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出口退稅在申報增值稅時,還沒有收到外匯可以申報嗎在申報的時候免稅銷售額那欄應該怎麼填寫
沒有收匯可以申報退稅,增值稅中的免稅銷售額填寫出口的銷售收入網頁地址
⑵ 請問出口退稅和出口收匯的先後順序有規定嗎是否沒有收到外匯就不能辦理出口退稅
對於非六類企業(即通常所說的出口退稅B類企業),可以先辦理退稅(視為單證齊全給予退稅),只要在210天內外匯核銷即可,對於六類企業(級C類企業),則必須要先核銷,再單證齊全退稅。
不管是哪一類企業,在申報環節上,收匯和退稅都是可以同時操作的,只是在單證齊全這一環節上,C類企業必須核銷在前,B類企業核銷可前可後。
只要產品出口,就要申報;等出口單證(主要是報關單)收齊了,就可以申請退稅,與是否收到貨款無關;這是指月度。國家對出口實行宏觀控制,年度有關部門會對出口情況進行綜合審核,超期收款會影響退稅的。
出口退稅的有效時間是出口報關後90天內,在這期間可以正常退稅,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延期一次;退稅前必須先核銷,如果沒有收取外匯,導致不能核銷,過了退稅的時限就不能退稅.
(2)申報退稅時外匯沒有收齊擴展閱讀:
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
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⑶ 出口收匯沒有全部收回是否影響退稅
出口收匯沒有全部收回影響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
六、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後的,出口企業應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3)申報退稅時外匯沒有收齊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並按本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對已收匯的出口貨物,應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並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原件和蓋有企業公章的復印件,下同)。
對暫未收匯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應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單證不齊標志」欄(第20欄)中填寫「W」,暫不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待收匯並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後,方可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對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屬於本公告第五條所列的出口貨物,按本公告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一)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B、C類企業的;
(二)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重點監測企業的;
(三)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企業的;
(四)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的;
(五)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六)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偷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原因,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進、出口管理,收、付匯管理等方面的規定,被海關、外匯管理、人民銀行、商務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
(八)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
(九)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項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准,本款下同)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續期結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項情形的執行時間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出口企業並存上述若干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⑷ 退稅申報美金沒有到賬怎麼辦
出口退稅申報以前是需要外匯進帳後先行出口收匯核銷,待核銷後1-2月內,當地退稅機關才能看到外匯核銷信息,信息到了也才能正式審核出口退稅,如果你是江蘇的企業,那現在外匯核銷不需要了,外貿企業就憑增值稅發票的認證信息以及海關電子口岸的報關單信息退稅,如果是生產企業就憑報關單信息辦理退稅
⑸ 關於出口退稅問題:由於有幾筆業務沒有收匯導致超過90天,出口轉內銷了,所以問一下到底什麼叫單證收齊
單證收齊是指: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即收到紙質單證,又能在網上查詢到電子信息。
出口報關單收齊的含義:貨物出口,海關放行,上傳報關信息,因此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收到相關出口電子信息,承認出口業務發生,地方各部門審查時都可共享此信息。
外匯核銷單收齊的含義:2012年部分地區試點以前,由於每一票出口報關單都有獨立核銷單與之對應,因此在期限內收到的外匯貨款,也需要與每一張核銷單對應,才能核銷、結匯,只有出口貨款收到了,根據核銷單核銷了,出口業務才予以承認,因此才可以辦理免抵退優惠;2012年試點以後,外匯核銷總體控制,不再一一對應,核銷單雖然不再核銷了,但仍然作為出口退稅的一個憑證。
⑹ 辦退稅手續時客人外匯未到賬,所以沒有結匯水單,如何退稅
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提供「結匯
水單」和「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有關規定的通知
(1992年5月23日國稅發〔1992〕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1991年4月,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稅發〔1991〕055號《關於出口企業申請出口產品退稅提供結匯水單和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既要提供或附送結匯水單,又要提供「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執行以來,部分地區反映,手續復雜,工作量大,各地執行不盡統一。為了切實貫徹出口退稅與出口結匯掛鉤的辦法,簡化手續,加強管理,經研究,對上述規定作如下改進:
一、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稅時,應附送經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加蓋「已核銷」章,並註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的銀行結匯水單原件和一份復印件,不再提供「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須對銀行結匯水單的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後,方能在原件上加蓋「已退稅」章,將其退還出口企業留存。
二、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時,對下列1至4類產品,可不附送銀行結匯水單,對第5類產品可延期在一年內附送銀行結匯水單。
1.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產品;
2.對外修理修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3.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產品;
4.用於對外承包工程的出口產品;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報關出口後在180天以上結匯的出口產品。
三、對財務制度健全,從未發生騙稅行為,出口量大,報關次數多的省級以上的外(工)貿公司,由公司提出申請,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准,可將銀行結匯水單按有關順序編訂成冊留存企業,以備稅務部門隨時審核。未經批準的企業,申請退稅時,必須附送銀行結匯水單。
四、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審核「出口貨物報送單」退稅專用聯或出口發票上所列的申請退稅產品的應收外匯是否已全部結匯。對銀行結匯水單上的結匯數額小於應收外匯數額的,應按未收匯的比例相應扣減應退稅款。
五、本通知從1992年6月1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發布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日期:1992年05月23日實施日期:1992年06月01日(中央法規)
⑺ 退稅申報時單證已收齊,為什麼還提示未收齊
你可以打電話給外匯局和稅務局問一下,每個地方的政策不同,如果你們有電子口岸卡,那進那裡面查一下,是不是已經交單之類的~
⑻ 你好,我看到你13年問了一個沒有收匯是否影響退稅的問題
如果您有持續的出口單子,可以讓後面的單子的外匯補前面的。這樣可以得到時間的延長。類似於拆東牆補西牆,或者向外管局申請,延長核銷時間。但最終還是要把外匯收齊。不然就像樓上所說的會被視為內銷,補繳增值稅。
⑼ 在沒有收到外匯的情況下,能申請出口退稅嗎
不能,只有款到核銷後,才能辦理出口退稅。辦理出口退稅需要:已核銷的核銷單、報關單、出口發票、收匯水單缺一不可。
⑽ 請問外匯未完全到賬,可以申請退稅嗎
下述或許對你有些幫助,請參考
出口退稅條件:(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增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