證式和記帳式兩種,前者針對社會公眾,後者主要針對機構投資者。前者流動性較差,而後者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交易所市場買賣。從期限上講,1年以下的國債在2005年以前是沒有的,從2006年開始發行了真正意義上的短期國債。長期債券的發行也很少,例如,在2001年7月31日,財政部發行了2001年第七期記賬式國債,期限為20年。
3. 國債發行方式越來越合理 盡管還存在一些問題
從1981-1990年,我國國債的發行基本上是依靠行政攤派的辦法完成的。
1991年,財政部第一次組織國債發行的承購包銷,這標志著國債一級市場初步建立起來。承銷制是一種協議性的市場發行制度,這種發行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由承銷合同確定發行人與承銷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承銷人向投資人分銷,而分銷不出去的部分由承銷人自己認購。
自1999年第九期記賬式國債開始,中國的國債市場發行基本上採用招標機制。從招標的標的物來看,經歷了交款期招標、價格招標和收益率招標的方式;從競標規則來看,財政部先後在短期貼現國債發行中採用了"荷蘭式"單一價格拍賣方式,在中長期國債和附息債券的發行中採用了多重價格拍賣方式。2004年總共14期記賬式國債中,只有4期按照單一價格拍賣方式,而剩餘14期都是多價競價。
在我國,只有國債承購包銷團成員才分別有權參加記賬式國債拍賣活動,包括競爭性投標和非競爭性投標。其他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只能夠參加憑證式國債的購買,或向參與國債投標的承銷商認購國債。
為了進行必要的投標篩選,財政部在國債拍賣前通常不僅規定最低、最高投標量限制,還通常設置一定的投標價格區間。這一措施也會減少獨立投標人的數量,鼓勵小規模投資機構和個人進行投標和並,從而產生投標過程中非競爭性行為的效果。比如,2001年7月31日,財政部發行了2001年第七期記帳式國債,招標區間定在4.25%和5.25%,期限是20年。由於市場普遍認為發行利率較高,所以在發行區間大力追捧,大批自營商拆借資金購買國債,並且該國債在上市之後價格迅速上升了20%以上。這說明,如果設置了一個錯誤的價格區間,會給市場帶來沖擊,或者影響國債的發行,或者影響國債財政負擔。
4. 國債交易市場活躍 交易手段靈活
國債交易包括現貨交易、回購交易,也包括2005年6月份和2006年2月份推出的遠期和利率互換相續出現。國債的期貨交易也有望恢復。
在1997年之前,國債交易基本上都是現貨交易。1997年銀行間債券開展質押式回購業務。在國債市場上,質押式回購量一直大於現券買賣量,質押式回購為投資者短期融資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途徑。2004年,我國又推出買斷式回購。這一方式有助於債券的流通,也有助於在市場中實現套利,進而有利於債券的定價。
我國債券交易市場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這兩個市場的交易規模都有了長足的發展。以銀行間市場為例。2006年全年的交易規模為382053億元,而2001年才40940億元。4年的時間,交易量增長了近8倍。
在我國,銀行間交易規模要遠遠大於交易所市場。如下表。
註: (1)2004年以來的回購交易數據包括質押式回購與買斷式回購;(2)現券成交金額只計算買入或賣出數據;(3)回購成交筆數與回購成交金額均為首期數據。
數據來源:中國債券信息網。
在銀行間市場中,7天質押式回購的交易規模所佔比重最大,佔全部質押交易規模的將近75%。
5. 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業務得以開展
199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恢復了公開市場業務,有力地促進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央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來調控和引導一級交易商在市場的交易,並傳遞和影響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結算業務;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債券回購利率,成為銀行同業間債券回購利率的指導性利率。
6. 交易機制更加完善,市場交易主體擴大,參與者增多
2000年4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出台,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1)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2)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2002年4月15日將銀行間債券的准入制度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實行准入備案制,向所有可以投資國債和金融債的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投資資金開放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銀行間債市交易主體成分不夠的問題。2002年6月17日起,商業銀行櫃台記賬式國債交易開始試點,將個人投資者納人銀行間市場。2002年10月29日,銀行間債券市場向非金融機構開放。2004年2月16日,銀行間債券市場向外資銀行開放。2006年,在中央國債公司直接或間接開立一級託管賬戶的投資者共6439個。在總體上看,投資者的類別相當廣泛,基本覆蓋了幾乎所有種類的投資者群體
在交易機制上,由過去的單邊報價過渡到雙邊報價。雙邊報價,實際上就是國外的做市商制度。這一制度對於活躍債券交易,更好地發現債券價格非常有利。
G. 我國現在國債市場的交易制度介紹
就目前情況看,我國現在國債市場要點或特點主要體現為標准券制度、封閉式約束制度、交易清算時間安排制度、主席位清算制度、期限結構安排制度以及擔保交收制度等六個方面
1、標准券制度
