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匯兌損益
匯兌損益(Exchange Gains Or Losses)
匯兌損益的概念
亦稱匯兌差額。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幣報表換算時,由於採用不同貨幣,或同一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簡單地講,匯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採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
匯兌損益的分類
企業經營期間正常發生的匯兌損益,根據產生的業務,一般,可劃分為四種:
1、在發生以外幣計價的交易業務時,因收回或償付債權、債務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交易外幣匯兌損益」;
2、在發生外幣與記賬本位幣,或一種外幣與另一種外幣進行兌換時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兌換外幣匯兌損益」;
3、在現行匯率制下,會計期末將所有外幣性債權、債務和外幣性貨幣資金賬戶,按期末社會公認的匯率進行調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調整外幣匯兌損益」;
4、會計期末為了合並會計報表或為了重新修正會計記錄和重編會計報表,而把外幣計量單位的金額轉化為記賬本位幣計量單位的金額,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 「換算外幣匯兌損益」。
企業除了上述四種正常經營期間內發生的一般外幣業務匯兌損益以外,還有非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和經營期間特殊外幣業務發生的匯兌益。包括企業開辦期間收到外幣性投資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的匯兌損益;企業籌建期間由於外幣收付業務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清算期間由於企業各項資產及外幣性長短期債權、債務的調整和結算處理而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特殊外幣業務,如外幣性長期投資、外幣性長期負債、外幣性的風險規避措施等經濟業務也都會產生匯兌損益。
一般認為,只要匯率發生變動,就應在期末確認其匯兌損益實現,而不管其實實際的業務是否已經發生。也有人認為,本期匯兌損益的確認,應以實現為准,即以實際的外幣買入賣出已經發生,外幣性的債權、債務在本期已經結算,以此作為確認匯兌損益的依據,未實現的匯兌損益要遞延到以後會計期間,即當實際業務發生或已經結算完成後,才能作為已實現匯兌損益,計入該期的損益表。
❷ 我國會計核算中對於期末因匯率變動而形成的匯兌差額的調整原則是怎樣規定
新會計准則會計科目——
6061
匯兌損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而形成的收益或損失。
二、本科目一般無明細科目。如果有多種外部的可以按外幣種類設明細科目。
三、匯兌損益的主要賬務處理:
本科目借方反映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損失,貸方反映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收益。
期末,「外匯買賣」各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應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外匯買賣——記賬本位幣」科目余額之間的差額,如為貸方余額,
借記「外匯買賣——記賬本位幣」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為借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外匯買賣——記賬本位幣」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匯兌損益核算和結轉:
一、匯兌損益結轉的范圍
(一)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現金、銀行存款)
(二)以可確定金額的外幣貨幣收取的資產或償付的負債(應收、應付往來或借款等)
(三)實收資本、損益類科目不需期末調匯
二、匯兌損益產生的情形
(一)兌換外幣
(二)會計期末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按期末匯率調整
三、匯兌損益結轉的時間
(一)購匯、結匯的業務在憑證入賬的分錄中同時結轉匯兌損益
(二)期末需結轉匯兌損益的科目在月末最後一天結轉
四、期末匯兌損益結轉步驟
(一)從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月末最後一天公布的外匯中間價
(二)計算所有需結轉匯兌損益科目的外幣余額
(三)各科目外幣余額乘月末中間價,得出月末各科目應有本位幣余額
(四)應有本位幣余額與賬載本位幣余額的差額則為本月應結匯兌損益
例如:期末有美元存款$500,,賬面匯率7.0,摺合本位幣¥3500。但是期末實際匯率中間價是7.3,則產生了500*0.3=150的差額。
應:
借:外匯買賣(美元賬戶)——記賬本位幣 RMB150.
貸: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150.
結轉時:
借: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150.
