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期貨行業怎麼才能形成精準扶貧合力
期貨公司傳統扶貧工作的主要內容有資助貧困學子、捐助貧困學校和兒童福利院、設立助學金、免費培訓、專業幫扶等;形式上主要是捐款捐物,硬體設施改善、派駐人員幫扶、費用減免等。從效果來看,期貨公司的公益慈善行為滿足了一部分貧困學子渴望知識、改變貧困境遇的願望,改善了受捐助學校和福利院的運營條件,促進了培訓對象對期貨工具的理解和運用,給涉農客戶帶來了利益和實惠。
與會期貨公司普遍表示,將繼續捐款捐物支持國家扶貧工作,還將探索建立扶貧長效機制:對於專業幫扶,有的期貨公司計劃成立專門小組指導業務開展,一對一精準扶貧,並將工作情況納入內部考核,專項獎勵;對於「期貨+保險」模式,與會公司普遍認為是有效的途徑,並提出了可免收貧困地區客戶期權費的辦法;對於培訓工作,期貨公司認為業務發展和人才培養密不可分,建議可以吸收貧困地區的人才到期貨公司鍛煉實踐,進而通過人才迴流幫助其家鄉脫貧。此外,部分期貨公司或是計劃參與集團整體的扶貧計劃,或是聯合其他機構或企業共同推進扶貧,或是發起、參與設立慈善基金、公益基金、產業基金,開展形式多樣的扶貧工作。
與會期貨公司代表建議中期協梳理貧困地區分布情況和需求特點,為期貨公司選擇扶貧項目提供指導;結合特定貧困地區特點,爭取行業內多方支持,創造條件對倉儲物流、供應鏈等環節進行優化,擴大扶貧項目的覆蓋面;充分發揮風險管理公司的專業優勢,落實精準扶貧、特色扶貧;鼓勵期貨公司支持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發展。不少公司還表示,可以將扶貧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分類評價標准。
王明偉最後表示,中期協下一階段將制定期貨行業脫貧攻堅方案,引導期貨公司開展專業幫扶和專業服務,建立行業精準扶貧信息統計和評估機制,還將發布扶貧社會責任報告等。他同時說,期貨公司要創新扶貧的方式方法,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力爭涌現出一些明星扶貧企業。
B. 2019年農村低保戶交的玉米保險加期貨啥時候能把錢打過來
去村委會咨詢一下就知道了。
按規定農村村民(包括低保戶)的交的玉米保險加期貨能否把錢打過來應該去村委會咨詢一下,讓村委會告訴你,因為村委會是村裡的基層領導,這樣的事村委會應該知道情況的。
所以去村委會咨詢一下就知道了。
作為低保戶和村民有什麼事應該依靠村委會,不要動不動就提問沒有人有責任和義務去村委會咨詢後再告訴你的,因此想知道自己問去。
C. 保險+期貨怎麼玩出新花樣
可以多關注最近的新聞,保險加期貨模式是今年新出來的模式,真正做到期貨業服務於實體產業,其中在東北地區試點的是大豆,在江蘇地區試點的是玉米。
D. 一米農險是價格十期貨的形式,問普通農戶如何操作請舉例說明。
你好
連續4年被中央一號文件提及的「保險+期貨」保障模式,寄託著更好服務三農的希望。從最初的嘗試,到逐漸形成遍地開花之勢,期貨業、保險業摸著石頭過河,不斷探索、創新,在部分農產品領域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保險+期貨」保障模式,打通壁壘,轉移風險,成為服務三農的重要力量。
成就固然顯著,難點也依然突出。「保險+期貨」模式要在全國范圍內惠及更為廣泛的農民群體,還需要從更高層面進行統籌規劃。
披荊斬棘,4年的探索已經取得諸多成績;上下求索,「保險+期貨」必將結出更大碩果。
試點項目呈遍地開花之勢
始於2015年,「保險+期貨」模式的試點已經走過了近4年時間。截至目前,相關期貨公司和保險公司已經在玉米、白糖、天然橡膠等10來個農產品種類上開展了多個「保險+期貨」試點項目,呈遍地開花之勢。
「保險+期貨」模式的誕生有其必然性,這是期貨公司專業優勢和保險公司渠道優勢的有機結合。
從保險端看,靠天吃飯的農業生產常面臨天災威脅,農產品又常有價格波動,這可謂農民的兩大煩惱。防風險、降損失,保險業不可缺位。不過,巨災等危險因素也常給保險業經營帶來大幅波動,在「保險+期貨」模式中,期貨相當於保險的再保險,進一步分散風險。
從期貨端來看,其投資者大多是有套保需求、交割需求的企業和部分專業投資者,一般農戶顯然並非合適對象。保險的介入帶來革新。在「保險+期貨」模式中,農戶接觸到的是了解較多、相對熟悉的保險,其獲得的是保險保障。
2015年,大商所推動期貨公司和保險公司首倡「保險+期貨」模式;2016年,大商所、鄭商所相繼開展「保險+期貨」試點項目。至今,「無論是從『保險+期貨』試點項目的覆蓋面、品種、質量看,還是從項目本身支持的金額看,都已經有了質的飛躍。」上海際豐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經理王靖翔表示,這些試點打破了期貨業與保險業的壁壘,為期貨業引入全新的客戶群體,從風險管理的角度進行了創新,意義深遠。
銀河期貨總經理助理郝剛表示,近年來,相關期貨公司和保險公司在10來個農產品種類上開展了多個「保險+期貨」試點項目,並且逐漸形成了價格保險和收入保險兩類較為成熟的模式。在價格保障方面,目前已經開展了300多個「保險+期貨」試點項目;在收入保障方面,相關試點項目也已有60多個。
2016年,「保險+期貨」保障模式首次寫進中央一號文件,且連續4年寫進該文件。201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擴大農業大災保險試點和「保險+期貨」試點,支持重點領域特色農產品期貨期權品種上市。
