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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2020年度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

發布時間: 2021-06-10 06:56:25

㈠ 寄單行和代收行通過共同賬戶行轉賬的流程

寄單行和代收行,通過共同賬戶行轉賬的話,那你需要把記單行和代收行之間的聯系的賬戶進行一系列的注冊才可以。

㈡ 銀行是否有外匯管理政策進一步簡化的需求

有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匯發[2015]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深化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促進和便利企業跨境投資資金運作,規范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業務,提升管理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總結前期部分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兩項行政審批事項

改由銀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見附件)直接審核辦理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以下合稱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

(一)本通知實施後,已經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且在所在地外匯局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銀行可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以下簡稱相關市場主體)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二)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外匯局的指導下開展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等相關業務,並在許可權范圍內履行審核、統計監測和報備責任。

(三)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方可辦理後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二、簡化部分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辦理手續

(一)簡化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管理。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和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將外國投資者貨幣出資確認登記調整為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外國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含跨境現匯和人民幣)出資的,由開戶銀行在收到相關資本金款項後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辦理入賬登記後的資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三)取消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存量權益登記。相關市場主體應於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和(或)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以下合稱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

對於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的相關市場主體,外匯局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對其進行業務管控,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在按要求補報並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說明合理理由後,外匯局取消業務管控,對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參加外匯局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抽樣調查的外商投資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應按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抽樣調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冊地外匯局報送相關信息。

三、銀行應提高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合規意識

(一)銀行應制定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留存備查。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操作規程,包括業務受理、材料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等業務流程和操作標准;

2、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包括合規性風險審查、經辦復核和分級審核制度等;

3、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統計報告制度,包括數據採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銀行自行對已經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的分支機構開展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進行業務准入管理。

(三)銀行應嚴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的要求,認真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並應完整保存相關登記資料備查。

(四)銀行在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過程中,如遇規定不明確、數據不準確或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向相關市場主體注冊地外匯局反饋。

四、外匯局應強化對銀行的培訓指導和事後監管

(一)外匯局應加強對銀行的培訓指導和事後監管,及時掌握其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辦理和相關數據、報表及其它資料報送情況,對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合規性及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開展事後核查和檢查,全面了解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對違規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

(二)銀行未按規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審核、統計、報告責任的,外匯局除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外,還可暫停該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對違規情節特別嚴重或暫停期內未能進行有效整改的,外匯局可停止該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後,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地區繼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6號)等有關規定實行意願結匯政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中資銀行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映。
具體可以參考:http://www.lijingao.com/cacnew/201503/4335098649.htm

㈢ 個人外匯業務的合規管理哪些建議

建議:
1、完善《銀行外匯業務監督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合規性檢查和業務質量評級工作,將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的合規性和系統數據錄入的准確性納入對銀行的日常監管考核,督促銀行明確職責,減少乃至杜絕個人結售匯業務中違規行為,提高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數據質量。
2、銀行應加強和完善符合自身結售匯業務特點的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檢查,並與其目標績效工資掛鉤,從嚴考核相關人員的業務操作。
3、 建議總局盡快對「個人結售匯系統」進行升級。
一是將「個人結售匯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對接,這樣不僅可以減少銀行手工錄入的錯誤信息,杜絕漏錄人情況發生,還能實時監控個人結匯超限額情況,實現對資金流動的雙向監測。
二是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增設報表統計分析功能,使之能夠根據不同的管理要求來進行查詢和匯總。
三是完善累計結匯金額預警和銀行結匯流水查詢監管功能,將非現場監管從單筆大額結匯監管擴大到對每筆超限額結匯業務的監管及對全部結匯流水的篩選、分析,確保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4、 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力度,可採取電視電話視頻培訓方式,將視頻培訓輻射到基層網點,增強外匯指定銀行正確執行政策的自覺性,提高銀行代位監管的能力。

㈣ 什麼叫「銀行真實性審核」

銀行真實性審核就是包含了交易的合理性。銀行真實性審核不能僅限於憑證和商業單據的表面真實性,交易本身也需要真實合規,且要與外匯收支保持一致性和合理性。

實際上就是了解客戶和業務,盡職調查。這是銀行的看家本領。盡職調查不僅是監管部門的要求,也是自律規范的准則。銀行要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就要做到以下幾點:

不管是經常項目下還是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和結售匯業務信息,如客戶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外匯業務信息等,都要堅持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真實性、合規性本身,就包含了交易合理性的因素。

真實性、合規性審核不能僅限於憑證和商業單據的表面真實性(如合同、提單、倉單是否真實有效等),交易本身也需要真實合規,且要與外匯收支保持一致性和合理性。

對於那些憑證和單據都是真實的,但並沒有實際貨物進出口或者實際生產製造,而只是通過資金空轉來滿足套利、融資,甚至轉移資金的需要,應認定其為構造交易,不具有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屬於違規行為。

