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指期貨市場的法律風險作何解釋
在2007年5月,曾由銀監會和證監會聯合制定《商業銀行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和期貨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但目前商業銀行能否成為股指期貨特別結算會員「尚在商議之中」。為何有如此的擔憂呢?源自監管層的謹慎態度,究其原因在於風險,特別是當股指期貨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則可能導致大范圍「穿倉、爆倉」等情形的出現,進而使得銀行面臨承擔「無限風險責任」的敞口之下,甚至波及資本金。系統性風險本是源自股票市場,並通過股指期貨傳導出來,也即金融衍生品的市場風險。但是,即便市場風險無時不在、不可避免,它也沒有想像的那麼可怕,更沒必要成為銀行參與股指期貨結算業務的阻礙!
⑵ 期貨結算中有哪些風險
金融期貨中關於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的制度分設,為我國期貨市場的結算走向獨立化和專業化奠定了基石,更重要的還在於它為市場引入了一種新型的風險管理模式,若推行得當,可成為我國期貨市場發展中的一塊里程碑。下面學習小編來告訴大家金融期貨結算會員的風險有哪些。
結算會員的作用,表面上直接體現在為交易會員提供資金結算和清算服務,但實際遠不止於此。為交易會員和交易所進行風險監控,才是貫穿整個交易過程、結算會員真正發揮作用的本質。故結算會員認真分析所面臨的風險,才能更好地承擔應有的作用。從大的方面來說,結算會員面臨以下幾種風險。
第一點、來自交易會員的風險
如果自營類交易會員未能管理好自有資金投資導致其自營賬戶保證金不足並不能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或者經紀類交易會員未能管理好投資者的持倉部位導致保證金不足並不能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或者即使採取強行平倉也無法補足保證金時,交易會員所出現的結算風險必須由結算會員代為向交易所承擔。此類風險是結算會員最常面臨的風險。
第二點、來自其他結算會員的風險
股指期貨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即所有結算會員必須向交易所繳存用於應對所有結算會員違約的擔保金,這實際上是要求結算會員建立共同聯保制度,彼此形成互保。該制度下,當個別結算會員出現違約、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以自有資金補足保證金時,交易所會啟動程序、要求其他非違約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為違約會員填補保證金缺口。該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期貨市場的安全運行,不應質疑其公平合理性。但對結算會員的篩選標准和風控能力應進一步嚴格要求,以提高結算會員整體抗風險能力,因為畢竟不會有哪家結算會員還希望承擔其他結算同行的風險。
第三點、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有可能是股指期貨推出後令市場參與者包括結算會員在內最頭痛的問題。法律風險隱伏於諸多環節。比如遇股指期貨日內波幅大時,如果交易會員出現盤中資金不足、結算會員需要盤中追金甚至進行強行平倉,若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和事先詳盡的合同約定,雙方在有關結算會員行使權力、送達通知、規定追金時限和強行平倉標准等問題上,就可能發生爭執和糾紛。
第四點、市場系統性風險
市場對系統性風險的普遍反應是頗為擔心卻又力不從心,因為它猶如潛伏的火山,定有一日會爆發,惟不知在何時。極端情況下,系統性風險出現時,期貨價格連續漲跌停板,會員或投資者深套其中無法平倉出局,最終出現交易會員大面積爆倉甚至破產,結算會員需要動用其自有資金為會員出現的巨額損失承擔風險。系統性風險出現後,當務之急是維護市場持續運行的能力,故從大局出發,市場參與者應服從監管部門和交易所的統一安排。但「買單」後,如何追償和挽回損失將是各經營主體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參考雲掌財經!)
