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樣做好銀行貴金屬銷售工作方案
個人給你的分析如下:
產品的定位:中高端
市場的定位:中高端人群
可採取營銷策略:1,綁定銷售(和聯動產品進行互動銷售,如:金店,生日蛋糕店等);2,文化銷售(賦予產品某種文化底蘊);3,贈品銷售/抽獎銷售;4,顧客回訪,利用人脈,發展下線客戶;5,展示銷售(在人員密集但不影響交通之處設立現場展示,進行銷售)。
⑵ 銀行銷售貴金屬的條件和程序
銀行銷售貴金屬是向當地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供你生產需用量即可。
⑶ 求銀行貴金屬銷售 每天的具體工作流程是什麼
1、維護銀行系統資源, 進行市場分析、維護、挖掘客戶需求;
2、根據事業部布置的銷售指標及責任地區,積極完成銷售計劃和業務開拓工作;
3、熟知本責任地區市場、營銷特點,逐步完善銷售渠道;
4、收集一線銀行營銷信息和用戶意見,對公司營銷策略、廣告、售後服務、產品改進、新產品開發等提出參考意見;
5、負責公司相關銀行銷售報表的匯總,負責款項及貨品配送事宜。
⑷ 銀行貴金屬交易需要的條件
持身份證+卡,填申請表,在銀行櫃台開通網銀
登錄網銀
點開貴金屬
一般情況下,是炒紙黃金、紙白銀
周六的早上4點--下周一早上的7點,不可交易
若購買紙黃金,銀行賣出價是操作者的買入價,銀行買入價是操作者的賣出價,中間有0.8元的差價,歸銀行所有
⑸ 銀行哪個部門負責接收人行下發文件
銀行的部門和崗位紛繁復雜,不同的銀行所設置的部門也有所不同,但按照職能的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類別,具體為:
1.營銷管理部門:內含個人金融、公司金融、機構金融、銀行卡業務部,結算與現金管理部、普惠金融事業部、網路金融部等。
2.利潤中心:內含金融市場部、資產管理部、資產託管部、私人銀行部、投資銀行部、貴金屬業務部等。
3.風險管理部門:內含授信管理部、風險管理部、內控合規部等。
4.綜合管理部門:內含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財務會記部、國際業務部、渠道管理部等。
2.支持保障部門:內含運行管理部、企業文化部、直屬黨委、監察室、安全保衛部、信息科技部、離退休人員管理部等。
⑹ 請大家幫忙,我想知道當你從銀行辦理了投資貴金屬的業務後,銀行會給你發的簡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謝謝。
尊敬的**先生/女士你好,你已經成功開通了我行的****業務,交易帳號是****交易密碼是****請謹記和妥善保管您的交易帳號和密碼,如需幫助請及時咨詢客服,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祝您投資愉快!
⑺ 中國銀行代銷實物貴金屬實物銷售流程
1)個人客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若客戶代他人購買,應持本人及購買人有效身份證件。公司客戶需持公司預留印鑒(同我行扣款賬戶的印鑒相同),提供經辦人的被授權委託書(加蓋法定代表人簽章和單位公章),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網點根據反洗錢要求對客戶本人及購買人進行身份識別。
2)網點列印實物銷售水單,核對實物銷售水單上的產品信息(如:產品名稱、數量、價格等)與客戶購買意向是否相符。核對無誤後,將銷售水單交客戶簽字確認(蓋章),並將實物銷售水單作為傳票附件。
3)網點將實物產品交予客戶。交付前,應嚴格核對銷售水單上的產品信息(如:產品名稱、數量、價格、產品編碼等)與實物是否相符,產品與證書(含編號)是否一致,以及銷售金額與收取款項是否一致等。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⑻ 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稅務局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