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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貴金屬法院

發布時間: 2021-05-15 01:28:43

⑴ 黃金交易風險評估D級,是什麼意思

關於閻軼楠所主張的損失與薛瑩及銀行的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法院認為,閻軼楠主張的損失數額實際就是其貴金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虧損,而僅僅將資金轉入交易帳戶的行為本身並不會造成資金的損失。5. 關於閻軼楠的損失數額是否明確並確定發生,法院認為,在貴金屬交易賬戶中進行交易操作是導致資金變動的直接原因,而《委託理財協議》中對資金發生虧損後的處理辦法等已進行了明確約定,閻軼楠在尚未向恆紫金公司主張權利、尚未確定其資金虧損是否能夠得到彌補,即尚未確定損失是否實際發生的情況下,直接要求本案被告賠償其全部虧損,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而二審法院認為,因平安銀行與閻軼楠構成金融服務法律關系,則平安銀行應履行此種法律關系項下的相應義務,包括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和適當推介義務等,但因平安銀行未能舉證證明其履行相應義務,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閻軼楠的所有訴請,而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並改判平安銀行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三、關於理財糾紛中銀行義務的評析如前述案例所示,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對法律關系認定上的差異導致兩級法院的裁判思路產生了巨大的變化。因投資者和銀行未簽署委託理財相關協議,一審法院拋開合同關系,而從侵權法的范疇對案件事實及法律關系予以考量認定,進而通過作為原告的投資者對銀行存在過錯及因果關系方面的舉證不能,認定銀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⑵ 走私貴重金屬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全犯罪活動的通知》(1987.6.28)
分清罪與非罪界限,嚴格依法辦案。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和《海關法》的規定,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情節嚴重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凡以各種手段和方式把黃金偷運出境或企圖偷運出境的,以及以走私為目的用各種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購、倒賣黃金的,以投機倒把罪論處。
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五百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巨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二千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走私黃金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在量刑時,要把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結合起來認定。對從外地流入產金區進行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從重懲處。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非法進行倒買倒賣、走私黃金二千克以上的,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的,應數罪並罰。
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
[說明]
一、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犯本罪的應予雙罰。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設立的罪名,尚無新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法釋
[2000]30號《關於審理走私案件的解釋》沒有涉及本罪內容,原有規定可作參考。

⑶ 在錦潤貴金屬被騙40多萬,而且在嵊州法院已經結案了,騙子已經判刑,還能再立案偵察嗎

如果發現有漏罪或新的犯罪事實是可以的。

⑷ 我想問下金賜貴金屬期貨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多長

訴訟時效是指因權利不行使達到一定期間而喪失勝訴權的制度。
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的,不同的訴訟時效有不同的期間。我國民法設立了兩種訴訟時效,這就是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是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適用於法律無特殊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特別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是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以下四種情況適用1年訴訟時效:①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一般說來,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時起算,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權利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即不應起算。但是民法通則也在第137條中另外規定了對於訴訟時效的最長期限:『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的規定對於期貨交易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期貨市場情況瞬息萬變,要求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投資者對各種情況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反應,盡可能快地確定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從而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和交易秩序的穩定。在期貨市場中,如果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應當迅速地作出反應,通過法律的途徑尋求保護和救濟。否則,如果在權利被侵害後的很長時間都不依法行使救濟權,不但會使交易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還會使以後的訴訟面臨難以取證,無法依法進行判決等困難。

⑸ 吉林省晨銘貴金屬李光鑫被拘留能否申請保全財產

非法集資,如果被刑事拘留,已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會採取措施調查,查封凍結嫌疑人的財產。此類案件(辦案機關包括法院也不受理),被害人不需提起民事或附帶民事訴訟,要向辦案機關報案,並提供證據嫌疑人的財產線索,由辦案機關保全嫌疑人的財產。未來法院會在刑事判決中責令被告人返還被害人集資款等財產。

