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對境外支付海運費需繳稅問題
為規范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付匯管理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辦理免稅待遇
(一)免稅待遇適用對象
《通知》第四條所稱「納稅人可以享受國際運輸收入或所得免稅待遇的」,是指符合我國同其他國家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互免海運企業國際運輸收入協定、海運協定以及其他有關協議或者換文(以下簡稱「協定或協議」,《國際海運收入減免稅情況一覽表》附後),具有與我國簽訂上述「協定或協議」國家(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國公司,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運費收入或所得,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有關國際運輸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1998〕241號)明確的附屬於國際運輸業務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類運輸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費收入。
(二)免稅辦理程序
外國公司自行或委託其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通知》第四條辦理免徵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待遇,不論經營航線多少,均採取一站審核程序,具體辦法為:
1、申請人可以選擇業務發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作為其辦理免稅證明的一站審核稅務機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證明表》(以下簡稱《免徵所得稅證明表》)。扣繳義務人代理納稅人辦理免稅事宜的,還需同時提交由納稅人出具的委託書。
一站審核稅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辦理免稅證明申請及所附證明文件後,應當認真審核《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合法性,凡符合「協定或協議」規定,可以對其國際運輸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應當及時為申請人開具《免徵所得稅證明表》,並在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上加蓋「免徵所得稅證明開出」章後留存該證明文件備查。申請人保存《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備向同一地區地方稅務局或其他地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開具《免徵所得稅證明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表的最後一欄填寫主辦人姓名及其聯系電話,並及時將開出免稅證明的外國公司的相關資料報送所屬省級主管稅務機關並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根據「協定或協議」規定,對國際運輸收入同時免徵營業稅的,由申請人向一站審核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出示《免徵所得稅證明表》,並提交《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徵營業稅證明表》(以下簡稱《免徵營業稅證明表》)。
收到辦理免徵營業稅證明申請的地方稅務局應當認真查核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間的「協定或協議」,凡符合「協定或協議」規定可以對國際運輸收入免徵營業稅的,應當及時為申請人開具《免徵營業稅證明表》,並在納稅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上加蓋「免徵營業稅證明開出」章後留存該證明文件復印件備查。申請人應留存《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備向其他地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開具《免徵營業稅證明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表的最後一欄填寫主辦人姓名及其聯系電話,並及時將開出免稅證明的外國公司的相關資料報送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主管稅務機關並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凡經營多條船舶運輸航線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他業務發生地的地方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出示由一站審核稅務機關開具的《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或由同地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並提交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辦理支付運費的免稅手續。
其他地區的地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對其出示的《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或《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加蓋本局公章及加註日期並留存一份,同時留存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無特殊需要,一站審核地的地方稅務局和其他地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再審核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正本文件。
(三)居民證明文件
申請人辦理享受「協定或協議」對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視外國公司所在國家(地區)的不同,提供以下「居民身份證明」中的任何一種:
1、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稅務機關填寫《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免徵營業稅證明表》第三欄(居民身份證明欄)簽字並蓋章;
2、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稅務機關另行出具《居民身份證明》;
3、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政府有關航運主管部門出具的專用證明;
4、由香港公司為其居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業登記核證本》原件(樣式附後)。無特殊需要,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由香港稅務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居民身份證明》。
上述「居民身份證明」自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機關簽署之日起三年內有效。三年內,凡納稅人居民身份發生變更,或所持「居民身份證明」有效期滿的,應及時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明」,並按上述程序重新辦理免稅證明手續。
二、扣繳義務人在國際貿易出口項下向外國公司支付運費時,可以憑合同或協議、外國公司發票、提單(或副本)和提單清單,以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經外匯指定銀行真實性審核後,直接從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向境外支付。提單(或副本)退扣繳義務人留存,銀行留存合同或協議(或復印件)、外國公司發票以及提單清單三年備查。
(一)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完稅憑證;
(二)可以享受「協定或協議」規定的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在一站受理稅務機關所在地申請支付運費時,提交《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免徵營業稅證明表》;
(三)可以享受「協定或協議」規定的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在其他業務發生地申請支付運費時,提交蓋有「××省××市國家稅務局」公章及加註日期的《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或者蓋有「××省××市地方稅務局」公章及加註日期的《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上述《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的公章及加註的日期不得為復印件。
三、扣繳義務人與外國公司的境外代理企業之間簽訂合同或協議,間接代理外國公司的國際運輸業務的,除提供本《補充通知》第二條所列證明資料外,凡能夠提供外國公司給境外代理企業的授權書(或委託書),並經外匯指定銀行真實性審核後,可以從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向境外代理企業支付運費。
四、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寫免稅證明表。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各地在執行中遇有新問題應及時反饋國家稅務總局或國家外匯管理局。
❷ 貨物貿易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稅法上說的轉讓財產所得指的是不動產和權益性投資項下。對於貨物無需代扣代繳
❸ 支付境外公司服務費是否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❹ 關於支付境外公司運費涉及到代扣代繳稅款問題 (接到財務通知見問題補填)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規定: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扣繳義務人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向外國船舶運輸公司直接或間接支付運費的單位或個人,包括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國際船舶代理公司、國際貨運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對外支付國際海運運費的單位或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對外支付運費前,以對外支付運費總額為應納稅收入總額,按照規定的綜合計征率,直接從納稅人的運費總額中代扣應納稅款,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表。
❺ 運費收入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屬於,要交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項目有哪些?
免稅收入主要包括:
(1)國債利息收入。國債包括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國庫券、特種國債、保值公債等。原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各種企業債券等,不包括在國債范圍之內。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後退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除此之外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並入企業當年所得徵收所得稅;對先征稅後返還和先征後退的,應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所得,徵收所得稅。
(3)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稅法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收入和其他補貼收入,凡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補貼收入,應一律並入企業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4)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基金、收費。企業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收取,並按規定納人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收取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5)技術轉讓收入。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Itllt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
(7)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免稅項目。主要包括:經財政部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以及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❻ 境內旅遊公司代理銷售機票後需要把機票成本支付外匯給境外航空公司需要代扣代繳稅嗎如代繳最低稅率多少
國際運輸服務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但部分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一、國際運輸服務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問題。
財稅[2016]36號附件四: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國際運輸服務,是指: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國際運輸服務部分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承擔納稅義務。所以,在外方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判定中,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是第一要務。《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國際運輸服務,路線完全是在國外執行的飛行,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而起點或終點在中國境內的飛行,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三、對外支付運輸費代扣代繳稅款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0%。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外支付運輸費代扣代繳稅款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則根據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規定的稅率孰優原則確定扣繳企業所得稅稅率。如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低於10%,則按照協定規定的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如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高於10%,應按照國內稅法規定的10%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
❼ 對外支付傭金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對外支付傭金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第四十條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7)外匯運費需要代扣企業所得稅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 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❽ 向境外支付外債利息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嗎
問題:公司向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借款利息,除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外,還需要扣繳營業稅嗎?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境外關聯企業屬於在境內提供了條例規定的勞務,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繳納營業稅。同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貴公司在支付利息時有代扣代繳營業稅義務。
❾ 業務完全在境外發生 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業務完全在境外發生不 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因此,業務完全發生在國外,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❿ 向境外企業租用了倉庫,需要代扣代繳該境外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條的規定:「……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因此,該所得為非居民企業來源於境內的所得,應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