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匯的分類都有什麼有哪四大類呢
外匯有多重分類方式,讓很多新手投資者摸不著頭腦,這里小編為大家總結了如下目前最全的外匯分類方式。
一、按受限程度分類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2.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3.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二、按來源用途分類
1.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2.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3.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三、按市場走勢分類
1.硬外匯又稱強勢貨幣,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價堅挺並能自由兌換、幣值穩定、可以作為國際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的貨幣。主要有:美元、英鎊、日元、法國法郎等 2.軟外匯又稱軟勢貨幣,是匯價比較疲軟且趨勢下浮的貨幣,既所謂的「軟幣」或者「弱幣」。
四、按外匯使用權分類
1.中央外匯,一般由國家計委掌握,分配給中央所屬部委,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撥到地方各貿易公司或其他有關單位,但使用權仍屬中央部委或其所屬單位; 2.地方外匯,中央政府每年撥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固定金額外匯,主要用於重點項目或撥給無外匯留成的區、縣、局使用; 3.專項外匯,根據需要由國家計委隨時撥給並指定專門用途的外匯。
五、按外匯管制分類1.現匯,中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所稱的四種外匯均屬現匯,是可以立即作為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2.額度外匯,國家批準的可以使用的外匯指標。如果想把指標換成現匯,必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牌價,用人民幣在指標限額內向指定銀行買進現匯,按規定用途使用。
六、按交易性質分類
1.貿易外匯,來源於出口和支付進口的貨款以及與進出口貿易有關的從屬費用,如運費、保險費、樣品、宣傳、推銷費用等所用的外匯; 2.非貿易外匯,進出口貿易以外收支的外匯,如僑匯、旅遊、港口、民航、保險、銀行、對外承包工程等外匯收入和支出。
七、按外匯的交割期限分類
1.即期外匯。是指外匯買賣成交後,在當日或在兩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的外匯。所謂交割是指本幣的所有者與外幣所有者互相交換其本幣的所有權和外幣的所有權的行為,即外匯買賣中的實際支付。 2.遠期外匯。是指買賣雙方不需即時交割,而僅僅簽訂一紙買賣合同,預定將來在某一時間(在兩個營業日以後)進行交割的外匯。遠期外匯,通常是由國際貿易結算中的遠期付款條件引起的;買賣遠期外匯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或減少由於匯率變動所造成的風險損失。遠期外匯的交割期限從1個月到1年不等,通常是3~6個月。
八、按外匯管理對象分類1.居民外匯。是指居住在本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個人,以各種形式所持有的外匯。居民通常指在某國或地區居住期達一年以上者,但是外交使節及國際機構工作人員不能列為居住國居民。各國一般對居民外匯管理較嚴。 2.非居民外匯。是指暫時在某國或某地區居住者所持有的外匯,如外國僑民、旅遊者、留學生、國際機構和組織的工作人員、外交使節等以各種形式持有的外匯。在我國,對非居民的外匯管理比較松,允許其自由進出國境。
九、其他分類1.留成外匯,為鼓勵企業創匯的積極性,企業收入的外匯在賣給國家後,根據國家規定將一定比例的外匯(指額度)返回創匯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地使用; 2.調劑外匯,通過外匯調劑中心相互調劑使用的外匯; 3.自由外匯,經國家批準保留的靠企業本身積累的外匯; 4.營運外匯,經過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可以用收入抵支出的外匯; 5.周轉外匯額度和一次使用的外匯額度,一次使用外匯額度指在規定期限內沒有使用完,到期必須上繳的外匯額度,而周轉外匯額度在使用一次後還可繼續使用。
⑵ 外匯管理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2)中國外匯管理分類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
亦稱為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1、中央銀行
負責發行該國貨幣,制貨幣供給額,持有及調度外匯儲備,維持該國貨幣之對內及對外的價值,在浮動匯率制度下,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經常被迫買進或賣出外匯來干預外匯市場,以維持市場秩序。
2、其他銀行
在任何一個地方,不管該地是否是一個外匯兌換的主要市場,一般的小量現鈔買賣,支票兌現都差不多全由銀行壟斷,銀行外匯部門的主要業務就是將商業交易與財務交易的客戶資產與負債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這種轉換可以即期交易(SPOT),或遠期交易(FORWARD)方式辦理,由於從事外匯交易的銀行為數眾多,所以外匯買賣這亦日漸普及。
⑶ 外匯分類管理等級查詢
可去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訂)》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3)中國外匯管理分類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訂)》相關法條: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第五章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⑷ 如何查看企業在外匯管理局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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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什麼是外匯管制 有哪幾種類型
1.對人的外匯管制。即對自然人和法人的管制。自然人是指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義務的公民,法人是指根據法律在本國境內設立的其有法人地位的組織,自然人和法人按其居住地及國接的不同又可細分為居民與非居民。各國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外匯管制松緊程度是不一樣的.由於居民的外匯收支涉及本國的國際收支問題,故多數國家對居民實行較為嚴格的外匯管制,而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較松。
2.對物的外匯管制。即對外匯收支中所用各種支付手段以及外匯資產的管制。具體包括外幣、現鈔、外匯支付工具、外幣有價證券、貴金屬等等。另外,本國貨幣的攜出入境也屬於外匯管制的范圍。
3.對地區的外匯管制。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在一國境內實施外匯管制,但對國內不同的地區(如經濟特區)實行有別於其他地區的外匯管制措施。例如我國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在我國保稅區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活動和外匯經營活動。目前適用《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保稅區的外匯政策優於區外,保稅區內企業可以保留外匯賬戶。實行自願結匯制度。區內企業經濟交往活動以及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經濟交往可以外幣計價結算。
⑹ 中國的外匯按外匯使用權分為哪幾種
中央外匯、地方外匯和專項外匯
⑺ 你好 請問在哪裡可以查到外匯局對企業的分類結果呢謝謝!!急!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用戶名跟密碼要跟你的開戶行或者外管局方面要一下。進去系統可以看到企業的基本情況,就有分類結果。正常來說,初始都是A級
⑻ 外匯管理有哪些類型
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