業內人士指出,這表明前幾年的試點已經取得了較好成績,積累了一定經驗,有望在更大范圍發揮作用,但同時也應看到,「保險+期貨」模式仍然處於「試點」階段,未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生豬期貨尚在孕育之中
從無到有,從初次嘗試到逐步擴大,「保險+期貨」模式的成熟和推廣還需要不斷闖關,繼續創新模式,解決當前面臨的突出難點。
2018年,人保財險大連市分公司和中投天琪期貨,聯合推出國內首個通過期貨市場保障生豬養殖戶凈收益的農業保險,同年11月份,大商所正式對外發布由太保產險浙江分公司申請定製的豬飼料成本指數,用於生豬飼料成本指數保險產品的開發,為生豬養殖企業提供風險管理工具。
南華資本「保險+期貨」業務負責人李章益表示,對於養殖戶來說,其最大的成本就是飼料成本,約佔50%至70%,因此,豬飼料指數保險能較好轉移解決飼料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
王靖翔指出,豬飼料成本價格指數在一定程度上能直觀反映出飼料端價格的變化。目前,豬飼料成本價格指數的保險費率約為1%-3%,若購買了豬飼料成本價格保險,飼料價格真實上漲,養殖戶可以鎖定一定的生產成本。不過,由於豬飼料價格的變動與生豬價格的變動有一定差異,豬飼料價格的變動由玉米與豆粕的價格變動決定,而生豬價格的變動往往以生豬的實際供需有關,單從豬飼料成本著手,難以完全覆蓋生豬生產的風險。
對於生豬期貨,業界寄予了厚望,也在熱切的期盼其正式推出。業內人士認為,作為全球最大的畜牧品種和我國最大的農業品種,生豬期貨上市後,將在完善我國生豬價格形成機制、輔助產業穩定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此外,在「保險+期貨」模式的試點中,還反映出一些較為突出的難點,需要在今後的實踐中不斷闖關解決。目前,期貨公司通過靈活的期權產品設計,保險公司通過無人機、衛星遙感等高科技測產手段,交易所通過上市場內期權品種等方式,正在逐步降低保險成本。
E. 蘋果期貨保險原理是什麼定價怎麼定合適
你好
為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並積極開展精準扶貧、專業扶貧,自蘋果期貨2017年12月22日掛牌上市以來,華信期貨率先在我國蘋果產區、國家級貧困縣陝西宜君縣、延長縣和甘肅秦安縣接連完成三個蘋果「保險+期貨」項目。其中,陝西宜君縣的蘋果價格保險項目為全國首單,甘肅秦安縣的項目為該省首單。這些項目充分體現了金融扶貧作用,產品設計盡可能提升賠付概率,以保護果農利益。
一方面,與保險機構及投保方緊密配合、充分溝通。在上述三個蘋果「保險+期貨」項目中,期貨公司與合作保險公司及地方政府、果農方面能夠緊密合作、充分信任、及時溝通,保證了項目執行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在執行過程中,對沖交易和資金劃轉都比較及時,中間各環節銜接順暢;賠付金額確認環節公正透明,資金嚴格監管,專款專用,參與各方能夠各司其職,保證了項目執行的順暢。
另一方面,靈活、按需進行產品設計。三個蘋果「保險+期貨」項目的運作均處於蘋果價格下跌過程中,但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靈活選擇了期權產品,分別採用「美式+觸碰式」「亞式+觸碰式」等期權條款,以保障不同價格路徑下賠付效果最優化。其中,在觸碰條款下,當價格跌破觸碰價,則賠付種植戶目標價格與觸碰價之間的差額;若價格未跌破觸碰價,在項目到期時,農戶也會獲得低於目標價格部分的差額賠償。產品加入觸碰條款可在減少保費支出的基礎上,更好把握住市場機會,准確地獲利離場。從中可以看出,產品結構的選擇十分重要,應根據具體的市場預期,靈活設置相應的保險條款。
「保險+期貨」模式目前還處於摸索發展期,此類項目未來可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第一,與訂單農業等新型農業經營方式相結合。訂單農業等新型農業經營發展迅猛,訂單農業是企業在農戶種糧之前就與之簽訂訂購合同,並約定價格和數量的經營方式。在此模式下,農戶和企業均面臨價格波動風險。此外,「糧食銀行」則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一種操作模式,農戶可在「糧食銀行」進行糧食交易,以糧換糧,但是在交易以後同樣面臨著糧價波動風險。然而,「保險+期貨」模式的存在使得經營主體在保障收益的同時,仍可享受到價格有利變化帶來的收益,可為新型農業經營方式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加強與銀行、政府等機構的合作。保險與期貨的結合促進了我國價格保險及收入保險的發展,未來可在已有模式上引入下游企業、銀行、政府機構等,以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實現各個主體之間的合作。例如,引入銀行機構可為購買保險的農戶提供融資渠道,與地方政府進行深度合作,可引入政府補貼,在擴大保障力度的同時,探索新型補貼方式,進一步探索建立「保險+期貨」模式的長效機制。
第三,開展蘋果收入保險項目。在價格險發展成熟的基礎上,可適時引入蘋果收入保險項目,收入保險既能保障價格又能保障產量,對產量風險較大的地區較為適用。種植戶向保險公司購買收入保險以後,保險公司將收入保險的價格保險部分轉移給期貨公司,自身承擔產量風險。收入保險項目的開展將進一步推進保險行業與期貨行業的合作。
