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 還需要嗎
一、為及時了解我國企業境外並購情況,向企業提供境外並購及時有效的政府服務,特製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境外並購系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三、企搜索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商務部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分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四、企業報告時,需填寫並提交《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表》(附後)。
五、各有關政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須嚴格保守此項工作中接觸到的企業商業秘密。
六、企業履行境外投資核准手續,仍需按照《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二00 四年第16 號)和《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合發[2004]452 號)的規定辦理。
㈡ 跨境並購有哪幾種主要的融資方式
一、內部融資
(一)內部融資的概念
1、內源融資是指公司經營活動結果產生的資金,即公司內部融通的資金,它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舊構成。是指企業不斷將自己的儲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舊和定額負債)轉化為投資的過程。內源融資對企業的資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和抗風險的特點,是企業生存與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事實上,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內源融資是企業首選的融資方式,是企業資金的重要來源。
2、內部融資是從企業內部開辟資金來源,籌措所需資金。如果收購方在收購前有充足的甚至過剩的閑置資金,則可以考慮使用內部資金並購。但是,由於並購活動所需的資金數額往往非常巨大,而企業內部資金畢竟有限,利用並購企業的營運現金流進行融資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內部融資一般不能作為企業並購融資的主要方式。只有當內源融資仍無法滿足企業資金需要時,企業才會轉向外源融資。企業外源融資分為直接融資為主或以間接融資為主,除了受自身財務狀況的影響外,還受國家融資體制等的制約。
(二)內部融資的優點
1、自主性
內部融資來源於自有資金,上市公司在使用時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只要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准即可,基本不受外界的制約和影響。
2、融資成本較低
公司外部融資,無論採用股票、債券還是其他方式都需要支付大量的費用,比如券商費用、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等。而利用未分配利潤則無需支付這些費用。因此,在融資費用相對較高的今天,利用未分配利潤融資對公司非常有益。
3、不會稀釋原有股東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權
未分配利潤融資而增加的權益資本不會稀釋原有股東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權,同時還可以增加公司的凈資產,支持公司擴大其它方式的融資。
4、使股東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如果公司將稅後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相反,少發股利可能引發公司股價上漲,股東可出售部分股票來代替其股利收入,而所繳納的資本利得稅一般遠遠低於個人所得稅。
二、外部融資
外源融資源融資是指企業通過一定方式向企業之外的其它經濟主體籌集資金。外源融資分方式包括:銀行貸款、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等,此外,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融資租賃在一定意義上說也屬於外源融資的范圍。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融資方式總的來說有兩種:一是內源融資,二是外源融資。外源融資是指吸收其他經濟主體的儲蓄,以轉化為自己投資的過程。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的擴大,單純依靠內源融資已很難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外源融資已逐漸成為企業獲得資金的重要方式。
㈢ 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 是否仍然有效
一、為及時了解我國企業境外並購情況,向企業提供境外並購及時有效的政府服務,特製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境外並購系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三、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商務部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分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四、企業報告時,需填寫並提交《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表》(附後)。
五、各有關政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須嚴格保守此項工作中接觸到的企業商業秘密。
六、企業履行境外投資核准手續,仍需按照《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二00 四年第16 號)和《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合發[2004]452 號)的規定辦理。
㈣ 上海中行自貿區外商並購境內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辦理材料有哪些
上海自貿區外商並購境內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辦理材料:1、《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加蓋公章、法人或者被授權人簽字,不能用法人章代替);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留底);
3、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後的工商營業執照(相關規定暫無變更後營業執照的除外)(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留底);
4、自貿區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負面清單內的企業應提交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留底);
5、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關聯並購形式返程投資的,應出具商務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及《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留底);
6、外資房地產企業需提交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留底);
7、股權轉讓協議(涉及到股權轉讓)(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留底)。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㈤ 股權轉讓涉及外匯管理局審批內容是什麼
股權轉讓涉及外匯管理局審批內容:
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現匯支付購買對價)外資外匯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外國投資者自行或受外國投資者委託提交的書面申請(包括開戶銀行、賬號、幣種、資金余額、結算用途等股權購買款的結算申請和股份外匯登記申請)轉賬和匯兌托收)。外國投資者委託境內法人或者境內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2、以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人民幣資金支付對價的,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人民幣資金劃入中方賬戶的入戶證明;以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支付對價的,提供股權轉讓方出具的非貨幣性財產交付證明(不含跨境股份交換)。
3、被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外匯登記證。
4、股權轉讓協議。
5、被收購企業董事會決議。
6、商務部股權轉讓審批文件。
(5)外匯局跨境並購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的稅費:
1、當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2、當轉讓人為公司時
如果轉讓人為公司,所涉及的稅費如下:
(1)企業在一般股權交易(包括股權轉讓)中,應當遵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的有關規定。被投資單位應分擔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確認為股權轉讓收益,不確認為股利性質的收益。
(2)企業清算、轉讓其全資子公司或者持有95%以上股份的企業時,遵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
投資者應分享的被投資單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確認為投資者的股利性質收益。為避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重組,在計算投資者股權轉讓收入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扣除具有股利性質的收入。
㈥ 請教跨境並購涉及的商務部,發改委和外管局的審核流程
每種情況都不一樣。如果外資走進來,也要看具體行業以及是否涉及到固定資產投資。
如果是內資走出去,一般是發改委、商委然後外管局
但如果投資到台灣地區,還要到國務院台辦。
㈦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
第六條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
境內機構在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時,應說明其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
第七條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三)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准文件或證書;
(五)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並向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內機構應憑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
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並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
第八條 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為其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經外匯局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
第九條 境內機構應在如下情況發生之日起60天內,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或者備案文件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
(一)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以及其所投資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留存境外,用於設立、並購或參股未登記的境外企業的,應就上述直接投資活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二)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等情況,境內機構應就上述變更情況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三)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的,境內機構應就上述重大事項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
第十條 境內機構持有的境外企業股權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注銷的,境內機構應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60天內,憑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注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向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或融資性對外擔保。
第十二條 境內機構在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投資的,可按規定在其他非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開立專用外匯賬戶,用於與該項投資相關外匯資金的收付。
㈧ 外匯局處罰60萬是怎麼回事 超范圍辦理跨境外匯支付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匯發〔2017〕2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錢監管。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二是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三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四是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外匯局堅持支持個人持卡跨境合規使用。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必要舉措,可進一步防範銀行卡提取現金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通知》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不改變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不影響個人正常提取現金和消費,不影響個人用匯便利性。
㈨ 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於境外投資的規制是什麼
(一)前期報告制度《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對於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該《規定》指出,境內機構應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頒發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規定》明確將商務部門的境外投資核准文件或證書是外匯管理局的前置文件,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關於做好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時,還應要求申請機構提交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登記或備案文件。綜上,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時,必須具備國家商務部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批准、登記、核准或備案文件方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