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不局限於2015年的全門類互聯網金融法規:
1-綜合篇法規:《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支付篇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15年支付結算工作要點》全文及解讀、《國務院發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意見》、《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及起草說明、《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外匯管理局:《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
《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稿)、《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
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海關總署:《關於網上支付稅費擔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網貸篇法規:《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互聯網金融P2P平台運營(自律)標准:二十一條》、《個體網路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學者建議稿)、《中國銀監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等。
3-銀行篇法規:《銀聯關於開展移動支付終端專項規范工作的通知》、央行發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聯網保險篇法規: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管理細則》、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關於專業網路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保
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等。
5-徵信篇法規:《關於做好個人徵信業務准備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通知》等。
6-眾籌篇法規:《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等。
7-互聯網彩票篇法規:《互聯網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開展互聯網銷售體育彩票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等。
8-虛擬貨幣篇法規: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通知》、商務部、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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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高級財務會計,關於所得稅和外幣折算報表的問題
一、外幣報表折算的問題所在
外幣報表折算的焦點問題集中在匯率的選擇上面。我們可以想像,如果外幣匯率是穩定的,那麼外幣折算的方法就無異於把千克折算成其他的重量計量單位。但是大多數國家在貨幣市場上是自由定價的,所以匯率的不穩定性以及外幣折算時選擇的匯率種類對折算的結果產生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將外幣折算成本國貨幣時有三個可供選擇的匯率:第一個是歷史匯率,這是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使用歷史匯率可以在本國貨幣報表上保留外幣項目的原始成本,可以保護財務報表免受折算損益的影響。第二個是現行匯率,指報表編制日當天的匯率,使用現行匯率會產生折算差異。第三個是平均匯率,是現行匯率與歷史匯率的簡單加權平均。
這三種匯率中,外幣報表折算各個項目應該採用哪種最好?是按照編制報表日的現行匯率折算,還是按原入賬的歷史匯率折算,或者按照編制報表期內的平均匯率折算?折算損益應該怎樣進行會計處理?對於以上問題的回答,就是下文要講到的外幣報表折算方法了。
二、現行匯率法與時態法
總體來說,外幣報表的折算方法共有四種:流動與非流動法、貨幣與非貨幣法、現行匯率法和時態法。當今世界各國對外幣報表折算的最佳方法的選擇只是在現行匯率法與時態法之間進行的,所以下文僅對這兩種方法進行比較介紹。
1.現行匯率法的基本特徵
現行匯率法是將外幣報表中所有資產、負債項目按統一的期末資產負債表日的現行匯率折算,只對子公司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項目採用歷史匯率進行折算。若子公司收益表中的收入和費用交易發生頻繁,也可以採用當期的平均匯率。
