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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辦理期貨刑事案件注意事項

發布時間: 2021-05-29 03:40:27

Ⅰ 辦理刑事案件常見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戶」的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在具體案件中,有時一個與外界相對隔離的房屋所具有的功能特徵在不同時間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認定為「戶」,應結合實施搶劫行為時房屋所承載的實際功能進行分析判斷。賣淫女在從事賣淫行為時,該房屋實際承載的功能為賣淫牟利的場所,而非生活居住功能,不屬於司法解釋中的「戶」,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同理,對進入開設賭場進行賭博的住戶搶劫,由於戶的實際功能承載的是非法活動場所,因此也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問題2:在公共道路上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危害後果,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

一般而言,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多輕信自己能夠避免發生危害後果,屬過失心態,因此對於大多數這類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評價。但如果行為人酒後駕車的行為產生了與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的具體的公共危險,且行為人對具體的公共危險具有故意,宜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認定醉酒駕車的行為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時需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行為人駕車行駛的道路及時間;二是行為人醉酒的程度及當時的車速;三是行為人在肇事後有無繼續駕車沖撞的行為;四是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如超過醉酒標准數倍而喪失控制機動車能力、嚴重超過規定時速在鬧市區駕駛機動車或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繼續駕駛車輛沖撞人群的,可以考慮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問題3:危險駕駛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如何定性?

對於因危險駕駛行為而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再單獨認定危險駕駛罪。如行為人醉酒後駕車,在遇到公安機關執法檢查時駕車沖撞執法人員的,其行為既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求,也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但若該沖撞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不是因危險駕駛行為本身帶來的危險所導致,僅是醉酒駕車後又實施了其

Ⅱ 刑事案件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辦理流程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快則半年長則兩年。
一、刑事拘留階段----10至37天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階段-----兩個月至五個月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三、審查起訴階段----30至45天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四、補充偵查-----30天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五、提起公訴-----一至五個月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六、審判------一審-----30至45天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七、上訴或抗訴-----二審-----30至45天

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
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Ⅲ 關於刑事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你好。你好,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從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經歷三個階段,也就是說,一個刑事訴訟的完整程序包含: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一)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後,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與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麼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麼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三)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確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麼罪?應該給予什麼樣的刑罰?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在時間上,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於,重大、流竄等犯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註:根據法律規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公安、檢察院兩個階段統稱「犯罪嫌疑人」,而在法院審判階段統稱為「被告人」。

Ⅳ 刑事案件辦理的一般步驟

最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內容是: 刑事辦案程序
1、立案。指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後,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為2-7個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4、逮捕。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對於經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5、審查起訴。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Ⅳ 治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六條 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對案件現場進行勘查不得少於二人。勘查現場時,應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
第二百一十一條 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製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
因此,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是能否合法搜集證據,保證每一份證據如嫌疑人供述、證人陳述、勘查筆錄等證據是合法搜集的,否則會影響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Ⅵ 刑事案件開庭前需要做哪些准備工作

刑事案件審理中,審判人員會問被告人的犯罪過程和認罪態度等與案件有關的重要細節、與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審判人員都要進行核實的,而具體問什麼問題,則需根據案情復雜程度等來定。審判人員在庭審開始時,會核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看是不是被告人本人,之後公訴人讀起訴書,審判人員會詢問被告人「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願認罪?」 之後公訴人會對就案件有關的事情向被告人進行訊問,之後辯護人就是律師會再向被告人詢問,到庭審的最後階段,是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比如是否認罪悔罪等。

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會需要調查的內容是那些

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其他證據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