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 )等情形,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
E是對的,是銀監會的職責。E是屬於違法經營。
銀監會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
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
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
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
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行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B. 離岸金融業務的外匯監測
由於離岸業務可能會給國內經濟金融帶來較大的風險,獲准開辦的離岸金融業務僅限於銀行業務且採取了嚴格分離型的發展模式。從對離岸金融業務的外匯監測及管理角度來論證上海發展有限滲透型的離岸金融業務是可行的,關鍵是要有完善的統計監測網路以及對有限滲透的有效監管。
上海發展有限滲透型離岸金融業務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一方面上海發展嚴格分離型離岸金融業務競爭優勢並不明顯。我國周邊地區聚集了眾多的離岸金融中心,比較成熟的就有香港、東京、新加坡三個。這些市場在金融機構數量、政策環境、服務水平等各方面都較上海有明顯優勢,對境外資金需求者和供給者有著更大的吸引力。在這種背景下,上海試行嚴格分離型離岸金融業務的成效不容樂觀。
另一方面上海市已吸引了大量跨國公司,部分公司地區總部、財務中心也設在上海。在日常經營中,這些跨國公司產生了對離岸金融服務的強烈需求。我國對外匯資金劃往境外還有較為嚴格的限制,跨國公司內部化的采購、生產和銷售方式與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模式產生了沖突,一些合理的資金匯出要求由於當前外匯管理對交易真實性的審核標准與跨國公司的實際經濟活動之間存在難於調和的矛盾而難以實現,他們只能藉助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實現其資金結算及調度管理功能,如果允許跨國公司在上海開立離岸賬戶,把它們的一些資金轉移到離岸市場,能夠迅速擴大上海市離岸市場規模,有利於發揮資金的集聚效應。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在離岸金融業務規范發展的前提下,發展有限滲透型的離岸金融業務具有現實可行性和必要性。關鍵是監管部門能否對這種類型的離岸金融業務實行有效且到位不越位的監管。 滲透型離岸金融業務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層面:
一是國家層面。即對離岸金融市場所在東道國的風險。這種風險是多方面的:(1)外匯資金運動中的風險。滲透性離岸金融管理的失控將會對國家經濟金融帶來相當的風險。(2)金融體系擴張經營的風險。銀行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會享受免繳存款准備金以及不受流動性要求限制等待遇,因此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主體在受到外在約束減少的情況下,如再缺乏審慎經營意識的內在控制,則極易造成經營主體的自身風險,從而波及該主體母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二是微觀層面。即對經營主體的風險。離岸金融業務對其經營主體—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帶來的風險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由於金融機構經營規模過度擴張風險外,還需面臨比在岸業務更大的經營性風險,如離岸客戶的信用風險(離岸客戶大多為遠距離客戶,進行有效信譽評估和管理的難度較大,可控性較低)等。
我們認為無論是國家宏觀層面還是主體微觀層面,只要監管的切入點把准,其風險還是可以有效控制的,關鍵是滲透的通道設計以及監管的有效執行。把滲透途徑歸納為賬戶滲透和產品滲透兩方面。賬戶滲透是指銀行自身賬戶資金的滲透以及開立在銀行的客戶賬戶之間的資金滲透。產品滲透是指藉助金融產品進行的滲透。另外,金融機構本身作為經營主體也可能會發生各種滲透,如經營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內部在岸頭寸和離岸頭寸之間的相互彌補會導致資金在離岸與在岸間的滲透。
由於經濟金融活動的多樣性以及金融在監管與創新矛盾運動中產品的不斷推陳出新,上述滲透經常是立體多維發生的,但滲透的最終結果應該是導致資金上的滲透。所以我們認為滲透通道的設計與管理層最終的監管切入點是對離岸金融業務外匯監測與管理。 對離岸金融業務的外匯監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要求,離岸金融業務必須納入東道國的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其業務規模應反映在該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以及國際投資頭寸表中,否則在整個世界經濟金融的發展中將會出現非常大的遺漏。具體的監測可按以下方面進行:
