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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期貨超范圍經營

發布時間: 2021-05-23 07:17:20

『壹』 我現在注冊了一家200萬的投資管理公司,現在想在經營范圍裡面增加一個「證券投資管理」。

1、如果是「證券期貨投資咨詢」,需要「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法律依據是【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辦法 】。如果是「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資信評估機構的設立」,需要「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人代會常委會議通過發布主席令第12號)】
2、我判斷你所需要的應該是「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范圍。其申請程序如下,詳見【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辦法 】: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方可申請從事超出本機構范圍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其他從事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請人向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申請(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直接提出申請,下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經審核同意後,提出初審意見;
(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將審核同意的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後,向申請人頒發業務許可證,並將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證管辦(證監會);
(三)中國證監會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獲得業務許可的申請人的情況。第九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名單及其學歷、工作經歷和從業資格證書;
(五)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方式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業務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機構通訊地址、電話和傳真機號碼;
(七)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貳』 請教期貨的所有規則

您好!可以用一個順口溜總結期貨市場交易原理如下,看看你都能看懂嗎?期貨是條狗,跟著現貨走;有時跑到前,有時跑到後。小狗跑到前,才拉主人走;小狗落在後,主人拖著走。基差是狗鏈,走強就回收;倉單是基準,最終價格有。物品就是錢,合約現金流;多頭要平倉,進場賣出籌,空頭要平倉,入場買進籌;漲跌自主看,多空都自由。什麼是期貨我們從不同角度了解了期貨,知道期貨是杠桿交易,可以靈活地當天買入當天賣出,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在無牛熊的期貨市場,機會與風險並存。那麼究竟什麼是期貨呢?

『叄』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大全

一、營業執照普通的經營范圍有:

1、貿易類公司經營范圍:五金交電,日用百貨、針紡織品、洗滌用品、化妝品、食品、保健食品、營養補充食品、家居護理用品、包裝材料、橡塑製品、縫紉機服裝及輔料、紡織面料、紡織助劑、羽絨製品、工藝品、紙製品、床上用品、機械配件、建材、服裝鞋帽、電腦軟硬體、耗材、通訊器材、皮革製品、文化辦公用品、照明電器、不銹鋼製品、鋁合金製品、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品)、建築防水材料、水泥製品、保溫防腐氧塗料,保溫隔熱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閥門、廚房用具、鍾表、眼鏡、玻璃製品、鋼材、電子元件、電線電纜、酒店用品、酒店設備、音響設備、衛生潔具、消防設備、照相器材、機電產品、體育用品、冶金設備、環保設備、金屬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軸承、緊固件、標准件、攝影器材、電鍍設備、汽摩配件、工程機械設備及配件,花卉、苗木、摩托車、電動車批發零售。

2、服務類公司經營范圍:電腦圖文設計、製作、噴繪、快遞服務(除信件)、包裝盒的設計、製作、產品包裝開發、紙盒紙箱包裝、塑料製品包裝、模型製作、會務服務、數碼攝影服務、計算機數碼影象處理、燈光設計、企業形象策劃、市場營銷策劃、展覽展示服務、禮儀服務、景觀設計製作,保潔服務、家政服務、汽車租賃、汽車裝潢,知識產權代理,商標代理。

3、建築安裝類經營范圍:室內裝潢及設計、園林綠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頂防水、建築裝潢、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電安裝、管道維修、工程機械設備維修,樓宇清洗,外牆粉刷,石林養護,地毯清洗,中央空調清洗,工業管道清洗,地基,樁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建築工程施工,機電工程安裝施工。

4、科技類經營范圍:計算機軟硬體開發銷售,計算機、電子、生物、醫葯、汽車技術領域內的四技服務,生物工程及生物製品研製、開發、銷售,整流器生產、開發,計算機網路工程,電腦網路軟體開發。

5、咨詢類經營范圍:商務信息咨詢、房地產信息咨詢、旅遊信息咨詢、財務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法律信息咨詢、教育信息咨詢、室內裝潢設計咨詢、度假信息咨詢、物業管理咨詢、勞務信息咨詢、人才信息咨詢、投資信息咨詢、醫療信息咨詢、醫療保健信息咨詢、醫療器械信息咨詢、法律信息咨詢。

6、生產類經營范圍:塗料生產加工、食品生產加工、機械設備製造加工。

7、外高橋保稅區企業:國際貿易、轉口貿易,保稅區內企業間的貿易及區內貿易代理,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不含分銷及國家禁止項目);保稅區內商業性簡單加工;保稅區內貿易咨詢服務。保稅區內以****產品為主的倉儲,分撥業務;國際貿易、轉口貿易,保稅區內企業間的貿易及區內貿易代理,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不含分銷及國家禁止項目);保稅區內商業性簡單加工;保稅區內貿易咨詢服務。