這種方法可以保持子公司外幣報表原先表述的財務結果和關系,並且揭示匯率變動對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資凈額(母公司權益)的影響,所以折算過程中發生的折算損益將作為資產負債表中權益的獨立項目遞延處理。在母公司出售子公司或者認為折算損益已經永久性減少以前,累計的折算損益都不能轉入留存收益。
2.時態法的基本特徵
時態法是一種多匯率方法,它在對外幣報表中項目進行折算時,分別採用其計量所屬日期的匯率進行。具體做法是,現金、應收項目、應付項目用現行匯率換算;用歷史成本記載的非貨幣性資產、負債項目用歷史匯率換算,用現行價值記載的非貨幣性資產、負債項目用現行匯率換算;實收資本按投入時的歷史匯率折算,留存收益為折算數字;收入與費用項目按照交易發生日的匯率折算,若企業收入費用交易發生頻繁,也可以採用當期的平均匯率來折算。
時態法認為外幣折算是對外幣計量的既定價值的重新表述,它不應該改變計量項目的屬性,只是一種計量變換程序,即對外幣改用本幣計量,折算的結果好似子公司的報表中的資產和負債在交易時日就已經把發生額折算為本國貨幣等值。
時態法實質上認為匯率變動是一個客觀事實,只有在匯率變動的當期確認其對會計造成的影響,才能更好地滿足報表使用者預測和決策的需要,所以,時態法通常將折算差額直接記入當期合並損益中。
三、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的選擇
外幣報表折算的實務隨著跨國公司經營的日益復雜而不斷的發展,而且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與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對折算問題做出的反應,基本上可以代表其他國家的選擇,所以本文僅介紹這兩者的現行外幣報表折算政策。
1.FASB的第52號財務會計准則公告《外幣折算》(SFASNO.52)的規定
SFASNO.52是以功能貨幣的擇定為前提的,它反映被合並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上所持的貨幣觀念。一個特定國外主體的功能貨幣是此主體從事經營活動和產生現金流量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國外主體按其經營所處的環境不同,可以分為「母公司的有機組成部分」和「自主經營的國外主體」。前者所指的國外子公司視為母公司在境外經營的延伸,其功能貨幣就是美元,它的外幣財務報表要用時態法重新表述為美元表達的報表。後者是指在生產經營和財務決策上有較大的自主權,並與國外經濟環境融為一體的經濟實體,其功能貨幣一般為非母公司的報告貨幣,此時採用現行匯率法對國外子公司的外幣報表進行折算。
可以看出,52號准則同時接受以母公司觀點和以地方公司觀點作為報告的有效基礎,因此它這樣要求外幣折算應達到的目標:①在合並報表中反映按照每一個被合並的主體從事經營的主要通貨(它的「功能貨幣」)所計量的財務結果和財務關系;②提供通常認為與匯率變動對企業的現金流量和業主權益影響相一致的信息。
2.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制定的准則
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的第21號公告《匯率變動的影響》把國外經營分為「構成報告企業經營整體組成部分的國外經營」和「國外實體」兩種,兩種實體採用何種方法對國外營業的財務報表進行換算,應根據其與報告企業相關的融資和經營方式而定。這樣,對前者應當採用時態法,對後者則應當採用現行匯率法。
3.兩個准則存在的問題
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第21號公告與SFASNO.52的見解十分相似,跟以往的眾多准則相比它們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兼用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孰優孰劣的爭論,但同時也帶來了問題:對國外子公司進行分類依賴於管理當局的職業判斷,而管理者可能因為知識的欠缺進行主觀臆斷,也可能出於粉飾其各項財務指標的目的選擇折算方法。而且如果跨國公司有若干個國外子公司,對這些子公司採用不同的方法進行外幣報表折算,會使得合並會計報表成為多種方法、觀點的疊加,對財務報表所傳達信息的可靠性造成影響。
四、我國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的現實選擇
我國目前尚未正式出台外幣折算的會計准則,但隨著國內涌現出大量的跨國公司,國家頒布有關的會計准則成為必然,所以曾兩次印發外幣折算的徵求意見稿。其中1995年7月印發的具體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外幣報表的折算,是先根據其與報告企業相關的融資和經營方式,將「境外營業」劃分為「報告企業經營組成部分的境外營業」和「境外實體」兩種類型。前者採用時態法,後者採用現行匯率法。雖然沒有引用「功能貨幣」這一概念,但採用的折算方法與折算差額的處理與前面論述的國際會計准則第21號公告和SFASNO.52基本相同。最近一次的徵求意見稿是財政部於2005年6月印發的具體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外幣報表折算方法使用現行匯率法。