對存在異常或者可疑的交易,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審核。對於通過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等非櫃台渠道辦理的業務,要實行與櫃台業務相當,甚至比櫃台業務更嚴格的審核措施。

第三,對於真實性、合規性存疑的業務,銀行應當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外匯局報告。檢查發現,一些銀行以系統不支持或者沒有依據等為借口為客戶辦理存疑業務,且事後也不及時向外匯局報告,這都是沒有認真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義務的表現。

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義務,還要注意履行反洗錢、反避稅和反恐融資義務,特別是貿易洗錢,同時觸犯諸多規定,銀行必須加強對此類交易的真實性以及貨物流單據的審核,要確保交易真實、合規、合理,堅決杜絕僅憑一個倉單的循環往復就為其辦理幾千萬甚至上億美元的結算。

(4)2020年度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擴展閱讀:

銀行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1、銀行經營過程中的各項存款、庫存現金、金銀、外匯等的來源與佔用、帳面數與實物數、應有數與現有數的相符情況。

2、銀行在現金管理、信貸管理、外匯管理、金銀管理及信貸計劃、現金計劃等方面,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規、紀律的情況。

3、銀行財務工作的各種憑證、帳簿、報表及銀行會計業務處理的正確性、真實性等。

㈤ 銀行外匯業務展業原則

一是理解展業三原則內涵。實施展業三原則,是賦予銀行更多的責任與權利,對外匯業務真實性的把握從形式延伸到內涵,銀行需要全方位了解客戶信息、交易背景,把它們與自身內控制度有機結合,做到事前了解客戶需求,事中了解客戶業務、有效防範個人外匯業務風險。
二是較全面掌握客戶信息。對客戶的自然情況和在本行的開戶情況有所了解,留存身份證件,聯系方式。有些銀行規定對在本行沒有開立帳戶的客戶,不能辦理外匯業務,這也是基於對客戶身份信息識別的需要。在首次辦理業務的時候,身份識別尤為重要。

三是詳細了解交易背景。基本方式有兩種:口頭交流和材料輔助。收結匯業務要看資金的來源:資金從哪裡來,為什麼來;購付匯業務要了解資金的去向:購付匯的目的是什麼,資金要往哪裡去?收付款人的性質和資金用途有沒有不符,再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提供相應材料,兩者完美結合,了解業務的過程就OK了。

四是做出正確判斷。通過上述基礎工作,做好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業務該不該辦理,怎麼辦理。對符合規定的個人外匯業務,要認真細致地審核客戶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下一步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也能果斷地說不。

五是不能照本宣科。個人外匯業務展業三原則要真正做到位,經辦員對業務的理解和領悟能力很關鍵。既能滿足客戶的真實需求,又能有效甄別不合規交易。例如:等值五萬美元以下的購付匯交易,外匯管理政策規定可以憑客戶的身份證件直接辦理。但是,如果經辦員對某筆交易有疑問,那就可以自主決定要求客戶追加提供相關材料,在審核認為真實後再辦理業務

㈥ 銀行為什麼對外匯審核,銀行為什麼對外匯審核資訊

這是為了打擊洗錢、非法外匯流出等違規行為。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銀行在辦理外匯業務的時候,要認真執行「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展業三原則。堅持展業三原則,目的是要了解業務的真實交易背景。那麼,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的時候,該如何踐行展業三原則呢?

一是理解展業三原則內涵。實施展業三原則,是賦予銀行更多的責任與權利,對外匯業務真實性的把握從形式延伸到內涵,銀行需要全方位了解客戶信息、交易背景,把它們與自身內控制度有機結合,做到事前了解客戶需求,事中了解客戶業務、有效防範個人外匯業務風險。

四是做出正確判斷。通過上述基礎工作,做好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業務該不該辦理,怎麼辦理。對符合規定的個人外匯業務,要認真細致地審核客戶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下一步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也能果斷地說不。

五是不能照本宣科。個人外匯業務展業三原則要真正做到位,經辦員對業務的理解和領悟能力很關鍵。既能滿足客戶的真實需求,又能有效甄別不合規交易。例如:等值五萬美元以下的購付匯交易,外匯管理政策規定可以憑客戶的身份證件直接辦理。但是,如果經辦員對某筆交易有疑問,那就可以自主決定要求客戶追加提供相關材料,在審核認為真實後再辦理業務。