二、常見行業經營范圍有:

⒈廣告公司經營范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各類廣告,電腦圖文設計製作,影視策劃,企業形象策劃,展覽展示設計服務,會務服務,美術設計,動畫設計,電腦多媒體領域技術開發,舞台道具租賃,工藝禮品批發、零售。

⒉國際貿易公司經營范圍:機械設備及配件,汽摩配件,五金交電,電子數碼產品,文具,汽車用品,服裝面料,毛紡織品,傢具,計算機硬體,橡膠製品,化工原料及產品。

⒊信息技術公司經營范圍:通訊設備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機械設備安裝,通信設備、電子產品、電腦軟硬體的銷售。

⒋網路公司經營范圍:計算機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網路工程,計算機軟體開發、銷售、電腦維修服務。

『肆』 外匯平台牌照屬於超限經營是什麼意思

超限經營是指交易商雖然持有各國監管機構的授權牌照(或者僅僅是注冊了某個編號),但是其牌照資質沒有從事外匯經紀業務的許可權,也就是說這些交易商提供的外匯業務屬於超范圍經營,並不在監管機構監管范圍內。所以有監管也是無效的。具體詳細介紹 可以看這篇文章

大家避免遇到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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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超范圍經營煙草如何處罰

去工商們部門把經營范圍裡面的「卷煙」部分添上去,否則煙草證年審會驗不出來的。因為工商執照中如果沒有卷煙類目,煙草公司供應給你香煙的話,是會被工商部門處罰的。按規矩,經營范圍中沒有煙草,那麼即使有煙草證,也不能供應香煙給你。罰款是不會的

『陸』 對於公司超范圍經營。

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五款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0號)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已經2002年12月18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2003年1月6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 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葯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六條 對於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於下崗失業人員或者經營條件、經營范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第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易腐爛、變質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柒』 什麼叫違法經營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解釋】本條是關於非法經營罪及處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所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其中,「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條所列舉的三項行為是:(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其中,「未經許可」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的物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由專門的機構經營的專營、專買的物品。如食鹽、煙草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利益的需要,規定在一定時期實行限制性經營的物品。如化肥、農葯等。專營、專賣物品和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范圍,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出現變化。(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中,「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外貿主管部門對企業頒發的可以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確認資格的文件。「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中,由法律規定的,進出口產品時必須附帶的由原產地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維護市場經濟有序和規范的發展,國家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或審批管理制度,這里「其他法律一、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有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如森木採伐、礦產開采、野生動物狩獵等等。(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其中,「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主要是指以下幾種行為:非法設立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進行證券、期貨交易;非法證券、期貨經紀行為,如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擅自開展證券或者期貨經紀業務;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超越經營許可權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交易;從事證券、期貨咨詢性業務的證券、期貨咨詢公司、投資服務公司擅自超越經營范圍從事證券、期貨業務。「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主要是指以下幾種行為:保險公司同時經營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業務;未經授權進行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人超越經營范圍從事保險業務等。(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是針對現實生活中非法經營犯罪活動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所作的概括性的規定,這里所說的其他非法經營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這種行為發生在經營活動中,主要是生產、流通領域。第二,這種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具有社會危害性,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此外,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該決定第四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里的「國家規定的外匯管理場所」,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的外匯交易中心、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由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準的具有外匯買賣業務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即構成「情節嚴重」。
本條關於處刑的規定為兩檔刑。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可根據案件的情節和本條的規定適用量刑。第一檔刑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第二檔刑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對於什麼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沒有作具體規定,一般主要是指多次實施了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的行為或雖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和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數額較大等情況。

『捌』 超出經營范圍是是屬於非法經營嗎

超范圍經營是違法經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范圍經營不屬於非法經營。

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工商機關核准經營主體的經營范圍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登記核准。

超范圍經營是指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如,某醫葯公司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是中葯、中成葯批發、零售,但該公司不但批發、零售中葯、中成葯,還批發、零售西葯、保健品,此行為就屬於超范圍經營。

(8)期貨超范圍經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玖』 有營業執照但超出經營范圍、非法經營罪怎麼處決

第十三條: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四)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四)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四)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451號公布)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令第4號發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分立合並轉讓遷移以及改變經營范圍等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二)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的;
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號公布;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號修訂;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號修訂)
第六十三條 第一款 第(四)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拾』 非法經營金銀期貨代理商是否犯罪

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是一定的,至於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情節輕重和具體的性質。
以下重點對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問題進行分析。