上述兩份意見稿表明我國對於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的選擇,前後歷經十幾年,數有變化,變化的目的是使外幣報表折算方法更適於我國的現實狀況。我們認為外幣報表的折算方法的選擇應該是若干影響因素權衡的結果,比如各種折算方法的特點、我國跨國公司現狀、我國的會計環境等因素,結合上述因素與財政部2005年6月印發的具體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徵求意見稿)我們有以下幾點思考:
1.財政部2005年6月印發的徵求意見稿比起1995年7月的徵求意見稿明顯的不同點是並沒有將境外營業劃分為「報告企業經營組成部分的境外營業」和「境外實體」兩種類型,而是直接規定企業將境外經營的會計報表並入其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現行匯率法進行折算。這能避免兼用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導致的問題,使得管理者不能通過精明的境外營業分類來操縱收益或者其他財務報表項目金額,可以一定程度上緩和兼用兩種折算方法引起的爭議,但是單一使用現行匯率法又會產生如下問題。
2.從現行匯率法與時態法的特點看,現行匯率法是對所有的資產和負債都乘上一個常數(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所以現行匯率法能保持原外幣報表中各個項目的比例關系。但是現行匯率法假設所有的外幣資產和負債都承受匯率變動的風險,由於存貨和固定資產的價值基本上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這種假設很少成立。而且,用現行匯率折算歷史成本產生的數字很難解釋,因為它既非歷史成本也非現行市價。在時態法下,匯率變動影響的是外幣報表中的貨幣性項目,其他非貨幣性項目基本上不受影響,且要求在外幣報表上用歷史成本計量的項目要用歷史匯率折算,比較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3.目前我國跨國公司的現狀是中小企業在數量上占相當比重,海外子公司規模偏小,與歐美的跨國公司相比無論在數量上還是規模上都不能相提並論。而且我國的跨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多數屬於母公司的國外有機組成部分,其業務基本是銷售母公司出口產品,只不過是國內業務向海外的延伸。這種情況下母公司注重的是海外子公司的損益,時態法比現行匯率法更符合要求,因為時態法將折算結果計入各個年度的合並損益,就好像是母公司直接從事這類經營活動的結果一樣。
4.全球經濟一體化意味著我國經濟將進一步融入國際經濟體系,我國企業要遵照國際慣例開展經營活動,這將成為未來會計環境中佔主導地位的影響因素。我國加入WTO後,更多的跨國公司會選擇海外融資,這些跨國公司將承受來自海外交易所的壓力促使其採用國際會計准則取代國內准則以減少和消除我國會計同國際會計間的差異,提高其國際可比性。所以徵求意見稿規定用現行匯率法雖然能避免兼用兩種折算方法帶來的問題,但不利於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的協調。
綜上所述,外幣報表折算方法選擇的爭議還遠沒有結束,隨著我國跨國公司在國外投資項目的不斷擴大,外幣報表折算業務會越來越多,對外幣報表折算的理論研究也將日益深入。
C. 有銀保監會監管的外匯平台投1.1萬,一個月得500,可靠嗎
這個非常明顯是不可能的事,這樣一年12個月就賺6000,年回報60%,誰的口氣這么大。人家那些P2P才敢吹噓10%回報,而且基本違法騙人。這個一上來就60%。肯定不可靠的。你惦記這一個月得500,人家可能惦記你這1萬塊。
D. 五部委發布資管新規意見稿能打破剛兌迎變局嗎
近日,央行聯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共同起草了《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指導意見》重點關注前期資管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的亂加杠桿、多層嵌套、剛性兌付等問題,並提出具體要求。
專家表示,《指導意見》一旦正式出台,將為金融機構資管業務規范發展奠定基礎、指明方向。資產管理業務有望告別「野蠻生長」時代,逐漸回歸本源。面對「剛性兌付」被打破,專家提醒投資者,在投資理財時要綜合考慮風險與收益的平衡。
「從銀行資管具體業務來看,保本理財業務的開展將會受到影響。《指導意見》要求資管產品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保本理財可能面臨重新定義,或將其納入存款產品范疇。根據《指導意見》要求,凈值型理財產品可能會快速增加,成為銀行理財產品的主流。這對於銀行資產管理能力提出較高要求,銀行應具有較強的資產配置能力和投資研究能力。」 恆豐銀行研究院研究員張濤表示。
在業內人士看來,《指導意見》對分級類產品的從嚴要求,指向二級市場加杠桿行為,體現出金融去杠桿的政策導向。華商基金策略研究員張博煒指出,此次監管對結構化產品限制的進一步加強,意在約束投資者對單一非標資產或是標准化股票債券進行杠桿交易,體現出金融去杠桿、約束金融投機的政策導向。
董希淼和張濤也強調,資管業務更加規范健康地發展,從長遠看將利好廣大投資者。面對「剛性兌付」被打破,投資者要認識到,這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在投資理財時要綜合考慮風險與收益的平衡。
