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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員工假期貨幣補貼如何算

發布時間: 2021-06-05 21:30:03

1. 職工帶薪年休假中,休假工資怎麼計算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里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 年休假工資報酬規定是怎麼算

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資怎麼算

一,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單位的決定,也要得到員工的同意;

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資報酬。

所以,在徵得員工同意的前提下,單位可以將未休年休假通過折錢的方式給員工。不過要注意,折錢的標準是給3倍的工資。考慮到正常的一倍工資已經發放了,所以在具體操作時,補發2倍工資即可。

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二,離職時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舉例來說,2012年6月30日離職的員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計算時只能拿5天來計算。

至於離職時確實有未休年休假的話是按照1倍還是3倍工資來補償,這點法律沒有明確。

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三),(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拓展資料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制度

一,政策規定

1,休假時間: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員(當年轉正定級人員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每年休假六天;滿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滿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待遇。

3,一年內病假和療養時間累計超過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時間的;病假,事假相加超過四十天的當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其他假期規定(不含節假日)的人員(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師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於本休假規定的,可以補足。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為主,一律不準搞公費旅遊,也不得以未休假為由向工作人員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單位在規劃年度工作的同時,應對工作人員休假做出統籌安排,並根據工作任務的變化和人員在崗狀況予以適時調整。工作人員休假應遵循相對集中和適當分散的原則進行,可視工作情況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建立報告統計制度

1,對縣(處)級及以上領導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單位應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組織部報送《廳級和縣(處)級幹部休假報備表》備案,其中:各縣(區,市,管委會)黨政一把手,市直部,委,辦,局主要領導休假要報市委,市政府備案;市級黨政一把手和其他廳級領導休假要由市委組織部分另匯總報省委組織部和省委備案。

2,各縣(區,市,管會會),市直各主管部門每年1月份應將本地區,本系統上年休假執行情況匯總,向市委組織部和人事局報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情況統計表》和《廳級和縣(處)級幹部休假情況統計表》。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公務員不休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方法:

1.年休假工資報酬=全年工資收入÷261(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3。

2.享受了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的工作人員,支付的年休假工資報酬按全年工資收入÷261(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2的方法計算。

3.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終一次性獎金。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乘以12,事業單位在實行績效工資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當年實際收入。

5.機關事業單位全年工資收入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拓展資料: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

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

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4. 年休假工資報酬怎麼計算

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5. 勞動法中關於帶薪假期間,公司各項福利補貼(如餐補、交通補貼、高溫補貼等)發放的規定。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准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范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5、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並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6. 比方說 請了9天事假 年休假有10天 這個年休假補貼怎麼怎麼發放

年休假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
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由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納入工資統發。
下面我們來看具體的案例:
案情介紹:
申請人張某,男,系某有限公司職工。
被申請人某有限公司。
申訴事項:
裁決被訴人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972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1996年12月進入被申請人單位工作,2008年11月20日,公司與申訴人解除合同,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訴人應當享用9天的年休假,但被申請人在解除合同前並沒有安排申訴人休假。因此,應當向申訴人支付年休假待遇871元。
仲裁裁決:
被訴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年休假工資報酬972元。
點評:
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一號部長令,發布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下稱《辦法》),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對年休假的計算、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年休假天數的折算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如,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該案張某在單位工作已滿12年,按規定應當享受10天的年休假,但單位在與張某解除合同前並沒有安排張某休年休假,應當向張某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具體計算時,首先要折算年休假的天數,即(張某當年度在本單位的工作天數344天÷365天)×10=9.4天,根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因此,張某可以享受9天的年休假。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張某的月工資是780元,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日工資標準是36元。由此可計算出張某應得的年休假工資報酬是:36元/天×9天×3倍=972元。
年休假維權小常識
一、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1、累計算,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並為「累計工作」時間。如「李先生在甲單位工作了5年,跳到乙單位工作了6年,那麼他的累計工作時間就是11年,他在乙單位的年休假天數,就按11年計算。
2、打折算,對於剛到新單位的勞動者,他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數,辦法也有例外的規定。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假如李先生在甲單位干滿了5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歷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6年,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5天=2.1天。由於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第二年起,李先生在乙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第一種累計算了。
二、哪些假不影響年休假
《辦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都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要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職工本人同意。
根據國務院規定,如果當年出現四種情形,職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這四種情形分別是: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此外,《辦法》又補充規定,如果勞動者當年已享受年休假,但此後請假太多,符合上述四種情形之一,那麼第二年的年休假就「泡湯」了。不過,第三年仍可正常享受。
三、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
根據《辦法》,單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天數的,應在本年內對職工未休的天數,按日工資收入3倍支付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辦法》明確,月工資指的是職工在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四、合同終止未休假如何折算年休假報酬
不少勞動者面臨這樣的情況:單位跟他解除勞動合同了,但是當年的年休假還沒享受到,該怎麼辦?如上述案例中的張某。對此,《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當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扣回。這里確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7. 關於員工年假的規定及計算方法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8. 行政單位的幹部因工作需要不能公休,補助如何算

中國人事部網站今天全文公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於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辦法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

第 9 號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經人事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長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 帶薪休假補貼規定怎麼算

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9)員工假期貨幣補貼如何算擴展閱讀

誤區:有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職期間安排勞動者外出旅遊,因此就免除了勞動者享有年休假的權利。

案例:在訴訟中,用人單位主張,在2010年5月8日到15日安排原告陸某外出旅遊,因此當年應當視為享受了帶薪年假,並提供了當月的考勤記錄、旅遊照片還有火車票等證據予以證明,而勞動者認為這個和年休假待遇是不能等同的。

最終法院認為,外出旅遊是單位為員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視為勞動者享受了年休假。同時,用人單位沒有提前向勞動者說明旅遊時間要折抵年假的天數,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主張不於採信,因此支持了勞動者要求支付未休年假的訴求請求。

法官提示,如果用人單位想以旅遊待遇、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數,要跟勞動者協商,得到勞動者同意才可以。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統計稱「帶薪休假」易惹糾紛 近9成勞動者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