⑹ 貴金屬公司涉嫌詐騙一百多萬,員工怎麼判刑

如果是共同犯罪,以詐騙總金額定罪論處。判輕判重,則是要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一、概念。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法條與司法解釋。
1、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司法解釋。
(2011年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996年司法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3、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⑺ 紹興市中級法院宣判貴金屬詐騙案判多少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⑻ 湖南維財大宗貴金屬交易所的主犯非法獲利被判14年

豪車、房產、事業有成,80後楚維曾是朋友們羨慕的「少帥」。2010年2月,楚維與妻子趙丹,在沒有經過國家批準的情況下,建立了「維財金」黃金電子交易網路平台,接收客戶交易保證金共計約23.57億元。這樣的違法行為,使得昔日的「少帥」與其他9人,都因非法經營罪被起訴。
10月25日,這起震驚全國的「維財金」案在長沙開福區法院進行一審宣判。主犯湖南維財大宗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維財公司)總經理楚維非法獲利3.7億元,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1200萬元。
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楚維被判14年
在今年5月該案的開庭審理中,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楚維表示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楚維對湖南維財公司的經營行為性質認識錯誤,在主觀上沒有非法經營的故意,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法院沒有採納這一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楚維在成立湖南維財公司之前就接觸過期貨類業務工作,應該對一系列程序有明確認知,且湖南維財公司也完全超出了核準的經營范圍。因此,可以認定楚維是故意非法經營,且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擅自超越經營范圍經營期貨業務,非法獲利3.7億元,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情節認定方面,公訴機關認定10名被告人都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該都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則認為,刑法對非法經營罪中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類犯罪認定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標准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以非法經營額和非法獲利額為基礎,綜合考慮主觀惡性、社會影響、實際危害後果等因素認定。楚維、趙丹、鄒龍飛、周志義、黃波都應該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但對許爭艷等5人,則應該認定為「情節嚴重」。法院認定楚維為主犯,趙丹、鄒龍飛等其他幾人都是從犯。
因此,法院最終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楚維有期徒刑14年,罰金1200萬元;趙丹有期徒刑6年,罰金800萬元。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解凍「維財金」電子交易系統保證金交易賬戶中交易客戶個人賬戶內資金,分別還給各交易客戶。凍結扣押在案的款物分別沒收,上繳國庫或依法處理。
聽到判決結果,受害者稱「很失望」
從外地趕來的部分受害者,在法院附近的賓館討論著,大家對這一判決結果都表示「很不滿」。
「代表110名受害人,我對這樣的判決表示很遺憾。」部分受害人的代理律師、北京市英政律師事務所律師郝振勇認為,這一判決結果沒有起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郝振勇認為,楚維等人的行為應該構成詐騙罪,但現在是以非法經營罪判決的,屬於重罪輕判,而且根據趙丹的違法行為,應該定為主犯,現在也只定了從犯。
「最讓受害人不能接受的是,法院判決對受害人損失的退賠不到位。」郝振勇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中提到「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而楚維等人賬戶上的錢都是受害人的財物,應該返還。
受害人表示,下一步會通過法律途徑,希望能獲得退賠。
律師觀點參與者難處可理解,但錢難追回
對於此案,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曙認為,湖南維財公司沒有獲得批准許可就從事這種交易,其行為就是非法經營。因為楚維等人的目的不是直接佔有交易人的錢,而是通過交易人的錢不斷地在平台上交易而賺取傭金,因此,他們的行為不能定為詐騙罪。這些錢既然是非法經營所得,屬於違法所得,因此法院才會判決上繳國庫。受害者的難處也可以理解,但因為參與者的行為本身就是非法的,因此這些錢很難受到法律保護,難以追回。
法院提醒投資時務必看清經營者資質
開福區法院提醒市民,許多「地下炒金」公司以境外黃金公司在境內的代理商名義大肆發展客戶,並以較高的回報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而參與地下炒金活動是非法的,在非法期貨交易中,個人的資金和交易的安全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市民在進行證券期貨投資時,務必確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通過合法途徑,走正規程序,買賣正規交易所的上市品種,才能讓違法經營者無機可乘 。

⑼ 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是否違法

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