E. 徵求意見稿怎麼寫
寫作思路:寫出徵求單位的名頭,主要內容寫出徵求的事件,最後給出徵求單位或者個人。標注好事件。
正文:
為貫徹落實「走出去」發展戰略,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規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出台《規定》的背景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走出去」發展戰略,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產業指引和國際收支狀況,主動積極地進行政策調整和制度創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調整措施,進一步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審核手續,下放審核許可權,取消購匯額度限制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主要措施有:
一是簡化境外投資審核手續。取消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手續,取消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
二是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從XX年開始試點,XX年5月全面推廣。主要內容有:
1、放寬企業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除了自有外匯資金外,還可使用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購匯。
2、擴大境外投資購匯額度。
3、不再強制要求境外投資的利潤匯回境內,可以留在境外進行增資或再投資。
4、進一步下放企業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許可權,省級外匯局審核許可權由原先的等值300萬美元提高到1000萬美元。
三是進一步調整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從XX年7月1日開始,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允許境外投資的前期費用匯出;進一步簡化了前期費用審核程序。XX年8月,進一步下放境外投資審核許可權,對於境外投資外匯來源審核均由所在地外匯局進行,無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F. 我國採用哪種外幣報表折算方法
我國會計准則採用的折算方法,具體如下:
1、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期末匯率)折算,
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特殊:盈餘公積)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歷史匯率)。(原因:以前有利潤及利潤分配表,「未分配利潤」來源於此,現在為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2、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
3、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 所有者權益項目下 的「其他綜合收益」 項目列示。
時態法更適合我國國情。因為中國目前仍屬資本稀缺國,在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國內公司對外投資的規模和數量不會在總資本中占很大比重,並且這些公司的國外子公司的經營活動大都限於銷售母公司的產品、匯回貨款等活動,相當於母公司在國外的延伸,因此適用時態法。
(6)徵求意見稿外匯擴展閱讀
目前世界各國現行的外幣報表折算方法,主要有四種:現行匯率法、流動與非流動法、貨幣與非貨幣法和時態法。
目前流動與非流動法已日趨淘汰,只在少數幾個國家運用,而貨幣與非貨幣法和時態法雖在概念上有所區別,但在歷史成本會計下,兩者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報表折算方法的對立就只剩下現行匯率法與時態法之爭了。
G. 外幣財務報表折算有哪幾種主要演算法
外幣報表折算是財務會計面臨的三大難題之一,我國正在制定外幣報表折算準則用以指導這方面的會計實務。筆者結合國際會計准則,試就2005年6月份印發的具體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徵求意見稿)中的某些規定進行探討。
一、外幣報表折算的問題所在