F. 保險+期貨服務三農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消費者」概念出爐 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05年我國的保險業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強的目標已經成為歷史,提升品質,成熟穩健將成為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新方向。」針對保險法修改草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於海純如此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說,保險法的不斷完善是我國保險業穩健發展的內在保障,此次保險法的修訂將緊跟市場形勢變化,對長期困擾保險市場的頑疾加大處治力度。另外,「猶豫期」「保險消費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現在徵求意見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徵求意見稿)。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修訂原則上進一步放鬆管制,完善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對人身保險、財產險、資金運用、監管處罰等方面的法條進行了修改。 劍指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飛對記者說,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訂。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當時是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做了一次小范圍的修改,重點放在了與世貿規則不統一的保險事業條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較大,重點集中在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上,以保險合同為重點修改對象。「2015年這次,主要集中在保險事業監督條款的修改上,保險合同法律條文的修改也有亮點。」 長期從事保險業法律訴訟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律協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濱認為,此次保險法的修訂意義重大。他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中國的保險事業近幾年發展迅猛。目前我國保險資產規模已突破十萬億。全國保險業市場主體不斷增多,已近200家。但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在做大做強思路的影響下,以保費論英雄,導致一些中小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的收入,在產品營銷上不擇手段,造成了保險行業發展中的銷售誤導、理賠難、信息泄露等諸多問題,給保險市場帶來了嚴重的信用危機。 李濱所反映的問題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均有相應的體現。徵求意見稿指出,「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修改。 有媒體評論指出,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教授於海純看來,此次保險法的修訂也是中國保險市場積極與國際接軌的一個信號。在全球性的消費者保護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中國的保險立法也在不斷加強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加大對保險消費者的保護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一個備受關注的亮點是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 在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中明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不少業內專家表示,猶豫期法條的增加,是保險法在保護消費者立法方面的進步,有利於消費者對保險產品詳細了解之後做出更為理性的選擇。 然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李濱卻提出了相反意見。「我個人認為猶豫期入法之後,可能會對保險消費者造成不利的影響。」李濱對記者說,法律賦予保險消費者以猶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費者應該能夠「吃透」所購買保險產品,並且要求消費者在猶豫期內及時提出異議,「否則將意味著消費者對保險合同完全認可」。然而在實踐中,很多消費者拿到保險合同之後並不注意解讀產品信息,或者受到銷售誤導,往往在擱置一兩年後,到第二個繳費期時才發現問題,想反悔卻為時已晚。 