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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怎樣舉報公司違反外匯管制

發布時間: 2021-06-08 04:34:52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1)怎樣舉報公司違反外匯管制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② 違反外匯管理應該移交什麼機關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7年4月8日對外公布並施行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實施,使外匯檢查工作更趨於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序》的規定進行。下面對《程序》的內容作出詳細介紹。

一、基本原則

為確保外匯管理局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外匯檢查工作程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

三、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情節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主動向外匯局坦白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檢查、真誠悔改的。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人脅迫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查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5)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

3.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免予處罰。

五、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序

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等渠道反映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匯檢查的實施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或本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

2.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檢查人員應在筆錄末頁簽名。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並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並由出證人簽名並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七、外匯檢查的處理

1.外匯管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須製作「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向當事人說明准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外匯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停業、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或罰沒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在「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檢查人員在違法事實調查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後,應填寫「檢查報告」。此報告應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4.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復雜或者違法金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以上的,需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作出處罰決定後,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住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處罰的理由、依據;
(4)作出的處罰決定;
(5)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名稱、印章和期限。

6.對需給予處罰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違法金額超過等值2500萬美元或違法所得超過等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事先應將「檢查報告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和處理意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復後才能處理。

7.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決定前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8.「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填寫「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送達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之日為准。

八、外匯處罰的執行

1.處罰決定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執行期限一般應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復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及其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銀行辦理繳納罰沒款手續,並持交款憑證報送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存檔。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應將全部材料及時存檔。存檔期限為5年。

九、外匯檢查的復審

外匯管理局實施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原承辦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復審後進行糾正(原承辦局)自行復審糾正的處罰決定,必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無法定處罰依據的;
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的;
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序的。

在復議期限內,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一般應適用復議程序。但被申請人(原承辦局若採取復審程序糾正自己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且當事人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可適用復審程序。外匯管理局經過復審糾正自己的處罰決定的,應制發「復審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十、外匯檢查的簡易程序

檢查處理下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處罰依據,需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應給予對個人處罰款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簡易程序包括如下內容

(1)向當事人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
(2)告知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事實以及適用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發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使用時經主管檢查的有關負責人批准後填發;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當事人。

十一、法律責任

1.外匯管理局施行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處罰種類、性質的;
(3)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規定的。

2.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外匯管理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③ 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1、查處以代理方式騙購外匯案件,由代理購匯企業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簡稱分局)負責。對委託方和代理方為同一省份的,要在查清騙購匯事實後,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處理。對委託方和代理方為異地省份,且無法查清委託方騙購外匯情況的,代理購匯企業所在地分局可先對代理購匯單位進行處理,保留對委託方給予行政處罰的追溯權。

2、嚴格掌握騙購匯企業主動交待問題時間界限。對於1998年10月30日前,外匯局已經開始查處的騙購匯企業,即使其前來自首,也不屬於主動交待問題的企業;對於騙購匯金額累計在500萬美元以下,騙匯企業(包括代理方和委託方)1998年10月30日以前主動交待問題,且外匯局尚未進行查處的案件,不論是T/T項下,還是信用證、托收項下的騙購匯案件,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對累計騙購外匯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下、能主動交待問題的企業予以從輕處罰的決定》〔(1998)37號〕文辦理。1998年10月30日之後前來主動交待,外匯局尚未掌握的問題,且能追回違法資金的,可視情況從輕處理。

3、如需對外匯指定銀行中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作出行政處罰的分局應專函(見附件一)向涉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案情,建議其根據《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銀發〔1998〕221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會中心城市分局、北京管理部和重慶管理部應將本轄區內當月已查處且下達《處罰徵求意見書》的騙購匯企業名單匯總統計(統計表格見附件二),於次月5日前報總局。由總局定期匯總後統一送外經貿部,外經貿部將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逃套匯外經貿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對違規外經貿企業外貿經營權問題依法做出處理。

5、對於騙購匯金額累計在500萬美元以上及其它已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察的案件,各分局可暫不對騙購匯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待司法機關對涉案企業依法進行處理後,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其行政處罰。500萬以下的案件都應由外匯局查處,如需移交公安機關與其他案件並案偵察,也應當由外匯局作出處罰。

④ 外匯投訴維權網站有哪些呀我被騙了!!!