㈦ 外匯匯款的風險控制

1.辦理外匯匯款業務的銀行應符合主體資格的要求
(1)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由於外匯匯款業務屬於外匯業務的范疇,銀行從事外匯匯款業務須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諮尥布的《銀行匯票業務准入、退出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了申請簽發銀行匯的銀行應當具備的准入條件。
2.法律文件的完善和審核
外匯匯款業務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匯款申請書、支付通知書、匯票等。銀行辦理外匯匯款業務時,提供的法律文件一般均由銀行製作,屬於格式合同。因此,對於銀行來說,完善相關法律文件,保證相關條款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全面、平等,是銀行防範法律風險的重要方面。這一法律風險主要應通過完善法律文件條款、加強法律文件的審核、做好內部法律審查工作來控制。
在規范法律文本的基礎上,銀行應加強對匯款指令內容的審查。匯款指令的內容必須清晰、准確、書寫規范。與此同時,銀行應及時掌握國際制裁信息,防範違反相關國際組織或國家經濟制裁令的風險。此外,銀行還應積極防範匯款指令的傳送風險,確保匯款指令准確無誤地送達匯人行。
以票匯方式辦理外匯匯款,需要由匯出行向匯款人簽發銀行匯票。由於匯票具有要式性和文義性的特徵,匯票的作成必須具備法定要件,匯票權利的發生和存在,以匯票具備法定記載事項為要件,而且匯票上的權利義務僅以記載於匯票上的文義而定,匯票關系人均不得以匯票以外的方式變更或補充其文義,以改變文義所表明的權利義務。
3.規范頭寸的撥付
(1)匯出匯款業務撥付頭寸的風險控制。在匯出匯款業務撥付頭寸問題上,匯出行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匯入行的選擇。在選擇匯入行時,應遵循盡量選用直接付匯路線、減少中轉環節、減輕費用負擔、提高匯款效率、縮短解付周期的原則,同時考慮收款人所在國家(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選擇匯入行。選擇合適的匯入行後,在辦理匯出匯款業務撥付頭寸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信、票匯必須在信匯委託書或匯票上註明頭寸償付辦法,匯票的付款行必須是匯出行的賬戶行。除客戶特殊要求外,原則上應開具中心匯票。海內外聯行之間開出的lO萬美元、100萬港幣、6萬英鎊、15萬馬克、50萬法國法郎(或等值10萬美元其他貨幣)以上的匯票,出票行應主動向付款行逐筆發加押證實電。
(2)匯入匯款撥付頭寸的風險控制。辦理匯入匯款,必須以「收妥頭寸」為解付原則,匯入行不予墊款。在銀行收到國外賬戶行匯入款後,首先應核對匯款貨幣與賬戶貨幣是否相同,同時審查其付款指示是否註明「已貸記」或「請借記」字樣,在核對上述事項及印押相符後,匯入行方可辦理解付。在銀行收到海外或港澳聯行匯入款後,審查其付款指示是否註明頭寸路線,在審查無誤並核對印押相符後,方可辦理解付。對匯出行開具以匯入行為收款人的償付頭寸的匯票,需將該匯票辦理托收,收妥頭寸後,方可辦理解付。
4.加強外匯業務的合規性審查
(1)加強匯款業務中結售匯的合規性審查。銀行辦理外匯匯款業務涉及結售匯問題,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銀行受理匯款人匯款申請時,應要求匯款人同時提交符合有關規定的商業單據和其他有效憑證。銀行在審核單據無誤後,方可辦理對外匯款業務。
對於外匯匯入匯款,銀行應做好結匯工作。對於沒有規定或未經核准可以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外匯匯入款項必須辦理結匯,對於無法證明屬於經常項目的外匯匯入款項,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2)加強銀行匯票簽發與兌付的合規性審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銀行辦理票匯業務應加強對外支付資金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審查監督,加強業務操作的合規性。銀行在辦理匯款、簽發、承兌票據和匯款解付、票據兌付時,應對票據和支付結算憑證的要件進行嚴格審查,確認其票據和支付結算憑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㈧ 對於個人外匯業務的合規管理有哪些意見和建議

建議:
1、完善《銀行外匯業務監督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合規性檢查和業務質量評級工作,將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的合規性和系統數據錄入的准確性納入對銀行的日常監管考核,督促銀行明確職責,減少乃至杜絕個人結售匯業務中違規行為,提高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數據質量。
2、銀行應加強和完善符合自身結售匯業務特點的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檢查,並與其目標績效工資掛鉤,從嚴考核相關人員的業務操作。
3、 建議總局盡快對「個人結售匯系統」進行升級。
一是將「個人結售匯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對接,這樣不僅可以減少銀行手工錄入的錯誤信息,杜絕漏錄人情況發生,還能實時監控個人結匯超限額情況,實現對資金流動的雙向監測。
二是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增設報表統計分析功能,使之能夠根據不同的管理要求來進行查詢和匯總。
三是完善累計結匯金額預警和銀行結匯流水查詢監管功能,將非現場監管從單筆大額結匯監管擴大到對每筆超限額結匯業務的監管及對全部結匯流水的篩選、分析,確保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4、 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力度,可採取電視電話視頻培訓方式,將視頻培訓輻射到基層網點,增強外匯指定銀行正確執行政策的自覺性,提高銀行代位監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