李濱說:「猶豫期的設定前提,不僅需要投保人及時了解合同內容,同時更需要市場主體講規則、講誠信。有待於整個保險市場的水平的提高。」 「猶豫期的執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這個制度是必須有的。」於海純認為,猶豫期的入法順應了保險業發展的大勢,存在的問題可以進一步探討。 對於猶豫期法條,於海純提出了一些建議。「簽收保險單和合同成立還不是一回事。」於海純指出,徵求意見稿顯示,「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然而實際應用中,簽收保單的時間和合同成立時間並不等同。保險公司往往在保險條款里,約定一個合同成立的時間,例如「保費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這會導致消費者因為拖欠一部分保費,致使合同無法成立。從而,猶豫期無從算起。 另外,「保險消費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大亮點。」於海純對記者說,保險消費者的概念學術界已研究、討論許久。2014國務院發布的《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意見》以及保監會的很多文件對此概念都有過引用,現在將其列入保險法的條文,是「事理之當然」。 「但這並不代表當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引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海純說,「上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的過程中,我們就提出了建議,明確把保險消費者列入消法的范圍。但由於保險消費者並不是一般性的消費者,界定問題、細節問題比較復雜,因此立法機構並沒有通過我們的意見。概念提出了,怎麼保護還有待探討。」 放鬆管制利好中小險企 記者注意到,此次保險法修改中,一個明顯的趨向是對市場主體的管制放鬆。徵求意見稿首條明確提出要「放鬆管制,改革創新,釋放市場發展動力。」其中,放鬆業務管制方面主要涉及兩項新規,「首先,在人身保險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業務;其次,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濱看來,放鬆管制,有助於推動整個保險業的發展。目前,對於大量湧入保險市場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商業信譽難以與中國人壽、等大型保險公司匹敵。從而需要轉向保費較高,保障相對較低的保險產品作為主營業務,例如,年金保險。但制度上的樊籬給保險企業產品結構的轉向帶來很多阻礙。此次保險法的修改,從法律上認可了這種業務結構方面的變化,疏通了企業發展的渠道。 「保險企業還面臨著資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問題。」李濱認為,當大量資金進入之後,保險公司將對投資需求愈加強烈,但保險法對於投資渠道的限制較多,一些企業因為繁瑣的手續、過多的費用,導致運營不暢,利潤減少。此次修法中明確提出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將極大減輕企業的經濟壓力,促使保險企業運營良性循環。 與此同時,一些保險業專家對徵求意見稿中放鬆管制的傾向表示擔憂。於海純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放鬆管制的修改方向,確實給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留出了很大的發展空間。這意味著在實踐操作中,重大股權投資形式不再需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不僅大大節省了審批程序,也體現了國家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權投資,例如海外投資,由於涉及金額巨大,一旦監管不到位,將會使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於海純說:「在這些方面,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專門指出,重大股權投資時是否還需要國務院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監管趨嚴 險企違法成本提高 在放鬆管制之外,此次保險法修改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以財產險理賠難為例,徵求意見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條中首次提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行為」。對應第一百七十九條中明確,「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的處罰是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此項法條的增加,大大加強了處罰力度,有利於糾正亂象。」