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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證券公司業務中那些與期貨公司有關

發布時間: 2021-05-21 17:14:47

1. 關於期貨公司的幾個問題

期貨公司內部業務為:交易,結算,電腦,財務,合規(綜合);
跑業務的人員分為期貨公司內部員工開發客戶和經紀人開發客戶;
其實跑業務就是拉客戶,和保險以及銀行等拉客戶情況相同,有電話,上門介紹,通過朋友等;
業務員待遇關鍵還是看提成,後台人員工資和證券公司差不多,當然說的是行業內同等地位的證券公司,你不能拿第一的證券公司和中間的期貨公司比;
天琪期貨還不錯,在行業中還算不錯,08年排名33(你說的應該是指黑龍江的天琪吧,和你的那個琪不一樣)
如果沒有期貨資格,那麼在期貨公司不能正常簽約,但是目前經紀人不需要期貨資格,但是期貨經紀人不是公司的員工。主要靠開發客戶的提成。

2. 哪些證券公司有做期貨交易的

北京的期貨公司的地址你可以去上海期貨交易所去查查.現在的期貨公司很多的.(www.shfe.com.cn
上海期貨交易所).現在對中小投資者的資金一般規定在3-5萬就可以了.手續費一般是
cu
萬分之三
al
10
sr
5
fu
5
ru
5
...

3. 證券公司的業務有哪些

你好,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
【1】經紀業務。就是代理買賣滬深股市的證券業務。投資者必須在證券公司開戶,利用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通道交易席位,才能與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證券公司收取服務傭金的業務。
【2】自營業務。利用證券公司的人才優勢,信息優勢和市場經驗等等進行的自有資金投資經營的業務。
【3】資產管理業務。簡稱資管業務。憑借證券公司在投資方面眾多優勢,為客戶提供投資服務,即幫客戶理財,從中賺理財服務費,虧盈客戶自負。其代表就是證券公司提供的各種各樣的理財產品。
【4】融資融券業務。借錢給客戶買證券或者是借證券給客戶賣,從中收服務費。
【5】IB業務。即代理期貨業務。
【6】發行與承銷業務。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須要證券公司的輔導和推薦才能上市,這其中涉及非常專業的金融服務項目。也只能靠證券公司的服務。上市之後幫助股份公司在一二級市場承銷。
【7】股權抵押。可以進行一定規模的股權質押貸款。

4. 期貨公司分別可以和基金公司,證券公司開展哪些業務

一般來說可以尋求IB合作,也就是居間商,類似於代理!
開戶介紹也好,或者說私募介紹也好。

5.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法規介紹答案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
(2007年4月20日 證監發〔2007〕5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活動,防範和隔離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以下簡稱介紹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託,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審慎經營,並對通過其營業部開展的介紹業務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相關自律性組織依法對介紹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二)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四)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五)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六)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是指:
(一) 凈資本不低於12億元;
(二) 流動資產余額不低於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託管理資金)的150%;
(三) 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於凈資產的10%,但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
(四) 凈資本不低於凈資產的70%.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前款標准進行調整。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董事會關於從事介紹業務的決議,公司章程規定該決議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的,應提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凈資本等指標的計算表及相關說明;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實施情況說明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紹業務的有關負責人簡歷,相關業務人員簡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明;
(六)關於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和合規檢查等制度文本;
(七)關於技術系統准備情況的說明;
(八)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情況說明,該期貨公司在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九)與期貨公司擬簽訂的介紹業務委託協議文本。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 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二) 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三)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第十條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委託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介紹業務的范圍;
(二)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紹業務對接規則;
(四)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五)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可以在委託協議中約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按照委託協議對期貨公司承擔介紹業務受託責任。基於期貨經紀合同的責任由期貨公司直接對客戶承擔。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簽訂、變更或者終止委託協議的,雙方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各自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介紹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和風險隔離制度的規定,指定有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介紹業務的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配備足夠的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其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一) 受託從事的介紹業務范圍;
(二) 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和照片;
(三) 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 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 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證券公司調整相關信息的公開方式。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託關系,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協助開戶制度,對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
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將客戶開戶資料提交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復核後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介紹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開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其期貨賬戶信息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二十三條 期貨、現貨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客戶可能出現風險時,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可以協助期貨公司向客戶提示風險。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協助維護期貨交易系統的穩定運行,保證期貨交易數據傳送的安全和獨立。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妥善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憑證、單據、賬簿、報表、合同、數據信息等資料。
證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資料的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介紹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營業部介紹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從事的介紹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介紹業務的相關信息,報送介紹業務的相關文件、資料及數據信息。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後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其介紹業務資格。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章業務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限期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可能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系。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因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暫停、限制業務或者撤銷業務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關系。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一) 未經許可擅自開展介紹業務;
(二) 對客戶未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三) 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
(四) 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
(五) 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六) 未按規定審查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
(七) 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八) 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
(九) 未將介紹業務與其他經營業務分開或者有效隔離;
(十) 未將財務、人員、經營場所與期貨公司分開隔離;
(十一) 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證券公司里的「期貨介紹業務」做些什麼

主要由於證券公司的客戶多,等股指期貨一上市,可能有大批證券客戶要做股指期貨,那需要客戶到期貨公司開戶,這樣有點麻煩,如果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合作,做期貨公司的IB,也即期貨介紹商,那麼證券公司的客戶就可以在證券公司直接開戶,不需要再到期貨公司了,期貨介紹業務也就是也就是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負責開戶,客戶維護等

7. 有哪些證券公司也同時在開展期貨業務

證券公司是沒法開展此項業務的,因為沒有資質
但是一些證券公司會有自己的全資期貨公司或是控股期貨公司,還是要在期貨公司來做的
比如一些大券商,中信、海通、銀河、華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