貸:本年利潤 150. 通常最後的分錄是在財務費用中一並結轉的,不會單獨結轉。
❸ 未實現匯兌損益與已實現匯兌損益如何確認
已實現匯兌損益是指通過新的外幣業務的開展,正式得以實現的匯兌損益。這種損益一般不會再隨匯率的變化而變化,是已定的收益或損失。
未實現匯兌損益是指由於匯率變動在賬戶中已經產生,但一直沒有實現的匯兌損益。如果匯率發生新的變化,這部分匯兌損益還會隨之變化,與此有關的損益尚未最終確定。
對於這兩種匯兌損益是否應計入本期損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認為對於計入本期損益的匯兌損益應按收付實現製作為核算基礎,即本期實現的匯兌損益應確認為本期損益,本期未實現的匯兌損益不能確認為本期損益。這種處理方法能夠真實反映本期損益,但是企業由於其他業務都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基礎,惟獨外幣業務採用收付實現制,有悖於一致性原則。
另一種認為對於計入本期損益的匯兌損益應按權責發生製作為核算基礎,即不管已實現的匯兌損益還是未實現匯兌損益都應計入本期損益,只要匯率發生變動,就應確認其匯兌損益已經實現,因此期末應對各項外幣性債權債務和貨幣資金按現行匯率調整所有外幣賬戶的余額,產生的匯兌損益不管是否在本期內實現,均應計入本期損益。
這種處理方法與企業整個經濟業務的處理一致,但是在匯率波動較大或匯率持續單向變動時,賬面所反映的損益會長期虛增或虛減。當匯率持續向上或向下變動時,要不斷調整未實現的匯兌損益,尤其是那些長期性的外幣債權債務賬戶,會使匯兌損益出現大額的收益或損失,
從而造成賬面利潤虛增或虛減,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分配,虛增時會超額分配利潤;虛減時會影響企業的盈利能力、企業的信用度,對那些想操縱利潤的企業來說,可能會隨意調整匯兌損益,從而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
(3)企業在會計期末將所有外幣賬戶按期末匯率擴展閱讀
匯兌損益核算是按新的《企業會計准則》和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匯兌凈損益,可以分別按下列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籌建期間發生的,如為匯兌凈損失,應自企業投產經營起,按不少於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發生的凈損失,借記「遞延資產」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有關費用科目,貸記「遞延資產」科目。如為匯兌凈收益,其處理方法可由企業在下列方法中選定:
(1)自企業投產經營起,按不少於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2)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虧損;
(3)留待並入企業的清算損益。
❹ 在統賬制下,我國外幣賬戶有哪些期末對於外幣業務的處理有哪些規定
(一)賬戶設置
外幣統賬制方法下,對外幣交易的核算不單獨設置科目,對外幣交易金額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差額可在「財務費用」科目下設置二級科目「匯兌差額」反映。該科目借方反映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損失,貸方反映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收益。期末余額結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後一般無余額。
(二)會計核算的基本程序
發生外幣交易時,其會計核算的基本程序為:
第一,將外幣金額按照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按照折算後的記賬本位幣金額登記有關賬戶;在登記有關記賬本位幣賬戶的同時,按照外幣金額登記相應的外幣賬戶。
第二,期末,將所有外幣貨幣性項目的外幣余額,按照期末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並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相比較,其差額記入「財務費用——匯兌差額」科目。
第三,結算外幣貨幣性項目時,將其外幣結算金額按照當日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並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相比較,其差額記入「財務費用——匯兌差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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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外幣帳戶期末余額根據匯率每季度需要調整嗎
(1)外幣帳戶期末余額不是根據匯率每季度進行調整
(2)原因:每個外幣科目都需要在月度的時候根據最新的匯率進行調整,而不是季度,匯率的調整是為了真實的反映資產的價值。
外匯賬戶是指:
(1)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賬戶。
(2)外匯賬戶在銀行開立,但是開立外匯賬戶的審批機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內機構要開立外匯賬戶都必須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憑外匯局核發的「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立核准件」到銀行辦理開戶。
❻ 匯兌損益期末如何計算
先簡要的給你個公式,如果你有點這方面得知識應該能看懂。
期末匯兌損益=(上期末外幣賬戶余額-本期外幣賬戶借貸方發生額)*期末匯率-上期末外幣賬戶化為記賬本位幣的余額-本期外幣賬戶借貸方外幣賬戶化為記賬本位幣的發生額
此處外幣賬戶余額是指用外幣的計算的賬戶余額。比如銀行存款 100(美元)
上期末外幣賬戶化為記賬本位幣余額是指用報表本位幣,比如 銀行存款 100*8=800 (人名幣)
舉個例子 應收賬款上期2008年末余額100 美元,08.12.31.匯率 8,2009.12.31 匯率 9,
09年發生應收賬款借方10美元,即期匯率8.5
應收賬款匯兌損益=(100+10)*9 - (100*8+10*8.5) 出來正負代表匯兌收益損失。
(6)企業在會計期末將所有外幣賬戶按期末匯率擴展閱讀:
匯兌損益亦稱匯兌差額,就是由於匯率的浮動所產生的結果。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幣報表換算時,由於採用不同貨幣,或同一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
簡單地講,匯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採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
分類
(一)按業務歸屬劃分
企業經營期間正常發生的匯兌損益,根據產生的業務,一般,可劃分為四種:
1、交易損益
在發生以外幣計價的交易業務時,因收回或償付債權、債務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交易外幣匯兌損益」;
2、兌換損益
在發生外幣與記賬本位幣,或一種外幣與另一種外幣進行兌換時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兌換外幣匯兌損益」;
3、調整損益
在現行匯率制下,會計期末將所有外幣性債權、債務和外幣性貨幣資金賬戶,按期末社會公認的匯率進行調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調整外幣匯兌損益」;
4、換算損益
會計期末為了合並會計報表或為了重新修正會計記錄和重編會計報表,而把外幣計量單位的金額轉化為記賬本位幣計量單位的金額,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 「換算外幣匯兌損益」。
企業除了上述四種正常經營期間內發生的一般外幣業務匯兌損益以外,還有非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和經營期間特殊外幣業務發生的匯兌益。
