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民銀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要做哪些工作
外匯管理一般主要由外匯管理局履職。
由於經常項目不像資本項目監管的那麼嚴格,不需要筆筆審批,現在多數是通過銀行、海關、外管局的網路聯網監測管理。
比如出口的商品,其海關的數據和銀行外匯收入應該是能夠匹配的,這樣才能在外管局進行核銷,如果你在銀行的收匯是貿易項下的,但海關沒有記錄,外管局就會要求你說明,如果有問題,可能會罰款,嚴重的會取消外貿經營資格。
經常項目下一般分為貿易項下河非貿易項下兩種,現在非貿易項下的管理比貿易項下的嚴格,各種非貿易的收匯和付匯都要提供證明資料,並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超過了,就需要到外管局審批。
『貳』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對經常項目下的用匯不加限制,並非是用人民幣就可以任意地購買外匯,這種購匯和對外支付必須是真實的需要,購匯企業和個人需提交證明這種真實需要的憑證,經銀行審核後才能售匯或從企業的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
(2)銀行結匯制。是指我國對經常性項目下的外匯收入採取的一種管理措施,即境內機構對於其經常項下的收入的外匯收入,除有特殊規定外,必須按規定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的制度。
『叄』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規則
所謂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外匯管理條例》對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作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1. 對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的管理 境內機構是指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必須適用《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並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3)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出口外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這些規定從立法上保證了經常項目外匯的可兌換,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但必須實行銀行結匯制和進出口收匯付匯核銷制度。
2.對個人外匯的管理 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出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匯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3.對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外匯的管理 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來華人員是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居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肆』 東莞市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科電話
3.傳統意義上的項目管理軟體更多的是管理項目的資源、任務、進度、質量,而忽略了項目管理的最終目標——項目成本控制。諾明軟體為例,通過項目管理軟體,可全面核算各類項目成本,其中包括人工、費用、材料、設備、管理分攤、外包等項目成本的精細化管理,幫助財務人員輕松完成項目成本核算過程,同時幫助項目經理實時了解項目實際產生的各項成本。
『伍』 試論《外匯管理條例》對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規定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
第九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第十二條 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三條 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十四條 個人因私用匯,在規定限額以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個人因私用匯,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認為其申請屬實的,可以購匯。
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
第十五條 個人移居境外後,其境內資產產生的收益,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十六條 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第十七條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和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八條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陸』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介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是指對屬於經常項目下和各類交易,包括進口貨物、支付運輸費、保險費,勞務服務、出境旅遊、投資利潤、借款利息、股息、紅利等,在向銀行購匯或從銀行外匯賬戶上支付時不受限制。
『柒』 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帳戶可以辦理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和支出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的支出。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可以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外匯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調整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
外商投資企業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它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下述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a、進口項下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且同時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b、出口項下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或5%的明佣,且同時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
c、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的對外支付;
d、償還外債利息;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等。
『捌』 什麼是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和資本項目的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是貨物和勞務方面的;資本項目是金融方面,指資本方面的。
『玖』 關於出口退稅辦理流程 請各位幫幫忙
最好的方法是去海關、稅務辦事大廳咨詢。這樣針對性強。
一、海關 (進出口收發貨人注冊登記)
辦理進出口收發貨人注冊登記,到按照規定到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手續。
提交單證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遞交營業執照);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限外商投資企業遞交);
4、企業章程復印件(非企業法人免遞交);
5、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6、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
7、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8、《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9、其他與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材料。
辦理期限:2個 工作日 收費:海關預錄入 60 元
預錄入完畢,海關會給海關的注冊號和報關專用章印模,(橢圓形,長50mm,寬36mm),自己去刻制,刻制好到海關企業管理窗口提交印模,領取進出口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二、外匯管理局
進口單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列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手續:
1、對外經貿部(委、廳)的進出口經營權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代碼證書
4、外匯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
對於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企業,在申請辦理「名錄」時,無需再次提供進出口經營權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及技術監督局代碼證書等資料,可直接憑《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企業留存聯(第三聯)和進口單位名錄登記申請書辦理。
不在名錄上的進口單位不得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口付匯。
辦理期限:即時辦理 收費:無
外匯帳戶開立
境內機構的在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
提交材料:
(1)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正副本均可);
(2)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組織機構代碼卡的原件及復印件;
外匯局不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開立、變更、關閉進行核准。境內機構凡已辦理過基本信息登記手續的,或已經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及資本項目外匯帳戶的,如需開立新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可持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凡未辦理機構基本信息登記的,應持以上資料到外匯局進行機構基本信息登記。
辦理期限:即時辦理 收費:無
四、國稅局
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按以下時間要求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自備案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定。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在出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定。
1、出口商在首次申請辦理退(免)稅認定時,應先向主管國稅分局取得《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認定核實表》(以下簡稱《核實表》。
2、出口商應認真填寫《核實表》有關內容(一式二份),並確保所填寫內容是完整、准確和真實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報送至主管國稅分局。
3、主管國稅分局應自收到《核實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核實表》中各項內容的調查核實工作,並在《核實表》中簽署審核意見。將其中一份《核實表》交出口商,一份《核實表》歸檔保存。
4、出口商取得經主管國稅分局鑒署意見的《核實表》後,即可至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退(免)稅認定崗,領取並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同時需提交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加註「與原件一致」並蓋章)。
1)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申請報告(原件,需電腦列印,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經營范圍,開始生產、經營、出口的時間等等情況);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
3)主管的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4)商務部及其委託機構簽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5) 主管海關核發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6)銀行基本賬
7)經主管局鑒署意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認定核實表》(原件)
12) 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5、退(免)稅認定崗負責對《認定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出具認定意見,註明認定日期,並將《認定表》中有關信息錄入出口貨物退免稅信息管理系統。將其中一份《認定表》交出口商,一份《認定表》及所附資料歸檔保存。
6、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商取得《認定表》後,應在首筆貨物出口前,持《認定表》到各辦稅服務廳,在徵收管理系統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辦理期限:5個工作日 收費:無
五、電子口岸
新辦企業申領《中國電子口岸》IC卡入網資格審查具體操作辦法說明如下:
1、企業首先到主管地海關領取《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情況登記表》(表1、表2),企業持已填制好的表(1)、表(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和清晰復印件各一張,有外匯核銷員、報關員的需外匯核銷員證、報關員證的正本和清晰復印件各一張,及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直接到南京海關電子口岸進行數據錄入和導入。(南京海關電子口岸地址:南京市龍蟠中路360號2樓大廳)
2、企業持導入表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到省技術監督局資格審查。地址:南京市石鼓路227號七樓,江蘇省組織機構代碼中心(金絲利喜來登酒店背後)。
3、持導入表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到當地主管工商、稅務部門申請資格審查,工商、國稅有權對已錄入的錯誤電子數據進行修改。為適應網上辦理企業入網資格審核手續的需要,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對有關技術軟體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後,稅務、工商、質檢部門可對審核中發現的涉及本部門管理內容的電子數據錯誤直接在網頁上進行修改。
4、以上三個部門審核通過後,企業持表(1)、表(2)和導入表到南京海關電子口岸製作企業管理員卡和操作員卡。
5、完成制卡後,企業到南京海關電子口岸繳付讀卡器和配套軟體等費用,領取管理員卡、操作員卡和所有配套材料。
6、企業攜帶已制好的IC卡、繳付費用發票和相關紙面材料回當地外經、外匯和海關辦理審核和授權等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