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報名期貨從業考試時,要填寫期貨從業人員個人信息填報表,這個表應該交到哪裡啊歸哪個機構管理啊
你從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官方網站上報名就可以了,7月份的考試報名已經結束了,但你可以參加今年9月和11月份的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每年一般可以考5次,報名的時候網上審核你的相關信息不用擔心,考試的時候帶上准考證和身份證就可以了,祝你順利通過考試!
② 期貨從業考試的考場規則 都有哪些要留意 的
我去年報名考試 的期貨從業考試,據我理解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考場紀律考場紀律規則 如下:
1.考試一概 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內進行。
2.考生務必在開考前20分鍾進入指定考場,入場後至考試進程 中一概 不得私自 離去 座位和考場(提早 交卷者除外)。
3.考生必需 攜帶准考證列印件和身份證(或規則 的其他有效證件)入場,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後主動 將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反省 。
4.遲於開考時間20分鍾者不得入場,考試開始30分鍾後方可交卷登場 。開考20分鍾內未能在考試機上登錄並確認的,視為缺考。
5.除必要的演算用筆外,嚴禁將任何材料 、計算器及各類無線通訊工具等帶入考場。考生須按監考人員門檻 將隨身攜帶的物品放在指定地點。
6.考生要主動 維護考場次序 ,堅持 安靜,不準吸煙、吃東西。遇到難題 可舉手,懇求 監考人員解釋。
7.考試中途因病不能堅持考試者,應報告監考人員,依據 詳細 狀況 處置 。
8.考生交卷後應立刻 離去 考場,不得將草稿紙帶出場外,不得在考場左近 逗留、喧嘩。191
③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考生可以自己帶草稿紙和計算器嗎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考生不能自己帶草稿紙和計算器。考生進入考場時除相關證件和考試用筆外,不允許帶其他任何物品包括計算器進入考場。考試用草稿紙由考場提供。考試時由考試機器提供計算頁面。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期貨從業准入性質的入門考試,是全國性的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受中國證監會監督指導,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主辦,考務工作由ATA公司具體承辦。一般一年有多次考試。中國期貨業協會在每年的考試公告中公布當年的考試次數和時間。
務必在正式開考前30分鍾進場,並須攜帶准考證、身份證進入指定考場。密碼將用於考試登陸。考生不要攜帶除身份證件和准考證之外的其它個人物品,禁止攜帶計算、存儲、攝錄功能的電子設備,手機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④ 請問考研的時候書包等個人物品要放到哪裡呢
隨身攜帶的手機書包等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請考生放置在考場考生物品存放處。考生將手機等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帶入考場,沒有放置在考生物品存放處的按作弊論處。
考試需要准備的文具:黑色簽字筆(粗細並沒有嚴格要求,建議最好選用0.5)、2B鉛筆、橡皮擦、直尺、三角板、量角器等可能用到的文具最好都帶上。
部分考場可攜帶:指針手錶、暖寶寶、透明的水杯、除去包裝的飲料、透明帶、去包裝的餐巾紙。以上物品建議都可以准備,能帶就帶,不能帶就放到包里。
(4)期貨從業考試個人物品放哪擴展閱讀
共四門:兩門公共課、一門基礎課(數學或專業基礎)、一門專業課。
兩門公共課:政治、外語。
一門基礎課:數學或專業基礎。
一門專業課(分為13大類):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藝術學等。
其中:法碩、西醫綜合、教育學、歷史學、心理學、計算機、農學等屬統考專業課;其他非統考專業課都是各高校自主命題。
⑤ 去考二建包放哪裡、有存東西的地方沒有
可以帶入考場的,開考前所有與老師無關的物品都會由老師集體要求放到考場指定位置,不用慌
二級建造師考生應考時,須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卷(削)筆刀和計算器(免套、無聲、無編輯儲存功能)等。各科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後收回,不再另發草稿紙。考生憑准考證(只可攜帶一張進入考場)和有效期內的身份證進入考場,兩證齊全方可參加考試。
禁止攜帶
嚴禁攜帶手機、電子手錶、手環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進入座位,要主動關閉後放在「物品放置處」;禁止將與考試相關資料帶入座位,或是將與考試有關信息、公式等寫在准考證或計算器上,也不要將收到的培訓宣傳廣告帶入座位。考試過程中,一旦被發現攜帶入座,一律作違紀違規處理。
進入考場,拿到答題卡之後要先將個人信息填塗完整並檢查一遍。選擇題一定要做完就塗卡並且檢查,等到最後做完案例題再塗,可能會由於時間來不及造成塗錯或者沒填塗完就很遺憾了。
⑥ 基金從業考試個人貴重物品放在考場門口會被人拿走嗎
如果不放心的話,最好不要攜帶個人貴重物品,一般來說,考場的物品不會被人拿走的。
⑦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地點是自行選擇嗎
目前,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將每年在35個城市或多個主要城市舉行,具體開考次數和考點安排以考試公告為准,考生可根據個人需要選擇最近的考點。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期貨從業准入性質的入門級考試,是國家資格考試,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資格考試。
2019年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將於1月12日、3月23日、5月18日、7月13日、9月7日和11月16日舉行。
採用網上報名,請在上述注冊時間內登錄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注冊頻道」,並按要求注冊。報名費65元(不含教材費),具體付款方式、發票申請、審核許可列印等相關事宜,以登記開始日後的登記通知為准。
考試科目: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分為期貨基礎知識和期貨法律法規兩個科目,以上兩項考試合格後,即可申請「期貨投資分析」科目。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是100分鍾。
⑧ 期貨從業考試。。我把發的草稿紙帶出來了。。
沒事。只要沒有被發現有在傳遞考試信息的現象。詳見: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新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准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許可權依據本規定對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地方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准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迴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准或者不按評分標准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查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並要求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拒簽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後,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當填寫收據暫留保管。
第十五條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二)未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條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在對違紀違規的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紀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應試人員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製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十七條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並受到相應處理的人員,省級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按照本規定2年內或者3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期限,應當自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之日起,按周年計算。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⑨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考場紀律有哪些
一、請務必在正式開考前30分鍾進場,並須攜帶准考證、身份證(無身份證者可憑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參加考試,其他證件均屬無效)進入指定考場。密碼將用於考試登陸。
二、考試開始30分鍾後不得進入考場。
三、准考證上考點交通、地圖等提示信息僅供參考,請提前熟悉交通路線和考場環境,且請盡量提前到達考場,以免影響考試。地圖可另存到桌面單獨列印。
四、請提前了解考試當天所在考區的天氣情況,如有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情況,請提前出門,以免影響參加考試。
五、強烈建議考生不要攜帶除身份證件和准考證之外的其它個人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前往考點(禁止攜帶計算、存儲、攝錄功能的電子設備,手機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六、考試期間互相交流、偷看、使用手機、抄錄試題、替人考試等行為,嚴格按照違紀處理辦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