包括企業開辦期間收到外幣性投資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的匯兌損益;企業籌建期間由於外幣收付業務產生的匯兌損益;
企業清算期間由於企業各項資產及外幣性長短期債權、債務的調整和結算處理而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特殊外幣業務,如外幣性長期投資、外幣性長期負債、外幣性的風險規避措施等經濟業務也都會產生匯兌損益。
一般認為,只要匯率發生變動,就應在期末確認其匯兌損益實現,而不管其實實際的業務是否已經發生。也有人認為,本期匯兌損益的確認,應以實現為准,即以實際的外幣買入賣出已經發生,
外幣性的債權、債務在本期已經結算,以此作為確認匯兌損益的依據,未實現的匯兌損益要遞延到以後會計期間,即當實際業務發生或已經結算完成後,才能作為已實現匯兌損益,計入該期的損益表。
(二)按本期實現與否劃分
匯兌損益按其是否在本期實現,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已實現的匯兌損益
已實現的匯兌損益,是指產生匯兌損益的外幣業務在本期內已經全部完成所產生的匯兌損益。
2、未實現的匯兌損益
未實現的匯兌損益,是指產生匯兌損益的外幣業務尚未完成。
處理方法
不同性質的匯兌損益,應當計入不同的會計報表,影響財務報表上的不同內容。
對於交易損益來說,由於它是隨著外幣業務的產生而產生的,而外幣業務由通常對應著一定的貨幣兌換行為,所以交易損益會真正發生,即交易損益的產生會最終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入流出量。因此,交易損益應當計入企業的損益表,影響企業的應稅收益。
對於換算損益來說,它只是換算外幣財務報表的過程中,由於使用的匯率不一致而產生的一個差額數字,它是永遠不會真正產生的,即換算損益的產生不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入、流出量。
因此,換算損益不應當計入公司的損益表而對企業的應稅收益產生影響,它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換算損益」進行反映。
從處理的時間來看,可以分為兩種方法:一種是把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會計報表,進行立即認定,一種是根據各種不同的規則進行遞延處理。
對於「已清算交易的匯兌損益」,應當計入清算當期的損益表,影響當期的損益;而「未清算交易的匯兌損益」項目,則應遞延至其發生,即遞延至交易實際清算時,再列入損益表。
總之,對於交易損益而言,只有當其實際發生時,才會對企業的應稅收益產生影響,應當計入損益表。此外,某些與取得長期資產或產生長期負債有關的匯兌損益,如果數額較大,則應當在長期資產的使用期或長期債務的有效期內進行攤銷。
換算損益由於不涉及不同的會計期間,所以不存在遞延與否的問題。
匯兌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❼ 外幣匯兌損益會計處理是什麼
採用統賬制核算,各外幣貨幣性項目的外幣期(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期(月)末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按照期(月)末匯率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如為匯兌收益,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匯兌損失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匯兌損益定義:
匯兌損益亦稱匯兌差額,就是由於匯率的浮動所產生的結果。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幣報表換算時,由於採用不同貨幣,或同一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簡單地講,匯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採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
分類:
按業務歸屬劃分
企業經營期間正常發生的匯兌損益,根據產生的業務,一般,可劃分為四種:
1、交易損益
在發生以外幣計價的交易業務時,因收回或償付債權、債務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交易外幣匯兌損益";
2、兌換損益
在發生外幣與記賬本位幣,或一種外幣與另一種外幣進行兌換時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兌換外幣匯兌損益";
3、調整損益
在現行匯率制下,會計期末將所有外幣性債權、債務和外幣性貨幣資金賬戶,按期末社會公認的匯率進行調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調整外幣匯兌損益";
4、換算損益
會計期末為了合並會計報表或為了重新修正會計記錄和重編會計報表,而把外幣計量單位的金額轉化為記賬本位幣計量單位的金額,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換算外幣匯兌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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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會計准則如何規定,外幣記賬年末匯兌損益科目的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在現行匯率制下,會計期末將所有外幣性債權、債務和外幣性貨幣資金賬戶,按期末社會公認的匯率進行調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調整外幣匯兌損益」;最常見的是年末外幣資產、外幣負債折算產生匯兌損益。
❾ 企業外幣會計賬戶年末調匯要交稅嗎
一、會計處理
外幣交易折算主要涉及兩個環節:一是在交易日對外幣交易進行初始確認,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二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對相關項目進行折算,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於公允價值變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但是財稅[2007]80號已被《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明確廢止,因此該文中關於“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廢止。
綜上所述可以明確如下:
第一、企業在貨幣交易中產生的匯兌損益屬於已實現的損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匯兌收益計入收入總額,匯兌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第二、對於企業期末將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益,也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匯兌收益計入收入總額,匯兌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編輯組]
❿ 企業外幣會計賬戶年末調匯要交稅嗎
第一、企業在貨幣交易中產生的匯兌損益屬於已實現的損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匯兌收益計入收入總額,匯兌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第二、對於企業期末將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益,也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匯兌收益計入收入總額,匯兌損失允許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