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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產品質量法對貴金屬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6-07 22:08:14

1. 《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的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標注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包裝必須符合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2. 什麼是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

《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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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的質量特性,有一些是可以直接定量的,如鋼材的強度、化學成分、硬度、壽命等。它們反映的是這個工業產品的真正質量特性。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質量特性是難以定量的,如容易操作、輕便、舒適、美觀大方等。

這就要對產品進行綜合的和個別的試驗研究,確定某些技術參數以間接反映產品的質量特性,國外稱之為代用質量特性。

不論是直接定量的還是間接定量的質量特性,都應准確地反映社會和用戶對產品質量特性的客觀要求。把反映工業產品質量主要特性的技術經濟參數明確規定下來,形成技術文件,這就是工業產品質量標准(或稱技術標准)。

3. 想知道關於黃金等貴金屬能不能退換貨的法律規定,如果有可以告訴我是什麼條文什麼內容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2、福州工商部門稱,七天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由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數字化商品、報紙期刊等商品,以及其他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另外,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退貨執行銷售時的價格。

3、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除了新消法中規定的四類商品之外,還包括食用類商品(例如食品、保健品、飲料、葯品、酒類、奶粉、嬰兒輔食)、貴重類商品(例如鑽石、貴金屬、手錶、珠寶、奢侈品等)、個人護理、貼身類商品(例如計生用品、美護、內衣、貼身襪褲等);

4、虛擬類商品(例如禮品卡、手機充值、游戲點卡等充值類商品,以及門票、機票、旅遊套餐等一次性消費服務類商品等)、特殊類商品(例如運營商合約手機以及二手品、處理品等)等五類,不適用於七天無理由退貨。

(3)產品質量法對貴金屬規定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一向主張給予消費者網購後悔權,他建議電商在網頁醒目位置提示退換貨規則,如果要將圖書、黃金等列為特例商品,需在消費者支付前設定一個提醒程序:此類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的范圍,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可以不購買。

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認為,在網購過程中,電商網站首先需要根據自身產品的特點,明確適用與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產品范圍,並在購買環節進行提示,而非僅在用戶協議或退貨政策中提示。

4. 《產品質量法》要求生產者保證產品內在質量的規定是什麼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5. 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有那些、黃金屬於嗎

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但建設工程除外。經過加工、製作的黃金屬於產品,否則不是。
《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6.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有哪些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是: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謝謝閱讀!

7. 什麼是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從空間上說,《產品質量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包括銷售進口商品。
從主體上說,《產品質量法》適用於生產者、銷售者、用戶和消費者以及監督管理機構。 從客體上說,《產品質量法》適用於各種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

8.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9. 違犯產品質量法會受到什麼處罰

立法宗旨是: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體現了國家干預市場的經濟法精神。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六條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准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第五十八條 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服務業的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於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
(二)向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活動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十六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的,由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第六十八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沒收的產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銷毀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