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去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核准件,一張境外投資的IC卡。不能弄丟,如果是你說的那家公司應該是有的。。我幫他們做過投資款匯出。。。購匯和匯款是同時的,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在銀行辦手續批匯後直接購匯匯出。這是同步的。。所以是購匯多少就用掉多少。。不一定是總金額,每一次付款都要在外匯管理局的直投系統登記,來消掉系統中資本金的使用額度。。如果他以前的用完了。。那就要帶著新的材料去增加額度。。外管局多跑跑,多問問,態度好點。。或者我明兒幫你問個電話。。你讓你朋友咨詢去。。
㈡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如何辦理
准備一下相關材料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局辦理
行政許可(審批)條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1、 書面 申請並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境外投資企業登記信息表》
2、 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3、 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4、 境外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為境外人的,提供該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股東為境外機構的, 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5、 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准文件或證書
6、 如果發生前期費用會出的,提供相關文件及會出憑證
7、 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㈢ 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系統
有可能是匯率折算造成的。《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系統》有你企業外匯登記基本情況的頁面,你先看一下外方到資數據是否正確。也有可能是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系統上線運行時你企業填的15張基礎表本身有誤呢。
總之,這問題的出現,要麼是你企業外匯收支情況表實收境外資本年末數填錯,要麼是《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系統》你企業外資到位數據錯,兩者必居其一(誤差超過20%才有提示的)
㈣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
第六條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
境內機構在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時,應說明其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
第七條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三)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准文件或證書;
(五)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並向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內機構應憑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
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並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
第八條 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為其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經外匯局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
第九條 境內機構應在如下情況發生之日起60天內,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或者備案文件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
(一)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以及其所投資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留存境外,用於設立、並購或參股未登記的境外企業的,應就上述直接投資活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二)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等情況,境內機構應就上述變更情況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三)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的,境內機構應就上述重大事項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
第十條 境內機構持有的境外企業股權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注銷的,境內機構應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60天內,憑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注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向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或融資性對外擔保。
第十二條 境內機構在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投資的,可按規定在其他非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開立專用外匯賬戶,用於與該項投資相關外匯資金的收付。
㈤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第四章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資金匯入及結匯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
外匯指定銀行在審核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的相關財務報表及其利潤處置決定、上年度年檢報告書等相關材料無誤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入賬或結匯手續。
第十八條 境內機構因所設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通過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辦理入賬,或經外匯局批准留存境外。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及入賬經所在地外匯局按照相關規定核准,賬戶內資金的結匯,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股權出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變更或注銷手續,股權受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受讓股權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㈥ 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有哪些
(1)投資類賬戶外國投資者在境內承包工程、合作開采、開發、勘探資源以及從事創業風險投資的,在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後,可申請開立該賬戶,用於存放與支付有關的外匯資
(2)收購類賬戶外國投資者擬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前期需在境內收購土地使用權及附著不動產、機器設備或其他資產等,在資產收購合同生效後,可申請開立該賬戶,用於存放與支付外匯收購款項
(3)費用類賬戶外國投資者擬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前期需進行市場調查、策劃和機構設立准備等工作,在其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後,可申請開立該賬戶,用於存放與支付有關的外匯資金
(4)保證類賬戶外國投資者向境內投資之前,如按照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需向境內機構提供資金保證,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可申請開立該賬戶,用於存放與支付外匯保證資金外國投資者可以哪些方式出資?外國投資者除能夠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進口設備及其他物料、無形資產、人民幣利潤等方式出資外。
㈦ 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便利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規范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以下簡稱境內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包括境外機構和個人)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境內直接投資實行登記管理。境內直接投資活動所涉機構與個人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登記。銀行應依據外匯局登記信息辦理境內直接投資相關業務。
第四條 外匯局對境內直接投資登記、賬戶開立與變動、資金收付及結售匯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賬戶及結售匯管理
第五條 外國投資者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需匯入前期費用等相關資金的,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設立後,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外國投資者以貨幣資金、股權、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含境內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或者收購境內企業中方股權支付對價,外商投資企業應就外國投資者出資及權益情況在外匯局辦理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後續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等資本變動事項的,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注銷或轉為非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注銷。
第七條 境內外機構及個人需辦理境內直接投資所涉的股權轉讓、境內再投資等其他相關業務的,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
第八條 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辦理登記後,可根據實際需要到銀行開立前期費用賬戶、資本金賬戶及資產變現賬戶等境內直接投資賬戶。
境內直接投資賬戶內資金使用完畢後,銀行可為開戶主體辦理關戶。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及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在企業經營范圍內使用,並符合真實自用原則。
前期費用賬戶等其他境內直接投資賬戶資金結匯參照資本金結匯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因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利潤分配等需向境外匯出資金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相應登記後,可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
因受讓外國投資者所持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需向境外匯出資金的,境內股權受讓方在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相應登記後,可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
第十一條 外匯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年檢。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銀行為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入賬、結售匯、境內劃轉以及對外支付等業務前,應確認其已按本規定在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
銀行應按外匯管理規定對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提交的材料進行真實性、一致性審核,並通過外匯局指定業務系統辦理相關業務。
銀行應按外匯管理規定為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開立相應賬戶,並將賬戶開立與變動、資金收付及結售匯等信息按規定及時、完整、准確地向外匯局報送。
第十三條 境內直接投資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十四條 外匯局通過登記、銀行報送、年檢及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境內直接投資所涉跨境收支、結售匯以及外國投資者權益變動等情況進行統計監測。
第十五條 外匯局對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業務的合規性及相關信息的報送情況實施核查或檢查;對境內直接投資中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機構或個人實施核查或檢查。
核查包括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被核查主體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約見被核查主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主體相關資料等。
相關主體應當配合外匯局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十六條 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七條 外國投資者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金融機構的,參照本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參照本規定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本規定的解釋,並依據本規定製定操作指引。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㈧ 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有什麼作用
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簡稱直投系統)是外匯局推出的,外匯登記證IC卡的管理系統。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是報送外匯年檢信息;查詢外匯登記信息。
系統在外匯局、銀行、會計師事務所、企業之間建立聯網機制,上述各方用戶可以通過該系統辦理或查詢列印外商直接投資(FDI)、境外直接投資(ODI)、外匯年檢等相關外匯登記、核准業務,如外商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信息、資本金賬戶開戶及變更核准信息、資本金流入及結匯信息、外資外匯登記(驗資詢證或轉股收匯)信息、再投資或轉增資核准信息、購付匯(清算、減資、轉股等)核准信息、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