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7月1日稅收有什麼新規
社保基數上調,到手的錢將「縮水」
6月底7月初,一些地區陸續根據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水平調整社保基數,比如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92477元,月平均工資為7706元。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2017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也將「水漲船高」。
央行將實行外匯新政策
央行2016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對個人的換匯的相關政策有了較為嚴格的規定:自7月1日起,個人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需提交大額交易申報,嚴禁購買境外債券、保險型產品及海外地產等。若有違規,則會禁止資金出境三年,並調查其是否捲入「洗錢」。」
全面實施身份證異地受理
3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共清理重復戶口306.7萬個,全國公民身份號碼重號人數由171萬人減至8人,全國異地辦理居民身份證668萬張。今年7月1日在全國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三項制度」,細化疑難戶口落戶政策,力爭年底前基本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簡化
簡化受理文書。為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提高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效率,《公告》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文書進行了簡化,並授權省稅務局確定即辦事項范圍。此外,《公告》還規定了網上受理申請的確認方式。
提供代辦轉報服務。部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實施,納稅人按規定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直接提交申請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況。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公告》增加了由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的途徑,並對代辦轉報的適用情形、時限、方式等進行了規定。
簡化申請材料。隨著「多證合一」改革的推進,對於稅務機關已掌握或者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相關證照、批准文書等信息,不需要納稅人重復提供。因此,《公告》對上述證照、批准文書進行了簡化。此外,《公告》明確對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時需要提交的「經辦人身份證件」「代理人身份證件」2項材料,由提交紙質材料調整為查驗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紙質復印件。
實現咨詢服務可預約。關於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咨詢,現有的現場咨詢、電話咨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時間地點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現有咨詢服務方式基礎上增加了預約服務方式,並規定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郵箱或移動辦稅平台等預約服務渠道,實現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咨詢24小時可預約。
完善文書送達方式。為方便路途較遠、交通不便的納稅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公告》明確了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並對上述送達方式適用情形、送達時限等進行了規定。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准降低
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徵收標准統一降低25%。降低徵收標准後,兩項政府性基金的徵收管理、收入劃分、使用范圍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7月1日起取消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財政部日前發布《關於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稅〔2017〕50號),決定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日前又出台新的降費措施:自7月1日起,在工程建設領域進一步清理規范保證金,將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為3%;在能源領域清理規范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暫免徵銀行業和保險業兩項監管費;降低無線電頻率佔用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等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
銷售平台系統要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台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台系統。
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購進農產品抵扣方法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並稅率前的扣除率-11%)
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可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規定,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發票代碼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國稅機關在501-999范圍內統一編制。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需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規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實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號: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中,其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涉及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試點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施行
為了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出台《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施行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年第3號)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名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進口商品暫定稅率的商品范圍調減至805項;對鉻鐵等213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其中有50項暫定稅率為零。
2016年12月2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稱,《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次降稅;自2017年1月1日起對822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實施進口商品暫定稅率的商品范圍調減至805項;對鉻鐵等213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其中有50項暫定稅率為零。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號)明確,我國於2013年8月27日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並於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國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交存了《公約》批准書。根據《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將於2016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公約》可以使我國與國外信息溝通渠道更加暢通,各國稅務機關更容易通過磋商達成稅收政策的一致,由此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並降低被雙重征稅的可能。
買車不用去4s店,超市也能買
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於7月1日起實施,新規最大特點之一是打破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實行授權和非授權兩張模式並行。也就是說,今後小夥伴們購買汽車不一定要去4S店,未來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都會是新的汽車銷售形式。消費者甚至可以從廠家直接購車,壓縮了購車成本。
13%的增值稅稅率簡並為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稅稅率簡並為1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延長至36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自2017年7月1日起,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可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限額扣除。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Ⅱ 向境外匯款有限額嗎 個人向境外匯款限額多少
個人跨境匯款不存在額度。
為貫徹落實《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境內個人辦理購付匯業務時,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也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銀行據此審核境內個人購付匯交易真實性背景,依法為個人辦理外匯匯出業務。
(2)7月1日銀行外匯新規定擴展閱讀
外匯局對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不變。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真實性購匯需求申報後,直接在銀行辦理年度總額之內的購匯;超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購匯,憑有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
購匯提款方面,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先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外匯局辟謠:7月1日沒有個人外匯新規
Ⅲ 在日本打工怎麼往家匯款7月1日規定
可以在中國銀行開一個戶頭。告訴銀行是從日本匯外匯。銀行會給你一張用英文寫的匯款路徑紙。然後把銀行給你的這張紙發傳真或寄給你的男朋友。讓你男朋友帶著印章...