一是對銀行離岸金融業務監測。這項監測應以審慎經營為目標開展。應制定統一的離岸金融業務會計標准,要求金融機構定期報送離岸業務的各項報表及臨時要求的特殊報表,使當局及時了解離岸金融業務的規模,並監督各項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在外匯管理上則採用國際投資頭寸表要求的相關因素由銀行通過BSPL(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
二是對資金在離岸與在岸之間滲透的監測。這項監測可以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為前提開展。由於離岸賬戶資金可以通過各種渠道流入在岸,對國內經濟和金融體系造成沖擊,在岸資金也有可能離岸化,因此當局應嚴密監測資金在離岸與在岸之間的流動,要求主體進行資金賬戶間流動申報,全面了解離岸資金的流向和規模。
三是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隨著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資金跨境流動的規模必將擴大,流動方式也會復雜化。應在現有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體系中相應增加離岸與境外之間資金流動監測內容。 對離岸與在岸有限滲透的監管
首先要對滲透進行規范,明確哪些領域可以滲透以及滲透的規模和方向,然後才能對滲透實施監管。我們設想滲透可以在以下領域發生:一是客戶層面上的滲透。離岸金融業務從定義上講是非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金融業務,但我們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目的不是為離岸而離岸,而是希望借離岸帶動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因此我們可以借鑒新加坡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經驗,允許有適當的客戶滲透。基於當前上海地區經濟發展中的客觀需求——跨國公司區域總部的運作需要,我們建議離岸金融業務可以在客戶層面上有一定的滲透,即允許部分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區域總部進入離岸金融市場。這里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可以限定為經我國外經貿部門確認的具有集團內跨境管理功能的機構,與其設在我國境內的其他機構分賬核算。二是業務及資金層面上的滲透。混業經營已是當今國際金融發展的主流趨勢。離岸金融業務應允許混業經營。業務及資金層面上的滲透可以雙向進行,可允許離岸經營主體面向在岸市場發行證券募集資金,也可由在岸主體面向離岸市場發行證券募集資金;可以通過離岸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方式或在岸證券在離岸版掛牌的方式進行交易滲透(這與B股與H股交易相似)。
其次對滲透的監管。一是滲透方向和規模監管。一般情況下可允許規模內的資金雙向滲透,但當國家外匯資金出現異常流動時,可採用滲透方向控制,即允許只向內滲透或只向外滲透。滲透除了要按規范的方式進行外,還必須有一個滲透規模上的控制。總體設想的滲透規模應與我國的利用外資及對外投資規劃相符,以不影響國內經濟發展為前提開展滲透,這需要與國家的整個宏觀經濟發展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相配套制定並根據當時經濟變動趨勢動態調整。在雙向滲透的條件下,以凈流量滲透規模為監管和控制目標。二是滲透主體的監管。對居民進入離岸業務領域要有嚴格的准入條件限制。已出台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已明確了商業銀行開展離岸銀行業務的准入條件,還應制訂相關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准入條件及管理;在企業客戶層面上,可規定經外經貿部門認可的、負責管理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分支機構的、具有集團管理功能的機構進入離岸開展業務。
C. 如何理解宏觀審慎評估體系
一、關於MPA的幾個核心要點
(一)廣義信貸
廣義信貸是MPA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是與貸款相對而言的,意指更大范圍的信貸,但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統計指標。目前,存款類金融機構廣義信貸的界定范圍包括貸款、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買入返售資產以及存放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款項等資金運用類別,基本上比較全面地囊括了銀行體系的信用投放渠道。
過去,央行在貨幣信貸調控中主要關注貸款,因為當時貸款占據了貨幣信用創造的絕大部分。但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快速發展,金融機構資產負債類型趨於多元化,僅盯住貸款越來越難以有效實現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例如,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這兩項合計目前已佔金融機構資金運用的大約1/4,這些業務的重要性已不可忽視,對其存在的風險也應當有效識別與防範。因此,有必要將關注點延伸至廣義信貸,以更全面有效地反映銀行體系的信用投放和貨幣派生情況,防範系統性風險。
