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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香港和基集團外匯

發布時間: 2021-06-08 00:29:48

A. 和基外匯被曝光了嗎

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民生銀行以前開辦過外匯保證金交易,現在已被叫停外匯保證金交易,國內的銀行就沒有外匯保證金交易了。

B. 和基外匯平台是正規平台嗎

查看一個平台是否可靠,可以參考一下標准:

1)平台是否有嚴重的滑點,考察的是平台的穩定性
2)出入金是否方便快捷,並且出入金的匯率是否按照國際的匯率。考察的是平台的資金安全
3)平台是否有大的監管機構監管,常見的是英國的FCA牌照,美國的NFC牌照
4)非操作資金是否有擔保的公司進行保障
5)是否有政府的背書(不是很重要,有就最好)

C. 我的朋友拉我去投資和基外匯,靠譜嗎

這些首先不合法規,不受法律保護!以後出現問題也難受到法律保護!

D. 和基外匯炒外匯有危險嗎

這個風險肯定是有的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E. 和基外匯是不是傳銷

是不是傳銷可以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來判斷,如果符合規定就是傳銷: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F. 和基外匯被爆光了,還可信嗎

主要還要看資質全不全,可以去外匯110查一下

G. 和基外匯是圈錢的嗎

朋友做做股票,內盤期貨,穩健的就買一些收益小的理財產品,真不行就買房,還不夠嗎?還想找什麼投資。不是自找苦吃嘛。內盤期貨最起碼可以去營業部當場了解,外匯你去他們公司,他們願意告訴你地址嗎?我走了這么多彎子,最終選擇做期貨,後期原油上市會越來越好,需要了解嘛

H. 香港公司和中國大陸公司的外匯管制上有什麼區別

香港公司和中國大陸公司區別主要有

1、外匯限制區別

香港是金融中心、自由貿易港,沒有外匯管制的。大陸公司受外匯管制,企業必須具有進出口權,且經過海關申報的貨物或代扣繳了稅金以後方可收支外匯。個人是每年5萬美金的結匯額度。

2、經營范圍區別

香港公司基本無限制,公司可視需要決定是否將經營范圍標示在商業登記證上。

大陸公司對有些行業是有限制的,特別是一些資源、教育等敏感行業,另外,在中國的證照上必須列示經營范圍。

3、經營地址區別

香港公司無需實際租賃辦公地址,可掛靠其他寫字樓,可使用香港虛擬辦公室或家庭地址。

大陸公司必須實際租賃寫字樓。

(8)香港和基集團外匯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五條

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第六條

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七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I. 和基外匯是傳銷騙局嗎

是不是傳銷可以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來判斷,如果符合規定就是傳銷: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