外幣報表折算的焦點問題集中在匯率的選擇上面。我們可以想像,如果外幣匯率是穩定的,那麼外幣折算的方法就無異於把千克折算成其他的重量計量單位。但是大多數國家在貨幣市場上是自由定價的,所以匯率的不穩定性以及外幣折算時選擇的匯率種類對折算的結果產生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將外幣折算成本國貨幣時有三個可供選擇的匯率:第一個是歷史匯率,這是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使用歷史匯率可以在本國貨幣報表上保留外幣項目的原始成本,可以保護財務報表免受折算損益的影響。第二個是現行匯率,指報表編制日當天的匯率,使用現行匯率會產生折算差異。第三個是平均匯率,是現行匯率與歷史匯率的簡單加權平均。
這三種匯率中,外幣報表折算各個項目應該採用哪種最好?是按照編制報表日的現行匯率折算,還是按原入賬的歷史匯率折算,或者按照編制報表期內的平均匯率折算?折算損益應該怎樣進行會計處理?對於以上問題的回答,就是下文要講到的外幣報表折算方法了。
二、現行匯率法與時態法
總體來說,外幣報表的折算方法共有四種:流動與非流動法、貨幣與非貨幣法、現行匯率法和時態法。當今世界各國對外幣報表折算的最佳方法的選擇只是在現行匯率法與時態法之間進行的,所以下文僅對這兩種方法進行比較介紹。
1.現行匯率法的基本特徵
現行匯率法是將外幣報表中所有資產、負債項目按統一的期末資產負債表日的現行匯率折算,只對子公司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項目採用歷史匯率進行折算。若子公司收益表中的收入和費用交易發生頻繁,也可以採用當期的平均匯率。
這種方法可以保持子公司外幣報表原先表述的財務結果和關系,並且揭示匯率變動對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資凈額(母公司權益)的影響,所以折算過程中發生的折算損益將作為資產負債表中權益的獨立項目遞延處理。在母公司出售子公司或者認為折算損益已經永久性減少以前,累計的折算損益都不能轉入留存收益。
2.時態法的基本特徵
時態法是一種多匯率方法,它在對外幣報表中項目進行折算時,分別採用其計量所屬日期的匯率進行。具體做法是,現金、應收項目、應付項目用現行匯率換算;用歷史成本記載的非貨幣性資產、負債項目用歷史匯率換算,用現行價值記載的非貨幣性資產、負債項目用現行匯率換算;實收資本按投入時的歷史匯率折算,留存收益為折算數字;收入與費用項目按照交易發生日的匯率折算,若企業收入費用交易發生頻繁,也可以採用當期的平均匯率來折算。
時態法認為外幣折算是對外幣計量的既定價值的重新表述,它不應該改變計量項目的屬性,只是一種計量變換程序,即對外幣改用本幣計量,折算的結果好似子公司的報表中的資產和負債在交易時日就已經把發生額折算為本國貨幣等值。
時態法實質上認為匯率變動是一個客觀事實,只有在匯率變動的當期確認其對會計造成的影響,才能更好地滿足報表使用者預測和決策的需要,所以,時態法通常將折算差額直接記入當期合並損益中。
三、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的選擇
外幣報表折算的實務隨著跨國公司經營的日益復雜而不斷的發展,而且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與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對折算問題做出的反應,基本上可以代表其他國家的選擇,所以本文僅介紹這兩者的現行外幣報表折算政策。
1.FASB的第52號財務會計准則公告《外幣折算》(SFASNO.52)的規定
SFASNO.52是以功能貨幣的擇定為前提的,它反映被合並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上所持的貨幣觀念。一個特定國外主體的功能貨幣是此主體從事經營活動和產生現金流量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國外主體按其經營所處的環境不同,可以分為「母公司的有機組成部分」和「自主經營的國外主體」。前者所指的國外子公司視為母公司在境外經營的延伸,其功能貨幣就是美元,它的外幣財務報表要用時態法重新表述為美元表達的報表。後者是指在生產經營和財務決策上有較大的自主權,並與國外經濟環境融為一體的經濟實體,其功能貨幣一般為非母公司的報告貨幣,此時採用現行匯率法對國外子公司的外幣報表進行折算。
可以看出,52號准則同時接受以母公司觀點和以地方公司觀點作為報告的有效基礎,因此它這樣要求外幣折算應達到的目標:①在合並報表中反映按照每一個被合並的主體從事經營的主要通貨(它的「功能貨幣」)所計量的財務結果和財務關系;②提供通常認為與匯率變動對企業的現金流量和業主權益影響相一致的信息。
2.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制定的准則
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的第21號公告《匯率變動的影響》把國外經營分為「構成報告企業經營整體組成部分的國外經營」和「國外實體」兩種,兩種實體採用何種方法對國外營業的財務報表進行換算,應根據其與報告企業相關的融資和經營方式而定。這樣,對前者應當採用時態法,對後者則應當採用現行匯率法。
3.兩個准則存在的問題
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第21號公告與SFASNO.52的見解十分相似,跟以往的眾多准則相比它們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兼用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孰優孰劣的爭論,但同時也帶來了問題:對國外子公司進行分類依賴於管理當局的職業判斷,而管理者可能因為知識的欠缺進行主觀臆斷,也可能出於粉飾其各項財務指標的目的選擇折算方法。而且如果跨國公司有若干個國外子公司,對這些子公司採用不同的方法進行外幣報表折算,會使得合並會計報表成為多種方法、觀點的疊加,對財務報表所傳達信息的可靠性造成影響。