(二)資本約束
引導金融機構建立並強化以資本約束為核心的穩健經營理念是MPA的重要目標之一。風險與信用如影隨形。金融機構作為高杠桿經營的信用機構,極易產生過度擴張的沖動,也更容易招致風險。以資本約束為核心,就是要通過建立有效的資本約束機制,促使金融機構加強資本管理,實現資產擴張與資本水平之間的有效平衡,保證有足夠的風險損失吸收能力。強調資本約束,意味著「有多大本錢做多大生意」,這對於預先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積累是很有必要的。
MPA主要通過資本約束金融機構的資產擴張行為,重點指標是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該項指標在結合中國實際的基礎上,體現了巴塞爾Ⅲ資本框架中逆周期資本緩沖、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等宏觀審慎要素。其中,逆周期資本緩沖與宏觀經濟形勢和經濟增長的合理需要等因素密切相關,簡而言之,一家金融機構廣義信貸增速超過趨勢水平(與目標GDP、CPI增幅相關)越多,就需要持有越多的逆周期資本,宏觀經濟熱度越高,也需要持有越多的逆周期資本;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則取決於金融機構自身的系統重要性程度。如果金融機構的實際資本水平低於宏觀審慎資本要求,往往意味著廣義信貸增長過快,資本水平不足以覆蓋其風險。這時要麼需要適當控制廣義信貸增長,要麼需要補充更多資本金。
(三)自律管理
從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機制「升級」為MPA,其中很重要的一個轉變是由事前引導轉為事中監測和事後評估。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和適應,金融機構對MPA的指標體系和評估要求已經能夠較好把握,對其中絕大多數指標也能進行自我評估。一方面,堅持以資本約束為核心,更多是要發揮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作用,自身建立起嚴格的資本約束機制。另一方面,由事前引導轉為事中監測和事後評估後,金融機構在很多指標的把握和監測方面增強了及時性和可控性,對一些潛在的不審慎情況更加依靠金融機構自我發現並及時改進,這就要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自主性,主動做好事前准備、事中監測,並及時結合最新數據進行預評估與業務安排,加強自律管理。
(四)彈性和柔性
MPA有較強的彈性和柔性。對金融機構而言,評估結果分為ABC三檔,每一檔內部都有一定的空間。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力爭上游或者維持中庸,各項指標的組合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不要求整齊劃一,也不太會出現因為某個階段某項指標略微不足就跌入C檔的情況。特別是在滿足資本約束的前提下,金融機構在廣義信貸內部各個細項資產類別之間進行擺布調整時,擁有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度。
評估完成後,人民銀行會與金融機構充分溝通評估結果,鼓勵評估良好的機構繼續保持穩健,督促評估不佳的機構加強審慎經營,合理把握業務節奏。原則上人民銀行不希望金融機構進入C檔,但對於一些特殊因素也會予以充分考慮,並給予金融機構一定的時間進行調整和改進。
(五)七大方面
MPA將單一指標拓展為七個方面的十多項指標,兼顧量和價、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以更加全面地對風險進行綜合評估。具體來看:一是資本和杠桿,主要通過資本約束金融機構廣義信貸的擴張。二是資產負債,主要考察廣義信貸增速是否超過某些特定的閾值,也納入了對金融機構負債結構的穩健性要求。三是流動性,鼓勵金融機構加強流動性管理,使用穩定的資金來源發展業務,提高准備金管理水平。四是定價行為,評估金融機構利率定價行為是否符合市場競爭秩序等要求,特別是對非理性利率定價行為作出甄別。五是資產質量,主要關注金融機構資產質量是否有異常的下降。六是跨境融資風險,適應資金跨境流動頻繁和跨境借貸增長的趨勢,未雨綢繆加強風險監測和防範。七是信貸政策執行情況,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國民經濟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不斷優化信貸結構。
二、關於市場對MPA關注較多的幾個問題
(一)MPA是否貸款規模管理?
有觀點認為,MPA實際上仍然是貸款規模管理,不利於現階段穩增長政策的大力實施。
根據前文所述,MPA要求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應當符合經濟增長的合理需要及其自身的資本水平,這並非貸款規模管理。換言之,金融機構想放多少貸款、做到多大規模,主動權在其自身,但必須有一個前提,就是堅持以資本約束為核心,確保資本水平足以支撐其大展宏圖。如果金融機構的資本水平不足,無法支撐其期望達到的業務規模,卻不抓緊從補充資本入手,反而不管不顧繼續擴張,那就是「貪心不足蛇吞象」,不符合審慎經營的要求,早晚要吃大虧。國際金融危機中一些知名金融機構的教訓仍歷歷在目。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本身就具有高杠桿特徵,更應當嚴格遵守資本約束要求,把好風險這道關口,這也是可持續地支持實體經濟所需要的。
(二)MPA會擠壓流動性?