同情,目前接受FSA監管的公司有幾百家,但是有資質做外匯的,只有數十家。很多公司,有FSA的監管,但是可能是以保險公司,投資咨詢類的性質參加FSA的監管,雖然有監管,但是並不夠資格做外匯保證金交易。
外匯交易,客戶都是通過銀行把資金存到外匯公司的賬戶裡面去,所以對外匯是的財務和運營情況的要求就格外嚴格。如果是FSA監管允許做外匯的,監管上會顯示這句話:Notices: Able to hold and control client money.(允許持有和控制客戶資金)。沒有這句話的FSA監管的公司,他們都是在違規操作,因為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實質是外匯公司持有並且實際在控制這些資金,如果這家公司的資質達到了這個標准,監管網站上就會註明。如果沒有這句話,說明他們是不能持有客戶資金的,而實際在持有客戶資金,這樣就是違規操作。
沒有FSA監管的,不是品牌的,不要去做。雖然新平台很有優惠和誘惑

⑤ 政府為什麼不允許企業有過多外匯

主要是出於外匯管制的目的。

企業不同於個人,因為業務需要,對外匯掌控量要大得多。一旦有企業群,有目的的聯合行動,對外匯市場進行巨額的買賣,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外匯市場的穩定。這一點,對於一些外匯儲備不是很多的小國,尤其致命。當年97東南亞金融危機,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甚至韓國都受到了殃及。主要就是以索羅斯為代表的外國資本,通過建立空殼公司、收購小型公司,然後買賣外匯,來破壞當地經濟,從中收益。

國家現在當然絕對不算是弱國,外匯儲備也非常豐厚。但畢竟沒人願意去預留一個隱患。

⑥ 外匯管制新政策有什麼影響

一:外匯額度有變
新政前:

每人每年有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

每天有1萬美元取現額度,額滿即止。

每人在5萬美元額度內的匯款直接匯出。

新政後:

每天只能換等額5萬人民幣的美元和其他外幣。

按照當前匯率約為7100美元,超過額度要申報。

跨境匯款1萬美元及等值外幣都需要向上申報,5萬美金分5次在不同單日匯出。

個人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需提交大額交易申報。

二:「大額報告」的標准有變

7月1日將要執行的管理辦法,其中最大的一處變化,就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准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即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准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准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准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

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並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三:外匯用途核查有變

回復
舉報|2樓2017-06-27 18:03

蜜桃愛唱歌

核心會員
7

這份管理條例要求,以後個人換匯,除了要填銀行自身的結匯、購匯申請表格外,還需要再填一份《個人購匯申請書》。

而這份《個人購匯申請書》被外界成為史上最嚴的反洗錢監管,為什麼?因為它要求:

加急文件&全新的申請書&N多的限制條款……統統說明了一件事——錢想要出境不能任性,而若購匯用途不合法 ,則可能進入徵信黑名單!

我國的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也就是說,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渠道,比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來實現。

因此,外管局重申,「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並且會加強對銀行辦理個人購付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檢查,加大對個人購付匯申報事項的事後抽查和檢查力度。

那麼,個人購匯都能用來做什麼呢?

按照要求,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咨詢服務等。

除此之外,例如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等都是被嚴格禁止的,對於存在違規行為的個人,國家外管部門會依法將其列入「關注名單」管理。

而如果被列入「關注名單」,個人當年及之後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同時依法移送反洗錢調查。如果違反規定辦理個人購匯業務的,相關信息將依法被納入個人徵信記錄!

⑦ 中國外匯管制

個人收匯一年之內不可以超過5萬美金,您如果是以個人名義一個月收幾十萬美金,那是不能全部取出來的。
炒國外平台的外匯,政策沒有明確的規定合法與不合法;如果您做了與政策相違背的事,那您就違法了。
如果您是經營一家投資咨詢公司,每個月收益幾十萬美金,可能會有個非法經營罪。(個人意見,僅供參考,請您咨詢更專業的律師和銀行工作人員)
希望採納

⑧ 想炒外匯,由於國內有外匯管制,想通過香港銀行帳戶與境外的外匯公司往來資金,違法嗎屬於洗錢嗎

你想的太復雜了,國內很多外匯公司可以幫你搞定的。就像炒股一樣,開戶、入金、交易、出金。關鍵是要找一家安全可靠的公司,祝好運

⑨ 如何避開外匯管制

避開的方法有三種:

1,用西聯匯款收發外匯款,一般限於個人對個人,金額不是很大的那種;

2,用個人帳戶(目前都是外幣一卡通),不過如果對方是公司帳戶匯出,國內個人帳戶接收就不大方便了,金額不能大,而且有時候要說明款項來源;

3,還有一種方法,目前很多外貿人在用的,就是用香港公司方式,典型的是用香港公司,注冊香港公司後,在國內開一個外幣公司的離岸帳戶(公司帳戶),可以直接收國外的匯款或者信用證。

收到的外匯還可以隨時匯出國外,幾乎不受外匯管制。當然,帳戶也可以開在香港本地,開在本地更加自由,可以存取外幣,有公司卡(在國內銀聯機可以提現,不過有點手續費)。注冊香港公司,然後開離岸賬戶對做外貿的來說是比較特別方便。

⑩ 外匯監管怎麼查呢

首先下載VPN,那個國家的網址上輸入監管號就行了 ,你做的哪個平台? 我可以幫你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