李濱說,針對財產險理賠難問題的治理,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給出過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但仔細解讀就能發現,在這則法條中,並沒有明確授予監管部門處罰權。這就導致財產保險公司明明知道違反規定,卻又往往利用拖賠的方式,迫使被保險人接受不合理的賠付,從中謀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險消費者並不清楚自己有權利要求賠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監管機構應該對違規、違法的保險機構進行處罰。致使財產險理賠難問題長久難以解決。」 「除非事故較大或者有媒體聚焦,保險公司才有可能較好地履行先行賠付的義務。」李濱說,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後,中國人保天津分部在事發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萬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廠的理賠案件,由於案件影響力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額遲遲不能到位。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在很多保險糾紛案件中,投保人往往會被迫接受保險公司開出的不公平的理賠額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勝訴,保險公司的賠付也僅限於應該給付的理賠款。 對於保險消費者來說,律師費和誤工期間的經濟損失很大。而保險公司自有專業的法務團隊,保險理賠款訴前給付和訴後給付並沒有什麼差別。 「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很突出。」李濱說,「這次保險法就明確了,保險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義務或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監管部門就可以進行處罰了,這對於眾多保險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罰款幾十萬對於一些經營較好的保險企業來說並不算什麼,但是保險公司給消費者賠付兩萬塊錢就是很大的事情。」於海純認為,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主體侵權行為進行懲罰時,亦需對消費者加大救濟措施。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違規單位加以糾正並處罰金,金額從5萬至20萬增長到20萬至100萬,但卻沒有提到對於投保人的補償措施。於海純建議立法部門應該設立保險消費者保護法,作為保險法的有益補充。 "
G. 保險業助推精準扶貧政策
中國保監會與國務院扶貧辦近日發出《關於做好保險業助推脫貧攻堅工作的意見》,明確了保險扶貧的目標、任務、方法等。
文件分為「總體要求」「精準對接脫貧攻堅多元化的保險需求」等五部分21條,全面、系統地闡釋了保險在扶貧攻堅中所應、所能起到的作用,以及為了實現這樣的作用各方所需的准備、所要的支持。
這是繼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公布後,保監會對於國家脫貧攻堅工作的一個響亮回應,也意味著一場有著保險業參與的脫貧攻堅戰正式打響了。具體看炎黃財經視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到底什麼是「保險+期貨」
「保險期貨」,是指農業經營者或企業為規避市場價格風險向保險公司購買期貨價格保險產品,保險公司通過向期貨經營機構購買場外期權將風險轉移,期貨經營機構利用期貨市場進行風險對沖的業務模式。它是基於為農業經營者提供價格避險工具發展起來的。農產品價格變動是影響農戶收益的重要因素之一,農業經營者直接通過期貨市場進行市場風險管理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操作經驗以及資金保障,這對於普通農戶來說是一個較大的障礙。
而相對於直接參與期貨市場,保險產品對農戶來說要熟悉得多,且不需要考慮保證金佔用、強行平倉等期貨規則,更易於農戶的理解和接受,加之保險公司具有更強的綜合實力和更完善的基層服務基礎,價格保險產品更適用於保障農戶收益。
總體來看,「保險期貨」為農戶提供了一種操作性較強的避險工具,將農民所面臨的價格風險轉移至期貨市場,有效地完善了農業生產經營者與期貨市場之間的連接機制,是農戶或企業所面臨的價格風險與期貨市場之間的傳送帶,合理地利用和發展可以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功能。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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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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