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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貨物期貨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

發布時間: 2021-06-02 22:07:53

⑴ 以下各項,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的有()

1.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服務

郵政服務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

3.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解釋】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4.建築服務

建築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解釋】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5.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解釋】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6.現代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和專業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解釋1】租賃服務包括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租賃服務。

【解釋2】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屬於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而非「融資租賃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解釋】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7)廣播影視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和安全保護服務。

(9)其他現代服務

【解釋1】經紀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報關代理、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解釋2】貨物運輸代理屬於「經紀代理服務」,而非「物流輔助服務」。

【解釋3】廣告代理屬於「廣告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而非「經紀代理服務」。

7.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8.銷售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如肖像權、域名)。

9.銷售不動產

⑵ 貨物期貨,是什麼意思能說的通俗且詳細些嗎是怎麼徵收增值稅的呢

一..貨物期貨交易繳納增值稅;
1..商品期貨是指標的物為實物商品的期貨合約。從發達國家的商品期貨市場看,期貨品種主要包括農副產品、金屬產品、能源產品等幾大類。
2.具體而言,農副產品約20種,其中大豆、玉米、小麥被稱為三大農產品期貨;金屬產品有9種,包括金、銀、銅、鋁、鉛、鋅、鎳、鈀、鉑;能源化工產品5種,有原油、取暖用油、無鉛普通汽油、丙烷、天然橡膠等。目前,我國證監會批準的上市品種主要有大豆、豆粕、豆油、小麥、白糖、銅、鋁和天然橡膠等。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驫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騂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繳納增值稅。
二.對於期貨交易中納稅環節、計稅依據及如何確定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驫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具體辦法騂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有如下規定。
(一)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環節為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9第267號)規定,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二)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的實際成交額)。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增值稅稅率)。
(三)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人為:
1.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
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不得抵扣。
2.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同時針對期貨交易升水、貼水有關稅款徵收與專用發票開具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貨交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60號)還作出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商品交易所通過期貨交易銷售貨物的,無論發生升水或貼水,均可按照標准倉單持有憑證所註明貨物的數量和交割結算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⑶ 請問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什麼

定義:增值稅屬於價外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指有形動產。
(2)提供加工(嚴格限制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勞務(使貨物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注意:是修理,而絕不是改良和製造)
(3)進口貨物
3、特殊項目。
1)
貨物期貨收增值稅,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非貨物期貨(買賣合約)交營業稅)
2)
銀行銷售金銀業務,交增值稅。(銀行也交營業稅!)
3)
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交增值稅。
4)
集郵商品的生產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個人銷售,交增值稅。(郵局賣,則交營業稅)
4、特殊行為。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包括以①支付手續費方式代銷(注意:不能從銷售收入中直接坐支手續費、獎金等)和②返還一定金額代銷兩種情況。一定要在得到代銷清單後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
2)
銷售代銷貨物。①會計處理方面,借:代銷商品
117(意思是貨款與增值稅一並計入,增值稅不可以預列);②手續費仍交營業稅。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比如由東城區移送至西城區,那麼東城區就要先征稅),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P.s.北京市屬於省級,所以東城區
&
西城區屬於縣級。
4)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請注意各章中提到的所謂「非應稅項目」,在增值稅章中,指的是交營業稅的項目;而在營業稅章中,「非應稅項目」就是指交增值稅的項目。)
5)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7)
將自產、委託加工
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
將自產、委託加工
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購買的貨物用於福利,要付進項增值稅)
例如:購進貨物200萬元,付增值稅進項34萬,其中50%作為投資,視同銷售,可以抵扣增值稅;50%用於福利,進項增值稅要轉出。
5、對混合銷售行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何征稅?
(1)混合銷售行為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屬於營業稅的勞務。稅法規定,從事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額。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2)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稅法規定,不分別核算或不能准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並入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徵收增值稅。
(3)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勞務依照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合計。
(4)區分混合銷售與兼營的標准。
兩項行為密不可分,判定為混合銷售,依主營業務交一種稅。
兩項行為可以分,判定為兼營。分別核算的,分別交稅;
未分別核算的,只交增值稅,不交營業稅。(從高原則)
(5)
以貨物為主的混合銷售,交增值稅;一般以勞務為主的混合銷售,交營業稅。
兼營非應稅勞務主營和兼營分別核算分別交稅,不分別核算從高交稅(交增值稅)。

