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變賣家產犯什麼法
您好,這個屬於民事管轄范圍,只要不是嚴重侵犯對方利益的基本上是合理合法的,且屬於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范疇。
Ⅱ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賭債,不知情方該如何規避責任
在未離婚期間,另一方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的賭債,在法律上我們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我們不用過於擔心,影響我們的正常生活。至於離婚後我們要怎麼去規避,這個 問題有如下幾個建議:
1.明確告訴他,賭債不會為其分擔一分一毫。並且我們的婚姻已經結束了, 希望對方處理好自己的事情,不要再來打擾我的生活,過去的已經都隨著離婚協議簽字那一刻全部結束了,如果不尊重對方,給對方造成生活困擾,我們可能只能是形同路人了,見面可能連打個招呼的必要都沒有,如果實在過分了,超出一定的范圍,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和人生安全。說到這里,一般稍微有點人性、還有點自尊的人,都會竭力把那些自己欠下的債務承擔起來,不會再讓一個已經沒有關系的人看不起自己。
珍愛生活、遠離賭博。
Ⅲ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產業和股票,在雙方離婚時是否可以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去法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般來講是可以分割的。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需要結合公司的類型具體分析。結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Ⅳ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因詐騙被判刑另一方是否氶擔還款義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因詐騙被判刑另一方舉證詐騙的錢款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無需承擔還款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Ⅳ 婚姻存續期間,女方借貸用於做直銷,和類傳銷,離婚後,男方有義務,幫還貸嗎
婚姻存續期,發生了債務,應該共同承擔,離婚後要看雙方的協議,如果規定男方不承擔,由女方承擔,就應該按協議去做
Ⅵ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何認定》
——《婚姻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之我見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舉的其他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兩種情形例外:(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現實生活中有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協商搞假離婚。通過離婚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歸其中一方所有,而將夫妻共同債務約定全由另一方清償,致使債務人債務無法追回。如果將夫妻為逃避債務搞假離婚事實的查明責任交由法院,難度可想而知,而且法院在經過縝密的審理後,未必能夠作出正確的判斷。俗話講事實上的真相永遠不為當事人之外的人所知,值得信賴的只有證據上所反映的真相。因此,法院最明智的做法就是嚴格遵照《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即利於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轉,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 但現實生活當中,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當事人在離婚前,尤其在夫妻因感情矛盾分居期間,隨著夫妻感情不斷惡化,夫妻間權利義務的履行阻力越來越大,伴隨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也逐漸瓦解,實際表現為雙方對彼此財產默示約定互不幹涉。在此期間,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假造借貸糾紛,由夫妻一方向他人出具借條,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夫妻雙方,此債權人往往為出具借條一方的近親屬或好朋友。由於借條真實,出具借條的一方完全承認借款事實,雖然未在借據上簽名的一方否認借款事實,卻很難舉出相反證據,法院往往以判決方式責令夫妻雙方對該債務連帶清償。然後夫妻一方在此後的離婚訴訟中要求確認該債務雙方所佔的份額。鑒於有生效判決的認定,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不能再否定該債務的真實性。即使沒有生效判決的認定,如果是債權人在夫妻離婚後才起訴要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由於《解釋二》第二十五條明確了「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己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夫妻離婚後,債權人憑著真實有效的借條,仍然能夠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未在借條上簽名的一方,唯一的救濟途徑就是《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在償還債務後向另一方追償。但是行使追償權的依據和標準是離婚協議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其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如何承擔),那如果雙方根本就沒有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中未涉及該筆債務的,對該筆債務的分擔就要在離婚後一年內起訴,此時,未在借條上簽名的一方任然面臨舉證難的問題,判決結果也極可能是平均負擔債務。《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是預通過對夫妻內部對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再次區分,期望通過劃分對內與對外的承責基礎來保障夫妻個人利益,但是再次區分的依據又是什麼?所以在實踐中未在借條上簽名的一方極難成功追償。因此,如何保障夫妻個人利益,成為審判實踐中的一大難題。 基於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存在高度抽象性,導致法律實踐操作的困難,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以其內部約定或法院判決來對抗債權人的現象經常發生,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大量事實發生的背景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出台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針對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作了規定。但對這一司法解釋的理解,應該以《婚姻法》四十一條為基礎,回歸立法,並忠實於立法,第四十一條內容概括出了共同債務的重要特性——「負債的目的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必須考慮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對「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斷可採用以下標准:(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夫妻是否共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該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對此應享有抗辯權。舉債一方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對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利益所負應當作出合理的解釋,即其對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合意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建議《婚姻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應當改為:「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離婚後,債權人認為是原夫妻共同債務的,向原夫妻雙方主張債權的,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帶走錢財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廣東胡律師;
離婚起訴承擔不了刑事責任,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可以舉證女方私自帶走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要求如數拿出來兩人平分。
Ⅷ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
推薦這個問題給我也是針對法院判決我個私房產無償轉讓給偽造協議的原告提出的邏輯思維推理,是不是因為我與前夫的房屋是前夫向原告借過錢?我那天打我前夫電話問這個事,被前夫說我是個容易被人利用傷害的傻豬。他說"法院是講證據的,我要是借了他的錢要他出示證據呀!人家偽造的協議、購房合同都被法院認可,你莫害得老子也要跟著你被騙子詐騙"
想想倒也是~
那個偽造證據的"黃樂琴"詐騙法院詐騙所有人的腦袋,逆反法律程序,顛倒司法定律,敢涉用偽造證據向法院訴訟,一定是提前策劃好實施侵犯計劃了,並涉案團伙進行犯罪,對於侵害一個弱士群體她有十足把握,心理素質也相當好,她可以偽造成房屋所有權人表姐寫無償轉讓協議,可以凶惡的帶上派出所幹警撬開被告的房屋,可以讓執行庭出具執行申請轉讓書,私自到房地局作廢"鍾群英"房屋產權證、土地權證並更名到她名下,可以帶領二十幾個司法執行官將原產權人從唯一住房中脅迫至法院,扔掉原房主在拼多多買的貼牆紙以及家中生活用品……
我說過不許自己再哭了,為什麼我還是忍不住
Ⅸ 婚姻存續期間,男方惡意損壞女方財物上萬元,女方可不可以報案追究男方的刑事責
這個可報案 但公安機關是否採信還要看證據收集的程度 婚姻存續期間一般都是共同共有
Ⅹ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賭博輸掉共同財產的賠償問題。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