⑶ 有限合夥企業用自有資金投資證券、期貨有什麼法律風險
是反還,哈哈哈呵呵,一般不存在什麼風險,只要合夥人都同意就行了。
⑷ 期貨代理的話有法律風險嗎
1、杠桿使用風險:期貨有放大投資杠桿的功能,在杠桿放大時也會放大風險和收益。
2、強平和爆倉:期貨交易採用當日無負債制度,如果賬戶可用資金不足可能會造成持倉頭寸被強行平倉,操作不當可能會有爆倉風險。
3、交割風險:期貨市場的交割只允許機頭投資者參與,散戶個人投資者是無法參與的,必須早交割規定時間前平倉。另外,對於不想參與交割的機構投資者來說如果持有到交割期則意味著要拿出足夠的資金進行交割。
補充擴展:
投資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市場中風險時刻存在,學會控制風險才是最重要的。
1、多學習,多總結。堅持每天復盤。
2、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提升自己的心態修養。
2、建立完善的交易系統。
3、提高交易執行力。
⑸ 期貨都有什麼風險
1、杠桿使用風險:期貨有放大投資杠桿的功能,在杠桿放大時也會放大風險和收益。
2、強平和爆倉:期貨交易採用當日無負債制度,如果賬戶可用資金不足可能會造成持倉頭寸被強行平倉,操作不當可能會有爆倉風險。
3、交割風險:期貨市場的交割只允許機頭投資者參與,散戶個人投資者是無法參與的,必須早交割規定時間前平倉。另外,對於不想參與交割的機構投資者來說如果持有到交割期則意味著要拿出足夠的資金進行交割。
補充擴展:
投資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市場中風險時刻存在,學會控制風險才是最重要的。
1、多學習,多總結。堅持每天復盤。
2、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提升自己的心態修養。
2、建立完善的交易系統。
3、提高交易執行力。
⑹ 什麼是期貨市場風險
指期貨市場參與者(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結算所、期貨交易者、國家)在期貨市場運作過程正直接或間接的遭受的損失及其可能性。
⑺ 期貨居間人承擔什麼法律風險
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貨居間人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貨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即把活躍在期貨市場內,又不具有期貨經紀公司員工身份,通過與經紀公司或期貨投資人合作,主要依靠經紀公司的分成、傭金作為勞務報酬的個人和組織統稱為期貨居間人,如在業界存在已久,表現為不同稱謂的經紀人、客戶經理、投資顧問等。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認識與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期貨居間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擴大了期貨居間人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囊括了期貨交易代理人、受託理財人等角色的職能范圍,並把交易代理人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歸責於期貨居間人。其實,期貨居間人與期貨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居間人的規定,所謂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雖然居間人也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的,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就期貨市場的現實情況而言,期貨居間人大多是與期貨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受期貨公司的委託開發市場,尋找客戶,並促成期貨經紀關系的建立。期貨居間人的權利主要體現於根據所開發客戶的交易傭金提取報酬。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期貨市場,僅僅由於期貨居間人的居間介紹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所引發的糾紛是不多見的。多數糾紛都是由於期貨交易代理人的違法違規代理行為所引發的。所謂的期貨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貨投資人的委託,以投資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或者是作為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活動,代理期貨公司從事為投資人期貨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的人員。根據期貨交易糾紛發生的具體情況,表現為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代理行為,並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有權代理。期貨投資人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進行交易行為,包括代為下達交易指令、簽署交易報告,甚至包括劃轉交易資金等。期貨投資人往往是基於對代理人業務能力的信任,與代理人之間簽訂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約定代理許可權及彼此的權利義務。這種代理所引發的期貨糾紛包括惡意炒單、隱瞞真實交易結果導致損失擴大、侵佔投資人資金、透支交易、沒有按照投資人旨意進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糾紛完全是由於代理人違反代理合同約定,背負投資人的委託,沒有忠誠履行代理職責而引發的,僅限於期貨投資人和代理人之間。代理人對於自己的這種不當代理行為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職務之便利,採用對敲交易等手段侵佔投資人資金的情形,後果嚴重,經相關司法機關裁判構成侵佔罪的,還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2.無權代理。有些從事交易的人員在沒有獲得期貨投資人的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幫助初入期貨市場者或者是對期貨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資人的機會,****期貨投資者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未經投資人許可,擅自進行交易。對於這種交易結果,投資人予以認可的,由投資人承擔交易的責任。但一般的情況都是,對於這種無權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資人予以認可;一旦交易虧損,投資人便不予認可,並由此引發糾紛。