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報關出口時海關的使用的什麼匯率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採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
2. 進口貨物報關繳納關稅以什麼時候的匯率為依據
之前一個月第三周的星期三的匯率為依據。
3. 請問出口時做收入,匯率是以哪天的匯率為准,是報關單上的嗎,謝謝
原則上,應該使用當月1日的外匯牌價(中間價)。 -中國人民銀行。
4. 進口貨物報關繳納關稅是否以報關當天匯率計算,以中間價嗎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的第三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如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順延採用第四個星期三。
5. 報關出口的匯率是多少
5-6.5之間就可以
6. 出口退稅如何計算匯率呢
一、貿易型企業應退稅額計算(先征後退)應退稅額=進貨發票金額(含稅價)÷(1+征稅率)×退稅率例:
當月進貨發票金額117萬元(含稅價),其中100萬是價款,17萬是增值稅的進項稅額,退稅率13%應退稅額=117萬÷1.17×13%=13萬不予退稅部分=17萬-13萬=4萬借:應收賬款 13萬主營業務成本 4萬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17萬。
二、生產型企業應退稅額計算免:免出口環節增值稅例:
本月出口貨物離岸價折人民幣200萬元,200萬×0%=0剔: 由於退稅率與征稅率不一致,故全部進項稅金剔除差額部分調增出口產品成本。
離岸價格(折人民幣)×(征稅率-退稅率)例: 200萬×(17%-13%)=8萬如果當月進項稅額為34萬,就要剔除其中8萬元不能退稅。
(6)報關匯率是一天一個數擴展閱讀:
出口退稅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生產或出口的貨物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或產品。
2、其貨物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3、其貨物必須是所在公司財務上做出口銷售的產品。
4、其貨物必須是已經收匯並經核銷的產品。
注意:
若為貨物生產企業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稅。且企業必須擁有進出口經營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外商投資企業。
7. 出口收入的確定,是以報關單金額乘以報關單當天的匯率嗎那結匯時的人民幣收入之差入匯兌損益
應該是以你實際收到外匯的金額為准,再乘以當天的匯率.
8. 海關進口征稅的匯率為什麼不是按照當日牌價,而是比這高很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16條規定:「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採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採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後採用四捨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定計征匯率,並對外公布。」
9. 出口報關單上單價匯率怎麼確定
是由一個國家的中央銀行糾集一幫專家根據復雜的演算法弄出來的,每天不同,按時公布。
詳細說,看以下內容:
1. 匯率的概念
外匯匯率是用一個國家的貨幣折算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的比率、比價或價格;也可以說,是以本國貨幣表示的外國貨幣的"價格"。由於國際間的貿易與非貿易往來,各國之間需要辦理國際結算,所以一個國家的貨幣,對其他國家的貨幣,都規定有一個匯率,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對美元等少數國家貨幣的匯率。
2. 匯率的標價方法
折算兩個國家的貨幣,先要確定用哪個國家的貨幣作為標准。由於確定的標准不同,存在著外匯率的兩種標價方法(Quotation)。
用1個單位或100個單位的外國貨幣作為標准,折算為一定數額的本國貨幣,叫做直接標價法(Direct Quotation)。在直接標價法下,外國貨幣的數額固定不變,本國貨幣的數額則隨著外國貨幣或本國貨幣幣值的變化而改變。絕大多數國家都採用直接標價法。有些國家貨幣單位的價值量較低,如日本的日元,義大利的里拉等,現在有時以100, 000或10, 000作為折算標准。
用1個單位或100個單位的本國貨幣作為標准,折算為一定數量的外國貨幣,叫做間接標價法(Indirect Quotation)。在間接標價法下,本國貨幣的數額固定不變,外國貨幣的數額則隨著本國貨幣或外國貨幣幣值的變化而改變。英國和美國都是採用間接標價法的國家。
10. 海關征稅關稅的匯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海關應當根據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完稅價格、原產地、適用的稅率和匯率計征稅款。
第十二條
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有關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稅率、關稅配額稅率或者暫定稅率,以及實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徵收報復性關稅等適用稅率的規定,確定進出口貨物適用的稅率。
第十三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貨物運抵指運地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經海關批准,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進口貨物,其稅款計征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10)報關匯率是一天一個數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已申報進境並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租賃貨物或者已申報進出境並放行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的;
(二)保稅倉儲貨物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三)減免稅貨物經批准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暫不繳納稅款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或者進境的;
(五)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五條
補征或者退還進出口貨物稅款,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第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摺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採用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1個月第3個星期三(第3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採用第4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
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採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後採用四捨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定計征匯率,並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