有觀點認為,MPA會對流動性造成擠壓,影響非銀金融機構的流動性管理,還會放大季節性時點沖擊。
目前,MPA實施范圍主要是存款類金融機構,如將其視為一個整體,存款類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往來是可以被軋差抵消掉的。基於這個考慮,廣義信貸並沒有包括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和買入返售債券資產。
但對於證券、保險、基金等非存款類金融機構而言,其屬於銀行體系之外,本身就是貨幣信貸擴張的受體。近年來,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其中有些機構高杠桿經營現象突出,已經成為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不可忽視的重要領域,有必要引導這些機構加強杠桿管理和風險防範,把過高的杠桿調整到合理的水平。MPA實施後,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向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提供信貸資金時,會更加註重風險管理和資本的合理分配,一些杠桿過高、過度依賴同業負債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如果仍然固守高杠桿理念,感受到一些流動性壓力和制約也是正常且合理的。
受統計頻率和成本等因素影響,目前MPA主要按月監測、按季評估,使用的主要是月末、季末數據,這難免會產生一定的時點效應。但隨著金融機構對MPA評估規則更加熟悉,預計這種影響會逐步減弱。此外,我們也在考慮借鑒國內外平均法統計和考核的經驗,研究將這類方法在MPA中運用的可行性。
(三)MPA會加速表外擴張?
有觀點認為,MPA關注廣義信貸後可能加速金融機構表外資產擴張。
MPA從關注貸款轉為關注廣義信貸,能夠有效緩解金融機構在表內通過騰挪資產等手段規避調控要求的情況,使金融機構表內資產擴張更加平穩有序。但部分金融機構為規避MPA要求,也的確存在將原先表內業務轉移至表外處理的可能性。近年來,金融機構表外業務快速發展,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風險領域。MPA設計時對表外業務已有所考慮,比如杠桿率、資本充足率、委託貸款等指標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表外業務及其風險的衡量。隨著監管體制、統計和信息收集等條件的完善,未來MPA對表外業務的規范還會進一步加強。我們將繼續深入研究,探索將表外業務風險防範與宏觀審慎評估相結合的路徑,進一步規范並引導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的有序發展。
總體而言,我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構建仍然處於研究探索和不斷完善的過程之中。而且與國外相比,我國宏觀政策工具箱更加龐大,內涵更加豐富,實際承擔的任務也更多。應該說,MPA兼具了貨幣政策工具和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屬性。人民銀行將在實施過程中匯集各方智慧,不斷總結完善,使之更好地發揮作用。
D. 如何評價中央銀行2016年實施的"宏觀審慎監管評估體系
新華網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吳雨)日前,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稱,將於2016年開始實施「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經過「升級」,明年金融監管面臨怎樣的轉變?商業銀行的日子將怎麼過?從2011年開始,我國一直實施的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機制。一方面通過合意貸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規模和投放節奏進行調控;另一方面,通過差別准備金,督促商業銀行調節信貸偏離度和提高經營的穩健性。「但隨著社會融資規模的多樣化,商業銀行的資產也日漸多元化,信貸在其中的佔比也不斷下降。由此,信貸變化已無法完整反映整個社會信用規模之盈縮。」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央行宏觀審慎管理更全面,考慮的因素更綜合,覆蓋范圍更廣,這對於未來商業銀行健康發展起到有益作用。此次央行提出的宏觀審慎評估體系,重點考慮資本和杠桿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流動性、定價行為、資產質量、外債風險、信貸政策執行等七大方面;從以往的關注狹義貸款轉向廣義信貸,將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納入其中。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趙慶明認為,當下金融創新速度加快,但金融監管卻相對滯後,監管套利情況不斷增多,這需要金融監管創新循序漸進地往前趕。「此次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的覆蓋范圍,除了信貸,還擴展到債券投資、股權投資、買入返售、其他投資等,更為全面,有助於減少監管套利,也對商業銀行合規經營敲響警鍾。」盡管目前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的七大考慮重點的權重並沒有明確,但從央行公告中,可以明確利率定價行為是重要考察方面。今年,我國利率市場化已經取得較大進展,存貸款利率上下限已完全放開。但這並不意味著利率市場化已經完全結束,銀行機構的自主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一些銀行惡意競爭的行為可能要過一段時間才能完全顯現,可能擾亂整個金融市場秩序。與此同時,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明年五大任務之一是要「降成本」,其中提到,降低企業財務成本,金融部門要創造利率正常化的政策環境。「因此,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特別增加對金融機構定價行為方面的變數,從而能夠起到抑制金融機構之間惡性競爭的作用。」魯政委表示,這一變數在當下可能被作為引導銀行降低實際貸款利率的工具。央行在公告中還特別提到,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是評估體系的核心,是對原有合意貸款管理模式的繼承。趙慶明表示,當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上升明顯,而資本水平是金融機構增強損失吸收能力的重要途徑,注重資本充足率有利於防範系統性風險積累,保障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可持續性。「宏觀審慎評估體系體現出靈活、有彈性的特點,所以對於大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應該不會『一刀切』,而是區別對待。」在央行表示2016年起實施「宏觀審慎監管體系」之後,有業內人士提出,這將為今後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奠定基礎。對此,魯政委認為,目前該體系主要覆蓋的銀行,並未太多涉及保險和證券。監管范圍拓展對央行的管理工作量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如何貫徹落實值得進一步關注。「十三五」規劃建議指出,要加強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建設,加強統籌協調,改革並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標準的監管規則,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此前,資本市場出現一系列波動,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金融監管部門協同效率不高,金融監管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仍有較長的路要走。」趙慶明說。