標准券制度,即由交易所定期(現在每月一次)將在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特定債券,通過依據該債券市價水平確定的「折算比率」,將百元面值的該種債券折算成一定金額的標准券。一旦確定折算率與標准券金額,在一個月內,正回購方用特定債券進行回購融資的金額就是折成的標准券金額。
2、封閉式制度約束
所謂封閉式制度約束,即規定在完成債券回購的首次即期現貨交易後,交易所將凍結正回購方一定數量標准券,但其所有權並未因此而歸屬逆回購方,逆回購方在回購合同存續期內對這批凍結的債券無任何處置權。
3、交易清算時間安排制度
投資者買入的債券經交易主機確認後,可以當時全部或部分賣出」,即現貨交易實行T+0清算交收,而且下午2點開始集中進行扎差凈額清算;封閉式回購交易制度也規定當日賣出回購融進的資金即可用於買進現券。
4、主席位清算結算制度
一定的債券交易方式必然伴隨著特定的清算結算制度,因而特定的清算結算制度也是構成特定債券交易制度的不可或缺的要素。現行交易所封閉式回購交易制度下,採取了「主席位清算結算制度」。
5、期限結構安排制度
目前,交易所的回購期限分別為1、3、7、14、28、91、180天。最長為半年,這也助長了在股票市場上投機的機構通過國債回購融資套取資金的行為。
6、擔保交收制度及其問題
交易所封閉式回購交易的結算交收由交易所的後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負責擔保,當回購交易的一方違約時,由結算公司替其先行支付,然後由結算公司向違約方追索,這與全世界其它採取集中撮合競價交易的交易所所有品種結算是一樣的,而且只要是為集中撮合競價交易的前台提供結算服務
H. 簡述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中回購和買斷業務的區別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 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買斷式回購業務(亦稱開放式回購,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 (資金融入方)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資金融出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融通交易行為。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主要區別在於標的券的所有權歸屬不同,買斷式逆回購方獲得協議期間債券的所有權,在資金周轉過程中還可將標的券另行正回購以便進行再融資;其次,買斷式融資金額由期初買價決定,質押式融資金額由標准券折算比例決定;再次,買斷式融資成本由期末賣價決定,質押式融資成本由回購利率決定。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比較研究
□ 楊麗彬 陳曉萍
摘要:本文通過對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存在的差異進行比較,認為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不明確,又具有許多風險以及現行的財務制度規定的缺陷造成買斷式回購的交易量與交易活躍程度遠遠低於質押式回購。
自2004年5月19日國債市場推出買斷式回購以來,其交易活躍程度始終不盡人意。以2005年全年的回購交易數據為例,2005年債券買斷式回購達成交易1562筆,累計成交金額2222.83億元,日均成交8.86億元;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2005年質押式回購共達成交易47217筆,累計成交金額為156784.32億元,日均成交624.64億元。可見買斷式回購的交易量與交易活躍程度遠遠低於質押式回購。這似乎與管理層的最初設想不一致。本文希望通過對這兩種交易方式的各個層面進行比較,對這一現象提出相應的解釋。
一、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差異分析
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債券質押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質押給資金融出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從資金融出方買回該債券。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交易的目的和債券所有權歸屬不同
質押回購賣方的債券在交易過程中被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凍結,在質押期內,債券所有權並不發生變化,買方不能動用,逆回購方只獲得拆出資金的利息收入,並沒得到債券的所有權,同時正回購方用債券做抵押,拆入一筆資金並付出相應利息,在得到資金使用權的同時還擁有出質債券的所有權及利息收入,所以質押式回購是以短期融資為主為目的。而買斷式回購的逆回購方在期初買入債券後享有再行回購或另行賣出債券的完整權利,所以在此還有融券的目的。
(二)資金清算價格不同
質押式回購首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交易全價×回購債券數量/100,質押式回購到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資金清算金額×(1+回購利率×回購天數/365),主要計算的是回購期間的回購利率。而買斷式回購首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交易凈價+首期結算日應計利息)×回購債券數量/100,買斷式回購到期資金清算金額=(到期交易凈價+到期結算日應計利息)×回購債券數量/100,主要計算的是價格,可見買斷式回購計價方式根現券交易計價方法一致,買斷式回購與現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最重要的差別就在於債券的所有權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了一定期限的轉移,即伴隨著一次現券的賣出和一次現券的贖回,實際是兩次現券交易的組合。一般認為買斷式回購不僅同時具有融資、融券及遠期價格發現的功能,而且為債券市場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組合獲得盈利的機會。