Ⅳ 2020年7月1日以後有哪些新政策影響生活
1、史上最嚴排放標准「國六」落地
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於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准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明確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范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准,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准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准。
2、銀行業、保險業行政流程優化
為適應銀行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規范及統一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近日,銀保監會發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首先增加了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程序;其次,明確了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權利和程序,進一步保證行政許可程序的完整性和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權利保障的全面性。
3、首個關於直播帶貨的規范正式實施
2020年6月24日,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網路直播營銷行為規范》,這是國內出台的第一個關於網路直播營銷活動的專門規范,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4、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啟動
海關總署發布《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下稱《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等地1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B2B)出口監管試點。海關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5、買新車可選裝原廠ETC
2020年2月11日,工信部發布了關於調整《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准入審查要求》的通知,其中一項提到:自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請產品准入的車型應在選裝配置中增加ETC車載裝置,供用戶自主選裝。
Ⅳ 中國銀行外幣匯款有什麼規定或者限制
境內個人、境外個人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目前為每年每人等值5萬美元),個人年度總額內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佔用額度的個人結匯業務;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客戶還可提供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不佔用額度的個人結匯業務 。
需要注意:
1、個人可委託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結匯,需提供雙方身份證件、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需提供雙方身份證件、授權書、規定的證明材料。
2、年度總額不得跨公歷年度使用,對於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額度不得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3、個別小幣種兌換、在線預約等產品與服務僅在部分分行辦理,具體請以各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提供信息為准。
(5)7月1日銀行外匯新規定擴展閱讀:
跨境匯款的方式
1、現金
對一次可攜帶的外幣金額,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超過限額的,則必須辦理《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並在出境時主動向海關出示。
《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可在銀行辦理,每份《許可證》收取約10元人民幣手續費。攜帶現金可立即用於支付,成本低,但這種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安全,現鈔一旦丟失或被盜,無法得到補償。因此,出國留學時除攜帶必要的少量現金外,大額外幣最好通過匯款等其他方式。
2、電匯
電匯的幣種多、安全、速度快、匯通全球,可直接匯達收款人賬戶,但是費用相對較高,比較適合已知曉收款人名稱、賬號及收款銀行信息,並對匯款到賬時間和安全性有較高要求的客戶。
電匯的費用分兩部分,一部分與電匯金額有關,即1‰的手續費,另一部分與匯款的金額無關,而與筆數有關,即每匯一筆就要收取一次電訊費。
不同的銀行收費標准差距較大,客戶在選擇匯款銀行時可做好比較。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匯款存在中間行扣費,且無法預知匯款過程中的扣費金額,可能導致匯出的留學學費或保證金不能足額到賬,影響辦理簽證或進行注冊。
因此,需要盡可能多匯一些。由於匯款手續費一般都有最高限額,所以每次匯的金額越多越劃算,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一次多匯一些,不要分的次數太多,否則需要多支付不少手續費用。
3、外幣匯票
對於初次赴境外的,沒有境外賬戶並且所攜帶外幣資金數額較大的,可以使用外幣匯票。銀行已開辦的外幣儲蓄幣種都可簽發個人外幣匯票,外幣匯票攜帶及支付方便、安全、手續費低廉,可掛失和退票。
但這一方式有個明顯的缺點,就是資金到賬速度較慢,因為匯票在境外取款時需辦理托收、且托收到賬時間均需遵守境外受理行規定。因此,時間充裕的人可以選擇這種方式。
4、旅行支票
在歐美國家,旅行支票像現金一樣被廣泛使用,可用於購物、用餐及交保費等等。旅行支票兼有現金和匯票的特點,使用起來靈活方便。
旅行支票也有一些缺點:如果不在免費兌換點兌換,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在國內銀行購買的時候,要交一定的手續費,一般為票面金額的1%,且上不封頂。另外,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國家或地區可能不接受旅行支票直接消費,因此在選擇使用時要先咨詢清楚。
5、信用卡
國內各大銀行都推出了國際信用卡,或兼具人民幣和特定的外幣賬戶,或者是專門的單外幣賬戶,都可以在國外使用,有的銀行還專門推出了留學生信用卡,基本上能夠提供主要留學國家和地區的豐富幣種選擇。
因此,如需攜帶較多外幣資金,可以考慮將其中一部分外幣存入信用卡。不過信用卡的申請一般都需要一段時間,應提前申請。
Ⅵ 個人每年外匯限額是多少
個人每年外匯限額是5萬美金。
7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外匯新規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央行的這份管理辦法主要是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加強監管,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中國居民每年每人5萬美元購匯的額度仍然保持不變,但是換匯過程變得繁瑣了,監管也變得更加嚴格了。