四、我國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的現實選擇
我國目前尚未正式出台外幣折算的會計准則,但隨著國內涌現出大量的跨國公司,國家頒布有關的會計准則成為必然,所以曾兩次印發外幣折算的徵求意見稿。其中1995年7月印發的具體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外幣報表的折算,是先根據其與報告企業相關的融資和經營方式,將「境外營業」劃分為「報告企業經營組成部分的境外營業」和「境外實體」兩種類型。前者採用時態法,後者採用現行匯率法。雖然沒有引用「功能貨幣」這一概念,但採用的折算方法與折算差額的處理與前面論述的國際會計准則第21號公告和SFASNO.52基本相同。最近一次的徵求意見稿是財政部於2005年6月印發的具體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外幣報表折算方法使用現行匯率法。
上述兩份意見稿表明我國對於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的選擇,前後歷經十幾年,數有變化,變化的目的是使外幣報表折算方法更適於我國的現實狀況。我們認為外幣報表的折算方法的選擇應該是若干影響因素權衡的結果,比如各種折算方法的特點、我國跨國公司現狀、我國的會計環境等因素,結合上述因素與財政部2005年6月印發的具體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徵求意見稿)我們有以下幾點思考:
1.財政部2005年6月印發的徵求意見稿比起1995年7月的徵求意見稿明顯的不同點是並沒有將境外營業劃分為「報告企業經營組成部分的境外營業」和「境外實體」兩種類型,而是直接規定企業將境外經營的會計報表並入其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現行匯率法進行折算。這能避免兼用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導致的問題,使得管理者不能通過精明的境外營業分類來操縱收益或者其他財務報表項目金額,可以一定程度上緩和兼用兩種折算方法引起的爭議,但是單一使用現行匯率法又會產生如下問題。
2.從現行匯率法與時態法的特點看,現行匯率法是對所有的資產和負債都乘上一個常數(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所以現行匯率法能保持原外幣報表中各個項目的比例關系。但是現行匯率法假設所有的外幣資產和負債都承受匯率變動的風險,由於存貨和固定資產的價值基本上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這種假設很少成立。而且,用現行匯率折算歷史成本產生的數字很難解釋,因為它既非歷史成本也非現行市價。在時態法下,匯率變動影響的是外幣報表中的貨幣性項目,其他非貨幣性項目基本上不受影響,且要求在外幣報表上用歷史成本計量的項目要用歷史匯率折算,比較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3.目前我國跨國公司的現狀是中小企業在數量上占相當比重,海外子公司規模偏小,與歐美的跨國公司相比無論在數量上還是規模上都不能相提並論。而且我國的跨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多數屬於母公司的國外有機組成部分,其業務基本是銷售母公司出口產品,只不過是國內業務向海外的延伸。這種情況下母公司注重的是海外子公司的損益,時態法比現行匯率法更符合要求,因為時態法將折算結果計入各個年度的合並損益,就好像是母公司直接從事這類經營活動的結果一樣。
4.全球經濟一體化意味著我國經濟將進一步融入國際經濟體系,我國企業要遵照國際慣例開展經營活動,這將成為未來會計環境中佔主導地位的影響因素。我國加入WTO後,更多的跨國公司會選擇海外融資,這些跨國公司將承受來自海外交易所的壓力促使其採用國際會計准則取代國內准則以減少和消除我國會計同國際會計間的差異,提高其國際可比性。所以徵求意見稿規定用現行匯率法雖然能避免兼用兩種折算方法帶來的問題,但不利於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的協調。
綜上所述,外幣報表折算方法選擇的爭議還遠沒有結束,隨著我國跨國公司在國外投資項目的不斷擴大,外幣報表折算業務會越來越多,對外幣報表折算的理論研究也將日益深入。
H. 央行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了嗎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管業務),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部門起草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的投融資功能,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針對資管業務的重點問題統一標准規制,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