對於這種糾紛,法律責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貨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過錯,那麼按照《規定》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期貨公司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如果期貨經紀公司依據與投資人所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代理交易行為不存在過錯,那麼即使接受了沒有經過投資人授權的無權代理人所下達的交易指令並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經紀公司依然不應該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投資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紀公司為了規避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應加強內控措施,如完善《居間合同》的條款內容,加強對居間人行為的約束;與投資人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約定投資人委託居間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後果,明確彼此的責任范圍。 4.受託理財。在目前的期貨市場,有相當多一部分人員或組織,為了吸引投資人資金,並委託給他們進行期貨交易,開具一定的條件與投資人進行合作。一般表現為,他們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按照約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資金,以投資人的名義開設期貨投資賬戶,由他們全權進行期貨交易,並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盈利,分擔風險。這在形式上表現為代理的法律關系,但已不同於一般的代理。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但在這種代理中,代理人實質上也承擔了這種代理的法律後果。這種代理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合作雙方悔約,對於交易虧損的承擔不予接受,或者對於盈利分配不能達成一致的問題。
⑻ 期貨開戶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期貨開戶有銀行三方掛鉤,一般是不會有什麼風險的,錢是安全的,可以相信。
⑼ 股指期貨市場風險有哪些
股指期貨有哪些風險?
期貨是指一種根據事先的約定,同意在未來某一個特定的時間按照雙方事先約定的股價進行股票指數交易的一種標准化協議。
股指期貨風險類型較為復雜,常見的主要有五類:
(1)法律風險。股指期貨投資者如果選擇了不具有合法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從事股指期貨交易,投資者權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或者所選擇的期貨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也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2)市場風險。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者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價格波動劇烈的時候甚至會因為資金不足而被強行平倉,使本金損失殆盡,因此投資者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會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
(3)操作風險。和股票交易一樣,行情系統、下單系統等可能出現技術故障,導致無法獲得行情或無法下單;或者由於投資者在操作的過程中出現操作失誤,都可能會造成損。
(4)現金流風險。現金流風險實際上指的是當投資者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和維持股指期貨持倉之保證金要求的風險。股指期貨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對資金管理要求非常高。如果投資者滿倉操作,就可能會經常面臨追加保證金的問題,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者帶來重大損失。
(5)連帶風險。為投資者進行結算的結算會員或同一結算會員下的其他投資者出現保證金不足、又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因其他原因導致中金所對該結算會員下的經紀賬戶強行平倉時,投資者的資產可能因被連帶強行平倉而遭受損失。
⑽ 股指期貨的風險有哪些
股指期貨有哪些風險?
期貨是指一種根據事先的約定,同意在未來某一個特定的時間按照雙方事先約定的股價進行股票指數交易的一種標准化協議。
股指期貨風險類型較為復雜,常見的主要有五類:
(1)法律風險。股指期貨投資者如果選擇了不具有合法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從事股指期貨交易,投資者權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或者所選擇的期貨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也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2)市場風險。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者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價格波動劇烈的時候甚至會因為資金不足而被強行平倉,使本金損失殆盡,因此投資者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會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
(3)操作風險。和股票交易一樣,行情系統、下單系統等可能出現技術故障,導致無法獲得行情或無法下單;或者由於投資者在操作的過程中出現操作失誤,都可能會造成損。
(4)現金流風險。現金流風險實際上指的是當投資者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和維持股指期貨持倉之保證金要求的風險。股指期貨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對資金管理要求非常高。如果投資者滿倉操作,就可能會經常面臨追加保證金的問題,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者帶來重大損失。
(5)連帶風險。為投資者進行結算的結算會員或同一結算會員下的其他投資者出現保證金不足、又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因其他原因導致中金所對該結算會員下的經紀賬戶強行平倉時,投資者的資產可能因被連帶強行平倉而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