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期貨法》立法有望加快是真的嗎
今年以來,《期貨法》立法的動態消息不斷,9月份,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上海期貨交易所第六次會員大會上表示,業界一直期盼《期貨法》完成立法,目前《期貨法》的制定工作也正在加快推進。
日前,證監會主席助理張慎峰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推動《證券法》、《期貨法》以及私募基金管理條例等修訂或制定工作。這預示著《期貨法》立法進程有望加快。
⑵ 證監會規定哪些人不可以做期貨
參與期貨交易者可以分成兩大類,一類稱為套期保值者,另一類稱為風險投資者。套期保值者主要是利用期貨交易來轉移現貨交易的風險,從而達到減少成本、穩定利潤的目的,在時機較好時也會利用實物商品買賣作為「後盾」進行投機獲利。風險投資者則主要利用期貨交易作為一種類似股票、房地產的投資手段,以追求高利潤。
套期保值的參與者可各行業的商品生產者、營銷者、加工者、進出口商、債權者和債務者。
生產者:商品生產需要一個周期,此間價格的變動會影響生產者的利潤。在生產周期內參與期貨交易,可以將利潤事先固定,若時機選擇得當,不僅可以穩定利潤,還可以獲得一筆額外收入。
營銷者:商品從購入到售出需要一段時間,進行期貨交易既可靈活地選擇購入和售出時機,減少倉儲費用,又可為庫存商品進行保值。
加工者:從購買原料到實際使用需要一段時間,從原料投入到製成產品出售又需要一段時間,無論是原料價格還是製成品價格發生不利變動都會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明智的加工者需要參加兩類套期保值,即原料的買空套期保值和製成品的賣空套期保值,既可以為所購原料和將來售出的製成品保值,又可靈活選擇原料購入或製成品售出時機,減少兩者的庫存費用。
進口出商:從交貨到提貨需要一段時間,且付款一般發生幣種間兌換問題,貨價或匯率的不利變動都會帶來不必要的損失。雖然在國際貿易中制定了許多迴避風險的措施,如離岸價、到岸價等。但它們很難完全達到目的,且需要反復談判,費時費力。而同時參加貨物和外匯套期保值,既可以穩定利潤,也可以少費口第三者舌。
債僅者和債務者:無論是債主還是欠債人,在債款借出到償還期間,若利率發生波動,兩者之一就會遭受一定損失。若借債和還債還要發生幣種兌換,匯率的波動也會使兩者之一蒙受額外損失。為了迴避這些風險,最好的選擇是參加金融套期保值。
風險投資參與者眾多,任何一個有資本而又想追求高回報率者都可參與期貨交易的風險投資,只不過實力雄厚者可直接參與,資金不足者需參加某項基金來間接參與而已。
參與期貨交易,您會發現它比投資房地產業和股票業更具吸引力,但同時也提醒您注意,參與期貨交易更應具備風險意識,做好必要的必理准備。
⑶ 期貨市場的《期貨法》的缺失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賀強兩會提案建議相關部委盡快制定《期貨法》。賀強認為,《期貨法》有利於進一步維護期貨交易的安全和期貨市場的穩定,有利於發揮它們對期貨市場運行的規范和引導作用。自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期貨市場建立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和規范,我國期貨市場已逐步進入了持續穩定發展、功能作用日益顯現的良性軌道。近幾年,我國期貨市場交易品種逐漸豐富、交易規模穩步擴大、商品期貨市場成交量已經連續多年居全球前列,國際影響力日益增強。「十一五」末我國期貨市場全年成交量、成交金額分別是「十五」末期的8.7倍和22倍,期貨公司資產規模是「十五」末期的3.8倍。期貨市場正處於由量的擴張到質的提升的關鍵時期,需要在更高層面加快發展。
我國《期貨法》的缺失已在多個方面制約了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進程:一是規范期貨市場發展的一些基本制度缺失,有待通過期貨立法予以明確;二是期貨交易涉及主體較多,交易環節很長,急需通過期貨立法,明確不同主體在不同交易環節的法律關系,確定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合理設定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三是、《期貨法》的缺失制約了我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進程。因此,賀強建議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盡快制定《期貨法》。
⑷ 中國證監會對股指期貨市場是如何監管的
七項舉措遏止投機
記者:股指期貨市場是否存在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是如何進行監管的?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股指期貨上市以來,證監會嚴格按照「高標准、穩起步、嚴監管」的指導思想,切實防範市場風險,堅決遏制過度投機,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股指期貨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一是強化了股指期貨市場的監測監控力度。建立了股指期貨預警、監測和監控的機制和制度,建設了股指期貨交易實時監控系統。
二是強化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證監會指導中金所制定了《股指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指引》,將自成交、頻繁報撤單等9種情形列為異常交易行為納入交易所日常監測監控范圍,明確了相應的量化判斷標准和監管措施。
三是針對程序化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明確了監管原則,要求對程序化交易賬戶進行報備,確保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參與交易。
四是切實防範信息型操縱行為的發生。考慮到股指期貨對相關信息的高敏感度,為預防不法分子利用市場傳聞影響股指期貨市場並從中獲利,建立了宏觀經濟管理部委間的信息通報、澄清制度。同時,要求中金所設立專職崗位,全天候24小時對各類信息傳導平台進行監控。
五是加強賬戶規范管理。在賬戶實名制、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限倉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認定標准,防止不法分子通過分倉等方式操縱市場。
六是構建了股指期貨跨市場監管協作機制。在證監會層面,建立股指期貨市場監管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對股指期貨跨市場監管進行統籌協調。在一線監管層面,建立了中金所與滬深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監控中心之間的跨市場聯合監管機制和跨市場數據交換平台。
七是加強對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監管,明確了從強化介紹業務人員專職管理、強化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內部管理、強化證監局監管三方面加強管理的監管思路,引導證券公司及營業部分批分步開展介紹業務。
⑸ 證監會是怎樣的機構管理范圍權利
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⑹ 期貨市場的法律規范
1.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關於期貨市場的基本法律。我國《期貨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該法草案第三稿。《期貨交易法》作為期貨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核心,應加快立法進程,早日頒行,以實現盡早在此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期貨法規體系。
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發布的有關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國《期貨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況下,行政法規對規范我國期貨市場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構成調控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7號發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
3.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發布的「部門規章」或「部委規章」,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可以制定和發布規章,其包括兩大部分:一是期貨監管機關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規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發布的有關期貨市場的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制定和發布的一系列管理辦法、通知等。部門規章在效力上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即由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第一部關於期貨市場的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
5.地方性政府規章。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通稱「地方性政府規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期貨市場管理規定》。從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規章在整個期貨市場法規體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沖突。
⑺ 證監會與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何異同
一,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主要職責:
1,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2,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3,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
4,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5,統一監管證券業。
二,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顯然,中國證監會的是經政府授權的法定監管部門,履行的是法定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1、草擬監管期貨市場的規則、實施細則;
2、審核期貨交易所的設立、章程、業務規則、上市期貨合約並監管其業務活動;
3、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清算機構、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設立及從事期貨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
4、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清算機構、期貨投資咨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
5、分析境內期貨交易行情,研究境內外期貨市場;審核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資格並監督其境外期貨業務活動。
⑻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⑼ 請問期貨市場有哪些法律法規需要遵守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貨法》出台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目前正在修訂,這是目前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再有,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條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對期貨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見,可要求簽署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