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公告規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備案人可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備案表》:
(一)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二)從主管國稅機關官方網站下載。
六、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1份當場退還備案人,1份留存,1份於次月10日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傳遞給備案人主管地稅機關。
《備案表》流水號具體格式為:年份(2位)+稅務機關代碼(6位)+順序號(6位)。「年份」指公歷年度後兩位數字,「順序號」為本年度的自然順序號。
七、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持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八、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應自收到《備案表》後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並可要求備案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備案信息與實際支付項目是否一致;
(二)對外支付項目是否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
九、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書面告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納稅或源泉扣繳義務,依法追繳稅款,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十、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事項的管理,及時統計對外支付備案情況及稅收征管情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2),並於次年1月31日前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十一、各級稅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信息交換工作。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流程和資料按此公告執行。
Ⅱ 所付外匯如何做成本抵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因此,如果是外匯繳納增值稅,可以這樣處理:
如果繳納是當月的增值稅那麼直接做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如果是上個月的增值稅。
那麼期末將貸方應交的銷項稅轉入未交增值稅中,表示當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在實際繳納時再轉入已交稅金明細科目中轉銷: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Ⅲ 什麼是付外匯的代扣代繳增值稅
非貿付匯時向稅務所支付了代扣代繳的增值稅(VAT-6%),那實際支付外匯的時候是不是要扣除這筆相應的增值稅額後支付還是不扣除支付?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支付外匯扣除這部份增值稅,帳就不平了。我們既支付了增值稅又能抵扣增值稅,如果不扣除,是不是就只是「代繳」而沒有「代扣」?稅務所是不是就不讓抵扣了?
如果抵扣增值稅,支付外匯不扣除增值稅額帳務處理:
借:應交稅金-進項稅 B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B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A
貸:其他應付款 A
如果支付外匯時扣除相應的增值稅額,差額支付時,帳務處理:
借:應交稅金-進項稅 B
貸:應交稅金-代扣代繳稅 B
借:應交稅金—代扣代繳稅 B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B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A-B/匯率
貸:其他應付款 A-B/匯率 ,其他應付款就不平了,還有餘額在帳上
Ⅳ 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在什麼情形下需要進行稅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稅務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Ⅳ 公司的外匯收入要交稅嗎
需要繳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5)支付外匯涉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Ⅵ 對外付匯需要繳納哪些稅金
根據付佣的性質確定企業是否需代扣代繳稅種、稅率,若您公司支付給境外公司的傭金、檢測費、市場開拓費、差旅費等是勞務,由於收取方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外,無須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您公司支付給境外公司的上述費用不須代扣代繳所得稅。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
另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的規定,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
(1)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2)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墊付的工程款;
(3)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4)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5)境內運輸企業在境外從事運輸業務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6)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7)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Ⅶ 若境內機構或個人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在什麼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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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