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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家嚴打非法期貨

發布時間: 2021-05-23 13:26:13

1. 受過國家法律制裁的人可以炒期貨

一、開戶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與進行期貨交易相適應的自有資金或者其他財產,能夠承擔期貨交易風險;
(3)有固定的住所;
(4)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
二、不能從事期貨交易的機構和個人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期貨監管和中介機構、市場禁止進入者均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2. 非法期貨組織者要判什麼型,坐牢要做多久

一、財務在非法集資案件中要負刑事責任,坐牢的可能性大。 二、非法集資2億元,屬於數額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財務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屬於共同犯罪

3. 做期貨是不是國家嚴打

怎麼可能,國家嚴打的是非法投資,期貨是接受證監會監管的,並且兩會上也提出,期貨是為了服務實體經濟的

4. 非法經營期貨巨額怎麼定罪

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5. 非法期貨,為什麼不禁止中國用戶交易

非法平台那麼多,國家也一直在宣傳,很多人明知道是非法的被錢迷了眼非要往裡跳,國家也沒辦法的。

6. 為什麼國家不嚴打炒作鐵礦石期貨

溫馨提示:請遠離非法集資、違法配資、代客理財、虛假或誤導性宣傳/誘導交易、非法咨詢/喊單、提供交易軟體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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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麼是非法期貨類犯罪

今日深圳警方發布,深圳警方打擊非法期貨類犯罪刑拘167人,那麼到底什麼是非法期貨類犯罪呢?

8. 非法經營期貨怎麼量刑

您好,
一、根據情節來確定量刑。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體的量刑是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作出的。

9. 非法炒期貨觸犯刑法嗎

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參考案例:
2009年9月,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艾某在武漢成立武漢富達天宇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進行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獲利途徑是以客戶在香港公司的黃金期貨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額按照一定比例從香港的公司獲取傭金,艾某再將所獲傭金按客戶數量、客戶交易量按期從自己的賬戶分發給胡某、李某等20多名客戶經理。
截至2012年2月,天宇公司所得傭金共計460餘萬元。今年3月9日,艾某、胡某依次歸案,其餘同夥已於2012年6月先後被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艾某等人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艾某為主犯,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00萬。胡某等人屬從犯,均判有期徒刑一年。

10. 為什麼要禁止非法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國的現貨市場是以滿足生產、流通為目的而進行商品貨物交換的場所,其參與者一般是具有現貨背景的機構。而期貨市場是在現貨市場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涉及到社會公眾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場。期貨交易主要具有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的經濟功能,是企業規避現貨交易價格風險的工具,同時也是一種允許眾多以賺取買賣差價利益為動機的投機者參與交易的投資工具。其參與者除了與所交易品種有關的現貨企業外,還有大量的社會公眾投資者。
任何具體的交易技術和手段都既可以為現貨市場服務,也可以為期貨市場服務。但如果現貨市場完整地套用期貨市場的交易方式,就會出現把商品現貨市場也辦成由社會公眾參與的具有金融產品性質的市場。而這樣的市場又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法規,就可能會出現市場被操縱、投資者被欺詐等違背公正原則的情況,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投資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監管要求,現貨市場的創新不能脫離現貨市場的本質和功能。無論具體交易方式如何,只要現貨交易演變成一種公眾投資者可以廣泛參與的金融投資工具,而又缺乏相應的監管,就勢必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蘊含巨大的市場風險,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用來進行金融詐騙。正是基於以上考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明令禁止變相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