(一)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的欺詐行為能否歸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並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從犯罪客體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稱之為「地下」,就在於其未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違反了有關組織經營期貨交易的行政許可制度,侵犯了黃金期貨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體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罪狀表述。其次,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採取各種欺詐方法騙取投資客戶資金,這種欺詐交易行為無疑也屬於非法經營活動,應屬於「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實踐中,多數地下黃金期貨交易市場以境外交易機構境內代理為幌子,要求投資者以外幣形式存入保證金或匯入資金,從而擔任「地下錢庄」的角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有人主張,對地下金融期貨交易案件的處理可以從違反國家對於外匯管理角度入手,認定地下金融期貨交易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⑶

不過,應當看到,《刑法》第225條對「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規定是立法機關追求大一統刑法典的無奈選擇。可以說,非法經營罪本來是為了瓦解投機倒把罪這一「口袋罪」而設立,結果卻變異為一個新的口袋罪。根據現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已有十幾種行為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包括: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出版,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生產、銷售添加「瘦肉精」的飼料,非法經營食鹽業務,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經營業務,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決更是在司法解釋之外擴張了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如果一個罪名被指斥為「口袋罪」,可以囊括違法性質不同的行為,那就意味著其與罪刑法定原則、尊重保障人權的沖突。由於各類行為方式差別往往較大,危害性也不同,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與其它形態迥異的非法經營行為合用一個量刑標准,顯得罪刑不相適應,同時,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無單位犯罪規定,但實踐中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多是單位,如果僅追究相關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則顯然比較勉強,並使相關單位逃脫罪責。

從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將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獨立出來,單獨設置新的罪名加以規制。許多國家對期貨交易的刑事規制相當重視,所設定的期貨交易欺詐犯罪類型有很多種,包括場外交易、私下對沖、交叉交易、辦公室交易前台交易、連續交易和滾動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實報告和記錄、欺詐性誤導交易、「強行平倉」騙取資金、巧禁止令、製造設施故障、虛擬交易等。⑷與國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國刑法對諸如私下對沖等期貨交易欺詐行為都沒有規定為犯罪。借鑒國外刑事立法,建議在我國刑法中新增設一個「期貨交易欺詐」的罪名,其罪狀可表述為「在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期貨投資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刪除《刑法》第181條規定的編造並傳播影響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將這些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所列的其他欺詐行為類型、以及私下對沖行為都歸列入本罪的范圍。設立期貨交易欺詐罪之後,就可以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中的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分離出來,避免非法經營罪進一步「口袋化」。

(二)有關詐騙類犯罪的定性

實踐中,地下炒金公司或個人游離於政府監管之外,在其招攬客戶、業務開展中往往存在種種欺詐因素,如虛構己方系外盤代理的身份,隱瞞交易風險誇大收益等。盡管司法機關大多將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性,但並不能否定將其認定為詐騙類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包括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其與詐騙類犯罪在行為手段上都是「欺騙」性質。然而,地下金融期貨交易存在欺詐因素與其行為構成詐騙犯罪屬於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僅僅因為行為具有欺詐因素就認定其構成詐騙犯罪。正如有學者指出,對生活、市場、投資和投機領域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欺詐標准。在上述領域中,重點保護財產權的詐騙罪范圍呈現出不斷縮小的狀態,即「生活與刑法同在、市場進詐騙退、投資抵觸刑罰、有投機無詐騙」。⑸尤其是在投資領域,為了讓投資市場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對欺詐行為的容忍度較高,對財產權實行弱保護,詐騙罪的適用范圍相對萎縮;對於這種謀求超高回報的投機行為,法律更是不應注重保護其財產權,因為,既然參與者認識到了欺詐風險,在自身財產受損時,就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被害人。然而,這並不等於放棄交易秩序和市場規則的刑法保護,「地下炒金」屬於法外投機,參與者被騙,對組織者雖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但必須針對其對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的破壞予以刑事懲治。

因此,對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來說,認定其構成詐騙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的關鍵並非在於其行為方式,而在於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在詐騙類犯罪中,詐騙罪的單一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的客體屬於復雜客體,主要客體分別為金融市場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體則為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非法經營罪的客體則為市場經濟秩序。究竟將非法經營黃金期貨行為認定為何罪,就要對刑法所重點保護的客體作出具體判斷:(1)如果行為人沒有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只是個人假借投資黃金期貨的名義,騙取特定被害人的錢財,此種行為局限於生活領域,與黃金期貨市場交易並無直接或間接聯系,也未產生擾亂正常黃金期貨市場秩序的影響,則刑法所保護的只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因而應認定為詐騙罪。(2)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採取虛構網路交易平台等欺詐手段,騙取投資客戶的錢款,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則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此時,行為人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被害人的財產權和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3)如果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而非意圖非法佔有,利用虛假的期貨交易經紀人員、工作人員身份或虛構期貨交易網路平台,在正規期貨市場之外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而投資人對此欺詐手法和虛擬規則並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認識,且抱著「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機意圖參與其中,與莊家對賭,形成互動。此時,刑法所要保護的客體不再是投資客戶的財產權,而是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對該類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