⑷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其中: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稅。
(4)縫紉業務,應徵收增值稅。
(5)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
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
(6)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徵收增值稅。
(7)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8)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9)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⑸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一、貨物期貨是指標的物為貨物的期貨合約。是關於買賣雙方在未來某個約定的日期以簽約時約定的價格買賣某一數量的實物商品或貴金屬的標准化協議。貨物期貨交易,是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特定商品或貴金屬的標准化合同的交易方式。
例如:某類商品當前市價為5,A期貨以該商品為標的,規定3月後有權以6的價格買入1噸。3月後,該類商品價格漲至7,手上持有A期貨的投資者,可以以6的價格買入,凈賺價差1。而商品的實物交割就是納稅環節,等同於貨物買賣,應交納增值稅。

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貨金屬期貨) ,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其中:
1、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⑹ 增值稅征稅范圍

一、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及部分加工性勞務,如修理、修配勞務。對大部分一般性勞務和農業沒有實行增值稅。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一)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即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不論是從受讓方取得貨幣.還是獲得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都應視為有償轉讓貨物的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
不動產的銷售雖在廣義上也屬於貨物銷售的范圍,但考慮到不動產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徵收增值稅,而徵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或銷售上述勞務,即應稅勞務的發生地在中國境內,不論受託方從委託方收取的加工費是以貨幣的形式,還是以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形式,都應視作有償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但是,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三)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於進出貨物,除依法徵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徵收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貨物應徵收增值稅的特殊行為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應稅貨物,徵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上行為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情形:·
(1)轉讓貨物但未發生產權轉移;
(2)雖然貨物產權發生了變動,但貨物的轉移不一定採取直接的銷售方式;
(3)貨物產權沒有發生變動,貨物轉移也未採取銷售形式,而是用於類似銷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來說,對貨物徵收增值稅應以貨物所有權的有償轉讓為前提,但是上述三種情形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為了便於稅源的控制,防止稅款流失,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連續,平衡自製貨物與外購貨物的稅收負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處理,納入增值稅的徵收范圍。
(五)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提供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以及服務等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六)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
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又稱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並且這種經營業務並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增值稅的勞務,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納稅人的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的共同點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業務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兩者難以分開核算;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並且這種經營業務並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可以分開進行核算。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時,又在酒店內開設商品銷售部,由於住宿和餐飲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銷售商品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這種經營方式屬於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
對於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並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七)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
(4)集郵商品,如郵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
(6)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7)縫紉業務;
(8)稅法規定的其他項目。
此外,《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還規定了不徵收增值稅的項目,如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發行報刊;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並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融資租賃業務;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等。

⑺ 業務中,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是

1,選擇:A、縫紉!

2,相關稅法如下:
關於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稅法還有以下幾項具體規定:(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3)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不徵收增值稅。(4)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稅。(5)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稅。(6)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體的業務,不徵收增值稅。(7)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生產),不徵收增值稅。(8)縫紉,應當徵收增值稅。

⑻ 增值稅的徵收范圍有哪些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復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它的徵收范圍包括: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資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總的來講,包括上述兩大項,但對於實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還需要具體確定。比如目前稅法中規定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主要有:
3.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4.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5.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稅。
6.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徵收增值稅。
7.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稅(見國稅發〔1999〕40號)。
8.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冶煉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恢復徵收增值稅。

稅法中確定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主要有: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8種行為確定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要徵收增值稅。其確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二是避免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稅的現象。
2.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