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委託理財案件有哪些糾紛類型,案由及法律適
您好,法院在立案時以「委託理財糾紛」暫定案由,在具體審理委託理財案件過程中,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並確定案由。具體而言:
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委託理財合同,並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2.委託監管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委託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資產委託人的委託,承諾對委託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認定成立委託監管合同關系,並以委託監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在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和委託監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適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應主要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為法律適用依據。其次,從《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尋找有關證券、期貨等交易規則,作為處理案件之依據。再次,從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制訂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中援引有關營業資質、禁止性交易行為等規定作為判案的參照依據。目前這類參照依據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 265號《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國證監會第17號《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最後,對於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應結合國家宏觀經濟和金融政策,綜合運用委託理財案件審理原則、民商法基本原則、原理和法律解釋學的方法予以分析和處理。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的(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專業理財服務,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合同為表現形式的合夥關系,以合夥協議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
5.信託合同糾紛案件。在委託理財合同實踐中,若合同約定委託人將其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並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委託資產與委託人資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資產相互分離,以使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且受託人具備法定資質的信託投資機構等《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行為構成要件的,應認定成立信託合同關系,以信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信託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❷ 公安部邊防局「四個嚴禁」是什麼
一、《四個嚴禁》第一條所稱的「利用職權」,是指本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消防監督檢查、建築工程審核驗收、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產品監督以及消防工程、產品招投標中,採取故意設置條件、刁難勒卡,或者暗示、指定等交易行為的形式,在謀取不正當利益後,把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問題作出符合要求的決定,或者把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問題長期予以關照,不予以處理,或者把大問題化作小問題處理等行為。
二、《四個嚴禁》第一條所稱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收受、索取請託人或者被監督服務單位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貴重物品;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請託人或者被監督服務單位支付、報銷;低價購買、高價賣出商品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侵佔請託人或者被監督服務單位利益,無償佔用請託人或者被監督服務單位房屋、車輛及其它物品;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獲取「收益」;通過賭博的方式收受財物;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離職後收受財物等行為。
三、《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幹部」,是指公安消防部隊在職幹部。
四、《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經營消防公司」,是指個人經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合資、合股、合夥經營消防產品、檢測、生產等行為。
五、《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承攬消防工程」,是指個人獨資,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或者變相合作等形式進行的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等經營性活動,在事前、事中、事後進行利潤分成、收受財物的行為。
六、《四個嚴禁》第二條所稱的「推銷消防產品」,是指幹部利用職權或者其配偶、子女利用其職務影響銷售、攤派消防產品,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數量、價格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等行為。
七、《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部隊工程建設」,是指部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和營區綠化等工程,包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招投標、材料采購、經費支付等環節。
八、《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物資采購」,是指消防通信、器材、車輛、裝備和營產營具、醫療器械、葯品、食品、被裝、辦公用品等物資的采購、維修、維護,以及軟體開發、技術引進、出租租賃、物業管理服務對象的選定等。
九、《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財物分配」,是指面向部隊的經費、裝備、器材及其它物資的分配。
十、《四個嚴禁》第三條所稱的「收受賄賂」,是指收受對方或者第三方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報銷應由個人或單位支付的費用;獲得明顯低價購買商品、低價承租、低價或者免費裝修房屋、提供住房、安排旅遊和出國(境)考察等間接物質利益;獲得安排子女升學,幫助本人或他人就業、調動工作、晉職晉級,提供性服務等非物質性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獲取「收益」;通過賭博的方式收受財物;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離職後收受財物等行為。
十一、《四個嚴禁》第四條所稱的「收受錢物」,是指收受請託人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物品等。十二、處理條款所稱的「違反上述規定」,是指違反「四個嚴禁」被查實的行為;
十三、處理條款所稱的「領導責任」,是指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採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指使部屬違規行事。
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推進公安消防部隊反腐倡廉建設的剛性舉措
❸ 領導幹部違反參股規定怎麼處理
你看下面的規定。
為切實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及《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相關要求,現對我縣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個人經商辦企業
1、黨員領導幹部要嚴防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個人經商、辦企業。
2、未經批准不準在自己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中入股,不得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更不得領取兼職報酬;不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投資入股,以及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
3、不準用所在單位的資產和名義,與自己的配偶、子女聯合經商辦企業。
4、不準用自己的職權和職務影響,插手建設工程和其他承包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不準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貸款、撥款、借款或者提供經濟擔保。
5、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6、在離職和退休後兩年內,未經批准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部門和業務范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到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代理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二條 關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
1、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屬於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管理的經營性活動;不準與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及其所屬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系。
2、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由政府投資或審批的項目的投資、承包等活動。
3、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業務范圍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薦出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務。
4、不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代理、評估、咨詢等有償服務。
5、不準從事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活動。
6、受聘擔任律師的,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部門和業務范圍內代理訴訟。
7、兼任國有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的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從事經營與本企業相同的產品,租賃承包本企業的固定資產。
8、配偶、子女確因工作需要而從事與領導幹部分管工作范圍相關的經濟活動,或其配偶在領導幹部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中參股的,都應事先向縣委報告,經縣委批准同意後報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條 關於責任追究
1、本規定適用的范圍:現任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包括已提前離崗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已到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以及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但不滿兩年的原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2、本人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企業,或受聘於三資企業出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的,家屬在企業中參股的,應在事前一個月內按照《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要求,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縣紀委備案。
3、已經從事上述經商辦企業活動的,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應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職務或給予組織處理。
