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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期貨損失所得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 2021-06-12 11:01:39

期貨虧損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期貨只有手續費,沒有稅。手續費是在交易同時劃轉掉的,與是否虧損無關。不過由於其雙向交易和當日交易的特點,一般的手續費對與虧損並不造成任何影響,關鍵還是要抓住趨勢,不要被盤中的波動左右了你的判斷

Ⅱ 資產損失怎樣申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哪些資產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即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法定資產損失。
二、資產損失應如何申報?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及附件一並向稅務機關報送。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填報納稅申報表附表,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並填報納稅申報表附表,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三、哪些資產損失應進行清單申報?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准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四、專項申報需報送哪些資料?
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並填報納稅申報表附表,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企業專項申報資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五、專項申報資料要求申報的資料較多,如果納稅人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應如何辦理?
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報。
六、資產損失申報資料應如何進行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加強內控,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
七、納稅人已進行納稅申報,後又發現資產損失有漏報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納稅人已進行納稅申報,後又發現有資產損失漏報,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5月30日前),可進行更正申報;匯算清繳結束後發現的,可進行補充申報。

Ⅲ 企業發生的訴訟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因訴訟引起的財產損失,不屬於可以直接扣除的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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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七條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並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八條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

然後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Ⅳ 企業投資期貨虧損該如何入賬 ,計算所得稅時能否剔除

1、企業投資期貨虧損,不可稅前扣除,需要納稅調整。如果該期貨沒有被指定為套期保值工具的,就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Ⅳ 期貨交易虧損造成的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是否需要稅務機關審批

要,所有的損失類扣除項,需要經過稅局確認後才能在稅前扣除。而且可能是需要出具專項報告的。

Ⅵ 企業期貨投資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這個是不可以的,從專業的的角度回答你的問題。其實,做套保更需要專業,關於企業操作的問題,可以進一步咨詢。

Ⅶ 投資損失在所得稅前能扣除嗎

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企業資產損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政策。根據通知,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5類情形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上述5類情形包括:一是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是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三是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四是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五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財政部、國稅總局明確,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通知同時明確,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6個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是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是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是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是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五是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六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知規定,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貸款方面,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12個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固定資產和存貨方面,根據通知,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知還明確,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於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Ⅷ 資產損失怎樣申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規定,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這就給資產做出了明確的定義。所稱資產損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57號)給出了范圍,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什麼情況下企業發的資產損失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怎樣扣除?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發生損失的確認與扣除年度
根據25號公告規定,企業實際發生資產損失方可進行確認,什麼是實際發生?如果是實物資產,發生損失時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容易確認;對貨幣性資產和投資損失的確認,就會有一定難度,對此,25號公告第三章資產損失確認證據做了詳細規定,這就需要企業財務人員具有職業判斷能力。當你准備確認損失前,先要熟悉這一章規定內容,「對號入座」,只有滿足條件,方可以進行賬務處理。因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稱作實際資產損失。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條件的損失稱作法定資產損失。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這就說明確認損失的基本條件一是實際發生,二是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對那些潛在的,無法確認的損失沒必要確認,也不應當確認損失。假如企業發生了實際資產損失,當年未進行確認扣除,也可以在以後年度通過「專項申報」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為五年,特殊情況,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大家細心閱讀25號公告就會發現「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如果你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滿足25號公告第三章規定條件時再在這個年度進行申報扣除,不能追補扣除。特別提示,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2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並向稅務機關報送。這項規定與以前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發生了很大變化,不但取消了稅務機關層層審批,還在申報期限上也給予充分的准備時間。這里特別要向納稅人提示的是:在申報前對資產損失的類型要進行區分,即根據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清單申報,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後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就可以了。清單申報只有以下五項:(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除此之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申報扣除。
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這一點,筆者還要強調按25號公告第三章的規定要件「對號入座」,缺一不可。如果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報。
三、注意事項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前前後後歷經三次修改,先是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然後是國稅發[2009]88號文件,25號公告是第一年實施。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都是第一次嘗試,難免會出現一些具體問題,這里給大家說一下幾個需要更新的理念。
1、取消了稅務機關審批權,也不再劃分金額的大小,只是需要納稅人自行判定,屬於實際資產損失時採取「清單申報」;法定資產損失採取「專項申報」並且都是在匯算清繳期一並申報。
2、改變了「永久性損失」和「數額較大」需要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的要求,納稅人只需要在申報時提供「資產損失確認證據」。涉及清單式申報時,要將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3、25號公告對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有特殊要求,如果涉及的納稅人,在申報損失時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