拓展資料
一、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管理。
居民個人辦理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直系親屬救助、境外郵購等沒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的指導性限額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居民個人辦理出境旅遊、朝覲、探親會親、境外就醫、商務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國際交流、境外培訓、其他出境學習、外排勞務等項,購匯的指導性限制額為:簽證上的出境時間在半年以內的,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等值5000美元。但邊境旅遊的購匯指導性限額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購匯最高限額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二、個人購匯指南
1、首先,無論是通過櫃台或是網上銀行辦理購匯,均需要填寫《個人購匯申請書》, 對個人購匯用途進行更詳細的調查。可以購匯的用途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非投資類保險、咨詢服務及其他共9大類。
2、但申請書上明確,「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違者將列入『關注名單』,當年及之後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
(資料來源:個人購匯——網路)
Ⅶ 7月1日起個人外匯額度是多少
國家外匯局相關人士表示,7月1日實施新修訂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不涉及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個人真實合規的用匯不受任何影響。外匯局目前沒有涉及個人外匯業務的新規將實施。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個人跨境匯款不存在年度額度。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Ⅷ 外匯管制新政策有什麼影響
一:外匯額度有變
新政前:
每人每年有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
每天有1萬美元取現額度,額滿即止。
每人在5萬美元額度內的匯款直接匯出。
新政後:
每天只能換等額5萬人民幣的美元和其他外幣。
按照當前匯率約為7100美元,超過額度要申報。
跨境匯款1萬美元及等值外幣都需要向上申報,5萬美金分5次在不同單日匯出。
個人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需提交大額交易申報。
二:「大額報告」的標准有變
7月1日將要執行的管理辦法,其中最大的一處變化,就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准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即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准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准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准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
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並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三:外匯用途核查有變
回復
舉報|2樓2017-06-27 18:03
蜜桃愛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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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這份管理條例要求,以後個人換匯,除了要填銀行自身的結匯、購匯申請表格外,還需要再填一份《個人購匯申請書》。
而這份《個人購匯申請書》被外界成為史上最嚴的反洗錢監管,為什麼?因為它要求:
加急文件&全新的申請書&N多的限制條款……統統說明了一件事——錢想要出境不能任性,而若購匯用途不合法 ,則可能進入徵信黑名單!
我國的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也就是說,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渠道,比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來實現。
因此,外管局重申,「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並且會加強對銀行辦理個人購付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檢查,加大對個人購付匯申報事項的事後抽查和檢查力度。
那麼,個人購匯都能用來做什麼呢?
按照要求,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咨詢服務等。
除此之外,例如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等都是被嚴格禁止的,對於存在違規行為的個人,國家外管部門會依法將其列入「關注名單」管理。
而如果被列入「關注名單」,個人當年及之後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同時依法移送反洗錢調查。如果違反規定辦理個人購匯業務的,相關信息將依法被納入個人徵信記錄!
Ⅸ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管理辦法》)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管理辦法》結合國內工作實際和國際標准,對現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兩部規章進行了修訂、整合。
《管理辦法》於2017年7月1日生效實施。考慮到金融機構進行制度修訂、交易監測標准自建及系統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管理辦法》在發布後、生效實施前,給予了金融機構半年時間的過渡期。
(9)7月1日銀行外匯新規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提升安全生產意識,強化責任落實,確保賬戶業務相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賬戶業務連續處理。做好機房巡查、系統運維、備份管理等工作,密切監視賬戶業務相關系統業務並發量等關鍵指標和網路連接情況,消除風險隱患。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結合本轄區、本單位實際,開展場景預演,預判風險。建立健全企業銀行賬戶業務應急預案,明確各類突發事件防範措施和處置程序,責任到崗到人,確保突發事件快速響應、及時上報、有效應對。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和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