(三)法律關系的差異
從現有的定義和規定看,質押回購實際是質押貸款;買斷式回購是包含兩次結算的一次交易行為,由一個買斷式回購合同約束。與質押式回購不同的是,在買斷式回購中,債權所有權發生兩次轉移,不體現為質押形成,逆回購方取得的不是債券的質押權,而是債券的所有權,在回購期間可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只不過回購到期時必須將這種權利交還給正回購方並相應收回融出的資金。
(四)會計政策的差異
由於質押回購實際是一筆質押貸款,所以其會計處理相對簡單。而從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定義可以看出,與目前國內債市通行的封閉式回購(又稱質押式回購)相比,買斷式回購(又稱開放式回購)的最大特點是,在買斷式回購中,債券所有權發生兩次轉移,而不體現為質押形式,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擁有債券的所有權,可對持有債券進行處理。從形式上看,債券買斷式回購中包含了回購和債券所有權轉移兩個基本事項。對於回購事項的處理,買斷式回購與基金現行的封閉式回購相比並無特殊之處,爭論的焦點及主要的風險點集中在債券所有權的轉移上。即回購首期和到期兩次債券所有權的轉移應該怎樣處理?為此我國的買斷式回購在會計處理上可有以下兩種選擇:一是按准現貨交易方式處理;一是按融資方式處理。
1)按准現貨交易方式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將買斷式回購作為兩次現貨交易,回購首期和到期均按現貨交易的處理在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內反映回購相應資金和債券的變動情況,但在報表附註中對回購相應的資金或債券給予注釋。這樣處理的結果是,買斷式回購交易雙方的首期和到期的資產負債表內會計處理基本與現貨交易相同,只是需要在報表說明內容中應注釋買斷式回購情況。這樣處理的好處是:1)資產負債表如實反映債券所有權的轉移情況,會計處理簡單明了;2)回購期間回購債券發生的利息支付便於處理;不足之處:1)以現貨交易形式表現買斷式回購,其融通的經濟現實體現不明顯;2)資金和債券在回購期內都是可以流動的,表內難以直接體現回購規模,會計注釋隨意性較大;
2)按融資方式處理
將買斷式回購在會計處理上視為一次融資交易,而不是兩次現貨交易。進行買斷式回購時,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內只反映回購相應的資金運動,不反映債券運動,不反映債券運動,回購債券留在正回購方資產負債表,但要在報表說明中給予注釋。這樣處理的結果是,買斷式回購參與者的首期和到期的資產負債表內會計處理基本與質押式回購相同,只是在具體的報表注釋內容和要求上有所不同;期間如發生回購債券利息支付,試同為正回購方先部分償還回購融入資金。這樣處理的優點:(1)體現買斷式回購的融通形式,由於逆回購方買入債券必須要反售,買斷是形式,融通是實質,盡管法律所有權發生轉移,但經濟所有權實質上並未轉移,正回購方仍然承擔債券的價格波動風險,因此從反映經濟意義出發,對於回購參與者而言,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應視為融資方式;(2)有利於稅務部門理解,避免對買斷式回購按現貨交易進行會計處理而導致不合理征稅;不合理之處:會計處理較煩亂。
(五)稅收政策
買斷式回購的稅收政策實際上是與會計處理緊密,只要會計處理方法確定,稅收政策基本也就確定。如採用現貨交易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則可能會將回購收益視為兩次交易的買賣差價征稅;如採用融資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則往往會將回購收益視為融資利息征稅。買斷式回購的本質是包含兩次結算的一次融通交易,而不是兩次現貨交易,因此不宜按現貨交易徵收買賣價差稅(營業稅),而應按融資交易對融資利息徵收營業稅。質押式回購由於實質是質押貸款因此不牽扯直接的征稅問題。
(六)風險問題
質押式回購的主要風險是:正回購方破產或陷入經濟糾紛案中時,逆回購方面臨的本金流動性風險或質押權可能無法行使;正回購方到期不履行債券購回義務時,逆回購方行使質押權追償資金存在時間上的不確定性。買斷式回購面臨以下風險:
1)市場風險
通過新交易模式獲得更大的收益都是建立在市場預期充分正確的基礎上,一旦預期錯誤,新交易模式的風險放大也是很明顯,比如預計利率上升,債券價格將下降,想通過賣空在低位時再融入債券,以獲得差價收入。若實際情況恰恰相反,市場利率下降了,債券價格不降反升,就會迫使回購方在高價位買回債券用於返售到期回購質押券,從而造成低賣高買的價差損失,特別是在循環賣空交易中,如果債市整體下滑,交易鏈中的每一筆回購交易都面臨著債券貶值,保證金不足的風險,這將迫使投資者賣出債券以補充保證金的不足,大量的拋售債券又會進一步引發債券貶值,加劇保證金不足的壓力。如果交易鏈中最終償付資金不足,就會引發資金斷裂,導致整條交易鏈的崩潰,最終引發杠桿做空交易的風險。
2)信用風險
當債券市場價格劇烈波動時,回購交易的正逆交易雙方可能因不履行回購協議而獲利。這時正逆回購雙方就可能出現拒絕回購協議的行為——對逆回購方而言,如果回購到期時,相應債券出現預期大幅上漲,且價格遠遠高於事先約定的返售價格,按低於市場的價格將債券返售給正回購方就會失去價差交易的機會,從而逆回購方就可能選擇不按初始回購價格履行返售質押券的義務;反之,對正回購方而言,如果回購到期時相應債券的價格大幅下跌,並且價格遠遠低於事先約定的購回價格,按高於市場的價格購回質押券就會多支付購券成本,正回購方就可能選擇不按初始購回價格履行購回義務,從而減少融資成本獲利。
3)清算風險
當市場債券價格趨於下跌,投資者就會選擇買斷式回購交易中的賣空拋補套利交易模式獲利,但若回購到期時市場回購債券短缺,投資者無法在市場上融回賣空的債券擁有返售清償,就會構成清算違約風險。
二、結論
通過上面的對比我們看出,買斷式風險雖然相對質押式回購來說,既有融資功能,又有融券功能,但它仍然存在下列問題使其的交易量和交易活躍程度遠遠低於人們最初的預期。主要表現在:
