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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發布時間: 2021-05-11 01:35:37

Ⅰ 轉口貿易 1.從國外購買批貨物進入保稅區 2.付匯 隔一段時間 3.該貨銷售出去第三方國家 4.收匯

因為貨物流轉在境內關外(保稅監管區),所以這屬於轉口貿易;
無需在保稅監管區擁有企業,只要委託區內的物流企業幫忙處理即可;
既然是正常的轉口貿易,當然可以正常收付匯;

Ⅱ 各位,有懂轉口貿易外匯申報的嗎

轉口貿易或轉手買賣交易類型很多,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下列舉幾種常見的交易類型(均不含來料/出料加工貿易):
(一)轉賣貨物的運輸提單目的地非中國港口,我國居民從非居民購買貨物,隨後將其銷售給其他非居民,貨物在整個過程中未實際進出關境(即不跨越中國經濟領土)的貿易,此類交易申報在「122010-離岸轉手買賣」項下。
(二)居民從非居民購入貨物,貨物運輸提單目的地為中國港口,支付貨款時,按實際貿易方式申報,例如「121010-一般貿易」、「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等。第二筆轉賣業務申報分幾種情況:)
1.該批貨物在運輸途中未實際進入中國關境前,被居民轉賣給另一非居民,且提單中貨物運輸目的地改為非中國地區,則此類交易視同離岸轉手買賣,貨物買賣的前後兩筆交易資金收付均應申報在「122010-離岸轉手買賣」項下。第一筆付款申報的交易編碼需修改
2.該批貨物在運輸途中未實際進入中國關境前,被居民轉賣給另一非居民,提單中貨物運輸目的地仍為中國,貨物買賣的前後兩筆交易資金收付均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第一筆付款申報如不是「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的,需進行修改
3.該批貨物實際進入中國關境後,被居民轉賣給另一非居民,前後兩筆交易應分開看待,按照真實交易背景申報。
(三)居民買入非居民擁有的境內貨物,再轉賣另一非居民,兩筆交易應分開看待,按照真實交易背景申報。
(四)居民買入非居民擁有的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貨物,並將貨物運至區外,雖然該居民在貨物從區內至區外報關時申報的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等,但向非居民支付的貨款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即視同該筆貨款與該批貨物實際進入中國關境相對應。
(五)居民買入另一居民擁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貨物,然後運至境內區外。對此類居民與居民的交易,不必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但應納入境內收付款申報,申報項目與貨物從區內至區外報關時申報的貿易方式一致。
詳細的轉口申報內容就是這幾個方面!樓主如果想了解實際的一些操作,目前如果按轉口行業操作排名來說,升寶國際轉口行業排名第一,那邊一般貨物轉口基本問題都有處理過,可以網路搜下

Ⅲ 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

一、企業主體管理
項目名

管理內容
管理原則
注意事項
名錄登記
1.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細則》第三、四條規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
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
1.屬地管理原則,即企業受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監管,應當到注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業務(下
同)。
2.相關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1.名錄登記的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應當符合行政許可相關規定。
2.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
支業務。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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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為企業登記名錄,並設置輔導期標識。完成名錄登記後,外匯局為企業辦理監測系統網上業務開戶。
3.外匯局通過監測系統向金融機構發布全國企業名錄信息。

3.已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保稅監管區域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需要從事對外貿易的,應憑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和《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到所在地外匯局完成名錄登記手續。
4.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名錄登記比照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辦理。
5.外匯局對新列入名錄企業實施輔導期管理。輔導
期起始日期為名錄登記當日,截止日期為企業列入名錄後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第90天。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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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匯局長期留存《確認書》, 留存《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名錄變

1.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
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天內,持相應變更文件或證明的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
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監測系統變更企
業的名錄登記信息。
3.企業因注冊地址變更導致所屬外匯局發生變化的,
1.屬地管理原則。 2.相關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1.監測系統中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變更操作許可權在外匯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轄內企業需變更所屬外匯局代碼的,由所在地外匯局逐級上報至分局,再由分局通過監測系統進行變更操作。 2.因機構撤並或增加等原因導致需大批量變更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的,分局可上報國家外匯
管理局(簡稱總局),由總局統一後台處理。
3.外匯局留存相關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Ⅳ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的第三章 貿易外匯收支管理

第十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一) 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二) 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三) 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四) 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
(五) 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託方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後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託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託方。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貿易方式、結算方式以及資金來源或流向,憑相關單證在金融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並按規定進行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
金融機構應當查詢企業名錄和分類狀態,按規定進行合理審查,並向外匯局報送前款所稱貿易外匯收支信息。
第十六條 對於下列影響貿易外匯收支與貨物進出口匹配的信息,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外匯局報告:
(一)超過規定期限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二)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企業可主動向外匯局報告除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貿易外匯收支信息。