E. 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經營規則包括哪些內容
監管角度而言 銀行審慎經營規則包括法人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這類股則具體表現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銀行無限度地增加風險 但是這些要求不應取代管理部門的決策,而是規定最低審慎標准,確保銀行以穩妥的方式開展業務。
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包括以下機構:
一、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
1.中國工商銀行
2.中國農業銀行
3.中國銀行
4.中國建設銀行
三、股份制商業銀行:
1.交通銀行
2.中信實業銀行
3.中國光大銀行
4.深圳發展銀行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6.招商銀行
7.民生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等
四、政策性銀行:
1.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銀行
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外資銀行和涉外金融機構
F.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G. 銀行審慎經營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隨著當下社會經濟體系進一步融合,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主要原因也是隨著經濟合作的縱深發展,銀行業和保險業在業務上出現了諸多重合交叉覆蓋的地帶,為了更好地進行監管,填補監管的空白地帶,將兩者合並。
作為金融發展中至關重要的防線---銀行,審慎經營的基本規則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屬於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其經營過程必然包含內在的風險,這些風險不能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所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審慎經營,使所從事業務的性質、規模及所承擔的風險水平與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從而將業務活動所涉及的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而銀行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就需要基於促使銀行審慎經營、控制風險的目的,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審慎經營規則。制定審慎經營規則,並據此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持續性監管,體現了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但是不限於:
1.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的全過程。
2.內部控制。內部控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3.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資本充足程度。
4.資產質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類政策和程序,對貸款和其他表內外資產定期進行查審,並進行分類,以揭示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資產質量。
5.損失准備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資產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及時計提足額的損失准備,以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真實核算經營損益,保持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
6.風險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若資產分散程度不足,可能會面臨較大的潛在風險,甚至產生巨額損失。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限制對單一交易對手或一組關聯交易對手的風險暴露,並控制對某一行業或地域的風險暴露。
7.關聯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授信、租賃、資產轉移、提供勞務、研究與開發項目技術和產品的轉移等。
8.資產流動性。流動性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資產的增長籌集資金和履行合同承諾、支付到期債務的能力。
在全球金融風險不斷加劇的今天,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嚴格秉持著審慎經營的原則,將用戶利益和風險管控放在首位,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助力。
H. 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是什麼關系
中國人民銀行是外匯管理局的上級主管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8)銀行外匯業務與審慎經營評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