首先,會計處理不明確影響市場參與者參與的積極性。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和稅收問題是市場參與者都關心的問題,也是影響買斷式回購業務發展關鍵因素之一。在會計處理上是按現券買賣處理還是按資金融通處理,現在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參與者的積極性。
其次,買斷式回購本身具有許多風險,這意味著會加大市場風險。買斷式回購為資金融出方引入了一種賣空機制,一旦市場價格出現了與預期相反的變動,就會給已出售了質押債券的逆回購方帶來相應的損失。
再次,在債券回購現行的財務制度安排下,利率和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市場成員做空的動力不足。在市場價格不斷下跌中,債券持有者並不願意出售持有的債券,這是因為一旦出售債券就會轉化為現實的損失,如果將債券持有到期,至少並不會形成賬面上的虧損。這就是近幾年回購交易量萎縮的原因。
最後,由於買斷式回購的最長期限只能達到91天,這樣,在買斷式回購中,逆回購方要在回購期賣出債券,然後再買回相應債券保證返售階段的履約,就面臨著非常大的市場風險。
作者單位:華中電網有限公司
武漢烽火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I.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概述
債券質押式回購是參與者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其實質內容是:債券的持有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債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資金融入方的債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債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
一筆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涉及兩個交易主體、兩次交易契約行為。兩個交易主體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人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兩次交易契約行為是指開始時的初始交易及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無論是資金融入方還是資金融出方都要經過兩次交易契約行為。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證券市場的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上海證券交易所於1993年12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於1994年10月分別開辦了以國債為主要品種的質押式回購交易,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發展我國的國債市場,活躍國債交易,發揮國債這一金邊債券的信用功能,為社會提供一種新的融資方式。
基本意義與發展
為進一步促進貨幣市場的健康發展、推動政策性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融資券的流通轉讓、擴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品種、規范商業銀行的債券回購業務,1997年6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自1997年6月起,全國統一同業拆借中心開辦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和中央銀行融資券回購業務;商業銀行間的債券回購業務必須通過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不得在場外進行。
隨著滬、深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我國債券回購交易的券種不斷擴大。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於1995年8月8日聯合發出的《關於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債券回購交易的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為了推動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完善債券交易機制、活躍上海和深圳債券市場,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推出了企業債券回購交易。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融資券和特種金融債券。可見,兩個交易市場中主要的債券回購品種是國債。開展證券回購交易業務的主要場所為滬、深證券交易所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滬深交易所的債券回購期限、品種
上海交易所現有實行標准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個品種代碼分別為GC001、GC002、GC003、GC004、GC007、GC014、GC028、GC091和GC182。
深圳交易所現有實行標准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個品種代碼分別為R-001、R-002、R-003、R-004、R-007、R-014、R-028、R-091、R-182。
深交所企業債回購期限有1天、2天、3天、7天4種。
3天和7天的國債和企業債回購是包括周末的,比如在星期五做了一筆,周末是有利率收入的。
具體的操作步驟:
一般個人投資者都只能主動借出資金,獲取質押的債券進行逆回購,只要在證券公司的交易操作軟體中做出賣出的動作即可鎖定固定年化利率收益。資金和利息當天晚上即可到賬,第二天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