4、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黨政領導幹部,一經查出,將依據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第四條 其它
1、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2、本規定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3、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❹ 查詢刑法九受賄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八日
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受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
二、關於收受乾股問題
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三、關於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託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四、關於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後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五、關於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構成受賄。
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2)賭資來源;(3)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4)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
六、關於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七、關於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
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八、關於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九、關於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十、關於在職時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十一、關於「特定關系人」的范圍
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十二、關於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問題
依照本意見辦理受賄刑事案件,要根據刑法關於受賄罪的有關規定和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徵,准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懲處少數,教育多數。在從嚴懲處受賄犯罪的同時,對於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❺ 涉嫌受賄由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並強制執行什麼意思
即由檢察院立案偵察,這里的強制執行實際上是強制措施。並不是判決裁定中的執行。
❻ 受賄罪的最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應該是這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八日
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受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
二、關於收受乾股問題
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三、關於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託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四、關於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後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五、關於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構成受賄。
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2)賭資來源;(3)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4)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
六、關於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七、關於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
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八、關於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九、關於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十、關於在職時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十一、關於「特定關系人」的范圍
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十二、關於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問題
依照本意見辦理受賄刑事案件,要根據刑法關於受賄罪的有關規定和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徵,准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懲處少數,教育多數。在從嚴懲處受賄犯罪的同時,對於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❼ 兩高關於受賄案審理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為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7)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擴展閱讀:
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並罰。
第十八條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九條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刑法規定並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❽ 為教育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嚴格自律,加大對涉及權錢交易行為的懲罰力度,中央紀委印發了什麼文件
中紀委嚴禁八類權錢交易行為
何勇強調對腐敗分子必須一查到底30天內主動說清問題可考慮從寬處理
本報北京6月8日電(記者 林世鈺) 貫徹實施《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會議今天在京召開,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出席會議並講話。他強調,要充分認識,深刻理解貫徹實施《規定》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抓好《規定》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以實施《規定》為契機,進一步加大查辦權錢交易案件的力度,把反腐敗斗爭不斷引向深入,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七大的勝利召開。
5月30日,中央紀委印發了《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全文詳見今日二版)。《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提出了八項嚴格的禁止性規定,即:嚴格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收受乾股」、「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獲取『收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財物」、「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授意請託人以本規定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在職時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中央紀委在印發《規定》的通知中提出:「本規定發布後三十日內主動說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對拒不糾正或者本規定發布後違反本規定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處理。」
何勇指出,《規定》為有效查處權錢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時、有力的法規依據。貫徹實施《規定》,能夠有力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深入開展。這既是對黨員幹部的嚴格要求,更是對黨員幹部的關心、愛護。各級紀檢機關必須高度重視《規定》的學習宣傳工作,為貫徹實施《規定》創造良好條件。要抓緊部署,認真、穩妥地做好有關對照檢查和清理糾正工作。要以貫徹實施《規定》為契機,進一步加大查辦權錢交易案件的力度。對搞權錢交易的腐敗分子,必須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絕不姑息。同時,對腐蝕賄賂黨員幹部以及夥同黨員幹部共同受賄的其他人員,也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懲治。中央紀委今年將派出專門檢查組,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實施《規定》的情況,要通過督促檢查,把《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何勇強調,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研究當前違紀違法案件的新情況、新特點,及時掌握違紀違法案件新動向、新成因、新形式、新手段,深入總結本地區本部門的發案規律和辦案經驗,進一步提高執紀辦案的能力和水平。要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加強法規制度建設,發揮好法規制度的作用。要努力拓寬發現案件線索的渠道和途徑,努力提高調查核實和突破案件的能力,進一步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有針對性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鏟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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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淺談如何區分委託理財與受賄犯罪
以理財之名行賄賂之實,不是什麼新鮮的做法。早在2007年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即有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所獲取的收益到底是投資所得還是犯罪所得,如何界定?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對兩者進行區分:
委託理財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任何投資者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賺多賺少,都由市場來決定。收益歸受託人所有,損失也應由受託人承擔。在打著理財「幌子」的受賄犯罪中,受賄一方為了確保固定收益,往往事先明確投資的回報率,雙方之間既沒有具體的投資項目,也沒有明確的經營計劃,作為委託一方的國家工作人員坐等財源廣進,不承擔任何市場風險。本案中,梁愛軍兩次讓何勁光打下借條,約定兩年後的固定還款金額為300萬元,即表明其投資非市場行為。
委託理財所獲取的收益不應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投資收益與市場風險呈正相關。當雙方明確為借貸關系,且約定有「保底條款」的情況下,短期內投資收益不應當高到離譜。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不應超過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2010年人民銀銀行貸款月息6厘多為參照,最高不應該超出月息2.5分。按照梁愛軍的如意算盤,月息達到4分之多,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應認定為受賄。受賄數額以實際「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委託理財不應損害公共、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應以合法為前提,不得以損害國家公權力的廉潔性為代價。判斷一種行為是理財還是受賄,關鍵要看高額收益的對價是什麼,是不是建立在公權力的基礎上。否則所謂的投資收益不是對資金的回報,而是對權力的回報。何勁光看重的不是東拼西湊的100萬元,而是梁愛軍手中的權力。正如他所說:「我不向梁愛軍借款,也能向他人以月息2分借到資金。因為梁愛軍是正科級領導幹部,我想用這種方式與梁愛軍拉近關系,以便我有事找其幫忙時,梁愛軍不能夠拒絕。」
對那些「盡量避免赤裸裸權錢交易」的人而言,委託理財的確是個不錯的借口,既隱蔽又不至於斯文掃地,成為不少黨員幹部的「生財之道」。黨員幹部的個人理財行為亟待規范。就在梁愛軍案發後不久,建湖縣委辦、政府辦於2015年1月印發《關於嚴格規范黨員幹部個人借貸、投資、理財等行為暫行規定》,重申了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變相受賄的各項禁令,對於保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