Ⅳ 外匯收入的外匯收入

經常性外匯收入包括下列各項:(1)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7)出租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8)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9)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收入;(12)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13)經批准經營代理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廣告代理、船檢、商檢代理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14)境內機構暫收待付或暫收待付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15)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貨運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內外經營業務所收入的外匯;(16)捐贈協議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17)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18)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匯。
屬於下列范圍的外匯收入(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均須按銀行持牌匯率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指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包括在中國境內的中資銀行、外資和中外全資銀行)。
1.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Ⅵ 轉口貿易先收後支,可以先結匯後購匯支付嗎

先結匯後購匯支付不是會產生匯率差嗎?這不等於是損失嗎?為什麼要這樣操作?收到的外匯直接對外支付不就是了?同時也節省了結匯和購匯的報批手續和時間,為什麼要棄簡就繁?唉!

Ⅶ 轉口貿易項下外匯收入應在企業進行相應轉口貿易對外支付後方可結匯或劃轉

當然是不包含對外支付的運費了!外管局的政策嚴絲合縫,對外的解釋也是很嚴密的,如果您是企業的話,就不要想著鑽空子了。。。假合同什麼的最好也不要想了。。。新政策剛出,現在正是風口浪尖的時候,被外管局抓到了的話。。。後果很嚴重的!!!這可是違法行為啊~~~~
如果您是金融從業人員,遇到這樣的問題最好要和當地的外匯管理局事先做好溝通,按外管局的批示做業務准不會出錯。

Ⅷ 轉口貿易銀行業務的流程是什麼先收後支還是先支後收對我們銀行為企業辦理涉外收入時有什麼區別嗎

轉口貿易銀行業務的流程,根據收付款節奏分二種情況:
一、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

1.合同註明預付款條款
2.進口核銷單註明預計到貨日期(不可早於付款日期)
3.上海企業按上海外管局貿易進口付匯分類管理辦法辦理。A類單位可辦理各種付匯業務;B類和C類單位不可辦理預計到貨期>90天,或者>USD10萬同時>合同比例20%的預付貨款;D類單位不可辦理預付貨款業務 (判斷貴行客戶是哪個等級的,若是上海客戶的化) 4、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核銷單交易編碼為"0116其他",交易附言註明「轉口貿易」,付匯性質勾「轉口貿易」。備案表編號填寫999999)
5、營業執照/批准證書(轉口貿易資格)
6、詳細書面說明+公章(詳細書面說明至少包括「收付匯情況、結算方式、裝運口岸、到貨口岸、貨物轉移確認等)
7、購貨合同及發票
8、售貨合同及發票
9、貨權轉移證明,如提單
10、進帳單/結匯水單/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在進帳單等單據上簽注金額、日期並註明「轉口貿易」)
11、涉外收入申報單(0202)(涉外收入申報單交易編碼為0202第三國之間轉口貿易,交易附言註明「轉口貿易」 )
12. 付匯申報單 進口付匯備案表,( 或需)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
單」的企業(需所在地外匯局在備案表上敲章)/憑備案表支付

二、先支後收的轉口貿易:
1、只有A類進口單位可以辦理「先支後收」的轉口貿易售付匯(上海企業)
2.營業執照/批准證書(轉口貿易資格)
3.詳細書面說明+公章
4.購貨合同及發票
5.售貨合同及發票
6.進口付匯核銷單
7.買方開來的信用證或經銀行核對密押的外方銀行出具的付款保函
8.付匯申報單

Ⅸ 怎麼理解「轉口貿易外匯收支必須在同一家銀行辦理」

如過:轉口支出在A銀行(LC),收入在B銀行(TT),這樣就不符合有關規定。

Ⅹ 轉口貿易是確認主營業務收入還是代理費收入

轉口貿易是確認主營業務收入。

轉口貿易又稱中轉貿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輸出貿易(Re-Export Trade),是指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品的生意,不是在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直接進行,而是通過第三國易手進行的買賣。這種貿易對中轉國來說即是轉口貿易。

貿易的貨品能夠由出口國運往第三國,在第三國不通過加工(轉換包裝、分類、選擇、收拾等不作為加工論)再銷往消費國;也能夠不通過第三國而直接由生產國運往消費國,但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並不發生貿易聯系,而是由中轉國分別同生產國和消費國發生貿易。由於中國是世界上遭遇反傾銷最多的國家,所以這種貿易形式,也幾乎變成躲避貿易制裁的專用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